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旧州古镇保护规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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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

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

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号)《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11日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三章管理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扬美古镇(以下简称古镇)的保护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古镇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古镇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东至状元桥、黄氏庄园附近,南至三界庙附近,西至左江沿岸,北至永安街陈屋巷,面积约7.95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核心保护区以外,东至魁星楼,南至振兴街82号历史建筑附近,西至左江东岸,北至雷莲岭,面积约54.29公顷。

环境协调区是指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东至左江左岸,南至扬美村域边界,西至壶天岛,北至左江左岸,面积约1019.54公顷。

第四条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镇的保护,将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古镇保护经费。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告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告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03
•【字号】百政发〔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告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决定将城北一路1号交警直属二队、解放街11—12号传统民居、解放街15号传统民居等14处建筑列为我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附件: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附件
百色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

靖西旧州古镇游玩景点

靖西旧州古镇游玩景点

靖西旧州古镇游玩景点介绍如下:靖西旧州古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靖西市,是广西重点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之一,也是广西唯一一座保存完好的清代县城,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人文风情。

下面我将为您介绍靖西旧州古镇的主要景点。

1.旧州城墙旧州城墙是靖西旧州古镇的标志性建筑,建于清代,高约10米,围绕着古镇四周,总长约5公里。

城墙上有众多的城楼、角楼和门楼,构成了一道壮观的防御体系。

城墙内外依次是护城河、靖江河和城外的山丘,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水陆交通体系。

2.靖江古桥靖江古桥是一座跨越靖江河的古桥,建于明代,长约100米,宽约3米,由24个拱形桥洞组成,是古镇的重要交通枢纽。

桥上有悬挂式的石灯笼和对联,显得格外古朴典雅。

3.旧州街旧州街是靖西旧州古镇的主要商业区,建于清代,长约1.5公里,是古镇最繁华的地方。

街道两侧是保存完好的清代建筑,有着独特的建筑风格和精美的雕刻。

街上还有许多传统手工艺品店、特色小吃店和民间艺人的表演,是游客品尝当地美食和购买纪念品的好去处。

4.岭南书院岭南书院是一座传统学府,建于清代,是靖西旧州古镇的文化象征。

书院内设有讲堂、藏书楼和学生宿舍,保存着大量珍贵的历史文献和文物,是研究中国传统教育和文化的重要场所。

5.梅园梅园位于靖江河畔,是一座占地约5亩的梅花园。

园内栽种着各种品种的梅花,每年冬季开花时,景色如画,吸引了众多游客前来观赏。

6.靖江游船靖江游船是游览靖西旧州古镇的特色项目之一,游船从古桥下的码头出发,沿着靖江河穿行古镇,游客可以欣赏到古镇的风光和历史建筑,是一种别具特色的游览方式。

总的来说,靖西旧州古镇是一座充满历史和文化魅力的古城,有着丰富多彩的景点和活动,是广西旅游的重要目的地之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调整百色市2020年乡村风貌提升部分建设项目的批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调整百色市2020年乡村风貌提升部分建设项目的批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调整百色市2020年乡村风貌提升部分建设项目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10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调整百色市2020年乡村风貌
提升部分建设项目的批复
百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百色市2020年乡村风貌提升部分建设项目的请示》(百建报〔2020〕5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百色市右江区乡村风貌提升示范带名称修改为“广西百色福禄河国家湿地公园休闲养生乡村风貌提升示范带”。

二、同意将百色市右江区永乐镇西北乐村坡马晚旧片区精品示范型村庄建设项目调整至龙景街道福禄村久布屯,建设项目计划详见附件。

三、同意将田东县思林镇坡塘村村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调整至田东县印茶镇立新村。

四、同意将田东县朔良镇那加村六恒屯内道路硬化项目调整至田东县思林镇内油村巴羊屯。

请你局严格按照本批复,加快推动2020年乡村风貌提升项目建设,确保按要求完成预定目标任务。

附件: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福禄村久布屯2020年乡村风貌
提升精品示范型村庄建设项目计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0日附件
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福禄村久布屯2020年乡村风貌提升。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5.25•【文号】财办建〔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的通知财办建〔202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造有关要求部署,2020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

按照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中央财政以地级市(含州、盟及直辖市下辖区县)为单位支持部分传统村落集中的地区集中连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推动实现区域传统村落面貌全面改善,同时探索建立传统村落保护改造长效机制,增强传统村落生命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并示范带动其它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支持方式及内容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确定10个示范市,重点向传统村落集中、工作方案扎实、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成效突出以及贫困地区倾斜。

中央财政对每个示范地区给予1.5亿元定额补助。

示范地区按要求制定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及具体任务,细化工作举措、配套措施及实施步骤,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资金,重点用于传统村落传统建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改造传统村落按投资额给予奖励等,并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保护、利用效果。

三、示范城市选拔流程(一)省级推荐。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结合实际推荐1个传统村落集中、基础工作扎实的地级市申报。

申报地区纳入中国传统村落目录的传统村落数应不少于30个,符合条件地区达到6个及以上的省份可推荐2个。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百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百色市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1日百色市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4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市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焕发革命老区发展新风貌,助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引领加快编制百色市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并加强与百色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十四五”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十四五”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围绕浓郁的壮族风情、深厚的红色文化底蕴、优质的特色农业和秀美的自然山水风光等特色,优先将文化和旅游资源丰富的村庄纳入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布局特色鲜明、多样化发展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推动形成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集聚村、集聚区,着力打造一批主题突出、吸引力强、业态多元、知名度和美誉度高的乡村旅游产品。

