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办法

景区管理办法
景区管理办法

大雁滩景区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大雁滩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资源,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和良好游览观光环境,促进景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景区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沟门镇人民政府负责景区的统一管理,其委托的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沟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景区保护利用方案。保护利用方案应当明确划定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景区保护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第六条景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户外广告、夜景灯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体现景区特色定位。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景区内临街的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外立面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产权人与使用人对建(构)筑物的清洗、粉饰、修复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景区内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示保护名录、设置标志并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造、迁移、拆除。

第九条景区内应当设置、完善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

标准,并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和通用国际语言标识。

第十条景区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环卫、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由产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维护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损毁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委托单位予以修复。景区内公共场所的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由景区管理机构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景区内水域经营性旅游船舶总量控制和水上旅游经营性项目准入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准入条件确定经营者。

禁止非经营性船舶在景区内水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景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景区保护利用方案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体现景区历史文化氛围。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要求核发相应经营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景区内的单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本单位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完善景区公共安全监控设施。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人文景观、景物安全管理制度。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护责任单位落实防火、防盗、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护措施的情况。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在旅游旺季以及临时举办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期间,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在办理景区内的下列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装饰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河(航)道;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益性宣传牌(栏)、标语;

(六)设置穿越景区水域的水上游览航线;

(七)改造、迁移、拆除公共设施;

(八)其他影响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审批事项。

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举办展览、展销、文艺表演、影视拍摄和其他文化、商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应当征得景区管理机构同意。需要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在景区内举办活动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毁的,举办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景区内实行步行街管理的区域,除警务、消防、救护和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确需进入步行街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进入,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景区实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书明确的责任,认真履行日常管理义务,保持其责任区的卫生、秩序、设施、绿化、美化符合管理要求。市容环卫责任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景区内的经营摊点业主应当保持其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十九条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需要利用景区内公共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公共设施使用费。

第二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

者投诉机制,及时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景区良好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实施景区物业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

景区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防止环境污染。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航)道设置排污口;

(二)建设有毒、有害、油类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堆放场、废物回收(加工)场;

(三)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噪声;

(四)随地吐痰、便溺、焚烧纸屑和其他杂物;

(五)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污染物;

(六)在喷水设施中洗澡或者洗涤物品;

(七)在河(航)道游泳、垂钓、清洗机动车辆和污染物;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

景区公共设施的完好,爱护绿化。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建(构)筑物;

(二)损毁、污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卫、通讯、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和道路、河(航)道附属设施;

(三)损毁、污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场所的喷水、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

(四)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五)擅自砍伐、折损、迁移树木;

(六)在绿地内取土、设摊、搭棚和堆放杂物;

(七)采摘花果或者践踏花坛和封闭的绿地、草坪;

(八)其他损毁公共设施和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

景区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保持景区容貌美观、环境和谐。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建(构)筑物风貌和外立面;

(二)擅自在建(构)筑物、雕塑等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

(三)在临街建(构)筑物顶部、阳台外、窗外、橱窗内和街道及沿河两侧吊挂、晾晒、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悬挂、张贴宣传品;

(四)设局诱赌、聚众赌博、拦道卖艺和进行低级庸俗性表演;

(五)卜卦、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六)流浪乞讨、露宿,随地躺卧;

(七)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扰乱景区公共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和影响容貌美观、环境和谐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觉维护经营秩序,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照经营;

(二)占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超越门槛、台阶摆摊;

(三)采取强买强卖、以次充好、价格欺诈、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手段经营;

(四)擅自从事水上餐饮活动;

(五)擅自取用景区河道水资源从事生产经营;

(六)其他破坏经营秩序和违法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景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二)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景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长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景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举办展览、展销、文艺表演、影视拍摄和其他文化、商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损坏、污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场所喷泉、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或者雕塑等景观作品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拦道卖艺、进行低级庸俗性表演或者从事卜卦、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景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已被确定

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沟门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制度

XXXX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制度 为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形成全员参与、多方协作、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大宣传格局。及时反应和我大队工作部署和工作动态,提高我大队的社会影响力,树立良好的消防部队形象,根据上级新闻宣传报道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工作原则: 1、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坚持新闻的党性原则,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3、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二、宣传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2、及时报道大、中队在会议部署、防火监督、宣传培训、灭火救援、社会救助、重大活动、参与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党建和部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动态。 3、及时宣传和报道各项工作中的创新、闪光点和优秀

