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干货:上市公司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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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怎么应对虚假陈述诉讼说课

上市公司怎么应对虚假陈述诉讼说课

上市公司怎么应对虚假陈述诉讼说课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其中虚假陈述诉讼是一项颇为严峻的挑战。

虚假陈述不仅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还会对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造成沉重打击。

因此,上市公司了解如何有效地应对虚假陈述诉讼至关重要。

一、虚假陈述的界定与常见类型虚假陈述,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在公开信息披露中,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

常见的虚假陈述类型包括:1、财务造假这是最为严重的一种虚假陈述形式。

公司可能通过虚构收入、隐瞒成本、操纵利润等手段,美化财务报表,给投资者营造出公司业绩良好的假象。

2、重大遗漏未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如重大合同的签订或解除、重大资产的处置、重大诉讼的进展等。

3、误导性陈述虽然披露的信息在表面上是真实的,但通过措辞、表述方式或刻意强调某些方面,而对其他关键信息予以淡化或回避,从而导致投资者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判断。

二、虚假陈述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经济损失一旦上市公司被判定为虚假陈述,需要向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这可能是一笔巨大的开支,严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

2、声誉损害虚假陈述的曝光会使公司的声誉受损,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降低,可能导致股价下跌,融资难度增加,合作伙伴关系受到影响。

3、管理层动荡公司的管理层可能会因为虚假陈述事件而受到指责和调查,甚至面临离职或法律责任,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战略决策。

三、上市公司应对虚假陈述诉讼的策略1、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这是预防虚假陈述的根本措施。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财务核算和审计流程,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流程,对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披露。

2、及时自查和纠正一旦发现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公司应立即启动内部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如发布更正公告、补充披露信息等。

主动纠正错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律责任和声誉损害。

《证券虚假陈述中审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中审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中审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引言近年来,证券市场的繁荣带来了不少利益与机遇,同时也伴随着各种风险与挑战。

其中,证券虚假陈述问题尤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证券虚假陈述事件中,审计人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把关人,其责任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证券虚假陈述中审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分析其责任界定、赔偿机制及完善建议。

二、证券虚假陈述概述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或其相关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故意或因疏忽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误导性陈述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与诚信。

三、审计人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的责任审计人在证券市场中承担着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的职责,其目的在于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证券虚假陈述事件中,如果审计人未能履行其职责,未能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虚假陈述,或者与上市公司共同参与虚假陈述,那么审计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审计人民事赔偿责任界定(一)责任类型审计人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当审计人与上市公司共同参与虚假陈述时,应承担连带责任;当审计人因疏忽未能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虚假陈述时,应承担按份责任。

(二)责任认定标准责任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审计人是否履行了审计职责、是否发现了虚假陈述以及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共同参与虚假陈述的行为等。

同时,还需考虑审计人的专业能力、审计程序是否得当等因素。

五、赔偿机制及实施(一)赔偿范围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具体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等。

(二)赔偿程序投资者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审计人索赔。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事实和证据,判断审计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法院认定审计人应承担责任,那么将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判决审计人进行相应赔偿。

六、完善建议(一)提高审计人专业素质与独立性为提高审计人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其专业能力。

关于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陈述是指当事人故意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误导他人做出错误的判断或决策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虚假陈述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从虚假陈述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虚假陈述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虚假陈述的定义虚假陈述是指当事人故意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误导他人做出错误的判断或决策的行为。

具体来说,虚假陈述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故意隐瞒事实:当事人明知某些信息对他人决策有重要影响,却故意不告知,使他人做出错误的判断。

2.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当事人明知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却故意提供,使他人基于此做出错误的决策。

3. 故意篡改信息:当事人故意篡改信息,使其与事实不符,误导他人做出错误的判断。

4. 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当事人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使他人基于此做出错误的决策。

三、虚假陈述的法律性质虚假陈述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违反诚信原则:虚假陈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2. 违反公平原则:虚假陈述行为使他人遭受损失,违反了公平原则。

