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立论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在人们日常的聊天中,经常有人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进而认为既然“恶法”是“非法”,那就可视为不存在,也不用遵守,违反该法律甚至是一种正义的英雄的行为。
恶法非法的理论来自于启蒙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
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如今国内不少人包括法律界人士也持“恶法非法”的理念。
著名的法律网络当红博主罗翔认为:一个法如果失去了法的正义性属性,那恶法就是非法的。
罪行法定所要求的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是善法,恶法是非法的。
然而,好的法律一定符合正义,具有良善性吗?那堕胎、同性恋婚姻、死刑等,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呢?如果你说他们都是正义的,良善的,那传统保守派人士显然不那么看,他们一直认为那是罪恶。
而如果你认为他们是非正义的,邪恶的,那又为何有那么多的地方,它们作为法律存在?尤其同性恋婚姻,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都被视为一种邪恶现象,但如今却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合法化,即使暂时没有合法化的地方,它也越来越被宽容看待。
所以,法律,不过是一段时间主流价值观甚至只是精英价值观的体现,而不等于符合所有人的价值观,更不一定代表正义,具有良善性。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希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说:法律应该是一种调整和调节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条件和关系的仲裁机制,司法机构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可以为社会不同阶级用来保护和推进自己的利益。
美国著名法学家,曾任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会长,斯坦福大学教授劳伦斯-弗里德曼在《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一书中说:法律、判决、规则和规章从何而来?实际上,它们都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力量的产物。
恶法非法立论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至今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我们认为,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恶法是否应该被执行。
我方认为恶法非法,即恶法不应该被执行。
所谓恶法是指违反当时社会主流价值观,并且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
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恶法非法,能够维护法律的道德,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达到法律与道德内在价值的统一。
道德给予公民以判断是非的标准,对于公民行为产生最基本约束。
法的目同样在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二者在目的上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但是恶法本身却违背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与道德背道而驰,二者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恶法一旦得以执行,由此将导致社会体系中对是非判断的缺失,导致社会秩序崩溃,造成不可估量的恶果。
以二战德国为例,法西斯德国统治时期,大量恶法存在并得以执行。
此类法律与尊重他人生命等基本道德观所冲突,最后酿成众多流血惨剧。
第二,恶法非法,能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利于推进民主化进程。
法律目的在于通过自身强制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受外界侵害。
恶法尽管可以依靠法律强制力得以贯彻,然而却与法律根本目的相违背,使法律仅仅成为保护政权的工具。
恶法一旦成为为统治者进行极权政治的工具,则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让民主流于形式,阻碍民主化进程。
此时法律固有的强制力则会沦为保护恶法的工具,在此情况下,民主机制是很难启动的,公民权利将岌岌可危。
恶法非法,从执行层面上否定恶法,能涤除恶法对民主制度的破坏,是民主化发展的有力保证。
同时,提倡恶法非法,公民将会为了自己的基本权利与恶法斗争,有利于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提高人们对公共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进一步促进民主化进程的发展。
第三,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恶法非法,能够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权威性不单纯缘于法律强制力对于违法者的威慑,更在于法律背后所代表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公民最切身的利益。
当用强制力来推行不正义的恶法时,人们只是迫于对刑罚的恐惧而遵守,内心则已经开始诟病法律和社会。
