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消法关于消费者投诉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新《消法》九大亮点

现将新《消法》九大亮点解读如下:新《消法》亮点一: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新《消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文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
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做出过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
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
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新《消法》亮点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
解读《消法》

解读: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1月06日来源:开州日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日前出台,明年3月15日起施行。
那么,新法到底有哪些改变?又将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怎样的“利好”?本报特别邀请专业人士进行了详细解读。
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
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那么,新《消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对经营者到底强化了哪些具体义务?对消费者又作了哪些新的保护规定?对此,本报记者特邀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县消委会的专业人士对新《消法》亮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盘点与解读。
亮点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网购衣服鞋子不能试穿,收货后发现尺码不对或不合身却遭退货难。
买了劣质产品想维权,却因为送检费过高而被迫放弃维权……”这是不少热衷于网购的消费者的困扰。
两年前,记者的朋友杨女士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童装店,针对“7天无条件退货”功能,她犹豫再三,最终没选择开通。
“当时我查了一下,淘宝网并没有明确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谁出。
产品不是买着玩的,如果到手了发现不喜欢就免费退,卖家岂不白白吃亏?”杨女士告诉记者,曾有一些买家要求免费退货,否则就给差评。
现在,当知道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后,杨女士终于下定决心提前响应新《消法》的号召,为自己的淘宝店开通了“7天无条件退货”功能。
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学文解释说,按新《消法》第24、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买单,承担退货运费。
“新《消法》这一规定,是通过与一些淘宝网的店主面对面交流调研后,经过多次修改才完善的。
该规定与时俱进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非常接地气,有效地保护了我们广大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消费渠道下的合法权益。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 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
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
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
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第25 条第1 款、第2 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费者定作的;(二) 鲜活易腐的;(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
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新《消法》六大亮点解读

◎ 亮点 四 :消 协 可提 公 益诉 讼
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 ,结账 时, 发 现 餐馆 多 收 了 2 4 元钱 。 杜 先 生询 问得 知 , 这2 4 元 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 时使 用 的一次性 餐具 费用 ,所有顾客都收 了。杜先生认为餐馆 这种强制性消 费违法 ,向 当地消协投诉。但经 调解后 ,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 ,让杜先生到 法 院起诉 。为 了 2 4 元钱 到法 院打 官司太划 不来 了 ,于是 杜 先生 只 好作 罢 。 解读 :近几年来 ,我 国不 断出现侵犯消费 者权益 的群体性消费事件 ,对于消费纠纷数额 较小的事件 , 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 , 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 。 群体性消费事件 中 , 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 ,举证 困难 ,消费维权常 常陷入尴尬境地 。修改后 的 《 消法》 明确 了消 协的诉讼主体地位 ,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 ,消 费者可 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 上述案例 中, 根据修改后 的 消法 ,杜先 生可 以请求 当地 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 :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 , 单一消费事件 , 消费者只能 自行提起 民事诉讼。
消费维权有《消法》,举证责任应倒置

消费维权有《消法》,举证责任应倒置展开全文文王科丹导读: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实施。
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一、【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二、【适用】(一)适用范围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但并不是仅限于这几种商品与服务,除此之外,与列举商品和服务相类似的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都可以适用该款规定。
(二)适用期限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期限为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举证范围经营者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消费者仍需要承担是否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是否由经营者提供、因瑕疵造成的损害事实、损害和经营者存在的因果关系等证明责任。
三、【案例】2004年1月1日,原告张先生在被告苏宁公司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冰箱,即第一台冰箱。
后因该机出现质量问题,苏宁公司两次上门进行维修仍未修复,遂于2004年7月24日为张先生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冰箱,即第二台冰箱。
当日,苏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张先生及其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外包装后,将第二台冰箱抬上楼交给张先生的家人,未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即带第一台冰箱离开。
后张先生发现第二台冰箱上有污渍、霉斑等,认为该冰箱系使用过的旧冰箱,遂与苏宁公司进行交涉,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苏宁公司提供的第二台冰箱是否为新机,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口诀

