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全省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全省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公布日期】2011.07.03•【字号】黔府办发〔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全省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意见》(黔党发〔2009〕1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21号)精神,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以下简称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按照规模适度、专业合理、便于使用、分类建设的要求,建设一支组织落实、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保障有力,战时能应战、平时能应急的人防专业队伍。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的任务和种类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化防疫、通信信息防护、治安、消防、运输等人防专业队伍。
为适应未来防空袭军事斗争需要,同时还要组建信息防护、伪装防护、心理防护、电子对抗、特种搜救、空中设障、排爆清爆等专业队伍及群众志愿者队伍。
人防专业队伍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担负社会抢险救灾任务。
抢险抢修专业队:担负抢修供水、电力、供气、道路、桥梁、广播电视、防护工程等重要设备设施,抢救被困人员和重要物资,清除爆炸物品。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黔人防通〔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工作的通知黔人防通〔2021〕4号各市(州)人防办,各县(市、区、特区)人防工作部门,各建设单位,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特定标识标牌是人民群众识别、认识和充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基础。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黔人防通〔2019〕36号,以下简称《标识技术规定》),确保所有在建、已建人民防空工程依法依规制作、悬挂标识标牌,现就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设置,通知如下:一、悬挂范围除指挥工程外,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已竣工的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单独建设的平战两用人防工程),都应当按照《标识技术规定》制作、悬挂人防工程标识标牌。
二、实施责任(一)已建人防工程人防标识标牌的制作和安装。
2019年12月1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未设置人防工程标牌的,或已设置人防工程标牌但不符合《标识技术规定》的,不论工程是人防资金投资建设的还是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标牌制作、安装工作由工程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直接管理的工程由市(州)人防部门负责。
(二)新建人防工程人防标识标牌的制作和安装。
新竣工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标识技术规定》设置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并承担所需经费。
竣工验收时,各地人防部门应按《标识技术规定》规定的式样、规格、材质、数量、悬挂位置等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
(三)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在人防工程施工图《建筑设计说明》中,专项说明应悬挂人防标识标牌的式样、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悬挂位置等。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全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事机关确定。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制定防空袭方案,组织必要的城市防空袭演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在预定疏散地区,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疏散地域建设。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根据防空袭方案,指导有关部门拟制保障计划。
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维护和管理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
第八条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修建的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属国防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地建设,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
本条例公布前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未建防护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平战转换措施。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
标识技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0.09
•【字号】黔人防通〔2019〕36号
•【施行日期】2019.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
术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防办,贵安新区规建局:
为规范全省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标识,让人防工程可视化,便于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识别和有效使用防护资源,利于战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办制定了《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
2019年12月1日起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按该规定实施,现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可登陆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官网(网址:/)在通知公告栏下载《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电子版。
附件:1、《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
2、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文件所有原图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处、直属单位:现将《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6月9日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7号)要求,结合省人防办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2022年,我办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宣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政务公开,围绕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提升政策发布解读质量、优化平台渠道功能、强化政务公开监督保障等方面推动公开质量和实效再上新台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深入推进落实重大政策信息公开。
聚焦《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紧扣“四区一高地”战略定位和各项发展目标,及时公开事关全省人防发展大局的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民生关切、重大政策安排等信息,推动将文件带来的政策红利转化为全省人防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牵头单位:综合处,责任单位:各处、直属单位)(二)深入推进民生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就业政策措施、供求信息,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招考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在人防建设中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涉及民用建筑征收的公开工作。
贵州人民防空条例

贵州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作为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完善我国人民防空法律体系对于依法建设国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全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事机关确定。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制定防空袭方案,组织必要的城市防空袭演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在预定疏散地区,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疏散地域建设。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根据防空袭方案,指导有关部门拟制保障计划。
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维护和管理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
第八条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修建的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属国防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地建设,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
本条例公布前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未建防护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平战转换措施。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重要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征求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的意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黔人防通〔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的通知黔人防通〔2020〕9号各市(州)人防办、贵安新区人防办:我办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4〕第67号)、《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91号)、《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HYD99-01-2013、《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2016版)等五部计价定额(黔建通〔2017〕205号)及相关系列配套文件规定,编制完成《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现予以发布。
一、总价已含生产制造、出厂检测、省内包装运输、安装现场转运、安装维保、税收等费用价格,为综合总价。
不含工地配合费、竣工验收人防设备检测费。
二、信息价包括住建部和总参各型号人防设备,未列出型号的人防设备按门孔尺寸取中间插值法计算价格。
