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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槽车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已于今年二月十三日批准颁发,自八月一日起正式实行。

为了做好贯彻执行《槽车规定》的准备和衔接工作,自今年六月一日起,凡未按《槽车规定》要求鉴定批准的液化石油气体车槽车,一律不准再制造、出厂;对于目前已投入使用的国产或进口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旧槽车”)的安全管理,应按如下意见处理:(一)所有“旧槽车”均必须在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以前,根据《槽车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槽车全面检验的内容,既包括对罐体和所有附件的检验,也包括对整车结构和稳定性能的检验,对于未进行过或只局部进行过射线探伤者,必须补充进行100%的射线探伤;对于已进行过100%射线探伤,者,也应补批进行20%以上的射线复查,表面探伤检查应按《槽车规定》第45条要求进行,但对于罐体材料的屈服点σ≥40kgf/mm2)者,罐外焊缝也应检查,槽车的全面检验,应由所在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承担槽车检验的单位,应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证明书,并经签字盖章后,交由槽车使用单位存查。

(二)经全面检验符合《槽车规定》的“旧槽车”,使用单位应持全部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槽车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证书。

槽车的使用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统一编号。

(三)“旧槽车”经全面检验如有下述情况,一般可允许其继续使用,并可按第(二)条要求办理登记和发证:1罐体材料虽不符合《槽车规定》要求,但未发现属于因材料问题而产生有害缺陷者;2罐体虽未作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但尚未发现属于因焊接残余应力过高而产生诸如应办腐蚀裂纹等有害缺陷;3焊缝经无损探伤检查,只个别部位存在有超;过JB741-80《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标准所允许的缺陷,但未发现存在诸如密集性气孔、裂纹、未焊透和条状夹渣等有害缺陷者;4罐体实测最小壁厚Smin能满足稳定性要求和按古式计算结果者:(略)(四)“旧槽车”凡属于下述情况,应限其在两年内按《槽车规定》的要求加以改造。

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槽车充装管理规定一、槽车进厂前的安全检查1、拉运单位必须出示:液化石油气装车培训资格证、危险货物拉运证,以及公司开具的通行证、槽车本、油品调拨票据。

2、储装岗操作工核查证件、油品调拨票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上级通知一致,检查通行证和槽车本车号、罐号、单位名称等内容是否一致,检查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是否与本人一致,车体铭牌是否符合要求。

3、对槽车安全附件进行检查。

检查槽车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及随车携带的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齐全、完好,符合要求;检查气液相管线是否畅通,紧急切断阀是否灵活、好用。

4、检查接地线、拖地皮带是否符合标准,有无防火罩。

5、拉运人员接受门卫的安全检查。

按规定填写进厂登记,关闭手机等电子仪器,穿戴齐全劳保,将烟火等严禁带入物品寄存在门卫,经门卫检查无误后低速进厂。

6、注意事项:①槽车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识,押运人员应有国家公安部门发放的危险品押运证。

②槽车应配备阻火器械和两具干粉灭火器,槽车尾部应有和罐体连接良好的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车辆禁用拖地链条。

③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应经过专业部门的校验,并在有效期内,显示应正常。

④槽车罐体压力不能过高,也不能是零压力,否则必须出具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近期罐体校验报告或证明。

⑤司机进厂必须认真填写门卫登记簿和拉运车辆进厂检查表,并关闭手机,穿戴齐全劳保。

⑥拉运车辆如有陪同人员,须在厂外等候。

⑦按程序检查合格的车辆,方可进厂装车。

凡安全附件不合格,存在隐患的,车辆拒绝入内。

⑧拉运车辆进厂要听从厂内工作人员指挥,厂内行车控制在一档,车速限制不高于5Km/h,车辆起停行驶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二、装车步骤1、进厂后首先人体要释放静电,然后观察罐内压力。

装液化气的槽车,罐体压力不可超过0.3MPa,装轻油的槽车,罐体压力不可超过0.1MPa。

如果罐体压力过高,要对罐体进行泄压,待泄压完毕,压力达到要求后车辆开上磅秤过空磅。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石油气(LPG)汽车槽车是运输LPG的重要工具,因此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以下是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安全管理规定:1. 槽车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

