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研究
大学法律专业《经济法研究》期末期中考试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研究(红色选项为答案)一、单选题:1、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现代……(C)A、1919年《煤炭经济法》B、1964年《经济法典》C、1890年《谢尔曼法》D、1775年《自然法典》2、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说法……(D)A、包括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B、都是法定行为C、都是国家干预行为D、直接作用于私人主体3、下列有关经济法的制定说法错误的是(D)A、经济法法典与单行经济法相并存B、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C、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结合D、中央统一制定4、下列不属于市场规制法原则的是(C)A、规制法定原则B、规制绩效原则C、规制力度最强化原则D、规制公平原则5、下列关于市场规制的说法错误的有(C)A、市场规制权的配置包括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B、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属于市场规制法主体C、湖南省槟榔食品行业协会属于市场规制法主体D、市场规制的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6、下列不属于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的职责的是(C)A、特定行为许可B、对反垄断案件进行审理、判决C、发布反垄断方面的指导性文件D、竞争状况监控7、下列关于不当竞争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C)A、行为主体是经营者B、行为是违法的C、行为包括行政性垄断D、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8、下列关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是(C)A、生产者先行赔付B、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C、展销会结束前可以向举办者要求赔偿D、变更后的企业无需担责9、对于一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下列选项错误的是(D)A、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B、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C、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D、资源稀缺的全部商品价格10、下列关于广告的一般准则的选项错误的是(B)A、真实B、形式唯一C、合法D、准确、清11、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不包括(A)A、证券公司B、公司保险组织C、合作保险组织D、个人保险组织1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包括(C)A、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B、不正当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C、公司内部职员经授权开展相关秘密工作D、不正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13、下列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式不能体现市场规制法“依规而治,制已达规”的特点(C)A、一般禁止式B、积极以务实C、自由放任式D、哟条件的允许式14、下列属于市场混淆行为的是(A)A、经营者经协议合作出品联名产品B、张三个人仿冒知名企业的商业标识用于欣赏C、经营者仿冒不知名的小作坊的商业标识D、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15、下列不属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是(D)A、有效调制原则B、社会利益原则C、经济安全原则D、国家利益原则16、有权批准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计划的是(D)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本级人民政府D、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17、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是(C)A、消费税B、所得税C、增值祝D、资源税18、以下属于央地共享税的是(B)A、所得税和消费税B、所得税和增值税C、增值税和资源税D、增值税和消费税19、20、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A)A、个人应税所得B、个人全部所得C、个人任意所得D、个人部分所得21、下列不属于我国现行税种的是(B)A、企业所得税B、营业税C、环境保护税D、车辆购置税22、我国货币发行权属于(A)A、中央人民银行B、国务院财政部C、全国人大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3、下列不属于中央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制度的是(D)A、存款金准备制度B、货币发行制度C、再贴现制度D、再贷款制度24、有权发行国债的主体为(D)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B、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C、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D、国务院财政部25、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的核心为(B)A、专业性金融法律制度B、中央银行法律制度C、外汇管理法律制度D、产业调控法律制度26、按对象和功能划分可以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为(C)A、总体计划、专项计划、区域计划B、政治计划、经济计划、文化计划C、国家计划、省级计划、市县级计划D、城市发展计划、农村发展计划27、下列不属于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的为(C)A、投资主体制度B、资管理制度C、投资责任制度D、投资风险管理制度28、我国金融调控的主体为(B)A、银保监会B、中央银行C、证监会D、外汇管理局29、30、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A)A、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B、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C、居民和企业D、中国的居民和企业、外国的居民31、我国税收立法权属于(A)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C、地方各级人大D、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32、我国金附调控约主体为(B)A、银保监会B、中央银行C、证监会D、外汇管理局二、多选题(20道题,仅14道题)1、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包括(ABC)A,贷款人B,项目主办人C,项目公司D,项目产品购买人E,金融公司2、计划调控的主要制度包括(ABCD)。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
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的投资管理制度

