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区别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法律界两个挺有意思的概念——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这俩家伙啊,乍一听名字好像挺相似,可实际上啊,这里面的门道那可多着呢!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明白它们的区别,我给大家讲两个经典案例,听完之后啊,保准你对这俩概念有个透彻的了解。
案例一:无权代理——小李的“自作主张”先来说说这个无权代理的事儿啊。
有个小伙子叫小李,在一家电子产品公司上班,主要负责销售工作。
有一天啊,公司接到了一个大客户的订单,要采购一批新款手机。
可是呢,公司老板正好出差去了,短时间联系不上。
这时候,小李心里就琢磨开了:“这么大的订单可不能让它跑了啊!老板不在,我就先帮他把这个合同签了吧,反正我对公司的产品这么熟悉,肯定没问题!”于是呢,小李就自作主张,以公司的名义和这个大客户签了合同。
等老板出差回来,一看这合同,那脸立马就拉下来了。
为啥呢?因为公司最近其实在调整生产计划,这批新款手机的产能根本就满足不了这个订单的需求。
这要是按照合同交货,那可就麻烦大了!最后啊,客户知道了这个情况,非常生气,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呢,也觉得很委屈啊,这合同又不是我老板签的,是小李自作主张签的啊!可在法律上呢,小李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无权代理。
啥叫无权代理呢?简单来说啊,就是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这里就是公司)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小李本来没有权力代表公司签这个合同,他这么做就是越界了。
虽然他是好心,不想让订单跑了,可在法律面前,这好心有时候也会办坏事啊!公司最后和客户协商了好久,赔了不少钱才把这事儿解决了。
小李呢,也因为自己的“自作主张”,被公司狠狠地批评了一顿,还扣了不少工资呢!通过这个案例啊,咱们可得记住了,做事儿之前啊,得先看看自己有没有那个权力,不然啊,很容易给自己和别人都带来麻烦。
案例二:表见代理——老王的“误会”说完了无权代理,咱们再来讲讲表见代理。
这个案例的主人公是个叫老王的人。
老王啊,是个小商贩,平时就卖点水果啥的。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为您推荐】西乡塘区律师荥阳市律师金牛区律师赫章县律师库尔勒市律师赫山区律师旺苍县律师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法律问题,也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而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对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言有显而易见的差别,因此今天小编为您带来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这一问题的解答。
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 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
二、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诉意见》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三、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
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当然的法定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下面我们主要对二者的不同点进行列表区分: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浅谈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浅谈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则该民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审判实践中,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很难区分把握。
笔者就审判实践中自己的一点感悟,谈一下如何对二者进行甄别。
一、表见代理的特征第一,表见代理的前提是无权代理人从事了无权代理行为。
在这一点上,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
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第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采纳表见代理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事实上,整个民法制度要保护两种安全利益;即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
所谓静的安全,主要是指所有权人以及他物权人对财产的安全所享有的利益,而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
这两种安全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冲突。
如果注重保护静的安全,第三人在从事任何法律行为时就必须详细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以确定权利的形式与实质是否完全符合,然后才能从事交易。
如果没有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就要由第三人承担风险。
然而,这样一来必然会给交易的安全造成妨碍,不利于促进交易的迅速达成。
因为,要求第三人在任何情况上都必须详细考察真正权利人的意思,不仅要花费很大的成本,而且也是很难做到的。
因此,只要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的有权代理本人行为的状态形成了合理信赖,即使实际情况相反,也应保护这种信赖的利益,这样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
在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以后,无权代理的风险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分配,这涉及到保护交易安全还是强调对本人财产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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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一、构成要件不同。
1、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效果不同。
1、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2、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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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对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言有显而易见的差别,因此今天为您带来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这一问题的解答。
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 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
二、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诉意见》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三、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一、代理概念:法律上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般所说的代理都是有权代理,即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
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行使原则: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
具体包括:接受委托人的指示义务,及时报告义务,一切利益归委托人义务,过错损害赔偿义务。
委托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范畴,狭义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事实的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
表见代理的发生系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
狭义无权代理的发生系由无权代理人所致。
2、法律后果不同。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无权代理则始行为人的行为效力待定,并赋予被代理人追认全和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3、主观构成不同。
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而狭义无权代理则无此构成。
4、客观构成不同。
表见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否则,即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db366f1c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b5.png)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篇一: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第二、法律效果不同。
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第三、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
篇二: 代理空间和代理域名可以分类代理吗?我意思是代时两个不代理空间和代理域名可以分类代理吗?我意思是代时两个不同地方的。
可以篇三: 冒名顶替既不是无权代理也不是表见代理作者:乐清律师魏炳海冒名顶替既不是无权代理也不是表见代理。
冒名顶替即平常所说的假冒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
冒名顶替实际上是一种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
假冒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的非法所得。
当然,假冒行为也可能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加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冒名顶替不是无权代理第一,无权代理实质上是一种缺乏代理权而仍从事代理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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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区别
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
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表见代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谁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注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有本人举证,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二、如何认定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在事实上也属于无权代理,但是由于善意的相对人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因此对该善意相对人而言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认定表见代理主要有两个关键条件:
第一,是相对人是否善意;
第二,相对人是否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
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三、票据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对合同而言:有效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 8条规定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
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2、对被代理人而言:要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如前面所举的构件厂从水泥厂购买水泥的例子,虽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签订了一份数量和付款方式都与被代理人真实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是,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也只能而且必须接受这一事实,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该构件厂一方不得以业务员越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3、对无权代理人而言
若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无权代理人要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若被代理人从中获益:无权代理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返还合理费用。
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
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
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