3.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陈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4.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陈述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民事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 行政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

五、我国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指南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指南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指的是公司在发行证券时,对投资者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法律行为。

这种纠纷在证券市场中比较常见,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下面就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给出一份指南,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防范这一问题。

一、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判断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是否发生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信息,导致投资者误判;2. 投资者的损失是否与这些虚假信息有直接的联系;3. 公司是否有过类似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套利或操纵市场行为。

如果以上几个条件都具备,那么就有可能发生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1. 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

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公司年报、公告等渠道获取公司信息,以及关注公司业绩、风险报告等内容,及时发现和防范虚假陈述。

2. 提高风险意识。

投资者在交易证券时要保持警惕,不轻信市场传言和炒作,做好风险评估,理性投资。

3. 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投资咨询。

对于不熟悉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可以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投资咨询,避免因为自身知识不足而受到欺骗。

如果发生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投资者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1. 向有关监管机构举报投诉。

投资者可以向证监会、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举报虚假陈述行为,要求监管机构对涉事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2. 寻求法律救济。

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涉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3. 参与集体诉讼。

在一些国家,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集体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涉事公司进行索赔。

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时,投资者需要及时收集证据,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对投资者的损失可能产生严重的影响。

投资者在交易证券时要保持警惕,增强风险意识,及时了解公司信息,避免因为虚假信息而蒙受损失。

如若发生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应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常见抗辩理由

上市公司应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常见抗辩理由

上市公司应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常见抗辩理由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的诚信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

当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时,他们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上市公司在面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时,常常会提出一些抗辩理由。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常见的抗辩理由,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首先,上市公司可能会主张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是无意的。

他们可能会声称,虚假陈述是由于疏忽或者错误导致的,并非故意欺骗投资者。

然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严格的责任。

即使是无意的虚假陈述,上市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这一抗辩理由并不具备合理性。

其次,上市公司可能会辩称投资者并未因为虚假陈述而遭受实际损失。

他们可能会声称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其他因素导致的,与虚假陈述无关。

然而,证券虚假陈述的目的就是误导投资者,使其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从而导致经济损失。

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市公司应当对此负责。

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也不具备合理性。

此外,上市公司可能会主张投资者没有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

他们可能会声称投资者在购买证券之前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充分调查,以避免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

然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绝对的责任。

投资者并不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深入调查,而是应当依赖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也不具备合理性。

最后,上市公司可能会辩称投资者过于迟缓地提起诉讼,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他们可能会声称投资者应当在发现虚假陈述之后的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而不是等到很长时间之后。

然而,由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性质特殊,投资者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收集证据和评估损失。

因此,法律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时效往往较长。

上市公司怎么应对虚假陈述诉讼

上市公司怎么应对虚假陈述诉讼

上市公司怎么应对虚假陈述诉讼?【基本案情】涉诉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014年7月,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和应计未计期间费用,虚增利润,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部分股民据此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诉请公司赔偿。

金杜代理公司应诉。

虚假陈述诉讼通常的争议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争议焦点通常包括: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的认定;基准日和基准价的认定;虚假陈述是否具备重大性;投资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损失金额认定;因果关系认定;系统风险的剔除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自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予赔偿。

反之,如果投资者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或揭露日以后买入证券,或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等,则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由上市公司赔偿。

【案件的切入点】通过认真研究本案材料和原告的主张,金杜认为:本案中原告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的主张不当。

如果正确认定实施日和揭露日,则原告的投资损失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无关,不应由公司赔偿;此外,根据对案涉期间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和公司自身业绩情况分析,以及对公司股价波动与证券市场波动情况的数据分析,原告即使有损失,也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所致,与公司的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以此为切入点提出免责抗辩。

【案例分析】1. 通过厘清法律对上市公司不同公告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同要求,确定本案实施日,并得到法院支持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仅认定了公司存在虚增利润的行为,但没有认定存在该等虚增情形的是指当年年报还是之前的业绩快报。

论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论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咱们来聊聊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这事儿。

