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舱单系统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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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舱单系统问题集锦

1.中国海关推动新舱单系统应用的意义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舱单系统是与《舱单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海关业务管理系统。意义在于:一是中国海关全面推动风险管理需要;二是确保贸易链安全、便利。三是打击走私违法行为;四是实行货到前风险分析,为舱单数据的风险分析提供数据基础。

2.海关总署关于新舱单的规定有哪些?

答:海关总署关于新舱单的规定有: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8年第80号、第97号、第101号、2009年第22号、2010年第70号、第77号等公告,对舱单传输主体和范围、电子传输报文格式、传输途经等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3.上海海关新舱单系统进口环节整体切换计划是什么?

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上海海关正逐步稳妥的推进新舱单系统进口切换工作,2014年6月28日实现海运进口全面切换,7月中旬,完成空运进口全面切换。

4.什么是原始舱单?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上有何要求?

A:“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5、Q:什么是理货报告?

A:“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6、Q:什么是疏港分流?

A:“疏港分流”,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7、Q: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传输义务人有哪些?

A: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都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

8、Q: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怎么办?

A: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9、Q: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理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哪些文件?

A: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10、Q: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哪些文件?

A: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11.企业如何办理海关舱单备案手续?

符合舱单传输资质的企业,根据海关总署有关传输主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09年第1号要求和流程办理企业备案手续,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发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上海海关授权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办理空运舱单企业备案手续,委托现场业务三处办理海运舱单企业备案手续。

12、Q:舱单传输人能否像海关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A: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13、Q: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运输工具抵达境内目的港前后应做些什么?A: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

14、Q: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怎样处理?

A: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15、Q::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在什么实现内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A: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16、Q: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不相符时,怎么办?

A:海关应当将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二部分海运进口

1.上海海关新舱单系统进口环节全面切换以后,进口老舱单电子数据要继续传输吗?

新舱单系统切换以后,为确保系统运行平稳,老舱单电子数据继续传输至2014年7月5日,自2014年7月6日起,不再向海关传输进口老舱单电子数据。2.原始舱单电子数据超过法定时限传输会有何提示?

原始舱单电子数据超过法定时限传输的,新舱单系统会给舱单传输人“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超时,转海关人工审核”。

3.怎样办理海运原始舱单电子数据超时传输海关手续

原始舱单超过法定时限传输的,舱单传输人应尽快向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递交《舱单变更申请表》(《舱单管理办法》附件2,下同)和超时的情况说明。经海关审核同意的,在新舱单系统中完成人工审核手续,原始舱单电子数据方能入库。

对于船舶到港确认以后办理超时手续的,需海关科级核批。

4.在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过程中,收到“该票提单已重复发送,海关审核不通过”回执,如何处置?

答:企业在收到上述回执时,说明企业已经向海关发送了该提单对应的舱单,有两种结果:一是舱单电子数据自动入库,二是转人工审核。企业在发送舱单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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