成果、先进经验、典型事例。 4、弘扬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 5、其他可以宣传报道的事项。 三、宣传管理 1、责任分工 为了真正形成全员参与、多方协作、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宣传格局,现将稿件进行量化管理,落实到个人: A、宣传报道工作坚持大队党委领导制,党委书记负总责。 B、大、中队其他干部每人每月必须在支队级以上媒体完成3篇稿件(以被录用为准)。 C、大、中队各明确一名宣传报道通讯员,总体负责大、中队内宣、外宣的每月任务完成情况。 2、稿件计算 稿件作者署名为1人被录用的,按1篇计算;署名为2人的,按0.5篇计算。 3、审核程序 A、大队通讯员负责对一般稿件的修改和初审工作。 B、重要稿件、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在经大队通讯员修改、初审后,必须报经大队党委书记、大队长审核后,才能对外发布。 4、大队通讯员职责

品牌宣传管理制度

美臣保险经纪集团 品牌宣传管理制度 修订历史记录 编制部门/日期:行政管理中心 2013/11/30 审核人/日期:杨长华 2013/11/30 批准人/日期:余文2014/03/11 美臣保险经纪集团发布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定义 (3) 4管理职责 (5) 5制度内容和要求 (7) 6支持文件 (13) 7相关流程 (13) 8相关表格 (17) 9附则 (18)

品牌宣传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不断完善集团的品牌管理理念,建立完整的品牌宣传体系,规范和形成统一的集团品牌形象,提高集团品牌对外辨识性和竞争性,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充分发挥宣传推广在企业发展和市场营销中的作用,推动品牌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行政管理中心品宣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美臣保险经纪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所有职能部门、控股机构/分支机构及其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品牌宣传管理。 3定义 3.1品牌 品牌是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他的载体是用以和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或劳务相区分的名称、术语、象征、记号或者设计及其组合,增值的源泉来自于消费者心智中形成的关于其载体的印象。 3.2品牌管理 品牌管理是把品牌所代表的核心价值和个性传递给消费者。品牌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标志、产品特征、企业文化、服务特征等要素及其应用,体现但不限于影视、平面、网页广告或者相关物料等。 3.3品牌宣传 品牌宣传指与集团品牌(商标)授权、使用标准,以及与产品推广相关的所有对外、对内的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 3.4CIS企业形象识别体系 CI,也称CIS,是英文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的缩写,是指企业有意识,有计划地将自己企业的各种特征向社会公众主动地展示与传播,使公众在市场环境中对某一个特定的企业有一个标准化、差别化的印象和认识,以便更好地识别并留下良好的印象。 主要包含MI(理念识别)、BI(行为识别)、VI(视觉识别)三大部分。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7589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on Safety Management of Tourist Attrac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二、建立健全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单位、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对所属单位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各单位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三、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景区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旅游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五、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游乐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六、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七、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

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工程综合管理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员工应全力维护景区形象与利益,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爱岗。 二、刻苦勤奋,具有娴熟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巧。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修养、文明用语、举止得体。 四、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规范。 第二节工作态度 作为本景区员工,应具备以下之工作态度: 一、友善:以微笑和热情来欢迎游客及与同事相处,给人以亲切感; 二、文明:举止文明、大方得体,坦诚待人、不卑不亢,尊重游客与同事; 三、勤奋:勤奋工作,注重提高服务效率。 四、诚信:诚恳踏实,不说谎话,注重个人和景区信誉;不得擅用景区名义在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守时:严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中途离开岗位; 六、敬业:恪守职守,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上级所委派之任务;必须爱护景区财物,不得故意损坏或盗窃。

