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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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14]1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14]1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事项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1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取消我市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16项。

其中:行政审批11项、公共服务5项(取消子项1项)。

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审批权限92项。

其中:下放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32项;下放县(市、区)、开发区公共服务事项26项;省直接下放县级行政审批事项2项;下放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9项;下放县(市、区)、开发区部分审批权限23项。

现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落实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特此通知。

附件:1.太原市取消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太原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太原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附件1太原市取消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原设定依据原实施主体性质1举办全市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25条市人社局行政审批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3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62号第137项主管税务机关(地税)行政审批4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6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5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6组织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7工程选址和设计中有关动物防疫部分审批《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8境外引进动物和动物产品审批《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9动物检疫员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10进入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活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11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12企业集体合同审核《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事项13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市国土局服务事项14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级以下农业、教育、质监行政主管部门服务事项15安全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服务事项16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市房产局服务事项17焦化企业投产运行许可《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市经信委行政审批子项取消附件2太原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目录序号部门下放事项性质下放范围备注1发改委(14项)招标方案核准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需向市发改委报备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需向市发改委报备3县区政府出资的不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审批权限下放五城区(尖草坪除外)、阳曲县、娄烦县、开发区办理4企业投资不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事工程项目(水库除外)核准(省属、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权限下放五城区(尖草坪除外)、阳曲县、娄烦县、开发区办理5企业投资县乡公路(不含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省属、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权限下放五城区(尖草坪除外)、阳曲县、娄烦县、开发区办理6企业投资其它城建项目(不含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供水、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房地产)核准(省属、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权限下放五城区(尖草坪除外)、阳曲县、娄烦县、开发区办理7企业投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项目核准(省属、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权限下放五城区(尖草坪除外)、阳曲县、娄烦县、开发区办理8企业在县(区)主管河流上投资建设径流式水电项目核准(省属、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权限下放五城区(尖草坪除外)、阳曲县、娄烦县、开发区办理9企业投资压缩天然气(CNG)加气子站项目核准(省属、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权限下放五城区(尖草坪除外)、阳曲县、娄烦县、开发区办理10发改委(14项)企业投资总建筑规模在5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涉及省市政府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核准(省属、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权限下放阳曲县、娄烦县办理11企业投资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项目核准(省属、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审批权限下放阳曲县、娄烦县办理12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县区级审批事项对应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审批权限下放五城区(尖草坪除外)、阳曲县、娄烦县、开发区办理13企业投资5亿元以下项目备案(省属、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审批权限下放五城区(尖草坪除外)、阳曲县、娄烦县、开发区办理14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县区级审批事项对应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审批权限下放五城区(尖草坪除外)、阳曲县、娄烦县、开发区办理15经信委(3项)增大变压器容量(3万KVA以下)公共服务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16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尖草坪区办理1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5000万元以下)(不含扩权强县试点、综改试验区试点、开发区)审批权限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18公安局(3项)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19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AB级)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20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21公安消防(1项)层数为18层及以下的高层住宅消防设计备案及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权限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22民政局(3项)城市居民死亡注销户口公共服务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23职工领取“四费”三联通知单公共服务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24民政局(3项)百岁老人保健津贴发放公共服务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25司法局(1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核准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26国土局(5项)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27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公共服务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28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审批或审查公共服务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2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需向市国土局报备30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审批及复垦后土地验收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31环保局(3项)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具体下放内容、权限由市环保局配套行文)审批权限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及阳曲县、娄烦县办理需向市环保局报备3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具体下放内容、权限由市环保局配套行文)审批权限下放各城区(除尖草坪区)及不锈钢园区、阳曲县、娄烦县办理需向市环保局报备3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生产、试运行及验收审批(具体下放内容、权限由市环保局配套行文)审批权限下放各城区(除尖草坪区)及不锈钢园区、阳曲县、娄烦县办理需向市环保局报备34住建委(5项)混凝土专项实验室资质审批(初审)公共服务下放各县(市)办理35城市供热、污水、供水管网建设补助资金初验审批公共服务下放各县(市)办理36三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审批及三级以上施工企业资质(初审)公共服务下放各县(市)办理37住建委(5项)三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公共服务下放各县(市)办理38三级建筑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公共服务下放各县(市)办理39城乡管委(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办理40水务局(6项)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初审)[县(市、区)水务局负责水库、池塘及水库滩涂内所有网箱养殖证的初审]公共服务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41捕捞业许可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42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事项的审批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凡属三县一市管辖的河道,新扩、建项目的审批由县级水务部门管理43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县(市、区)水务局负责县管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审批权限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44采砂许可[县(市、区)水务局负责县管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审批权限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4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公共服务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46农委(2项)动物诊疗许可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47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48林业局(7项)省内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需向市林业局报备49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许可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需向市林业局报备50林木采伐、经营加工及运输许可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需向市林业局报备51占用和征地林地审核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需向市林业局报备52林业局(7项)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需向市林业局报备53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利用森林资源从事旅游、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需向市林业局报备54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公共服务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需向市林业局报备55商务局(4项)外商独资项目备案公共服务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56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57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58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59文广新局(3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及变更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市文广新局实施总量控制60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业务范围(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61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兼并、合并、分立(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62体育局(3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许可(除游泳、滑雪、潜水、攀岩及热气球、运动飞机、跳伞、滑翔、蹦极、射击、漂流、登山、汽车、摩托车外的体育项目)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63体育局(3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核(除游泳、滑雪、潜水、攀岩及热气球、运动飞机、跳伞、滑翔、蹦极、射击、漂流、登山、汽车、摩托车外的体育项目)公共服务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64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核发(除游泳、滑雪、潜水、攀岩及热气球、运动飞机、跳伞、滑翔、蹦极、射击、漂流、登山、汽车、摩托车外的体育项目)公共服务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65统计局(1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66安监局(1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零售)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67宗教局(2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清真标志牌审批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68宗教场所负责人备案公共服务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69食药监管局(2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办理7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办理71文物局(2项)在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和作业的审批审批权限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72对县区文物单位必须做出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的审核审批权限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73人防办(1项)已建人防工程(含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批准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需向市人防办报备74物价局(7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备案公共服务下放开发区办理75停车收费备案公共服务下放开发区办理76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备案公共服务下放开发区办理77物价局(7项)收费许可证核发(县区属单位)审批权限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78民办非学历学校(不含幼儿园)收费备案公共服务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79公办小学、初中学校(不含完全中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备案公共服务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80省授权的房屋重置价格制定公共服务下放各县(市)办理81房产局(1项)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公共服务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82园林局(2项)非正常修剪树木许可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83古树名木采摘果实种子的审批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84环卫局(3项)接纳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批准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需向市环卫局报备85新建、拆除或者改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核行政审批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需向市环卫局报备86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批准公共服务下放各城区、开发区办理87农机局(1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办理88工商局(3项)合伙企业(煤矿企业)登记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8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办理省里直接下放县级90食品流通许可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办理91税务局(国税、地税)(2项)发票管理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直属分局办理9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审批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直属分局办理省里直接下放县级——结束——。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标准化师资人才的通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标准化师资人才的通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标准化师资人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标准化师资人才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在全省标准化建设中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全省标准化工作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共建了山西省标准化和检验检测认证专业人才培训实践基地,通过打造标准化知识“集散地”,整合标准化人才资源。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在支撑经济改革发展、培育标准化新生力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面向全社会征集标准化师资人才。