槽车的主体结构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承受运输过程中的压力和其他外部力量。

2. 槽车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和正常的运行。

所有关键部件,如泄压阀、压力表、安全阀等,必须可靠且有效地工作。

3. 所有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获得相关的LPG运输知识和技能。

他们必须了解槽车的特点和操作规程,并熟悉应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4. 槽车的装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运输规定,包括槽车的装载容量和安全装载比例。

不得超过槽车的最大装载容量,并且必须确保槽车的重心稳定,防止发生侧翻等意外事故。

5. 槽车的装卸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并且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程序。

防止溢漏、泄漏和其他安全问题的发生,必须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设备。

6. 在运输过程中,槽车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检查槽车的密封性能、阀门的工作状态、压力表的准确性等。

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

7. 槽车在停放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固的地面,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固定车轮、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止槽车滑动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8. 所有涉及槽车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安全帽等。

必要时,还应提供防爆器材和急救设备。

9. 槽车的紧急停车和故障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必须制定和实施。

所有驾驶员必须了解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能够正确使用槽车上的紧急设备,如消防器材和急救箱。

10.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LPG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他们必须了解LPG的危险特性和操作主要事项,并能够正确应对突发情况。

液化石油气槽车卸车安全操作规程(3篇)

液化石油气槽车卸车安全操作规程(3篇)

液化石油气槽车卸车安全操作规程一、前期准备工作1. 携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手套等。

2. 检查气槽车上的消防设备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如灭火器、泄露探测器等。

3. 确保卸车区域周围没有易燃易爆物品,并进行必要的隔离措施。

二、气槽车停稳并固定1. 找到平稳的停车地点,保持车身稳定,避免在斜坡或不平地面上停车。

2. 使用安全锁或者坚固的支撑物固定车辆,防止车辆滑动或倾覆。

3. 停车时确保车辆离墙壁、建筑物等障碍物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确保卸车区域通风良好1. 打开气槽车上的阀门,将管道的剩余气体释放到通风良好的地方。

2. 避免在封闭、不通风的区域进行卸车作业,以免积累大量气体导致爆炸或窒息。

四、卸车时的操作步骤1. 戴上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2. 检查卸车区域的消防装置和安全设备是否齐全,并确保其可用。

3. 使用合适的工具,轻轻地打开气槽车上的卸装阀门,使气体缓慢地释放出来。

4. 监控气体的泄漏情况,并使用泄漏探测器确保其安全。

5. 保持卸车区域的整洁,避免产生杂物,以免引发意外事故。

6. 在卸车过程中,不要在气体泄漏的附近使用明火或电器设备,以防火灾。

7. 持续监测气体的泄漏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操作。

8. 卸车完成后,关闭阀门并清理卸车区域,确保无泄漏和安全隐患。

五、应急处理措施1. 在卸车过程中如果发生气体泄漏或其他危险情况,应立刻采取应急措施。

2. 建立应急通知机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包括消防部门、救援人员等。

3. 根据危险程度及时疏散人员,并尽量远离泄漏源。

4. 启动消防设备,采取控制措施,如使用灭火器进行扑灭,封闭泄漏源等。

5.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事故现场处理,随时做好记录和报告,以便事后分析和总结。

六、事后处理工作1. 及时清理卸车区域,进行泄漏物质的处置。

2. 检查卸车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并进行维护保养。

3. 完成相关记录和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理措施等信息。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1. 概述液化石油气(LPG)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业和民用领域的清洁燃料,主要用于燃气灶、汽车等方面。

为了保障液化石油气槽车运输的安全,制定了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运输过程中的各项安全工作。

本文将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车辆要求液化石油气槽车的车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槽体材料:槽车槽体应采用合格的高强度材料制成,以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安全阀和温度计:槽车应配备安全阀和温度计,以实时监测槽内气体压力和温度,确保不超过安全范围。

•防火装置:槽车应配备防火装置,包括防火墙、防火泵等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

•液位计:槽车应安装液位计,可以随时监测液体的存量,以便进行合理的运输和储存管理。

•载重量:根据液化石油气的密度和槽体的容积,槽车的载重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3. 驾驶员要求液化石油气槽车的驾驶员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驾驶证要求:驾驶液化石油气槽车的驾驶员需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且需要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持相关驾驶技能的熟练度。

