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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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锅炉 排放 标准

山东 锅炉 排放 标准

山东锅炉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促进锅炉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自2013年5月24日发布以来,该标准对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控制。

为确保实施效果,山东省政府还相继发布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为了适应不断提高的污染治理要求,山东省从2017年开始对2013年制定发布的大气系列标准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遵循必要性、预见性、引导性和强制性四项原则,以期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

在实施监管方面,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锅炉企业的监管,确保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治理,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在监测要求方面,污染物排放监测应严格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浓度测定方法》等国家标准进行。

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及时反映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为环保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在培训与宣传方面,各级环保部门应组织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和企业环保意识。

同时,加强舆论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锅炉排放标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总之,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共同努力,严格执行标准,为建设美丽山东作出贡献。

1。

2013-09-01 实施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2013

2013-09-01 实施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2013

2013-09-01 实施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3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课件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课件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低氮燃烧技术
• 各种低NOx燃烧技术比较
技术名称
脱硝效率
特点与适用性
空气分级燃烧
燃料分级燃烧 烟气再循环 低NOx燃烧器 先进再燃
~30% ~50% ~30% ~30% ~50%
适用大中型煤粉炉,改造时须 兼顾炉内腐蚀和结渣,保持燃烧
效率,有良好的运行调节
适用大中型锅炉,运行控制要 求高,对原有燃料系统改造大
脱硫
• 某企业1台10t/h的锅炉,原始烟气中二氧化 硫含量为3000mg/m3,采用简易湿法技术 实现二氧化硫的脱除,为到达200mg/m3的 排放标准,脱硫效率为93.3%。
• 锅炉满负荷时,总运行费用为:60元/小时 。其中电费份额为72.6%,脱硫剂占19.3% ,工艺水费占8.1%。按年运行5500小时计 算,年运行总费用为33万元。
• 标准实施后,锅炉需要增加低氮燃烧装置或SNCR装置,按照电力行业低氮燃 烧和SNCR装置投资大概30-50元/kW估算,山东省锅炉NOx控制方面总投资约 10.2-17亿元,另外需要改造烟气脱硫装置和除尘装置,按照电力行业50-100 元/kW估算,总投资约17-34亿元。
污染物控制装置运行本钱
• 使用静电除尘技术需要经过改造以到达本 标准要求
• 湿式静电 • 电袋复合 • 凝并团聚 • 移动电极 • 辅助电极
除尘工艺比较及选择 ——湿式静电除尘技术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 低氮燃烧技术 • SNCR 、SCR技术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低氮燃烧技术
常用的低氮燃烧技术:
➢ 空气分级燃烧 ➢ 燃料分级燃烧 ➢ 烟气再循环 ➢ 低NOx燃烧器 ➢ 先进再燃
上海市锅炉标准 DB31/387—2007

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二年十一月项目名称: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下达任务文件:标准编制单位:山东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院。

标准编制组成员: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王青王瑶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任务来源.....................................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工作过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主要起草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标准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限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特别排放限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其他限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4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效益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是我国工业大省,拥有大量的工业锅炉,而工业锅炉的排放直接关系到
大气环境的质量。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山东省对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出了严格规定。

首先,针对硫氧化物排放,山东省规定工业锅炉的SO2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20
毫克/立方米。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减少硫氧化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的健康。

其次,对氮氧化物排放也做出了规定,规定工业锅炉的NOx排放浓度不得高
于200毫克/立方米。

氮氧化物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之一,严格控制其排放量对
减少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对颗粒物排放也做出了严格规定,规定工业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
高于30毫克/立方米。

颗粒物是大气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其排放对改善大气
环境质量至关重要。

除了上述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山东省还对其他污染物排放做出了相应规定,如汞、氯化氢、氟化物等。

这些严格的排放标准,有效地减少了工业锅炉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为了确保工业锅炉的排放达标,山东省加强了对工业锅炉的监管和管理,建立
了完善的监测系统,对不达标的工业锅炉进行处罚,促使企业严格遵守排放标准,保护大气环境的健康。

总的来说,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为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
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监管管理,有效地改善了大气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了保障。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工业锅炉排放的监管,不断提高排放标准,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燕、史会剑、谢刚、闫良国、王琦、蒋振旺、张延青。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部分内容。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工业、建材工业、氧化铝工业、炼焦化学工业、火电厂和各种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上述固定污染源执行省及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FHZHJDQ0091 环境空气铍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5—2019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5—2019代替DB37/2375—201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2019-06-03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技术内容 (2)5污染物监测要求 (3)6达标判定 (5)7实施与监督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与DB37/2375—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污染物控制因子;——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铬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调整部分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工业炉窑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其排放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按照《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有关要求执行;工业炉窑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DB37/2376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玄、史会剑、苏志慧、刘厚凤、周艳明、李昕婧、魏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危险废物焚烧等行业的炉窑装置,其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2-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2—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图1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6 实施与监督 (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战朝、马姗姗、范国兰、史会剑、谢刚、蔡燕、林淑胜、李殿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664-200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 以上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拥有众多工业企业和大型锅炉。

然而,随
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气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净化空气、保护环境,山东省出台了一系列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首先,针对燃煤锅炉的排放标准,山东省规定了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

燃煤锅炉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规定了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排放,否则将面临处罚。

其次,对于燃气锅炉的排放标准,山东省也有明确的规定。

燃气锅炉排放的主
要污染物是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山东省规定了其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企业必须安装监测设备,定期对排放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山东省还对燃油锅炉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范。

燃油锅炉排放的主要污染
物包括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山东省规定了其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企业必须安装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报告。

总的来说,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出台,对于改善大气环境、保护人
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排放,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山东省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各企业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标准,共同呵护好我们的蓝天白云。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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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监控位置
烟尘
50
30
10
烟囱排放口
SO2
300
300
100
NOx(以NO2计)
400
250
250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
1.0
自2013年9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每个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
表3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2.8
2.8~<7
7~<14
14~<28
t/h
<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4
自2013年9月1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m
30
35
40
45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监控位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烟尘
30
30
10
烟囱排放口
SO2
200
200
100
NOx(以NO2计)
300
250
250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
1.0
新建锅炉和现有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新建锅炉的排放浓度限值。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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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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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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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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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ICS130.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
2013-09-01实施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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