现将征集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政府有关部门、各标准化技术组织、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申请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较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教学工作;(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尽职尽责,遵纪守法;(三)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有时间和经历参加并完成实践基地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四)优先吸纳具有一线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研究、标准化实践经验,能够指导标准化人员开展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宣贯等工作的师资人才。

三、征集时间第一阶段:即日起—2024年6月30日;第二阶段:2024年7月1日—2024年9月30日。

四、师资人才职责(一)为实践基地制定标准化相关规划、计划等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二)参与地方标准、标准化试点示范等项目的立项评审、技术审查及考核评估等工作;(三)参与实践基地的基地建设、专业教学、培训实践、信息服务等工作;(四)应邀参加各类标准化宣贯、培训、会议、交流和研讨活动,及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标准化工作;(五)严格职业操守,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和工作秘密。

2024山西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答案

2024山西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答案

2024山西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答案学校:班级:姓名:考号:一、单选题(20题)1.下列选项中仅属于对自然规律结识的是()。

A.科学发现B.产品发明C.方法发明D.实用新型2.农业4.0属于O生产。

A.机械化B.智慧C.无人化D.小农3.集中国家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建设一批0,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为人才提供国际一流的创新平台。

A.双一流大学B.985院校C.国际智库D.国家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4.《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到2025年,高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

A.3%B.18%C.65%D.70%5.2021年9月27日至28日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在0召开。

A.北京B.上海C.武汉D.广州6.要根据需要和实际向用人主体充分授权,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0中的积极作用。

