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工”的休假管理制度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是指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这是因为女性在这一阶段身体较为虚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工作压力的影响,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支持。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怀孕期保护:企业应当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止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对于孕期较长或者工作条件较差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轻松的工作内容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她们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2. 分娩期保护:女职工分娩期间应当享受产假,通常为90天。
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女职工的工资,并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以怀孕和分娩为由解雇或者降职女职工。
同时,企业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确保分娩安全和产后康复。
3. 哺乳期保护:企业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室或者哺乳场所,以便她们可以方便地喂养婴儿。
企业应当允许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地安排哺乳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削减她们的工资或者权益。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同时,这也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于不遵守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进步。
企业和社会应当重视这些规定的执行,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只有保护和尊重女职工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三期员工(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休假管理,保障三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三期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关心和保障三期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三期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休假种类第四条三期员工享有以下休假种类:1. 孕期休假:女职工在孕期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女职工生育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3. 哺乳期休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
4. 特殊休假:根据三期员工的具体情况,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特殊休假。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三期员工需休假时,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接到休假申请后,应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休假申请经批准后,员工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手续。
第四章休假期间待遇第八条三期员工在休假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孕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3. 哺乳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4. 特殊休假期间,按照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休假管理第九条公司设立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负责休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应定期对休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休假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休假计划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三期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关注员工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三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规定和讲解

女职工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残废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衽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三期员工问题】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

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如下劳动保护待遇: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期间劳动。
3、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
4、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监察。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该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5、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6、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的、一般不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女职工非婚怀孕时,一般不能按照有关生育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
对于生活困难的非婚怀孕女职工,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补助。
8、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二、法律对女职工产假规定产假:在女职工权利保护上,国家法律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期”员工管理制度

“三期”员工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保障三期员工的权利,规范员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办公室人员。
二、名词解释1、“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通常指产前15天至产后83天)、哺乳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
2、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时间应从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3、哺乳假: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4、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三、“三期”员工工作安排1、孕期(1)孕期员工按相关规定休产检假视为正常出勤,须正常进行请假流程并提供相关证明。
(2)对于涉及夜班、出差、高体力劳动的岗位员工,孕期应减少安排出差、加班;不再安排高体力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再安排出差、夜班。
2、产期(1)休假:公司按相关规定安排员工休产假(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员工享受生育津贴(而非工资),正常缴纳社保公积金。
根据当地政策不同,生育津贴分为公司办理和个人办理两种情况。
目前政策:深圳、北京、成都、广州为公司办理,上海为个人办理。
①公司办理生育津贴的情况a、产假期间,公司统一规则,先行代发生育津贴。
b、员工协助公司办理当地生育津贴,当地生育津贴申请后进入公司账户。
若当地发放生育津贴金额>公司代发生育津贴总额,多余部分将补足给员工。
②个人办理生育津贴的情况a、由个人直接办理当地生育津贴,当地生育津贴申请后直接进入个人账户。
公司在员工产假期间不进行代发。
b、公司协助员工产假期间直接向当地社保局提供资料,当地生育津贴直接作为员工的产假期间补贴。
3、哺乳期(1)哺乳期中,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或每天连续一个小时的哺乳假。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为更好地保护“三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2、适用对象指公司全体“三期”女员工。
3、孕期管理3.1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安排其夜间工作。
在工作日给予休息一小时。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休产前假。
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基本工资80%支付。
(支付数额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3.2女员工怀孕期间,共享受11次带薪产前检查,每次4小时,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检次数;3.3孕期员工例行产检的,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4、生育假期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4.1生育假期:顺产产假: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III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们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4.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4.3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哺乳期管理5.1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哺乳期女员工不安排夜班;5.2女员工在小孩出生至满周岁期间,公司在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一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哺乳时间为可推迟1小时上班或提前一小时下班。
6、女员工在“三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内容或者岗位进行调整。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The wind blew hollowly.(页眉可删)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1、孕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一、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三期女工享有哪些假期1、产检: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北京地区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职工除享受法定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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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的休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三期女员工的休假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补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假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生产技术部以外的全体女员工。
三、制定本制度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依据公司休假管理制度,同时兼顾三期女员工的利益,并将随着国家条例和公司制度的修改而修订。
四、孕期女工休假
1、事假
孕期女工因私事请假,依据《员工休假管理制度》不得连续超过1个月。
超过一个月者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有职位。
按照《劳务市场暂行管理办法》,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继续缴纳,公积金办理封存,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2、产检假
计划内女员工因孕期进行产前检查,每次可享受半天假期,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就诊证明。
计划外怀孕产检视同事假。
3、病假及医疗期
孕期女工因身体不适休病假,一天以上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例本。
若需连续休假15天(含公休日)以上,该病假期间视同医疗期。
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龄,一年内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医疗期超过三个月的,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职位。
员工医疗期标准
五、产期女工休假
1、计划内女员工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产假一般为90天,其中产
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若员工要求提前休产假,须提前15天申请,公司可根据工作安排给予调整。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计划内女员工孕期流产,妊娠12周(含)以内的产假为15天,妊娠12-16周(含)的产假为30天,妊娠16-28周(含)的产假为42天。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休假期间视同事假。
3、员工夫妻双方晚育,男方不休晚育假,女员工可在产假结束时增加30天晚育假(男26周岁,女24周岁)。
女员工享受晚育假时须出示生育服务证、配偶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休晚育假证明。
经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哺乳期女工休假
1、计划内女员工产假结束,可在子女一周岁期间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每天一小时,另给予路程假半小时(节假日除外),哺乳假及路程假视作正常出勤。
哺乳假须出示婴儿出生证明。
2、哺乳期女工休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职位。
且累计孕期、哺乳期事假不得超过两个月。
休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继续缴纳,公积金封存,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3、哺乳期女工因病休假,若需连续休假15天(含公休日)以上,该病假期间视同医疗期。
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龄,一年内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一年内医疗期累计超过三个月时,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职位。
医疗期满休假期间视同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继续缴纳,公积金封存,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七、其他规定
三期女工若在孕期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工作,若要求与公司中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前休产假和晚育假。
生育后可正常工作,若公司有空缺岗位,经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面试合格后,优先录用。
八、本办法自即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属人力资源部。
附表A
标前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