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口诀在法律的世界里,有一个非常有趣的概念,那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这可是个关键的法律原则,听起来可能有点晦涩,不过别担心,我会用轻松的方式来聊聊这八种情形,保证让你听了会心一笑。
我们得知道,举证责任倒置是啥意思。
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本应该由一方证明自己清白的事情,变成了另一方要证明对方有罪或有错。
这就像是打牌的时候,明明是你拿的牌,结果对方却要你证明你手里没炸弹。
是不是感觉有点滑稽?我们来看看第一种情况,生产者责任。
在这个情况下,生产者可得小心了,假如你卖的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就不需要证明你的产品有缺陷,而是你得证明它是安全的。
哈哈,这就像是你家的狗总是咬人,结果邻居要你证明它没咬过,真是冤屈呀!再说说医疗过失。
这一条也挺常见的。
医生可得竖起耳朵听了,如果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问题,那么你就得证明自己没失职,而不是患者来证明你错了。
嘿,这简直就像是在说“你要是给我开错药,那我就得让你给我解释清楚”,可真让人感到压力山大啊!然后是环境污染。
如果某公司被怀疑排放污染物,那这时候就轮到它证明自己没犯错了。
你看,这就像是一个邻居总是在花园里喷洒农药,结果你却要证明你的植物被污染,这岂不是太不公平了?接下来的情况是公共交通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得证明自己没过失,乘客可不需要自己举证。
哎呀,想象一下,车祸现场,司机急得满头大汗,还得给自己辩护,真是哭笑不得。
还有一个就是侵权责任。
比如说,你在商店里滑倒了,商店就得证明自己没有过失。
这时候你就可以一边喝着咖啡,一边看商店怎么忙活,感觉自己就像个无辜的观众,真有意思!再说到网络侵权,现在这个信息化时代,网络可真是个复杂的地方。
假如你被别人诽谤了,那对方可得证明他的话不是谣言,才能逃脱责任。
想象一下,键盘侠们在网上发表看法,还得花时间去找证据,真是别出心裁。
最后就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情况。
比如说,如果有人未经你同意发布你的隐私信息,那他可得证明自己没错。
简论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与完善

简论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与完善论文摘要我国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购买到瑕疵商品或者缺陷商品之后,消费者维权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技术知识的匮乏,造成了其举证困难。
据此,新消保法作出了对于一些耐用、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责任困难的问题,更加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通过对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分析,研究其制定的合理性、分析该规则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试图构建一个完善、有效的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论文关键词新消保法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公平正义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其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消保法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改变了以往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提起赔偿诉讼时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对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维权难具有巨大的帮助。
一、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概述为了法院及时作出判决以及调动诉讼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举证责任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但而现实中的案件纷繁复杂,如果所有案件都适用该举证责任规则,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现代社会更加重视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案件当中,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明显不公平的,或者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并不可能掌握证据,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是合理的。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主张有利于自己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对方当事人无法负担证明义务时则承担败诉后果的制度。
消费者或将拥有“后悔权”——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亮点

