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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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于什么考虑选择用实习生?

(1)企业想要发现和培养后备人才,建立企业人才储备库

(2)实习生用工成本低,实习生不需要缴纳五险一金(电子厂等)

二.什么是实习生?

1.定义:年满16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人员。

顶岗实习:电子行业(半天或者两三个小时就能掌握技能)

2.三种实习的区别

(顶岗实习:对于未满18周岁的还需取得监护人的同意)

三.目前调整实习生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及重点条款有些?

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十四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五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顶岗实习最早见于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该文件提到:“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桑拿汗蒸 KTV等娱乐行业不得接受实习生)

公司应为实习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口头上的实习有如下几种

1.寒暑假期间勤工俭学的学生

2.校园招聘的形式,通过面试将进入公司工作的人员

3.学生所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南通大学实习生培养基地)

2.实习生的“工伤”问题(但是是有引号的,法律规定,工人单位与实习生通常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以前有过案例,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实习生也存在过错,判定公司对学生承担80%责任,学生20%,学校无责任。

买哪种保险对公司更有利。一年200元,人身意外险,缺点:受益人必须是学生。如发生意外,保险公司直接把钱款打给学生提供的个人账户中,公司无法减轻经济损失。

我们作为HR,应该买雇主责任险,保险金直接入公司账户。

实习生出现人身意外前,我们应该

①先买保险。

②签订实习协议,拉进学校,约定好相关责任事故的承担

③落实相关劳动保障的工作,并留下相关证据,实习生相关安全培训,安全操作流程和规程,提供操作安全保护,粘贴安全标语。一旦发生意外,可以追究实习生本身的原因。用人单位可以证明我们已经尽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后期可以减少相应的责任承担的比例。

3.实习协议

寒暑假来公司实习就不用签订协议了,是唯一能够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

注意点:

①约定清楚乙方的身份(明确在校学生,如果出事才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②对于学生的工作内容,即实习的内容要约定好

③实习协议的解除与终止,企业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④明确实习生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或利用企业的资源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归属,以及学校及实习生对于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⑤明确实习生实习期间,患病或非因实习工作负伤产生的医疗费用承担情况。一般来说,企业无承担的义务。

⑥签订时能把学校拉进来最好,学生家长签字也可以

⑦学校会有顶岗实习的协议模板,认识实习最好也要签订实习协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效率较低,法院完全可以不采纳)

四.通过案例,分析实习生管理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及预防;

1.案例:

原告系南京市某职业高级中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10月原告至被告处进行求职登记,经被告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审核,同意试用。2007年 10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 30日止。2008年7月,被告益丰公司以对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持有异议为由,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8月19日做出仲裁决定,以原告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被告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终结了仲裁活动。原告对此不服,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

该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在校生已经完成了学习任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与普通的劳动者无异,与利用业务时间勤工俭学有明显的区别,故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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