批判恶法非法,确立恶法非法

题目:批判恶法亦法,树立恶法非法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4 级硕4072 班学号3114063001姓名李菲对“恶法亦法”反思李菲3114063001 一.“恶法亦法”理论(一)“恶法亦法”理论概述(二)“恶法亦法”理论合理性二.“恶法亦法”传统法学理论批判(一)“恶法亦法”建立的理论基础(二)“恶法亦法’理论导致后果三.树立“恶法非法”理念批判恶法亦法,确立恶法非法李菲(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710049)摘要:“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并由此催生现代形式法治,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迄今为止传统法学理论均包含“恶法亦法”的内涵,“恶法亦法”理论得以确立的“立法无错”等理论根据存在明显缺陷,倡导“恶法亦法”理论会最终走向人民反面。
在当下中国,应当提倡“恶法非法”理论。
而所谓的“恶法非法”的现代法治在中国语境中应当是符合“常识常情常理”之法理论。
关键词:恶法亦法;恶法非法;常识;常情;常理一、“恶法亦法”理论陈忠林教授认为,迄今为止的主流法治理论,无论是实证主义法学还是自然法学,从根本上都可以归纳为“恶法亦法”[1]。
而“恶法亦法”理论从实质来说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实践中必然会得出“权力大于法律”的结果。
而传统理论认为,“恶法亦法”这一观念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而19世纪分析实证法学的兴起而使得“恶法亦法”的理论在法学界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第一次争论。
因而在对“恶法亦法”的传统理论进行批判之前,首先需要对“恶法亦法”理论发展历程和基本观点进行阐述,并且肯定理论存在的合理性之所在。
(一)“恶法亦法”理论概述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恶法亦法理论的萌芽,在他们看来,虽然无法从现有的历史文献中得出苏格拉底本人曾正式提出过“恶法亦法”这一概念,但是“恶法亦法”这一命题却是通过他自己亲身悲壮的实践方式传递给后人,即只要法律合法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当时人都要无条件服从。
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作者:王佳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摘要:“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的争论一直在法学界存在着,本文从法律的性质与目的、法律与社会的稳定性、“恶法非法”的作用等角度论证了“恶法非法”。
关键词:恶法非法;正义;稳定;发展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58-01作者简介:王佳(1994-),女,汉族,天津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善法与恶法的划分标准是相对的,即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善法可能转化为恶法,恶法也可能变为善法。
若要为其限定一个定义,则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法律,而恶法是相对于善法而言的,限制人们的行为的法律。
法学界持久存在着“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的争论,分析法学派认为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其是通过某种被普遍承认的立法程序产生的,与所谓的道德标准无关,他们主张“恶法亦法”。
而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法律要符合“应然法”的要求,若与其相悖,就失去了作为法律的效力,即“恶法非法”。
笔者认为相对于“恶法亦法”而言,“恶法非法”更利于历史推进。
首先,“恶法非法”更能体现法律的性质与目的,维护法律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社会的发展。
法律是维持公平的工具,它以正义为基石,其目的是调整人的行为规范,使人类更好地和谐发展,而恶法是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的,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性质及其存在的目的与意义,恶法本身就是对法律存在的合理性的挑战,不具有强大的说服力,“恶法亦法”更是将法律的正义性推上了风口浪尖,同时,它也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当其与法律存在的初衷南辕北辙时,执法者又有什么立场坚定地执法,而守法者又有什么义务坚定地守法呢?其次,分析法学派依仗社会与法律的稳定性为其有力攻击武器,然而其思想本身却有着明显的僵化性,“恶法亦法”固然可以一时维护法律的稳定,但恶法本身就是违背法律正义性与社会道德的存在,恶法的执行势必引起人民的怨怼,当怨恨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便会达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效果,威胁统治者的统治,而“覆巢之下焉有完卵”,社会动乱,法律必不能自保。
法律论辩赛立论范文

辩论赛(正方:法律无情反方:法律有情)不清楚辩论双方是否学过法学或者对于法学有一定基础。
首先,法的概念和范畴,恶法非法这一点对方肯定会强调。
如果立论在于法律无情,立法(实体法、程序法)、执法都需要论证;而且对“情”的概念需要明确——这个是立论基础——对方对于“情”的定义也很关键,稍有偏颇对于我方就比较有利。
程序法程序法亦称“审判法”、“诉讼法”。
“实体法”的对称。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