•安全操作要求:驾驶员应具备操作液化石油气槽车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并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定,包括装卸气体、应对紧急情况等。

•驾驶员健康状况:驾驶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可以胜任驾驶液化石油气槽车的工作。

•驾驶员纪律要求: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驾驶和交通秩序。

4. 运输要求液化石油气槽车的运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路线规划:槽车运输液化石油气时,应选择安全且适宜的运输路线,并避开居民区、火灾易发区等敏感区域。

•速度控制:槽车运输液化石油气时,应控制车速,稳定行驶,避免过快或过慢引发事故。

•安全停车:槽车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选择安全的停车地点,避免影响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

•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及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确保现场安全,并及时报警和联系相关部门。

2024年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为保证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以及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1、严禁在液化气站停车场和站内吸烟,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进站。

2、零瓶用户必须持液化气票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整车用户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票证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不得随意停放,以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3、停车场以及液化气站内不得排放液化气和倒残液,不得拖滚、敲打液化气瓶;停车场内不得摆摊设点,修理车辆。

4、凡是拉运液化气的车辆,进站时必须向门卫监测人员提供有效证件,槽车充装应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押运证、从业资格证);拉运钢瓶的车辆应提供(从业资格证、押运证、道路运输证)和液化气票据,不得无证进站和无票进站。

5、凡进出站门口的钢瓶,必须经监测岗位人员清点,核对后方可出入。

6、所有进站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好我站提供的阻火器,佩带好2个以上消防灭火器、危险标志灯具;进站车辆限速不大于五公里/小时;不得将杂物带进站内。

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停放,停稳后必须熄火;严禁在站内检查、加油、调试和修车;严禁随意使用非防暴工具;不允许打开喇叭、开放收录机。

7、充装人员必须穿戴我站提供的防静电服装,用户不得随意进入工作间;进站后必须关闭手机等其他通讯工具。

8、拉运钢瓶车辆的车厢底部必须垫衬木板或胶皮。

钢瓶最多只能装两层需用木板或胶皮隔离,严禁钢瓶碰撞。

9、液化气钢瓶和槽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不得有鼓包变形,部件要齐全完好,检验时间要清晰,不得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钢瓶必须按规定戴好两道橡胶震圈。

液化气槽车的压力表、液面仪和安全阀等附件要齐全完好。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钢瓶或槽车,本站拒绝充装。

