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
关于《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行M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维护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保护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精神和要求,市领导组织召开了市“双减”专班调度会,研究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问题,确定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2022年6月1日,新制订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施行,其中第六条明确提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和管理;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2022年12月28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印发,要求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培训机构,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并就加强收费管理和强化预收费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依据国家、地方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参照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国家和本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政府监管

工商、商务、价格等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监管工作。
加强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的自律管理
鼓励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监管手段与方法介绍
建立预付式消费登记制度
对预付式消费实行实名制登记,确保 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资金监管
康发展。
04
预付式消费市场消费者权益保 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1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明确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基本权利,包括知 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
《合同法》
规范预付式消费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反不正当竞争法》
打击预付式消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 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预付式消费市场风险应对策略探讨
建立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明 确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风险应对过程中,要始终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积极维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
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共同应对预付式消 费市场中的风险和挑战。
01
02
பைடு நூலகம்
03
04
完善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预付式消费市场监 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和流程
,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信息披露
要求商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
知情权。
强化资金安全保障
建立预付式消费资金安全保障 机制,确保消费者资金安全。
推动行业自律
鼓励行业协会和商家自律组织 发挥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和标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京工商发[2011]第10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11]第102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规范我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指引》施行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适用《指引》,规范预付费服务交易行为,预防和减少交易纠纷。
要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指引》的社会影响。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并根据双方签订的《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依据本单位职责,积极受理并依法调解消费争议。
合同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依据《指引》加强行业内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健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推进行业自律;对于预付费服务交易领域内的合同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予以查处。
12315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做好《指引》的电话咨询工作,及时收集有关反馈意见和建议;依法受理相关申(投)诉并及时分派,按时限要求督办;注重对涉及《指引》内容的消费纠纷信息的采集、分析工作,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工作提示;积极引导绿色通道企业适用《指引》。
校外培训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学科类培训、艺术类培训、体育类培训、科技类培训等。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诚信、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的监管。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合理,主要包括培训课程费用、教材资料费、场地设施费、师资费等。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培训课程内容、质量、难度;(二)培训师资水平、教学设施条件;(三)市场供求关系;(四)成本合理分摊。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监督。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与培训课程无关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预收费。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变更,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可以采取一次性收费、分期收费或者按课时收费等方式。
第十一条一次性收费的,不得超过课程总费用的50%;分期收费的,分期次数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二条按课时收费的,每课时收费不得低于30元。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开具正规发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四章收费监管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收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的监管,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2024年度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基本信息1.1甲乙双方基本信息1.1.1甲方(服务提供方)信息:全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
1.1.2乙方(消费者)信息:全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范围2.1服务内容2.1.1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描述。
2.1.2服务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2.2服务期限2.2.1服务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2.2.2若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可延长服务期限。
第三章: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3.1服务费用3.1.1服务的具体费用标准。
3.1.2费用包含的服务内容和期限。
3.2支付方式3.2.1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如转账、现金等。
3.2.2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时间。
第四章:双方权利与义务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甲方应按照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
4.1.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4.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乙方有权按照约定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
4.2.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5.1合同的变更5.1.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5.1.2变更合同应书面确认,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5.2合同的解除5.2.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2.2出现法定解除情形,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3合同的终止5.3.1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5.3.2出现法定终止情形,合同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6.1违约定义6.1.1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等。
6.1.2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6.2甲方违约6.2.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6.2.2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双方约定。
6.3乙方违约6.3.1乙方未能按约定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
整治培训机构预付费乱象

整治培训机构预付费乱象作者:林艳武文娟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1期北京9 部门联手整治培训机构预付费乱象,记者调查发现留学培训最高一次预付20 万元。
学校是否存在预跨年收费?是否制定退费办法?是否公示收退费?日前,全市9 部门联合开展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教育培训机构预付卡及预收费,成为检查和整治的重点。
记者调查发现,预付费在教育培训行业中普遍存在,不少培训机构的预付经费高昂,少则几千,多则十几、二十万,部分培训机构为促销课程,还推出了各式预付费算法,纷繁复杂。
近年来,众多培训机构卷巨款跑路现象时有发生,也与培训机构预付高、退费难这一“通病”息息相关。
近年来,预付卡经营在教育培训行业非常普遍,但消费侵权、卷款跑路等案件频发,让这一非常普及的教育消费形式蕴藏了越来越大的安全隐患。
日前,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大部门联合制定的《北京市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各级教育部门传达,要求检查教育培训机构的预付卡及预收费情况。
此次专项行动中明确,“为了加强教育培训机构预付卡管理,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按照北京市教委工作整体部署”,将重点整治培训机构发行、经营单用途预付卡及履约情况,要求培训机构自我排查。
作为大量存在预付费现象的教育培训领域,此次9 大部门整治预付费行动中特别强调,要加强对教育领域的预付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将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打击圈钱跑路、侵害消费权益为重点,集中查处一批案件,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
这项全市大规模的整治预付费专项行动,日前相关教育部门也有了新的推进。
海淀区教委11 月10 日下发了《关于在教育培训机构中开展整治预付卡及预收费工作的通知》,明确整治工作。
除了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发行、经营单用途预付卡及履约情况之外,还要求各培训学校开展2017 年学校预收费行为的自我检查。
检查内容中,跨年预收费、退费等预付费涉及的核心问题,成为重点。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第一条为引导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当事人规范订立、履行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多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同行为。
第三条有关行业协会要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合同订立前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经营者应在官网或者店内显著位置公示或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章程和预付资金风险提示书,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
经营者应履行该提示和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知晓并认可预付式消费服务章程和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内容,了解预付资金风险。
租赁他人场地或者柜台的经营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租赁期限。
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特许经营期限、经营项目、特许人联系方式以及是否可以在其他特许经营店适用等事项。
经营者应在消费者办卡或充值时根据消费者要求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包括电子发票),并于消费者实际消费时开具小票。
第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者的名称、负责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备案编号;(二)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及其购买、充值、余额查询、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预收资金管理方式;(六)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不能含有以下内容:(一)预付卡办理后不退卡、过期后不延期;(二)记名预付卡丢失、损毁后不补办;(三)预付卡过期后卡内资金归经营者所有;(四)其他排除或限制持卡人主要权利、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北京市教培收费要求