现行 《 消法》 针对欺诈行 为的加倍赔
偿罚 则( 即1 + 1 赔偿) , 已经不足 以震慑违 法 者 。这次 拟将 惩罚性 条款 调整 为“ 1 +
息实施犯 罪
埋下隐患 。 草案增加 对
2 ” 赔偿 , 从 经 济上 提高 了违 法商家 的违
格 式条 款在 金融 、 电信 、 供水 、 供 电
等 领域广泛 应用, 具 有便 利交易 、 降 低成
主体是消协 , 也没有具体规定 由什么法律 明确消 费类 公益诉讼 的主体资格 。这就 有必要通过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进一步 明确侵害众 多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
本等优点, 但有 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 免 自己的责 任, 侵 害消 费者 权益, 广 大消 费 者对此 反 映强烈 。现 实生 活中 , 格 式 条款俨然成 为霸王条款 的代名词 。草案 进一 步规 范 了格式 条款 , 规 定经 营者 不 得 以格式 条款限制消 费者权利或者免 除 责任。 草案根据合 同法等法律 的有关规定, 对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作 了进一步规范, 规定 : “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 应 当以明显 方式提请 消费者注意商 品或者服务 的数
量和质量 、 价款或者 费用 、 履 行期限和方
行为 , 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 讼 。消费者协会显然是属于“ 法律规定的 机关和有关组 织” 中的“ 组 织” 范畴 , 并且 是最合适的消费类公益诉讼主体。 消费者协会是 专 门保护 消费者权益 的民间社 团组织 , 是 广大消费者 的“ 娘家 人” 。 消协保 护消 费者 权益 的方式 可 以
内容 的, 其 内容无效 。
增加 了有关 消费者 肖像 、 姓名 、 隐私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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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投诉时首先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造成消费者投诉困难,为此,本次修法大大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护权益难的问题,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将由经营者承担,即遵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消帮网特约评论家。
【聚焦】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这是《消法》颁布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护权益时首先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造成消费者维护权益困难,为此,本次修法大大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护权益难问题,例如,新《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现状】案例之一张先生在卖场购买了一台平板电视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视机内屏有一条细细的裂痕而外屏并无任何痕迹,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电视机屏幕裂开一般系人为因素所致,而非机器本身质量问题,因此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张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消保委与公司沟通时,该公司经理表示:公司上门经过检测,认定该现象非电视机质量问题,可能系外力原因造成。
若消费者要求公司承担三包义务,消费者需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电视机质量问题。
由于消费者无力举证该技术性问题,最终只能终止调解。
案例之二沈小姐订买了一台品牌电冰箱,使用半个月后发现冰箱侧面有一道浅浅的划痕,不仔细观察还真地难以发现。
沈小姐遂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销商表示因消费者在开箱检查验货时并未提出异议,故无法为沈小姐办理相关三包义务。
消保委接到沈小姐反映后,即出面与公司进行交涉,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送货上门后,经消费者验收后签字确认,消费者的签字表明其对产品已无异议。
沈小姐在使用半个月后才反映冰箱外观瑕疵问题,很难证明该划痕是产品交付消费者前即存在的,并不排除消费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故无法为消费者进行调换或者退换。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被迫终止。
案例之三马小姐购买某品牌汽车,使用不久后,发现右侧后门颜色光泽相比其他三个车门显得黯淡不少,也没有全新的反光,在光线较暗时显得更为明显。
经过了解消费者得知,整车原厂喷漆不可能出现色差问题,除非车在出厂后出现了刮伤或凹痕,才会重新喷漆,因此会出现与原厂喷漆存在色差的情况,故马小姐怀疑其购买的是一辆翻新车。
就此,马小姐找到经销商,要求对方给出解释,并更换新车。
经销商表示,“可以免费维修更换车门和保养,不同意更换新车。
”消保委在接到马小姐反映后,立即与该汽车经销商沟通。
对于马小姐投诉的后车门有色差,公司经理称,他也看了车子,但肉眼看不出来有色差。
“车子没有质量问题,我肯定不会更换。
”面对换车要求,公司经理认为并不合理,“消费者怀疑车子有问题,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声音】上述一些案例的发生源于现行《消法》的法律原则适用,经营者往往可以有效利用现有规则,提出由消费者自行举证出产品的瑕疵问题,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难以掌握该类商品或者服务较为深入的信息,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一方面,消费者面临消费者投诉成本大、周期长、难度高的问题,迫使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交涉道路上知难而退;另一方面,消保委也受到“谁主张,谁举证”的约束,使得消保委在调解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而被迫终止调解。
鉴于此,新《消法》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况下的举证分配规则。
新《消法》一出,几家欢喜几家愁,规定如何落地,各方对此认识也有所不同:消费者们欢欣鼓舞,一致认为新《消法》的举证责任倒臵解决了消费者维护权益难问题;经营者们愁眉不展,纷纷表示新《消法》无疑将加重企业负担,且并不有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而业内专家、法律人士则认为关于新规落实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由经营者揽下全部的举证责任,需要全社会有新的认识、新的举措,才能助力消费环境的有序、和谐地发展。
就各方声音不同,消帮网特约评论家走访了各方人士,他们的表态也颇具代表性。
声音一:消费者孙小姐的话最能代表消费者的心声,新《消法》为消费者解决了维护权益难的问题,以前投诉无法解决的事情,现在完全可以迎刃而解了。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六个月内发生质量问题就可以找到经营者,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是人为损坏,那就可以认定是产品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起包修、包换、包退义务。
声音二:某品牌空调经营者抱怨道,举证责任倒臵加重了公司的服务成本,且也不利于争议问题的解决。
