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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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手册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0月

目录

一、法规政策及部分条款

二、审批流程和要点

三、相关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积极配合,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措施。改革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变化较大,为落实改革要求,顺利开展人防工作,根据我省人防系统实际情况,我办编制《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手册》,请各位同事认真学习,及时关注新政策新文件,熟悉掌握,以便工作开展。若有新文件请遵照新规定执行。

一、法规政策及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五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

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一条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

(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

(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者补偿。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目录》《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

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等系列文件。

二、审批流程和要点

《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各阶段的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同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等,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统计已建成人防工程分布图,组织编制或适时修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主动对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的要求,把专项规划融入到城市总规中,明确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范围,争取在编制城市修建性详规中体现人民防空具体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能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标。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联审通过后即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等厅局已联合下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文件明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进行。由自然资源部门召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会,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审查。

人防部门参加时主要审查内容有:

1.区分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还是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2.重要经济目标、地铁、综合管廊等项目规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3.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应建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和建筑面积;

5.拆除人防工程审批,补建还是补偿。

(三)施工许可阶段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包括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质量监督手续(含消防、人防工程)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人防施工图审查不再单独实施,由省住建厅公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联合施工图审查工作。人防部门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结果复核是否满足人防审批要求。图纸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若不足应建人防面积的,不足部分需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负责审批项目的人防部门承担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有:

1.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统筹安排人防工程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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