10、进站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兰州石化油品储运厂液化气站的各项有关制度,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章违法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本站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兰州石化公司油品储运厂液化气站2024年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化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一、液化气槽车运输管理1、液化石油气的汽车运输应配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熟悉下述安全技术知识:(1)应执行国家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及市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运输的规定;(2)液化石油气的物理化学性质;(3)槽车及盛装液化石油气容器的技术技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以及发生事故的吃力办法;(4)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5)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2、驾驶员在行驶时除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槽车应持有由市劳动局颁发的槽车使用证,并应安全设施齐全,印有色带和严禁烟火标志及具有良好静电导除装置排气管上有火星熄灭装置;(2)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车速行驶;(3)车上应有押运人员;(4)不准拖挂其他车辆,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其他人员搭乘;(5)车上严禁吸烟;(6)通过涵洞、立交桥时,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7)当罐内液化气温度达40°C时,应采取防止继续升温升压措施,把槽车开到阴凉处或喷水降温;3、槽车的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槽车应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和车库内,重车只能停在停车场,不准停放在车库;(2)不准将槽车停放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车站、码头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及有明火地方;(3)雷雨时,槽车运输不准装卸,不准停放在大树下;(4)途中确需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槽车,必须留有一人监护,车辆停靠应注意行人,不要靠近或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5)停放位置应通风良好,十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夏季应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6)途中发生故障检修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明火作业;(7)途中停放超过六小时,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按指定地点停放;(8)重车不得随意停放过夜,若确需停放过夜,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存放,同时派人看管;4、运输途中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时的处置措施:(1)关阀堵漏,切断气源;如阀门失灵,要采取倒罐、降压或用木塞、橡皮软圈紧固等措施,以防止继续泄漏;(2)熄灭火源,防止爆炸;发现泄漏时不准启动车辆,迅速熄灭下风方向和周围的一切火源,设立警戒区,断绝交通,防止其他机动车辆及带火种人员盲目进入泄漏区;(3)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及本单位领导汇报,同时设置警戒线,采取防火灭火措施,并组织泄漏区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5、运输途中因液化气大量泄漏而起火时的处置措施:(1)立即停车,迅速切断气源;对着火罐或未着火罐进行冷却降温、控制压力,利用车上灭火器先进行灭火,防止爆炸,同时应及时现象单位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2)搞好疏散,防止蔓延;对储运液化石油气的槽车、钢瓶,凡有可能的,要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并设立警戒线,严禁火种入内;(4)减压灭火、关阀堵漏;应采取倒罐、排空、降压,同时注意防止产生负压,减少气体供给量,并在减缓燃烧强度的基础上,关阀堵漏,采用各种灭火措施,迅速灭火;在未扑灭火焰之前,不得盲目关阀,避免残留气体形成回火,引起爆燃;二、槽车驾驶员岗位责任制1、驾驶槽车必须符合安全行车规定,并持有有关部门发给的槽车操作合格证;2、驾驶的槽车必须符合国家槽车管理规定,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槽车使用证;3、严格执行车辆例行保养制度,保持车辆完好整洁,漆色完好;凡有故障的车辆严禁运行;出入各站需履行签字手续;4、精心驾驶,保证运行的安全,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车速行驶;中途不任意停车,如确需停车,要有专人把守;5、遵守罐站规定,服从罐站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对位;车辆停稳,拉紧制动将槽车钥匙拔出,不得离开车辆;车辆有华东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块;6、服从装卸人员指挥,未经装卸人员许可严禁启动车辆;7、作业现场严禁明火和修理车辆;8、保障运输安全,及时排除常见故障和对途中突发意外情况的处理,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9、中途不准灌装和随意放气;三、槽车押运员岗位责任制1、押运员必须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2、在出车前必须对槽车的罐体、各管道、阀门、仪表进行认真检查;3、出车前对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现象时不能进行充装;4、保证运输途中押运安全;中途停车必须坚守岗位,不能离开车辆,做好看守工作;5、能熟练使用掌握车上紧急切断装置,排除常见故障;6、槽车驶入罐站门口登记时,应将车上接地链拉起,离开罐站时放下接地链;7、作业前接好安全地线,会同运行工链接气液相胶管,并排净空气;8、鱼油雷击或附近发生火灾,检测发现液化气泄漏,液压异常及其他不安全因素不能充装;9、作业现场严禁烟火,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10槽车检修后初次充装时,罐内含氧需3%才能充装;11装卸结束即关闭有关阀门,当排净软管内剩余液化气后,拆下接地线及气液相软管;12充装完毕认真检查液位及各部分阀门,发现问题须及时排除,确认无误后方可随车离开;。

槽车安全管理制度

槽车安全管理制度

槽车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罐体容积大于1平方米、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汽车槽车。

三、安全管理职责1.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槽车安全管理,对槽车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运输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本制度,做好槽车的安全管理。

3. 槽车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运输和管理,除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和防火的规定。

四、设计1. 设计单位的审批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并需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2. 设计原则槽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维护和检修。

3. 槽车用车辆和底盘(1)活动式槽车用车辆和固定式槽车用底盘,必须符合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汽车产品的有关规定,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2)在汽车底盘上改装半拖式槽车时,必须进行强度和刚度的校验,并应先进行试运行,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制造1. 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资质,并经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2. 制造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3. 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对槽车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槽车安全可靠。

六、检验1. 槽车在出厂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 检验项目包括:罐体强度、密封性、气密性、安全附件、管路系统、电气系统等。

3. 检验方法:目测、试验、测量、分析等。

七、使用1.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槽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槽车安全运行。

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槽车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槽车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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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罐体容积大于一立方米,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汽车槽车。

本规定所指的汽车槽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槽车和半拖式汽车槽车,也包括罐体靠附加紧固装置安放在卡车货箱内的活动式汽车槽车(以下均简称槽车)。