证券市场就像一个大集市,里面各种买卖交易。

投资者就好比是去集市上买东西的人,把自己的钱投进去,盼着能有个好收成。

而那些上市公司呢,就像是集市上摆摊卖货的摊主,他们得给大家如实介绍自己的“货品”情况,也就是公司的真实状况。

可要是有摊主虚假陈述,就好比把烂苹果说成是又大又甜的好苹果,那可就坑人了。

现在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啊,就像是一把保护投资者的小伞。

不过这把小伞还不够完善呢。

你想啊,有时候投资者被虚假陈述骗了,就像被人蒙着眼带到了一个陷阱里。

要想获得赔偿,那可得费好大的劲儿。

一方面,投资者要证明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可不容易。

这就像让一个小老百姓去证明一个大公司在说谎一样难。

上市公司有那么多专业的人和资源,他们可以把账目啊、业务情况啊搞得很复杂。

投资者往往只能看到表面的一些信息,等发现被骗了,再去追查深层次的东西,简直是大海捞针。

打个比方,就像你去一个魔术表演现场,魔术师把东西变没了,你要想搞清楚他到底怎么变的,可不容易。

而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有时候就像魔术师的障眼法,投资者要识破并证明可太难了。

再一方面,赔偿的计算方式也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

赔偿多少才合理呢?这就像你去买东西被坑了,你得算出自己到底损失了多少。

可是在证券市场里,股票价格上上下下,影响因素又多,很难准确算出因为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

比如说,一只股票可能因为市场整体行情不好在跌,同时又有公司的虚假陈述在里面搅和,那要分清哪些损失是因为虚假陈述,就像要从一团乱麻里找出一根特定的线一样。

而且啊,很多时候投资者想要打官司索赔,成本可高了。

这就像你为了讨回一点被坑的钱,要花好多钱去请律师、收集证据,还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

这就好比你为了追回一只跑掉的小羊,结果得搭上一群羊,那多不划算啊。

很多小投资者一看这情况,可能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那怎么让这把保护投资者的小伞变得更完善呢?得让投资者证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变得更容易些。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流程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流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就好比一个商家在市场上吆喝着卖东西,把东西夸得天花乱坠,结果全是假的,坑了不少买家。

这时候,股民们可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是可以索赔的,那这个索赔案的流程是啥样的呢?股民得先发现上市公司有虚假陈述的情况。

这就像你在市场里买东西,发现商家吹嘘的功效和实际完全不一样。

怎么发现呢?有时候是公司自己突然爆出来之前的财报有问题,就像一个人突然承认自己之前一直在撒谎。

还有可能是监管部门查出来的,监管部门就像是市场里的管理员,一直在盯着这些上市公司呢。

发现了问题后,股民得看看自己符不符合索赔的条件。

不是所有买了这家公司股票的人都能索赔的。

这就好比在一个骗人的促销活动里,有的人是在知道是骗局之前买的东西,有的人是明知道是骗局还想占便宜去买,那后面这种人肯定不能索赔呀。

在股市里,如果股民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股票,并且在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那才有索赔的资格。

接下来就该收集证据了。

这证据就像是打官司的武器。

股民得把自己买卖股票的记录找出来,什么时间买的,什么时间卖的,花了多少钱,就像记录自己每次在市场买东西的小票一样。

还要找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证据,这可能就得从公司的公告、财报这些东西里去找,也可以关注监管部门发布的处罚决定书之类的,这些都是很有力的证据。

有了证据之后,就可以找律师了。

找律师就像生病找医生,得找个靠谱的。

找那种专门做证券索赔案件的律师,就像找专门看某种病的专家一样。

和律师谈的时候,要把自己的情况一五一十地说清楚,律师会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和证据来判断这个案子能不能做,能赔多少钱。

然后律师会帮着股民准备起诉的材料。

这些材料就像是给法院写的告状信,得写清楚股民的诉求,为什么觉得上市公司应该赔偿,把之前收集的证据都附上去。

准备好材料后就向法院起诉了。

法院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说法来判断谁对谁错。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股民和律师得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怎么应对虚假陈述诉讼说课