七、守纪:工作上应服从上级指令、调配;不当面顶撞,不阳奉阴违。 第三节行为规范 一、着装要整齐干净,纽扣齐全并扣好;佩戴工号牌。 二、除了从事特殊作业的过程之外,日常禁止敞胸露怀、衣冠不整或邋遢;禁止将衣袖、裤子卷起或穿拖鞋; 三、禁止在售票处、验票口、团队接待中心等重要场所附近及景区室内办公区域吸烟;禁止在工作时间把香烟夹在耳朵上; 四、禁止在面对游客的工作场所嚼香口胶、吃零食或大声喧哗、玩耍嬉闹、勾肩搭背、拉拉扯扯; 第四节考勤制度 一、员工必须遵守考勤制度。 二、凡病假期满、事假假期满后,超过限定时间内(又未续假的)未能上班的,以旷工计算。 三、员工如忘记签到、签退,必须在隔天下班前凭本部门领导签署的证明到人力资源部补办签到手续。 四、有事需请假的员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员工请假由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事假不计发工资。

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改进、规范集团公司的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作用,内凝人心,外树形象,为做大做强集团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和舆论氛围。现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公司的名义,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全面、准确、及时、一致”的原则,紧密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向全体员工和社会各界大力宣传集团公司在建设、发展进程中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成功经验和卓越成就,弘扬企业精神,传播企业文化,为集团公司的发展大局服务;对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为集团公司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内充分发挥凝聚队伍、鼓舞士气、振奋精神的作用,促进集团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由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集团所属各单位、各成员企业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六条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领导参加集团公司重要活动,视察、检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实践活动,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三争一创”、“双提升”等活动的宣传报道; (三)集团公司及其所单位道路工程项目中标、开工、进展及交(竣)工等; (四)集团公司关于市场开发、产业结构调整、改革发展重大措施、生产经营重要成就等重要信息和典型经验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 (五)集团公司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集团公司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章的宣传报道; (六)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活动的宣传报道; (七)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321”人才招聘及人才培养、交流等活动; (八)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开展“结对帮扶、城乡共建”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的新闻宣传管理。 行政管理部是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 行政管理部宣传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集集团公司授权,负责集团公司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 (二)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考核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信息报送、新闻宣传工作; (三)负责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培养和集团公司新闻宣传队伍建设; (四)负责对外电视新闻的宣传、供稿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对外报纸新闻的宣传、供稿和协调工作;

2013年宣传推广费管理办法

宣传推广费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有效规范广告、促销及宣传活动,围绕公司“三核模式”的深入 进行,促进公司品牌建设,加强有关费用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宣传推广费用的种类及使用办法 1、市场宣传推广费用种类 宣传品:公司统一制作或区域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制作的宣传画和广告带等,如公司宣传册、产品知识手册、海报、单页、折页、条幅、广告带等。 促销品:公司统一制作或区域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制作的用于宣传促销使用有实际生活用途的物品。 会议和活动费用:区域召开各种推广会、促销活动、农民会等产生的费用。 2、市场宣传推广费用的预算、承担及使用办法 2-1总体预算为贯彻“三核模式”战略,宣传推广费均围绕重点产品及A类产品进行,整体费用预算控制:(重点产品及A类产品销售额)×3% 2-2 费用承担年初各营销员根据重点产品及A类产品预估销量的3%进行费用预算,报市场部作为预算备案。年度中,营销员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调整费用计划。年底结算,重点产品及A类产品实际净销售额的3%以内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节约不归己,超出部分由公司和市场各承担50%(市场承担部分由区域和大区按8:2的比例分担)。 2-3使用办法 宣传品、促销品和试验品:区域根据市场情况,需要申请宣传品、试验品和促销品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理由,由市场部部长签字后发放。申请人、销售文员及市场部备案。实际发放数量,按发货单据的数量入账。 会议和活动费用:营销员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进行的各种促销和推广活动,包括和客户沟通后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市场上购买的,需提前向市场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推广活动申请表”,详细说明推广方案、费用预算、计划达到目标等,经大区经理签字,市场部部长签字、最后由主管部长签字后方可执行。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八项规定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八项规定 一、严格执行法规标准要求 (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旅游景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确保景区消防安全。 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旅游景区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履行消防职责。旅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景区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

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景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一)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十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例会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二)完善消防信息档案。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旅游景区应通过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户籍化档案,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立或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三、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 (一)坚持日常巡查。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当每2小时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应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并不应少于2次,其他旅游景区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5。焚香、祭祀场所可燃物品是否规范摆放并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有无遗留火种现象;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景区管理规定