第三条槽车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运输和管理,除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和防火的规定。

────────────┼──────────┤│丙烯│22.0 │├────────────────┼──────────┤│丙烷│18.0 │├────┬───────────┼──────────┤│混合液化│5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22.0 ││石油气│16.5kgf/cm^2(表压)│││├───────────┼──────────┤││其余情况│18.0 │├────┴───────────┼──────────┤│丁烷,丁烯,丁二烯│8.0 │└────────────────┴──────────┘注: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丁烯、丁烷等混合物。

第九条材料选择(1)制造槽车与罐体和承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必须符合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第一机械工业部联合颁布的现行《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的规定。

但制造罐体的钢板,应采用屈服点规定值低于40gf/mm^2的压力容器用钢或锅炉用钢,锻件应不低于现行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一级要求。

(2)采用国外材料时,材料的选用除必须符合该国相应的设计制造规模和材料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取得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

(3)如槽车的装卸管道局部采用耐油橡胶管,其耐压强度应不低于60kgf/cm^2。

第十条强度计算(1)槽车罐体的强度计算以及平盖、开孔和法兰等的设计,可按上述《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进行,但其安全系数应取为nB>3;罐体腐蚀裕度应不小于1mm。

(2)罐体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6mm。

(3)槽体还应根据《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按承受lkgf/cm^2的外压力进行稳定性校验。

(4)槽车总图或罐体部件图上,应分别标明封头和筒体所允许的出厂实测最小壁厚值Smin。

第十一条最大充装量(1)每辆槽车应规定所允许充装的介质和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2)一般情况下,槽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之数值:W:---QV式中:W---槽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V---罐体的实测容积(L);Q---重量充装系数(kg/L),按表2规定。

┌───────┬───────────┐│充装介质种类│重量充装系数,不大于│├───────┼───────────┤│丙烯│0.43 │├───────┼───────────┤│丙烷│0·42 │├───────┼───────────┤│混合液化石油气│0.42 │├───────┼───────────┤│正丁烷│0·51 │├───────┼───────────┤│异丁烷│0·49 │├───────┼───────────┤│丁烯│0.53 │├───────┼───────────┤│丁二烯│0.55 │└───────┴───────────┘特定条件下,如果槽车在一次充装、运输和卸液的全过程中,确能严格控制最大温差不超过30C,则允许按罐体容积的85%进行充装,但此规定不适用于罐体兼作贮罐用的活动槽车。

(3)单车固定或和活动式槽车的满载总重不得超过原型载重汽车的允许满载总重。

第十二条槽车的稳定性校验槽车设计应确定合理的重心位置和轴荷分配,以保证具有可靠的运行稳定性能。

槽车的稳定性校验可参照《机械工程手册》汽车篇推荐的方法执行。

第十三条设计资料的审批(1)槽车的设计资料必须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

(2)试制槽车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须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备案。

(3)经鉴定合格后投入批量生产的槽车,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还须随同技术鉴定书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制造厂的审批槽车制造厂必须具有足够的加工装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审查同意,并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方许制造槽车。

第十五条槽车的试制和鉴定新型槽车,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试制和试验。

试制产品(不应超过3台)须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鉴定合格,并在经过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审查同意、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方可批量制造。

第十六条修改设计的审批槽车的制造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和经过批准的图纸施工。

制造厂如需改变设计(包括材料代用)。

应经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重大的修改并须取得原设计图纸批准机构的批准。

第十七条罐体制造槽车罐体的制造和检验,必须符合本规定和图样的要求。

凡本规定和图样无明确规定者,应遵照现行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和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材料检验(1)制造罐体和承压元件的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2)投料前,应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材料标准的要求,按炉批复验钢板的化学成份和常温机械性能,并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

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

第十九条材料标记的移植原材料下料后,制造厂应及时将材料标记(包括材料牌号、炉号、批号、编号及厚度等)。

或材料标记代号打印移植在每块制造罐体和主要承压元件的材料上。

第二十条焊接试板(1)必须对每台槽车罐体做一块产品纵缝焊接试板,以便进行焊缝性能的检验。

成批生产的槽车,在焊接质量稳定的情况下,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批准后,其产品焊接试板可以少做,但每10台至少做一块。