中国的投资管理制度一、中国的投资管理法律法规1.《公司法》《公司法》是中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等基本内容,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经营、合并和清算等程序,保障了公司治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证券法》《证券法》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规范了证券发行、交易、披露和监督等方面的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
3.《基金法》《基金法》是中国基金市场的基本法律,规范了基金的募集、管理、投资和监督等行为,保障了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基金市场的规范发展。
4.《信托法》《信托法》是中国信托市场的基本法律,确立了信托公司的管理和运作规范,保护了受益人的权益,促进了信托业务的发展。
5.《保险法》《保险法》是中国保险市场的基本法律,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管理和运作,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中国的投资管理政策指导1.促进政策中国政府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手段,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和个人开展投资活动,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新。
2.引导政策中国政府通过宏观调控、产业政策、投资促进等政策手段,引导投资资金流向有序方向,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环境,提升国民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
3.风险防范中国政府通过金融监管、资本市场监管等政策手段,对金融风险、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和防范,保障了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扶持政策中国政府通过科技扶持、产业扶持、自由贸易区建设等政策手段,支持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国家的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三、中国的投资管理行业规范1.行业自律中国的各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均设立了内部合规和管理部门,建立了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加强了自身的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
2.信息披露中国的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都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公开透明披露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
第十一章 计划调控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PPT课件)

第二节 计划调控法的主要制度
一、计划调控实体法律制度 二、计划调控程序法律制度 三、产业调控法律制度 四、投资调控法律制度 五、区域规划法律制度 六、对外贸易调控法律制度
一、计划调控实体法律制度
(一)确认政府计划调控机关法律地位的组 织法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控法
• 国家计划调控任务制度 • 国家计划调控体系制度 • 国家计划调控指标体系制度
(二)产业调控法的概念和特点
• 综合性和协调性 • 政策性与灵活性
(三)产业调控法的主要内容
• 国家产业结构发展的长期措施,对战略产业保护和扶持的措施,对 衰退产业的调整和援助等;需要重点扶持或重点限制的产业的具体 方法,不同产业的管理方针和措施等。
• 产业组织法、产业结构调控法、产业布局调控法、产业技术政策法
(三)对外贸易预警应急制度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9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 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 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四)中国“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规划
“一带一路” 1、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规划的 愿景与行动 重点内容
内容
• 基础设施整合,着重解决重复建设和资源 共享问题。
• 空间结构优化,明确空间发展方向和重点, 特别是城镇空间布局的方向和重点,解决 区域内部特别是跨行政区的协调发展问题。
• 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优化,主要是从全 国甚至全球视角,解决区域在全国发展格 局中的职能分工和定位问题。
• 土地、水和其他重要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 态环境保护,使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 协调起来。通过提出支撑规划实施的政策 措施,协调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 关系。
政府审计视角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防控研究

政府审计视角下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防控研究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担着调控社会经济的重担,同时也需要持续努力经营获得经济效益。
股权投资是国有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实现资产增值和保值的重要途径[1]。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国企改革的持续推进,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不断增加,同时在竞争激烈和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政府审计能够发现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风险问题以及违法违规等问题,具有发现风险和指导国企防控风险的重要作用。
因此,从政府审计的视角研究和分析防控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的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能够帮助国有企业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工作,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一、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及风险审计思路国企股权投资风险主要是指国企在购买或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2]。
具体而言,国企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操作风险、委托代理风险以及退出风险[3]。
(一)市场风险及审计思路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国企在股权投资过程中由于股价和汇率变动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其中,汇率风险主要是指国企在对外股权投资中可能会由于外汇汇率变动而导致投资标的价值发生下降的可能性。
汇率风险贯穿国企的整个股权投资过程,对于涉外投资的国企而言应该重点关注。