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参照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最区)包括总体规划界定的景区范围及其外围地带。凡涉及景区工作和活动,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市政府对景区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规划、建设、林业、国土、宗教、民族、文物、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维护景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总体规划对景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维护、管理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景区管理制度,负责景区游人的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贸和旅游服务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在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景区设立的与市级有关部门相对应的办事机构,行政上纳入管理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青川县、市中区及其在景区内的镇(乡)政府要积极配合管理局搞好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管理;管理局要把开发建设管理与县、区、镇(乡)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与库区移民安置、扶持和脱贫致富紧密结合,县、区政府,景区管理局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景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章保护 第六条景区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景区的景物、水体、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景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生态植被、水体、地貌。第八条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景区内的历史遗址、文物、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 第九条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任务。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建园林式单位。

公司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新闻宣传工作职责,建立公司新闻宣传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促进公司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新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和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部门工作职责 第四条办公室是公司政务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二)负责公司网站、内刊、电子显示屏等宣传载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公司新闻宣传员队伍的组织和培训; (四)负责公司对外新闻发布、媒体采访接待和其他对外宣传工作; (五)负责公司新闻宣传资料库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公司新闻宣传经费和器材的管理。 —3—

第五条党群工作部是公司党务宣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党务宣传工作计划; (二)负责公司长沙基地宣传橱窗的出刊和管理; (三)负责对外党务宣传工作; (四)负责党务宣传经费和器材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应明确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配备专(兼)职宣传员,制定和组织实施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计划,鼓励和动员每位员工积极参与新闻宣传工作。 第七条宣传员的主要职责: 1、具体承担本单位和部门新闻宣传稿件组织报送工作; 2、具体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和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资料库; 3、协助参与公司网站、等宣传载体采编、建设、维护。 第三章宣传稿件的采访与报送 第八条新闻宣传稿件的采访要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实时反映公司在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动态和情况。稿件内容要真实、数字要准确、主题要鲜明、文字要简练。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和部门都要积极提供新闻采访线索,支持和配合新闻采访报道活动。新闻宣传采访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采 —4—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景区、游客的安全,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增强景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为旅游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制度如下: 1旅游安全工作任务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旅游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2.1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接待、保卫工作。 2.2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 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旅游安全工作日常程序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景区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景区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关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3.1.4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3.1.5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3.1.6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 3.1.7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1.8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2消防安全 3.2.1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消防责任制,按照景区划片包保,签订《消防火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最新最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稿)

最新最全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职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促进集团公司文化建设工作,把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推向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成员单位及其所属项目部(实施细则见附件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经集团公司党委决定成立新闻宣传报道管理工作编委会,组成人员如下:(编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主任:总公司董事长助理; 副主任:集团党委副书记 机关党支部书记; 主编/副编:行政综合部相关人员组成,主编不在岗时由副编负责编稿; 主审/副审:行政综合部相关人员组成,主审不在岗时由副审负责审稿; 成员:集团各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新闻宣传通讯员组成,负责将稿件进行初审、整理和上报编委会。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集团行政综合部是政务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筛选、加工、整理集团各部门及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信息,完善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号、月刊、集团网站、OA办公平台等宣传载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集团、总公司宣传册、宣传片的制作工作; (三)负责集团新闻发布、媒体采访接待和其他对外宣传工作; (四)负责集团新闻宣传资料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党群工作部是党务、企业文化宣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集团党务宣传栏的出刊和管理; (二)负责集团对外党务宣传工作; 第七条宣传报道通讯员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承担本单位和部门新闻宣传报道稿件初审及组织报送工作;新闻报道员每周以信息专报的形式向集团行政综合部报送高质量有价值的信息。 (二)具体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和部门新闻宣传工作报道资料库(图片、视频等应按文稿的重要性每季度上报行政综合部); (三)协助参与集团微信公众号、月刊、集团网站、OA办公平台、宣传册、宣传片等宣传载体采编及宣传工作。 第四章稿件收集 第六条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实行层级管理,集团新闻宣传工作编委会负责收集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成员单位的新闻宣传稿件,下属各成员单位新闻通讯员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项目部的新闻宣传稿件。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成员单位配备专(兼)

