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3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监管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任期考核指标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长期持续发展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
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构成。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着眼于提高企业长期竞%10013⨯⎥⎦⎤⎢⎣⎡-=之和上一考核期内营业收入之和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争能力,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行业地位、重大项目、创新驱动、研发投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市场竞争力指标采取行业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由省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2、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承担战略功能设置,主要包括重点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进度情况、保障能力、资产质量(或资本布局)、投融资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3、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设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保障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2024年各部门主要经济指标考核细则

一、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各个部门都需要参与到经济发展中,以达到经济增长、就业稳定等多个方面的目标。
因此,对各部门的经济指标进行考核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以下是2024年各部门主要经济指标的考核细则。
二、宏观经济部门1.国内生产总值(GDP)-对于省级经济部门,GDP增速要高于全国平均增速;-对于市级经济部门,GDP增速要高于省级平均增速。
2.固定资产投资-对于省级经济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额要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额;-对于市级经济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额要高于省级平均增长额。
3.消费品零售总额-对于省级经济部门,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额要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额;-对于市级经济部门,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额要高于省级平均增长额。
三、基础设施建设部门1.高速公路建设-对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完成规定长度的高速公路建设任务;-对于市级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完成规定长度的高速公路建设任务。
2.铁路建设-对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完成规定长度的铁路建设任务;-对于市级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完成规定长度的铁路建设任务。
3.电力建设-对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完成规定装机容量的电力建设任务;-对于市级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完成规定装机容量的电力建设任务。
四、制造业部门1.工业增加值-对于省级制造业部门,工业增加值增速要高于全国平均增速;-对于市级制造业部门,工业增加值增速要高于省级平均增速。
2.科技创新-对于省级制造业部门,研发经费投入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于市级制造业部门,研发经费投入要高于省级平均水平。
五、农业部门1.粮食产量-对于省级农业部门,粮食产量要达到规定产量;-对于市级农业部门,粮食产量要达到规定产量。
2.农村经济收入-对于省级农业部门,农村经济收入要达到规定水平;-对于市级农业部门,农村经济收入要达到规定水平。
六、服务业部门1.旅游收入-对于省级服务业部门,旅游收入增长额要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额;-对于市级服务业部门,旅游收入增长额要高于省级平均增长额。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13-02-01 文章来源:综合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方案介绍

三、国资委推行EVA考核的方案和做法
2009年国资委对电信行业考核指标 国资委从2010年开始全面推行EVA考核, 旨在引导中央企业关注风险控制,提升发 展质量,增强价值创造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年度考核指标中用经济增加值(EVA) 替换原来的净资产收益率,采用完成值与 目标值比较的方法进行考核,在目标值的 设定上强调EVA的持续改善 将经济增加值的改善情况与经营者的中 长期激励实行挂钩,鼓励经营者的长期价 值创造 考核指标 利润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 权重 30 40 15 15
中电信EVA率计算方法
已投资本回报 率(ROIC) 加权平均资本成 本(WACC)
EVA率 EVA率
=
-
经营收入 - 经营费用 所得税 + 资产盘活净收
益增量
平均股东权益 + 平均付息债务 平均递延收入
税后经营利润
÷
平均投入资本
=
已投资本回报 率(ROIC)
7
八、EVA率分解指标国际对标
EVA率与国外对标公司均值 存在较大差距 ROIC和WACC均落后于国际 对标公司均值。在WACC值一 定的前提下,公司要着重提升 ROIC水平 要提升ROIC水平,要着重 改善资本周转率、资本支出占 收入比、网运成本、人工成本 及营销费用占收比
集团2010年度工作会议参阅材料(之四)
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方案介绍
企业战略部
财务部
2009年12月
一、EVA不仅是企业价值衡量指标,更是一个价值管理 体系
EVA (Economic Value Added )即 经济价值增加值,是营业利润减除资 本成本后企业经营所产生的价值增长 核心理念:资本是有成本的;使用 有“纪律”,责权利要统一;价值创 造是核心;达到多方共赢。 EVA的应用: (1)价值衡量的标 准;(2)价值管理的工具;(3)树 立价值创造的理念,建立由6M组成 的企业价值管理体系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解读

除了REVA指标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修正经济增加值指标,例如可持续经济增加 值(SEVA)、社会经济增加值(SEVA+)等。这些指标在REVA的基础上进一步 考虑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的因素,从而能够更全面地衡量企业的经营业 绩和社会责任。
总之,经济增加值(EVA)和修正的经济增加值指标(REVA)是新的企业经营 业绩衡量方法。它们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同时激励企业管 理者追求更高的业绩和长期增长。而REVA指标则是在EVA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 它考虑了企业的长期投资和多方面因素,从而能够更全面地衡量企业的经营业 绩和社会责任。随着这些指标的不断完善和广泛应用,它们必将在未来的企业 经营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考核要求
国资委对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的运用范围和考核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考核 范围上,国资委要求对中央企业、国有独资或全资子公司以及特定全民所有制 企业进行EVA考核;在考核对象上,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制定了一般标准 和特殊标准。
2、计算方法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的计算过程涉及一系列调整和计算公式。具体包括: 调整会计利润、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计算经济增加值等步骤。在计算过程 中,需要调整事项、资本成本率、研发费用资本化等因素。
4、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潜力。该企业将EVA与员工薪酬、奖励和晋升通道 相挂钩,建立了完善的激励机制,有效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建议
虽然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在引导国有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和资本效率方面 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针对这些问题, 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
3、企业管理:企业可以利用工业增加值率指标来评估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生产 效率,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详细资料 /flfg/2010-01/22/content_1517096.htm)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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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详细资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
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