A.培养B.引进C.使用D.以上均是7.“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数字中国”的重点任务,提出了0的重点任务A.数字中国的建设工作B.数字经济C数字化应用D.智能制造8.把培育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政策重心放在()上,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

A.青年科技人才B.高层次人才C.科研人才D.急需紧缺人才9.正规授权流程呈现“两高一低”的趋势,其中“一低”是指()。

A.成本低B.门槛低C.收益低10.《中国制造2025》中指出,()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

A.工业B.制造业C.农业D.服务业U.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B.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C.民法通则D.植物品种保护条例12.培养造就大批。

的高素质人才,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大计。

A.德才兼备B.德高望重C.国际视野开阔D.研究能力突出13.以下不属于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发明人B.后申请人C.职务发明人D.专利权人14.()是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重要环节。

A.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B.生态系统多样性C.科技创新D.科技成果转化15.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权涉及()。

山西省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对策研究

山西省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对策研究

【 收稿 日期 】 05 1-0 20 —13 【 基金项 目】 山西省社科规划项 目“ 山西省人力资源开发 与管理 中的政府行为”00 14的主要成果 (45 1)
进 步 统 计 监 测 报 告 的数 据 显 示 , 20 从 0 2年 一 0 4年 , 西 每 万 20 山 人中专业技术人才的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并连续三年排名 在全 国第十位 。④ 但是据测算 , 山西省 目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 缺 V在 2 万人 以上。 I 0 专业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山西经济发 展的一个 “ 瓶颈” 以山西支柱产业——煤炭业为例 , 。 目前山西 国 有煤炭企 业从业人员总数为 6 .6万人 ,专业技术人员仅 占从 3 9 业人员总数的 1 . %,有 1.%的技术员是高 中以下学历 ; 13 9 7 5 山 西省乡镇煤矿有 3 6 0余座 , 业人员 3 . 3 从 57 4万人 , 绝大多数技 术人员是 “ 工程师 , 土” 几乎没有正规 院校毕业的。 而工人中更有 8 %是文化基础 和安全生产技 术差 的农 民合同工 。⑤ 0 ( ) 才结 构 性 矛 盾 突 出 , 二 人 分布 不 尽 合 理 从人才资源 的产业分布结构 、职称分布结构 、年龄分布结 构、 行业分布结构 、 专业分布结构 、 区分布结构等方面来看 , 地 人 才分布 明显失衡。具体表现为第一 产业人才弱( 04年 山西省 20 第 一 产业专 业技 术 人员 占城镇 单位 专 业技 术总 人 员 比例为 1 %, . 而全 国平均水平 的比例为 23%)第 二产业人才重 ( 2 . 8 、 山西 省 比例为 2 .%, 9 4 而全国为 2 . 、 三产业人才少( 34 第 %) 山西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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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的对 策研究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晋卫人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卫人规〔2023〕1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医疗机构:现将《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条件和类型第三章管理和考核第四章激励与保障第五章附则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省委人才强省战略部署,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建立健全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机制,为我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省公立医院在不改变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人才通过顾问兼职、退休返聘、对口支援、平台共建及其他适宜方式,为我省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条柔性引才工作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医院自主、契约管理、绩效激励”方式,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以公立医院为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开展精准化、差异化、个性化探索。

第二章条件和类型第四条公立医院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中国籍人才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爱国奉献精神;外国籍人才要对华友好,具有良好声誉;(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学术不端、失信等不良记录,不存在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三)满足公立医院的合作需要,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愿意为山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五)仍在岗工作的,不得违反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4•【字号】晋政办发[2000]75号•【施行日期】200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7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山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财政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省地方税务局。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委企业工委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源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林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二)划入及新增的职能1.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2.中国银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5.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地方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承担的对地方彩票市场的监管职能。

7.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政府公共预算、部门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9•【字号】晋政办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12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2001年-2005年)从新世纪开始,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进入加快推进和充满竞争的新阶段。

人才的拥有量和创造力,将成为加快推进和赢得竞争的主要动力。

专业技术人员是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山西省人事人才“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的要求,特编制《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十五”规划》。

一、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面临的发展环境“九五”是我省现代化建设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

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全省各地不断加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力度,大力推进管理体制和各项制度的改革,积极创新人才机制,下大力气开发人才资源,使专业技术人员在推进山西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有力的支撑作用,队伍建设也初步显现出了规模扩大、质量提高、结构优化的发展趋势。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九五”期间,我们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和激发创新活力的政策环境,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九五”规划》、《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九五”规划》以及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建立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聘请国外技术和管理专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留学培训,合作研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8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1.05【实施日期】2013.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权限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人力资源供给者(劳动者、人才)与需求方(用人、用工单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是经营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统称。

