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
近岸海域实施方案

近岸海域实施方案
近岸海域是指距离海岸线较近的海域,通常指的是离岸距离不超过12海里的
海域。
这些海域对于沿海国家的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国防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近岸海域资源,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近岸海域的监测和管理。
通过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点,实
时监测水质、海洋生态、气象等数据,及时掌握近岸海域的变化情况。
同时,建立健全海洋管理制度,加强对近岸海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加强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近岸海域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们需要加大污水处理和排放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此外,近岸海域的生态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需要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
海洋公园,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加强对近岸海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同时,加强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管理,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渔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近岸海域的国防安全工作。
近岸海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
前沿,加强对近岸海域的监控和管控,确保海域安全稳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总之,近岸海域的实施方案需要综合考虑海洋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生态恢复
和国防安全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方案,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近岸海域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近岸海域的保护和利用贡献自己的力量。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环监[1994]142号•【施行日期】199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环监[199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是贯彻本届政府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纲要,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加强队伍建设,抓好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
为此,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环境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前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的新形势下,随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日趋法制化、定量化、科学化,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监测实质上是一项政府行为,是各级政府部门强化环境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的重要阵地,是应用监测技术手段对一切违反环境法律、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因此,能否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变化动态,既是各级监测站业绩的体现,也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绩的体现。
二、坚持“依靠与服务”的方针“环境管理必须依靠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是指导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方针,必须进一步落实。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要把它作为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它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职能;要强化环境管理依靠环境监测的法制建设,在制定各项环境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同时,必须要明确规定相配套的监督监测的措施和要求;要依靠科学的、有权威的监测数据实施各项环境执法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深化改革、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带好监测队伍,强化主动、全面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意识;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潜力,提高人员素质,夯实技术基础,开拓监测领域,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做好超前服务;要以监测数据的“准、快、全”为目标,以监测数据的综合利用为突破口,多出报告、多出成果,扎扎实实地完成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服务的监测、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仲裁监测四项主要任务。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组二○○七年五月目录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背景与任务来源2 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现状与特点3 制订《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目的、原则、方法和依据4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5 关于规范条文的说明6 与其行业规范的比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背景与任务来源1.1编制背景近岸海域是人类经济活动频繁、受陆源污染物影响大、多介面相互作用强烈的敏感区域。
系统而科学地在该区域开展环境监测,以持续地获取真实而全面的水文、化学、生物等基础数据,是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和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成立以来,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环境监测总站的部署,以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主干的各网络成员,迅速而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监测工作,包括于1997年和1998年的开展的渤、黄海和东、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综合调查,获得了大量的监测数据,并掌握了我国近岸海域的基本环境状况,为环保主管部门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但总体上说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在我国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力量薄弱,技术支持缺乏。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个适用于广域范围的《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7-1998),国家海洋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测规程,但这个规范和这些规程是依据近年来海洋部门各种实际工作情况来制订的,不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已经在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各项专题监测,且在应用于受陆源直接影响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时就受到各种限制。
简单的如《海洋监测规范》规定,化学需氧量和重金属汞指标不需过滤直接测定,这就导致在入海河流影响区域(如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这两项指标的监测结果受气候和海况的影响差异很大,不能真实的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
质量的污染物;明显改变岸线和海底地形的水文动力要素(如海流、水深);生态敏感目标 生物。
3.3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function zone of offshore area 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
GB/T 13193 GB/T 13198 GB/T 13909 GB/T 17826 HY/T 069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水质 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海洋生物分类代码 赤潮监测技术规程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 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防治海洋环境污染, 改善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规范全国近岸海 域环境监测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9•【文号】环办函[2012]1390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2]1390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7号,以下简称《部门分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各司(局)主要职责,对应《部门分工》的85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内职责分解,我们编制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
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年11月29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一、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1.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
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
(污防司、总量司、环评司、环监局、监察局。
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2.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不低于7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98.08.24•【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8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邹家华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1998年5至6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三个检查组,由程思远和我带队,对海南、辽宁、山东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海军和三省政府的汇报,实地考察了11个地市的陆源污染治理工程、自然保护区、军港、海岸工程和污水处理厂,与基层的干部群众和科研人员进行了座谈,辽宁组、山东组还设立了热线电话倾听群众的意见。
与此同时,天津、河北、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八省(市、区)人大常委会也组织力量,进行了自查,重点检查了48个市的执法情况,并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报告。
我国海洋的总体概貌是,海岸线长达18000公里,跨及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天津、上海十一个省(市、区),管辖海域近300万平方公里,约为陆地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由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等四个海域组成。
其主要特点是:海洋资源种类繁多,储量丰富,开发潜力巨大。
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自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环保和海洋意识不断有所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逐年加大,海洋法制建设得到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快,局部海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远海海区水质保持良好。
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海洋与保护海洋的关系,在海洋环境保护中措施不力,执法不严,致使海洋资源开发过度,陆源污染不断加剧。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7.26•【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资源管理的基础支撑和管理手段。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科学推进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面临形势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必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强化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在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双重压力下,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海岸带地区受高强度开发干扰显著,海洋生态问题存量较多,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生境丧失及破碎化问题突出,入海污染物总量依然很大,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多发,生态保护任务仍然复杂艰巨。
面对新发展阶段,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顶层设计亟需加强,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业务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
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加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为系统科学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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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环办[2002]52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5.16
【实施日期】2002.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
(环办[2002]52号)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994年,你站和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5个环境监测站组成了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
该监测网自组建以来,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总局环境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
但是,沿海各地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发展不平衡,监测力量相对还比较分散,各海区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与管理区域中心,难以适应我国海洋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发挥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的作用,提高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各海区分别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
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设立
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西站(简称渤海环境监测西站),设在天津市,其依托单位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东站(简称渤海环境监测东站),设在辽宁省大连市,其依托单位为大连市环境监测站。
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黄海环境监测分站),设在山东省青岛市,其依托单位为青岛市环境监测站。
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简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亦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东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东海环境监测分站),设在浙江省舟山市,其依托单位为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名称不再保留。
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海峡环境监测分站),设在福建省厦门市,其依托单位为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6、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东站(简称南海环境监测东站),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其依托单位为深圳市海洋环境监测站。
7、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西站(简称南海环境监测西站),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其依托单位为北海市海洋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