这一类型法律论述其无情似乎容易些。
执法无情也相对好论述些,关键是实体法中确实体现了人性、人道和人情关怀的一面。
例如:反方“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以下为无情论的开篇词。
以上发言非原创,供参考。
“我方认为,法律无情。
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
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
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
既非法之法。
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
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恶法非法”命题的澄清与辩护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总第169期)“恶法非法”命题的澄清与辩护王志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摘要:奥斯丁等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恶法非法”命题提出了“概念性批判”“无政府主义批判”和 “保守主义批判”。
观念史的考察显示,上述批判要么错失焦点,要么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
“恶法非 法”命题具有多重丰富内涵,理论上至少存在强弱两种解读。
从言语行为理论出发可以为如下一种弱解读提供辩护,即区分法律的成功条件和缺陷条件而分别赋予其不同效力。
由此或可表明,法律的性 质不仅仅具有事实面向,也具有理想面向。
对于当下中国法治实践,法律具有的“程度性”特征提醒我 们,要更加注重法律背后的价值因素,有区别地对待“恶法”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恶法非法;自然法理论;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的性质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18)05-0156-11一、问题的由来在当下中国法理学界,通常将“恶法非法”视为自然法理论的典型主张,与之相对的则是法律实证 主义的“恶法亦法”主张。
此种大而化之的标签式理解固然也不算错,而且也有利于法学学子辨识上述 两个流派。
然而标签式理解的危害则是理论精确性的缺乏,甚至会带来某种程度的误解。
这一方面体 现在对自然法理论的认识和研究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司法裁判的实践中。
尤其在诸如“于欢案”“赵 春华案”等热点案件中可以看到,由于“法条主义”机械式司法忽视了法律背后的道德、价值因素,裁判 结果引发了民众的怨愤。
而单纯从“恶法非法”的口号来理解显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这就需要我们 深人到“恶法非法”这个命题本身去考察其渊源、内涵以及可能的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恶法非法”这个命题的提出比较久远,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例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阿奎那等均在不同程度上论及该命题[1-。
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实 证主义的兴起,这个命题也被边沁、奥斯丁、哈特等法律实证主义者视为自然法理论的主张加以鞭挞。
论“恶法非法”

论“恶法非法”陆大伟,2018年4月7日下午16点写作。
“恶法(1)非法(2)” 这个词,几乎上过法理学课的人都知道,但是,其真实含义基本没太多人深入研究。
首先,从词汇上讲,第1个,法和第2个法。
虽然在汉字上都是“法”,是同一个词,但是其表达的意思一样吗?如果一样,那么恶法非法,这一表述就如同,坏人不是人一样。
是矛盾的。
如果认为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坏人也是人。
我们一般说,某人不是人。
意思是,某人不像正常人一样,或者是表达“某人,不符合一个人的标准。
”故,“不是人”,中的人,是一个标准,是一个理想,用理论上的话说是,应然意义上的人。
同理,“恶法非法”中,“非法”中的“法”和“恶法”中的“法”,意思不一样。
恶法中的法,其对象是,评论者认为恶的法,指的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法。
而“非法”中的“法”是指,符合标准的法。
即理想意义上的法,每个人心目中的理想的法,也即应然意义上的法。
理解了上述问题后,恶法是否要遵守,这一问题就容易回答了。
一方面,我们知道了恶法也是现实中的法。
那么,我们如何认定某一法是“恶”呢?我们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行侦查,审核起诉,审判。
那么认定恶法需要什么样的方法,步骤或者程序呢?目前,好像是在学者的著作论文中提到“恶法”这一词汇最多,似乎可以认为,某一学者可以靠自己的感觉就能自称某一法律是恶的。
从国家层面上讲,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应当属于恶法,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成文法确定的“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下位法,地方性规章等,也属于恶法。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此类恶法(违反上位法的,或者乱设立许可处罚的,主要是部门规章或政府章)在行政诉讼中是可以被排除适用的。
还有一些热爱同性恋的人,可能认为《婚姻法》不保护同性婚姻就是恶法,但是这样的评价有用吗,有权威吗?明显没有。
在讨论恶法的时候,如果单纯从国内法角度讨论没意义,因为,只要是一个国家内的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必须要遵守。
