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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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甬卫发[2007]171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171号)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年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选调卫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是加强干部培养锻炼,提高卫生行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落实今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各处室要本着实际工作需要和培养锻炼卫生管理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宣传发动,认真调查摸底,选准选好上挂下派对象,及时推出岗位,切实做好上挂下派的各项工作。

请各单位、各处室于11月30日前,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需求计划申报表》报市卫生局政治处。

联系人:曹继承,联系电话:87363799,传真:87363579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波市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决定在市卫生系统中开展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锻炼、服务基层和加强自身建设为目标,通过上挂下派,对年青干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通过双向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加快年青干部的成长步伐,为“卫生强市”提供人才保障。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甬卫发[2007]18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185号)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直属单位新进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按本细则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对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公开招聘统一笔试、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等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

宁波中级工程师评定条件

宁波中级工程师评定条件

仑人〔2010〕22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宁波市人事局下发的(甬人专〔2010〕5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10年度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对象在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筑、机械、电子、电气、化工、钢铁冶金等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本次申报的资历计算到2010年12月底止,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一)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1.正常申报条件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2)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破格申报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不满4年,具备下列条件的2条及以上,可以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1)获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下同);省厅(委、局)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县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县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部(委)、省级专业先进工作者;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的奖项);(3)为主负责过一次2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或多次累计5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或主持开发研制出市级以上新产品,且这些项目或产品已产生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连续主持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此期间该单位或部门技术工作成绩显著,在产品开发、工艺革新、高新技术应用、质量管理或设备管理等方面,成为全市的先进,受到市政府嘉奖;(4)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含)以上;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含)以上。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文件精神,我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将逐步推行“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职称管理体制。

为了完善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审组织按照人事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我市将分专业组建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负责答辩评议工作。

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从评审专家库中确定专业评议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完成评议和评审工作。

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提出评审专家库组成人员名单,经卫生部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评审方式按照人事部和卫生部要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将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在人事部和卫生部颁布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具体办法之前,我市继续采取专业评议组答辩、评议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办法确定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要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分为个人自主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办法。

(一)实行自主申请的卫生事业单位的申报办法实行自主申请办法的单位,须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宁波地区历年可查询的职称文件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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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档案索引制表截止日期:2014-5-6 文件年份都按照文件发布日期统计
备注:省人事厅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波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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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事考试网①政策规定②最新公告
2宁波人社局①主题服务-人才队伍建设②政策法规-人才服务-规范性文件 3浙江省人社厅①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②政务公开-最新文件4镇海科技信息网①动态信息-通知公告-申报/政务通知5宁波市经信委首页进去-通知公告-职称信息/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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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信委
①政务公开-通知公告-文件通知②处室之窗-人事处/离休干部处-职称与专家管理
职称文件经常出现在网站上的位置:。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全市各专业质控中心成员和增设宁波市临床医疗质控中心、血液透析质控中心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全市各专业质控中心成员和增设宁波市临床医疗质控中心、血液透析质控中心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全市各专业质控中心成员和增设宁波市临床医疗质控中心、血液透析质控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甬卫发[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全市各专业质控中心成员和增设宁波市临床医疗质控中心、血液透析质控中心的通知(甬卫发〔2008〕139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专业质控中心成员进行调整,并增设宁波市临床医疗质控中心和血液透析质控中心,现将调整和增设情况通知如下:一、市病历管理等11个质控中心的调整市病历管理等11个质控中心的顾问、主任、副主任和秘书作了调整,挂靠单位均不变(见附件1)。

各质控中心的委员由各专业质控中心根据网络建设、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委员组成应体现代表性,原则上应由副高职称及以上医技人员担任。

二、新增质控中心的组建(一)宁波市临床医疗质控中心临床医疗质量管理是医院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医院质量管理,规范临床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增设宁波市临床医疗质控中心,由质控中心各委员单位组成(见附件2)。

各委员单位选派以内、外、妇、儿、骨科为主的专家组成医疗质量督导专家库。

具体职责:紧密联合各专业质控中心,开展对医院医疗质量的随机督查,促使各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有明显提高。

(二)宁波市血液透析质控中心随着血液透析技术普及和广泛的应用,血液透析技术正在日益发展成为我市各级医院必不可少的重症病人综合治疗手段之一。

为规范医疗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血液透析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增设宁波市血液透析质控中心,中心挂靠在市第二医院,由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骨干单位质控人员组成(见附件2)。

省人保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保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保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7-29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7号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政策,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10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在评审前3天上报评审方案和拟评审人员名册,评审结束后3天内上报如下材料:(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人员名册;(三)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四)《评审表》主表一份(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考试成绩单);(五)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及《审查表》;(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指后取得学历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八)国家考试系列(专业)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九)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和《审查表》;(十)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审查表》;(十一)高级职称核准费缴费证明等。

四、上报《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时间截止到8月31日;申报“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到8月15日。

五、将物流专业纳入职称评价体系。

物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建;市(地)物流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

物流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另行印发。

六、法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改由省卫生厅负责组建;授权省卫生厅组建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原西医评审委员会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医学科学研究专业、畜产品工程专业、地方铁路工程专业分别纳入自然科学研究、农业和交通评审委员会;公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人社厅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安排,为保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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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卫发[2010]7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06.08
【实施日期】2010.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甬卫发〔2010〕7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0〕14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并商市人事局同意,现就2010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个体医申报高级卫技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条件: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20号批转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文件及《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和《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破格申报条件(不包括社区高级卫技资格)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第23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规定执行。

破格申报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申报社区高级卫技资格,按《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和《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执行。

(三)其他条件
1、关于专业工作年限。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2.关于任职资历。

从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对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3、关于论文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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