北京市教培收费要求一、为啥要有教培收费要求呢?咱都知道,现在教育培训市场那叫一个火爆。
各种培训班,像文化课培优的、艺术特长培训的、体育技能培训的,满大街都是。
可是呢,要是没有个收费要求,那就乱套了。
有的机构可能会乱要价,坑咱消费者,特别是家长们为了孩子学习,那是舍得花钱,要是被不良机构坑了,多难受呀。
而且合理的收费要求也能让正规的教培机构更好地发展,不会被那些乱收费的搅和得没法好好做教育。
二、收费标准得合理1. 不能漫天要价。
比如说,一节普通的英语辅导课,要是在一个普通的三线城市,你收个好几百块,那肯定不合理。
得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师资成本、教学设施成本等来定价。
就像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虽然成本高,但也不能瞎抬高价格。
2. 按课程类型收费。
像那种一对一的高端定制课程,收费可能会比大班课高一些,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这个差价得合理,不能说一对一就比大班课贵个好几倍。
比如说绘画课程,大班绘画课可能一个小时100元,一对一绘画课最多也就200 - 300元比较合理。
3. 教材费和杂费。
有的教培机构会在学费之外,再额外收取很高的教材费和杂费。
这可不行,教材费得按照实际成本来收,杂费要是有,也得明确告知是用来干啥的,不能含糊。
比如说,一个舞蹈培训班,教材就是一些简单的舞蹈动作手册,成本可能就几十块钱,不能收个好几百的教材费。
三、收费方式要规范1. 要明码标价。
在教培机构的前台、网站、宣传资料上,都得清楚地标明每个课程的收费标准,包括课时长度、总共的课时数、总价这些信息。
不能藏着掖着,等家长或者学生交钱的时候才说还有其他费用。
2. 不能强制消费。
有的机构会让家长或者学生一次性交很多钱,说是有优惠,但是如果学生学了几节课不想学了,退费就很麻烦。
这是不对的,应该允许按照合理的方式退费。
比如按已经上的课时比例退费。
3. 收费周期。
不能要求家长或者学生一次性交个好几年的费用。
一般来说,按学期或者按年交比较合适。
要是一次性交好几年的费用,万一机构跑路了,消费者的钱就打水漂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本市面向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培训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线下培训机构。
预付式消费是指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先交费、后服务的经营模式,提前向消费者收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培训机构与消费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契约、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
第四条(收费原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项目与标准应于招生前30天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第五条(消费凭证)培训机构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正式发票。
消费者索要发票、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的,培训机构必须提供。
第六条(服务合同)培训机构与消费者须签订书面(含电子
信息)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符合监管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包括收费、退费、争议问题解决等。
教育、市场监管或行业组织应推荐格式服务合同范本。
第七条(禁止性收费行为)不得出现下列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一)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
(二)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时间或者服务周期都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变相多收费)。
(三)培训机构引导消费者使用分期信贷方式支付大额消费的,大额应指1万元以上。
(四)使用夸大、虚假、误导等非法手段,诱导消费。
(五)超出经营者服务能力的。
(六)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七)违反交易原则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降低消费风险)进行1万元以上的大额预付式消费时,培训机构须给引导消费者购买“退费险”等商业保险,降低消费风险。
第九条(学费收入用途)培训机构的学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学费收入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条(退费)消费者在收费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
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收费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及以前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在培训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后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可不再退还费用。
但因培训机构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部分的费用。
涉及分期式信贷消费退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争议处置)培训机构和消费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双方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保护协会调解;
(三)向备案、审批、登记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差异化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于收费退费行为规范、预付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违规收费、退费投诉集中、预付费风险高的要实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起草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