恶法非法论

护 。”p” 孟德斯鸠严格 区分 了 “ ” 法”和 “ 法律” ,他所 说 的 “ ”即 自然法 ,是 “ 法 由事物 的性质产生 H 来的必然 {
关 系 ” ,是 存 在 物 彼 此 之 间 的 “ 道 关 系 ” ; 而 “ 律 ” 公 法 是 指 人 为 法 。 人 为法 建 立 在 自然 法 的 基 础 之 上 , 自然 法 是 判 断 人 为 法 公 道 与 否 的 标 准 。 “ 法 律 制 定 之 先 ,就 已经 在 有 了公 道 关 系 的可 能性 。 如 果 说 除 了 人 为法 所 要 求 或 禁 止 的 东 西 而 外 ,就 无 所 谓 公 道 不 公 道 的话 ,那 就 等 于说 ,在
定合乎正义 ,而符合于变态或乖 戾的政体所制 订的法律就
不合乎 正义。” l 亚里士多德还把 良法看作是法治 的必备 l
要 素 之 一 ,认 为 “ 治 应 包 含两 重 意 义 : 已成 立 的 法 律 获 法 得 普 遍 的 服 从 , 而 大 家 所 服 从 的 法 律 又 应 该 本 身 是 制 订 得 入 中世 纪 后 ,神 学 世 界 观 一 统 天 下 ,法 学 也 自 然 沦 落 为 神 学 的婢 女 。 尽 管 如 此 ,在 经 院 主 义 哲 学 家 托 马
式安 葬了她 的兄弟 。当克里 奥国王要求 她说 明理 由时 ,她 辩论 说 ,在埋 葬她 的兄弟时 ,她所违 反 的只是克里 奥的法
律 ,但 是 ,这 样 做 却 符 合 更 高 的神 的 意 志 。 … 在 安 提 戈 涅 . 看 来 ,国 王 的 法 律 违 反 了神 的 法 令 ,因 而 是 无 效 的 。 这 里
的委 托 权 ,所 以 , “ 当立 法 者 们 【 谋 夺 取 和破 坏 人 民 的财 皋 J 产 或 贬 低 他 们 的地 位 使 其 处 于专 断 权 力 下 的 奴 役 状 态 时 , 立 法 者 们 就 使 自己 与 人 民处 于 战 争 状 态 ,人 民 因 此 就 无 需 再 予 服 从 ,而 只 有 寻 求 上 帝 给 予 人 们 抵 抗 强 暴 的 共 同 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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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至今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我们认为,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恶法是否应该被执行。
我方认为恶法非法,即恶法不应该被执行。
所谓恶法是指违反当时社会主流价值观,并且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
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恶法非法,能够维护法律的道德,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达到法律与道德内在价值的统一。
道德给予公民以判断是非的标准,对于公民行为产生最基本约束。
法的目同样在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二者在目的上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但是恶法本身却违背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与道德背道而驰,二者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恶法一旦得以执行,由此将导致社会体系中对是非判断的缺失,导致社会秩序崩溃,造成不可估量的恶果。
以二战德国为例,法西斯德国统治时期,大量恶法存在并得以执行。
此类法律与尊重他人生命等基本道德观所冲突,最后酿成众多流血惨剧。
第二,恶法非法,能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利于推进民主化进程。
法律目的在于通过自身强制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受外界侵害。
恶法尽管可以依靠法律强制力得以贯彻,然而却与法律根本目的相违背,使法律仅仅成为保护政权的工具。
恶法一旦成为为统治者进行极权政治的工具,则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让民主流于形式,阻碍民主化进程。
此时法律固有的强制力则会沦为保护恶法的工具,在此情况下,民主机制是很难启动的,公民权利将岌岌可危。
恶法非法,从执行层面上否定恶法,能涤除恶法对民主制度的破坏,是民主化发展的有力保证。
同时,提倡恶法非法,公民将会为了自己的基本权利与恶法斗争,有利于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提高人们对公共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进一步促进民主化进程的发展。
第三,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恶法非法,能够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权威性不单纯缘于法律强制力对于违法者的威慑,更在于法律背后所代表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公民最切身的利益。
当用强制力来推行不正义的恶法时,人们只是迫于对刑罚的恐惧而遵守,内心则已经开始诟病法律和社会。
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社会的秩序也将变得混乱不堪。
恶法亦法的理论虽然千方百计设法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我们需要指出:秩序的根本在于正义,秩序必须以正义为目的才能够长久。
而缺少正义的秩序,恰恰是对秩序的最大破坏。
恶法非法,让法律代表真正的公平正义,法律才会在人们心中变得神圣。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恶法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