股价风险主要是指国企在股权投资中由于股价波动或者错误评估股价的风险。
股价的影响因素较多,国企在投资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以正确评估股权价格,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在市场风险方面,政府审计的思路主要是:第一,检查国企的汇率风险防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调查和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流程是否合规;第二,检查国企的所适用的汇率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国企的股权价格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和真实;第三,采用风险度量模型对汇率风险和股价风险进行度量和评估。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韩志峰年月日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谈一谈《条例》的特点;二是分四个专题介绍一下对《条例》主要条款的理解;三是针对《条例》公布后,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和提出的疑惑,归纳了四个要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条例》的特点(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年《投改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民间投资保持在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
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我国政府投资决策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投资决策制度研究姜季宇【摘要】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投资涉及宏观调控,关乎公共利益.从长远来看,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具有重大意义,决策不允许有失误,否则将会造成巨大影响,并且可能要付出巨大的社会代价和承担严重的经济后果.目前,政府投资的项目有着大量的“面子工程”、“首长工程”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是多方面的,但一个经济投资项目能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一个经过充分考核论证、正确理性的决策是首要条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是投资产生效益的基本保障.【期刊名称】《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9)005【总页数】4页(P91-94)【关键词】政府投资;投资决策;体制机制【作者】姜季宇【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3一、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决策是政府投资的前期工作,同时也是政府投资活动的核心,决策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政府投资的效益和成败。
政府投资决策的核心是确定政府性资金在固定资产领域的使用问题,主要涉及政府性资金是否投入、投到哪里、投入多少、怎么投入等方面。
根据涉及的范围及其作用,政府投资决策分为投资规划和资金安排。
投资规划是对政府性资金使用的原则性规定,主要指在全国或某特定区域内,为了使国民经济能够稳定发展,政府对投资的方向、布局、规模、结构等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做出的决策,一般形成政府投资的持久性规划。
资金安排是对政府性资金使用的具体确定,需要将政府性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是确定项目和安排资金有机结合的过程。
确定项目首先涉及项目立项问题,项目只有立项审批通过后才有安排资金的可能性。
项目审批涉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设计方案、投资估算等问题,其实是对政府性资金使用问题做出的初步或备选决定[1]。
由于政府财力的限制,每年政府性资金中用于政府投资支出的总量是一定的,并非所有获得立项的项目都能进入政府投资的范围,因此需要根据资金总量、项目条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已有的项目进行筛选,一般通过政府投资计划的形式确定待投资的项目,进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才会获得资金安排,投入正式运作。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韩志峰年月日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谈一谈《条例》的特点;二是分四个专题介绍一下对《条例》主要条款的理解;三是针对《条例》公布后,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和提出的疑惑,归纳了四个要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条例》的特点(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年《投改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民间投资保持在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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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投资是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投资调控是国家为弥补市场失效而对一国的投资总量平衡、投资结构、投资布局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我国的国情颇为特殊,国家投资调控的责任和手段与众不同。
对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的体系进行探讨意义非常重大!本文除去导言和结论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投资调控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包括投资调控的语义分析,经济学和法哲学基础。
第二部分对美国和日本的投资调控体制进行了比较研究。
第三部分对我国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的现状、问题进行了研究。
最后提出了我国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的体系架构。
【关键词】:投资调控投资调控制度投资调控法律体系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12.29
【目录】:引言7-8一、投资调控的理论基础8-12(一)投资调控的语义分析8-9(二)投资调控的经济学基础9-10(三)投资调控的法哲学基础10-12二、外国投资调控法律制度比较12-22(一)美国的投资调控法律制度13-16(二)日本的投资调控法律制度16-19(三)美日投资调控法制
之评析19-22三、我国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22-38(一)投资调控与宏观调控的关系22-24(二)投资调控法与产业法24-25(三)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及问题和对策25-32(四)WTO对我国投资调控法制的影响32-34(五)我国投资调控法律制度架构34-38结论38-39参考文献39-42后记42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