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具体管理权限为:1、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晋单位以及外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在我省设立服务机构、设立冠有“山西”行政区划名称的服务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服务机构、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省相关服务机构合资经营的服务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许可和实施管理。

2、各市、县(市、区)单位设立服务机构(设立冠名超过本行政区域的服务机构需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分别由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许可和实施管理。

3、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太原市以外的市、县(市、区)设立的服务机构,委托服务机构所在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行政审批局权责清单(26项县级行使)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年省政府令第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审查责任: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决定责任: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
.送达责任:由相关科室送达
.事后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再次进行实地核对。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号)
行政审批局权责清单(项类型
职权
名称
行政
主体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行政许可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跨区项目及国家明确要求
省级备案的项目除外)
行政
审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年国家发改委第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事后监管责任由财政金融部、综合执法局承担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
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77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77号2002年3月29日)省人事厅、各市地物价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才市场服务领域、规模和内容不断扩大,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市场收费行为,维护人才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精神,现将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经营性收费项日、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才市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并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严禁凭借其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服务收费项日和标准见附表,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各地人才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人才市场接文件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并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人才市场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务项目│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标准│服务内容│├────────┼────────┼────────┼────────┼────────┤│一、人才交流│1、求职登记入网│每人/次│10│填写《人才登记表│││费│││》,负责信息分类││├────────┼────────┼────────┤、整理、输入求职│││2、招聘登记入网│单位/次│40 │人员信息库、运用│││费│││多种信息发布渠道││││││向用单位推荐,期││││││限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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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技能或者特长并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人。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实行人才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完善人才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为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教育、市容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人才通过调动、应聘、兼职、技术入股、租赁等方式,为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居间介绍和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人才市场的发展要求,符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健全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和不少于5万元的人才中介服务保证金;(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高等学历,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人才中介服务保证金属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有,应当存入人事行政部门确定的金融专户,用于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人才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的赔偿。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人才中介服务保证金。

第十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设立冠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二)省属单位、中央驻晋单位、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本省单位与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三)设立冠名超过本行政区域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当领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人才中介业务。

未取得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条件,批准其开展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业务:(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人才求职登记、推荐;(四)人才招聘、寻聘、租赁、转让;(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工作程序以及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年审时应当按照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审验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变更、停业、终止手续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国外、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鼓励建立人才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协调行业内部活动,规范职业道德,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人事代理第二十条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提供下列人事代理服务:(一)人事档案管理;(二)因私出国有关材料的审查;(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申报;(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接收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有关手续;(六)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人才招聘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招聘信息等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的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集市型的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四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符合其业务范围;(二)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设施;(三)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冠名“山西”、“三晋”、“全省”等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公共媒体也不得为其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并在公布的招聘简章中写明单位基本情况、招聘的岗位、拟聘人员的数量、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用期限、待遇等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人才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一)正在承担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科学研究项目的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人员,未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的;(二)由国家统一派到新疆、西藏等地工作未满轮换年限的;(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工作,或者曾经从事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工作尚在规定保密期的;(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五)由主管部门或者资产控股方任命、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或者资产控股方同意的;(六)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期限未满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

聘用合同应当明确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出租或者转让人才,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并持有本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或者转让的书面意见。

人才所属单位出租或者转让人才时,应当与承租或者受让单位及本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二)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三)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件;(四)泄露应聘人员的隐私,丢弃其个人资料;(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共媒体的经营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拟发布的用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超出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在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道路、道路两侧以及其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共场所从事人才招聘活动。

第五章人才应聘第三十三条应聘人员应当按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有效证件。

第三十四条应聘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政策规定,履行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不得擅自离职。

应聘人员擅自离职的,由原单位出资的培训费,有合同的,按照合同办理;没有合同的,原单位可以收回培训费,收回培训费的标准,按照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标准计算。

第三十五条应聘人员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需要离开原单位的,应当向原单位提交辞职申请。

符合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政策规定的,原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转递档案和人事关系等手续,而不得自行设置限制人才流动的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应聘人员提供虚假证件及相关材料被用人单位聘用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八条应聘人员通过人才市场被用人单位聘用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十九条人才流动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有合同的,按照合同办理;没有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一)未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或者伪造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伪造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涂改、出租、转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扩大业务范围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年审、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及年审不合格的,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五)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公共媒体的经营者发布未经批准的人才交流会信息,或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责令停止活动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采取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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