《品牌和宣传推广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xxx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 品牌和宣传推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国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企业品牌下的全业务品牌战略,建立完整的品牌体系,对品牌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充分发挥宣传推广在市场营销中的作用,使品牌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参照《中国xx品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xxx 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品牌和宣传推广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x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分公司)所属各县市分公司、市分公司各部门(中心)。 第二章品牌管理职能划分 第三条市分公司市场部为全市品牌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公司品牌管理和宣传推广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总部和省公司品牌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全区各项品牌和业 -1-务宣传推广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公司广告宣传费用预算的管理,组织编制全区广告宣传费用预算,负责市分公司本部业务广告宣传费用预算的执行,对市分公司各单位及各县(市)分公司有关业务广告宣传费用的使用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 (三)负责根据总部企业品牌、全业务品牌的传播策略、方案,组织实施公司总部和省公司各项品牌及业务在全区的宣传推广。 (四)负责根据营销计划,制定全区宣传推广计划,负责全区业务宣传推广的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

(五)负责监督管理公司VI在全区的正确使用,对全区代理商、经销商等合作伙伴使用VI标识进行授权、培训、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发布的涉及中国xx 的广告进行授权、管理、审核、监督。 (六)负责主办或组织参加各类境内、境外展览展示活动。 (七)负责对县(市)分公司品牌管理和业务宣传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八)负责组织全区品牌宣传推广经验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 (九)负责市级媒介资源管理,配合物资采购管理部选择 -2-并管理广告代理商,统一购买市级媒介资源和其他共享媒介资源,执行统一媒体投放。同时负责公司相关自有媒体资源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市分公司市场部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品牌及宣传推广策略,管理企业对外形象宣传。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总部企业对外形象宣传工作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全区企业对外形象宣传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市分公司本部企业对外形象宣传费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对各县(市)分公司企业对外形象宣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市分公司其它业务部门应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品牌及宣传推广策略,配合市场部开展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推广。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营销需要,制定业务及服务宣传草案,并作为营销策划方案草案的组成部分,送交市场部研究审批,参与宣传策划方案和广告设计的审核,并配合市场部做好宣传推广方案的实施。 (二)配合市场部进行相关产品、服务的全区性公关推广 -3-活动策划组织。

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运营,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各景区、各部门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协调联运,量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预案。 2范围 适用于景区日常安全管理运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的处理。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督促检查景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 3.2公司各部门负责日常安全运营的落实与实施。 4工作程序 4.1指挥机构设置和职责 4.1.1公司成立日常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质检总、行政部、工程部经理及各景区主任级成,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景区主任、副主任组成,景区成立抢险救援组,警戒保卫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疏散引导组等安全小组。 4.1.2职责 4.1.2.1认真执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贯彻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1.2.2统一指挥,分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责。 4.1.2.3公司总经理负责督促检查景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 4.1.2.4分管景区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现场指挥救援抢险。 4.1.2.5质检部负责设施设备日常安全运营的检查与监控。 4.1.2.6行政部负责日常采购,确保安全作业及应急器材和物资到位。 4.1.2.7工程部负责景区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及更换,确保游客游览安全。 4.1.2.8景区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定,监督检查各班组安全作业实施情况。 4.1.2.9景区副主任负责所辖职能部门的日常安全运营监督检查工作。 4.1.2.10各安全小组负责日常安全作业的具体实施。抢险救援组由维修组、绿化组组成,负责设施设备类检查维护,抢修维修施工作业;警戒保卫组负责景区游览秩序及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通讯联络组由监控组、行政助理、后勤担任,负责对景区内日常运营情况的监控,并及时联络各部门协同作业,确保运营安全;医疗救护组由医疗救护专业担任,负责游客轻度伤病的处理及重大伤病游客的应急处理;疏散引导组由咨询、验票组、检票组担任,负责突发事件中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完整汇编