举个例子,消费者家中空调出现不制热情况,公司需要花费一定人力、物力来证实空调制热情况,问题还远远不在于此,即使公司通过上门测试证实了空调机器正常,消费者若表示对此检测不认可,公司不仅白忙活一场,付出的成本相当巨大,而且还会与消费者产生更大争议,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声音三:徐法官表示,新《消法》对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倒臵,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加重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但“加重”并不意味着“完全负担”,为更好地理解与贯彻新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新消法施行后,人民法院要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既要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倒臵,解决当事人商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明确消费者的初步举证的义务,及时查明案情,分清是非责任。
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损害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声音四:张律师认为,新《消法》第23条虽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由经营者揽下全部的举证责任,而应当从三个层次来解读这个问题。
首先,对于消费者发现的“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该瑕疵的产生不是由于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的质量问题,否则即承担败诉的风险。
经营者可通过证明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该瑕疵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环境因素所造成,或者该瑕疵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损耗,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
其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后发现瑕疵的,还是得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举证责任倒臵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完全免除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臵并不意味着对某一待证事实自始至终都完全由经营者举证并证实,而消费者可以作为旁观者,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即可胜诉。
例如,消费者就电视机是否存在性能故障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消费者应当就电视机存在性能故障提供初步证据,比如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接受电视机的六个月内,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电视机屏幕中自行出现一根红线,那么,依据一般经验常识可以初步推断电视机存在一定的性能故障。
而此时,经营者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瑕疵的产生不是由于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的质量问题,比如举证电视机中出现的红线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环境因素造成的,如果被诉方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动摇上述推断,那么,经营者应当主动承担起相关的三包义务和责任。
声音五:家电专家李先生表示,这条“举证责任倒臵”规定看似很美,但有很多争议问题亟待解决,也有待地方法规的进一步细化。
例如,该条列举了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后面用了个“等”字兜底。
但“等”字如何理解,是“等内”还是“等外”?目前看来,“等内”并不合适,因为“等内”缩小了耐用品的概念,无疑也限制了消费者的保护范围;“等外”则更不合适,从新《消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法律是将一些使用时间较长,具有技术含量的商品列入保护范畴,如果随意扩大耐用品概念,对经营者而言也是一种不公平。
上述问题都有待于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
比如,“瑕疵”问题如何定性,能不能等同于“质量问题”?我的理解是,该“瑕疵”不是对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定性,而指商品或者服务表面不符合质量要求,包括性能瑕疵或者外观瑕疵等,例如空调器出现一些使用性能上的故障,新装修的地板出现裂缝等问题。
因此,“瑕疵”概念需要相关部门对此进一步的明示。
再例如,新《消法》规定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产品的瑕疵举证责任,实务中,出具鉴定、检测报告的往往是品牌商自己,那么,经营者出具的这份报告的证明效力几何,能否让消费者们信服,也是有待商榷的。
【建议】新《消法》实施在即,第23条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倒臵,意在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更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也必然会助力消费环境的有序、和谐发展。
当然,从上述社会各界表态来看,第23条的“举证责任倒臵”六个字看似简单,实施起来却颇具难度,有些争议性问题也亟待进一步完善。
笔者总结各方表态,认为针对产品可能产生争议的性能瑕疵和外观瑕疵问题,感觉有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空间,建议相关部门与经营者采取各项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针对产品的性能瑕疵问题,呼吁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检测机构。
新《消法》要求经营者对部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而如果出具鉴定、检测报告的是品牌商自己,那么,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经营者出具的这份报告显然并不会让消费者们信服。
笔者由此呼吁,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检测机构,使得鉴定、检测结果更为公平、公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也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二)针对产品的外观瑕疵问题,建议经营者强化验货、交付、保险制度。
新《消法》强化企业对其产品的担保责任,而如果让经营者举证交付产品后的外观瑕疵问题显然也极其困难。
因此,笔者建议,1.经营者进一步强化售前验货制度,保证出产前的产品外观质量;2.经营者进一步强化消费者的外观验货制度,在交付产品之时方便消费者进行全面、细致地验收,待消费者确认后再行交付产品,真正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3.经营者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制度,针对一部分难以认定和解决的外观瑕疵问题,通过保险支付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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