(2)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或国外材料时,在罐体施焊前必须制备焊接工艺试板,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第二十一条焊接施工(1)承担罐体和承压元件焊接操作的焊工,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现行《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的证书。

(2)罐体的焊接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以及图样的要求。

自动焊对接焊缝的加强高度不应超过2mm。

(3)施焊后,应在焊缝附近的规定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第二十二条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1)罐体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进行。

检查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2)人孔和接管的所有焊缝均必须进行100%的磁粉探伤或者色检验,不得有裂纹和夹层存在。

(3)罐体的对接焊缝,必须经过100%的射线检查合格。

对于有超声波探伤经验的单位,也允许用100%的超声波探伤来代替,但必须同时辅加20%以上的射线复查,射线复查部位应包括焊缝的交叉部位和超声波探伤的可疑部位。

(4)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方法和评定标准按现行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的规定执行。

封头拼接焊缝应按纵焊缝对待。

第二十三条罐体的焊缝热处理(1)槽车罐体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焊后整体消除残余应力热处理。

(2)热处理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罐体变形。

热处理后,罐体内外表面应清除干净,并不得再进行施焊。

第二十四条罐体的水压试验和内容积测定(1)罐体的水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后进行。

水压试验的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试验过程中不得有显著变形,不均匀膨胀和渗漏。

(2)在进行罐体水压试验的同时或以后,进行罐体内容积的测定。

第二十五条安全附件的制造和验收槽车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液泵、阀门、紧急切断装置和灭火器材等的制造的检验,必须符合本规定和各有关规定及标准的要求,并必须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

压力表和液面计还须有计量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

第二十六条槽车的组装和气密性试验(1)槽车的各种附件和管路,在与罐体组装前均须分别进行性能检验或试验,合格后可进行组装。

安全阀必须经过开启压力调试合格,并须进行铅封。

(2)槽车组装后,必须进行整体气密性试验。

试验压力为罐体的设计压力。

试验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整车检验和运行试验(1)每辆槽车必须在制造厂内完成罐体、附件与车辆(或底盘)的总组装,并经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方许出厂。

(2)试制的槽车,制造厂必须对其重心位置、轴荷分配及空载时的最大侧向倾斜角度加以测定,并进行运行试验。

槽车的运行试验在空载和充水的条件下,在硬质路面上至少行驶1000公里。

试验项目包括:行车速度、制动及转弯性能、倾斜爬坡能力、附件性能及车辆稳定情况等。

运行试验后,还必须在充有实际介质的条件下进行一定时间的试用。

(3)批量生产的槽车,在出厂前必须进行整车车体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罐体质量、安全附件、车辆尺寸空载时的最大侧向倾斜角度和出厂文件等。

(4)槽车空载时的最大侧向倾斜角度不小于35℃。

第二十八条槽车铭牌槽车的金属铭牌一般应固定在罐体上,内容包括:槽车型号和名称;充装介质;设计压力(kgf/cm^2);设计温度(℃)容积(1);最大充装重量(kg)车辆满载总重(kgt)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厂名称。

第二十九条槽车的出厂文件槽车出厂时必须带有下列文件:(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使用说明书;(4)槽车总图和主要部件图。

第三十条槽车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槽车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1)底盘(或车辆)的各种附件的合格证明和检验证明;(2)罐体材料的牌号及化学成份、机械性能的复验结果;(3)焊接材料牌号及焊接试验检验报告;(4)焊缝无损检验报告;(5)罐体的焊后热处理报告;(6)罐体的水压试验报告;(7)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报告;(8)整车罐体检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槽车的安全装置槽车的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安全、可靠;各种漆色和标志应明晰、无损。

第三十二条安全阀(1)槽车顶部气相空间必须设有一个以上内装式弹簧安全阀,其排放气体应在罐体上方。

(2)安全阀的设计必须考虑在罐内压力出现异常和发生火灾情况下,均能迅速排放。

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不低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数值:q=1x37100A0.82──r式中: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A--罐体的表面积(m^2)r--安全阀全开压力时介质的汽化潜热(kca1/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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