XX有限公司 XX景区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 审核: 确认: 签发日期: 备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7) 第二章游客接待服务分类和要求 (8) 1 入口接待服务 (8) 2 交通停车服务 (15) 3 餐厅接待服务 (16) 4 住宿接待服务 (16) 5 游乐、娱乐、演出服务 (17) 6 旅游购物服务 (18) 7 信息服务 (18) 8 游览场所服务 (19) 9 环境卫生服务 (21) 10 公共安全服务 (22) 11 游客投诉与抱怨处理 (25) 12 旅游接待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28) 13 旅游接待服务的实施与监督 (29) 第三章运营管理制度 (30) 1 运营工作总则 (30) 2 票务工作管理制度 (30) 3 客服工作管理制度 (32) 4 导览管理制度 (34) 5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35)

6 游乐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37) 7 内部商店管理制度 (41) 8 环境保洁管理制度 (44) 9 园林养护管理制度 (48) 10 内部交通管理制度 (59) 11 停车场管理制度 (61) 12 现场施工管理规定 (63) 13 服务质量评定制度 (65) 14 管理质量审核办法 (68) 15 不合格及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管理 (71) 第四章营销策划管理制度 (73) 1 部门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 (73) 2 营销工作开展规程 (75) 3 策划工作开展规程 (77) 第五章景区餐饮管理制度 (80) 1 部门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 (80) 2 厨房管理规定 (83) 3 楼面管理规程 (90) 第六章景区旅业管理制度 (93) 1 部门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 (93) 2 住宿接待管理规程 (95) 3 客房房务管理规程 (100) 4 旅业部门值班制度 (103)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01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总则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职责 2.1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2.2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工作程序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场务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闭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

自治县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教材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旅游市场、生态环境、经营服务等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全县景区(点)的旅游服务经营项目实行经营主体准入机制,严禁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旅游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条在景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经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景区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在不影响旅游环境和秩序的情况下,经景区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临时摊点。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景区(点)的旅游经营者必须维护好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卫生,严禁下列行为的发生: 1、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禁止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 2、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3、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4、禁止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5、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9、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景区(点)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重要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建设。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任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标准予以设置。 第三章住宿服务业管理 第八条在景区(点)开办旅游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具有法定相应场所、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住宿服务。 第九条开办旅游住宿服务必须经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放《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予开业经营。 第十条已发经营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遇有合并、迁移等情形的,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稿)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稿)

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职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促进集团公司文化建设工作,把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推向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成员单位及其所属项目部(实施细则见附件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经集团公司党委决定成立新闻宣传报道管理工作 编委会,组成人员如下:(编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主任:总公司董事长助理; 副主任:集团党委副书记 机关党支部书记; 主编/副编:行政综合部相关人员组成,主编不在岗时由副编负责编稿; 主审/副审:行政综合部相关人员组成,主审不在岗时由副审负责审稿; 成员:集团各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新闻宣传通讯员组成,负责将稿件进行初审、整理和上报编委会。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集团行政综合部是政务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筛选、加工、整理集团各部门及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信息,完善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号、月刊、集团网站、OA办公平台等宣传载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集团、总公司宣传册、宣传片的制作工作; (三)负责集团新闻发布、媒体采访接待和其他对外宣传工作; (四)负责集团新闻宣传资料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党群工作部是党务、企业文化宣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集团党务宣传栏的出刊和管理; (二)负责集团对外党务宣传工作; 第七条宣传报道通讯员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承担本单位和部门新闻宣传报道稿件初审及组织报送工作;新闻报道员每周以信息专报的形式向集团行政综合部报送高质量有价值的信息。 (二)具体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和部门新闻宣传工作报道资料库(图片、视频等应按文稿的重要性每季度上报行政综合部); (三)协助参与集团微信公众号、月刊、集团网站、OA办公平台、宣传册、宣传片等宣传载体采编及宣传工作。 第四章稿件收集 第六条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实行层级管理,集团新闻宣传工作编委会负责收集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成员单位的新闻宣传稿件,下属各成员单位新闻通讯员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项目部的新闻宣传稿件。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成员单位配备专(兼)