所列价格均为核6级设备,核5级设备可按核6级同尺寸设备调增9%计算。
三、信息价不适合地铁、隧道、洞库人防门设备。
四、人防设备安装要求按《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专业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防通〔2015〕20号,《关于开展人防工程建设安装防化设备工作的通知》黔人防通〔2018〕44号执行。
五、人防设备产品价格属于市场调控,发现有低于或高于信息价20%的,或其他涉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问题的,可向人防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惩戒。
六、此次发布信息价于2020年3月1日开始试行三个月,届时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
附件: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试行)2020.2.25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2月25日。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国防事务【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全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事机关确定。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制定防空袭方案,组织必要的城市防空袭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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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手册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0月目录一、法规政策及部分条款二、审批流程和要点三、相关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积极配合,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措施。
改革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变化较大,为落实改革要求,顺利开展人防工作,根据我省人防系统实际情况,我办编制《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手册》,请各位同事认真学习,及时关注新政策新文件,熟悉掌握,以便工作开展。
若有新文件请遵照新规定执行。
一、法规政策及部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五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一条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者补偿。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目录》《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等系列文件。
二、审批流程和要点《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各阶段的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同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等,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统计已建成人防工程分布图,组织编制或适时修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主动对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的要求,把专项规划融入到城市总规中,明确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范围,争取在编制城市修建性详规中体现人民防空具体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能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标。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联审通过后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等厅局已联合下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文件明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进行。
由自然资源部门召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会,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审查。
人防部门参加时主要审查内容有:1.区分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还是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2.重要经济目标、地铁、综合管廊等项目规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3.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应建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和建筑面积;5.拆除人防工程审批,补建还是补偿。
(三)施工许可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包括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质量监督手续(含消防、人防工程)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人防施工图审查不再单独实施,由省住建厅公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联合施工图审查工作。
人防部门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结果复核是否满足人防审批要求。
图纸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若不足应建人防面积的,不足部分需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负责审批项目的人防部门承担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有:1.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统筹安排人防工程质监员开展质量监督技术工作;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用足额缴纳完毕。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级易地建设费相关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以按政策执行。
(四)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包括规划、土地、园林、消防、人防、市政公用服务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出具报告。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意见(试行)》已印发,省人防办正在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的测绘结果若不足应建人防面积的,不足部分需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负责审批项目的人防部门承担竣工验收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人员应对工程进行初验。
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评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三、相关解释(一)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概念1.人民防空工程分类按修建方式分: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分:坑道式、地道式、掘开式。
按战时功能分: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分:一等人员掩蔽(战时承担工作任务)、二等人员掩蔽(战时无需工作)。
配套工程分: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通道、警报站、核生化检测中心等。
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甲类:可防常规武器、核武器、生化武器乙类:可防常规武器、生化武器人防审批中,防常规武器或核武器主要有5级、6级。
部分人防工程还有防生化武器级别、防核电磁脉冲级别、伪装级别、隔震级别等要求。
(二)解释说明1.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地域范围在我省已明确县级以上城市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均应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审批中可依据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属于人防范围,在规划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属于人防范围。
城市规划区外的各种园区、景区是否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2.民用建筑范围民用建筑的分类方式是按使用性质划分,区别于军事建筑、农业建筑、工业建筑。
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准确划分。
A属于农业范围,BCDE属于工业范围,F之后均属于民用范围。
同一类建筑物由于服务对象不同,可能有不同类别的划分,区别重点在于建筑物使用性质。
例如仓库:为农林牧渔业储藏与中转的可以划为农用建筑。
为工业加工生产而储备的可以划为工业建筑。
为批发物流商业用途服务的属于民用建筑。
例如浴室:食品加工厂为满足工业厂房洁净标准设置的浴室属于工业配套建筑。
而厂区内其他与生产无关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浴室属于民用建筑。
3.区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与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单独建设的项目,地下总建筑面积远大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属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
4.分期建设如何划分项目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贯穿四个审批阶段有统一项目赋码编号,办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一个项目,应当办理一次人防审批。
在一个项目内分期建设的,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前提下可以调整人防工程建设位置。
5.易地建设有关解释按照规定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不等于免建。
只有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才能申请易地建设,是否批准易地建设还要依据人防规划要求。
人防规划在项目位置有要求的,可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1)易地建设申请条件: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800平方米。
该项目地下室小于800平方米。
项目地下室面积小于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部分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2)易地建设专家评审内容:请专家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判定该项目有没有地下室,若有地下室面积是多少。
(3)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人防易地建设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规定由省级制订易地建设费标准,可以执行国家和省级优惠政策,市(州)级以下无权出台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
已知优惠政策涉及有: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直管监狱。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