加强规划对乡村旅游发展的引领和控制,每年从百色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和有关涉农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各县(区、市)开展乡村旅游规划设计工作。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资源和优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近距离同质化建设,对未经科学规划论证的乡村旅游项目,原则上限制或禁止开发建设。

古镇保护实施方案

古镇保护实施方案

古镇保护实施方案古镇是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传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古镇面临着严重的保护和发展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古镇的历史文化,制定并实施古镇保护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要加强对古镇历史文化价值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对古镇历史文化价值的认识,引导人们珍惜和保护古镇的历史遗迹和传统文化。

同时,通过举办各类文化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古镇的历史渊源,增强古镇文化的自豪感和认同感。

其次,要建立健全古镇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古镇保护的立法工作,明确古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并加大对违法建设和破坏古镇历史文化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古镇保护的激励机制,对于有意愿参与古镇保护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经济补贴,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古镇保护工作。

另外,要加强古镇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古镇保护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古镇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建立古镇保护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古镇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保证古镇保护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最后,要加强古镇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

政府部门应当增加对古镇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提高古镇保护的资金保障水平。

同时,加强对古镇保护技术的研究和支持,推动古镇保护工作的科技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古镇保护工作的技术水平和效果。

总之,古镇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古镇的历史文化,让古镇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古镇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成为我们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2018年10月31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州古城保护,保持古城历史风貌与特色,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青州古城的范围是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城保护范围。

其中,东关历史文化街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和东至云门山南路、南至凤凰山西路、西至玲珑山南路、北至南阳河的围合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条青州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潍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青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

青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青州古城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青州市人民政府建立青州古城保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青州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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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旧州古镇保护规定(2020)现将《靖西市旧州古镇保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2月18日靖西市旧州古镇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州古镇(以下简称古镇)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古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古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旧州古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以古镇主街区为中心,南至276乡道、北达鹅泉河、东临点将台、西到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的范围,面积约25.2公顷;建设控制区南至276乡道南侧山体、北达鹅泉河北面的农田、东到东山周边的农田、西到S210省道的范围,面积约78.0公顷;环境协调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扩1公里范围,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旧州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古镇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古镇保护详细规划,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古镇保护规划;(三)组织古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四)负责保护区内公共场所使用、公共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五)筹集保护经费,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六)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七)其它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司其职,做好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古镇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古镇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景区(点)门票收入;(四)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八条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会同市城乡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实地设立固定标志标识,标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范围界线,并以图示方式将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标识。

第十条核心保护区坚持整体保护与原址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的整体衔接;(二)文物建筑应当完整保留;(三)重点保护传统建筑及其街巷整体空间,包括古民居、石板街、宗祠、寨门、桥梁、古井等;(四)各种建筑的维护、修缮和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五)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六)鼓励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性维修和功能利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七)与传统建筑尺度协调的新建筑可以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八)修复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米,屋顶应当采用古镇传统民居青瓦坡屋顶的形式。

第十一条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经批准新建的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持协调;(二)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应当进行改造;(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四)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三米,建筑色彩应当采用灰白色系。

第十二条环境协调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以自然环境保护为基础,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景观背景;(二)控制建设规模、建筑体量、风格和造型;(三)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六米,风貌与古镇传统街区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和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古镇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古树名木等进行全面普查,并协助做好确定公布工作。

第十四条古镇保护范围内的电力、消防、通讯、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管理与利用第十五条古镇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拆除等,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古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维护和修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古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古镇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负责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对有安全隐患的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古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况给予资助,或者引导其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由置换产权后的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

第十七条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挖掘、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池塘;(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拆除、损毁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四)擅自拆除、故意损毁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立面风貌,破墙添窗、开门;(五)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上刻划、涂污;(六)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七)在街道、巷道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畜禽尸体;(八)向水井、沟渠、池塘、河流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其他废弃物;(九)在河道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十一)其他有损古镇保护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未经许可在核心保护区放养犬只。

第十九条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和饮食经营者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排放油烟的饮食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采取消烟除尘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经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标准排放。

第二十条古镇保护范围内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二十一条古镇保护范围内户外广告应当与古镇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刻划、涂污,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核心保护区内市容和建筑外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现有地上管线逐步改为地下管线;(二)建筑物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古镇风貌的物品;(三)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安全网或者吊挂物品;(四)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伞);(五)不得擅自在街道、巷道进行露天餐饮、商品摆卖等占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古镇保护范围内的船舶、排筏、皮筏艇等水上载人工具,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实行总量控制,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实行车辆准入制。

除经登记备案的核心保护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古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驶入。

第二十五条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完善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无法按照标准和规划设置的,由古镇管理机构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落实消防措施,报公安消防机构审定后执行。

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消防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古镇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古镇管理机构审核:(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拍摄电影电视;(三)设置商业广告、标牌;(四)其他可能影响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开展上述活动不得破坏古镇的地理环境、自然风貌和古树名木,不得损坏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和公共设施。

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制定安全预案,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活动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古镇传统文化艺术、民族风情、民间工艺的保护、发掘、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古镇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一)设立各种类型的博物馆、展览馆;(二)设立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品和旅游产品;(三)民间艺术表演;(四)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五)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标识的,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在古镇保护区范围内擅自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池塘的,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市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擅自拆除、故意损毁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改变历史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立面风貌,破墙添窗、开门的,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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