媒体宣传管理制度守则

媒体宣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公司品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增进社区成员、潜在社区成员及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维护资本市场和公司利益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媒体管理的重要性,统一公司各渠道媒体信息发布的口径和方式,正确处理和维护公司的媒体关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信息发布、新闻采访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媒体关系的部门管理职责 1、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媒体宣传内容和对外信息发布的最终裁定人,核准和签发由市场部提交的、经证券投资部审核的对外发布的信息。 2、市场部是公司媒体关系管理、媒体宣传发布的主导部门。 3、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敏感信息的提供、审核与监管部门。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五条公司实行发言人制度 1、发言人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如因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委托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经理级别以上人员)为临时发言人,但应明确授权发言内容并做好监管工作。 2、发言人主要发言范围:公司发展战略和策略、业绩表现、经营环境、重大事件、管理问题等。

3、当出现可能引起负面影响的偶发事件(非突发事件性质)时,发言人可以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临时发言人。 4、未经授权,严禁对外披露属公司商业秘密范畴的、尚未公开发布的财务、资金、利润、投资计划等方面信息,不得发布远景预测性的财务数据。 第六条新媒体管理 1、公司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1)公司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2)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名义开设的认证微博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 2、注册公司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时,应规范公司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昵称应包含公司全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至少一项内容,并提报董事会秘书核准。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或授权,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使用公司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公司市场部负责对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擅自使用公司上述信息作为注册昵称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清理。对公司离职人员,由公司市场部督促其取消与公司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认证信息。 3、公司市场部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和维护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市场部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微博、微信(公众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

第七章旅游景区安全管理 二、景区专项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一)游览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防火安全管理 景区游览场所应重视防火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与上级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景区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建立消防设施,添置消防设备,并设专人巡视和养护,大风、天气干燥的季节应禁止当地居民在远离水源地的森林、草原烧荒、明火作确保不出现火灾险情,各项防火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在员工与区内住户中普及消防知识,可采取挂横幅、贴标语、开辟专栏、分发手册、专家培训等方式进行,可联合区内住户举行群众性的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制定消防灭火与疏散应急预案,对于区内属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古建筑等游览设施在未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审核的情况下,不得开放,文物类的游览设施在日常维护、维缮、改建世4,应配置消防疏散通道、隔火通道、没、灭火器材、禁止乱拉电线、乱接电线,避免烟火、香烛进入古建筑内,禁止在古建筑内使用高功率电器、电工设备和明火作业。 2、治安管理 景区管理部门要在上级政法、公安、城建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游客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游览区的巡逻防控,组织安防、联防队伍、增加巡逻力量,更新巡逻装备,加大巡逻密度,将游览区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每个辖区

以主要路段、村寨、码头为中心设岗布控,并安装报警设置,建立巡逻登记制;大型游览区可与公安派出所、区内社区联动设立警务室,对重点部位、治安事故高发地段实行不定时巡逻,延长巡逻时间、保障通信条件,必要时可使用卫星导航和电子监控;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员或游客下不法行为应跟踪调查,及时制止;制定有效的安保预案,构建“群防群治”的长效防控体系,切实维护景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此外,定期在区内开展法制宣传,对当地居民、经营者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树立法治意识、守法观念;景区导游在进行讲解时,应提醒游客注意自身安全保护。 3、自然灾害管理 针对自然灾害给景区带来的破坏和对游客生命构成的威胁,景区可以与气象、水利、防汛、国土、林业、农业、建设等部门密切合作,搞好景区监控和旅游警报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制定针对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措施;确定排洪防涝标准,搞好水土保持和小流域治理,建筑塘坝沟渠,刘永水利设施进行水量调节,预留泄洪通道、疏通淤塞河道;雨季来临前加固报若设施;保证旅游景区交通沿线的植被覆盖率;对易发生灾害的区域设置防护设施、加固原有设施或封闭,条件成熟时可以运用工程治理与生物治理相结合的模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4、环境安全管理 有计划和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区域进行专项监测;研究危害发生的特性和规律,邀请专家,有针对性地调查、追踪、排

国家有关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旅游景区设施设计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一、旅游综合类 [1] 《旅游规划通则》(GB/T 1897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3。 [2]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2007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7。 [3] 《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7。 [4]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2003。 [5]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 18005-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1999. [6] 《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7504-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1998。 [7]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3。 [8]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点规划建设与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5。 [9] 《国家旅游度假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 [10] 《国家生态旅游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 [11]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 [1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 [13]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 [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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