上市公司怎么应对虚假陈述诉讼说课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其中虚假陈述诉讼是较为常见且严峻的挑战之一。

虚假陈述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引发投资者的诉讼,从而对上市公司的声誉、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上市公司了解并掌握如何应对虚假陈述诉讼至关重要。

一、虚假陈述的界定与常见类型虚假陈述,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存在不实、误导或遗漏重要信息的行为。

常见的类型包括:1、财务造假:如虚报收入、利润,隐瞒债务等。

2、业绩预测偏差:对未来的业绩做出过于乐观或不准确的预测。

3、重大事件隐瞒或延迟披露:如重大合同的签订、重大诉讼的发生等。

二、虚假陈述诉讼的影响虚假陈述诉讼一旦发生,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多方面的:1、声誉损害:严重影响公司在市场中的形象和信誉,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

2、财务负担:可能需要支付巨额的赔偿款,增加公司的财务压力。

3、股价波动:引发股价大幅下跌,影响股东权益。

三、应对虚假陈述诉讼的前期准备1、建立内部监控机制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制定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审查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2、培训与教育对管理层和相关员工进行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3、保留相关证据对公司的决策过程、信息收集和披露流程等进行详细记录,以备诉讼时使用。

四、应对诉讼的策略1、及时回应一旦收到诉讼通知,应立即公开回应,表明公司对问题的重视和积极处理的态度。

2、组建专业团队包括资深律师、财务专家等,共同评估案件的风险和可能的结果。

3、自查自纠对涉诉的虚假陈述问题进行内部调查,确定责任人和问题的根源。

4、与监管机构沟通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争取获得监管机构的理解和支持。

五、诉讼中的应对技巧1、证据收集与整理全面收集对公司有利的证据,如相关的文件、邮件、会议记录等。

对证据进行分类和整理,形成清晰的证据链。

2、辩护策略的选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如否认虚假陈述、主张免责事由等。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知识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知识在上市公司的世界里啊,有时候就像一个大舞台,各种角色在上面表演。

可有些公司呢,却玩起了虚假陈述的把戏,这就像演员在台上说瞎话,可把投资者们坑苦了。

这时候,虚假陈述纠纷调解就登场了。

咱们先得知道啥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简单说呢,就是上市公司说了假话或者隐瞒了重要的事儿。

比如说,公司虚报自己的盈利情况,本来没赚那么多钱,非要说赚了好多好多,这就像一个人本来只有一百块钱,却对外说自己有一千块钱。

这让那些看了公司报告后决定投资的人就像被蒙着眼睛走路,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了。

那如果遇到这种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投资者有苦说不出啊。

这时候调解就像一个和事佬,想办法让双方能好好解决问题。

调解这个事儿呢,不是去偏袒谁,而是要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办法。

在调解的过程中啊,投资者得拿出证据。

这证据就像战士手里的武器,没有证据,光说公司虚假陈述可不行。

比如说,投资者要找到公司发布的那些假的财务报表啊,或者能证明公司隐瞒事实的文件之类的。

这就好比你说邻居偷了你家东西,你得有证据看到他进你家拿东西了吧。

对于上市公司呢,在调解的时候也得诚实点。

不能再继续耍心眼儿,要是继续隐瞒或者说谎,那这调解肯定是没法好好进行的。

就像两个人吵架,一方要是一直不讲道理,那这架永远也吵不完。

调解的地方也很重要。

有的是专门的金融调解机构,这些机构里的人就像老中医,专门看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这种病。

他们有经验,知道怎么去调和双方的矛盾。

还有的时候呢,监管部门也会参与到调解中来,这就像有个大家都信服的长辈出来主持公道。

再说说赔偿的事儿吧。

如果确定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了,那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肯定得赔偿啊。

这赔偿的计算就像算账一样,得算清楚投资者因为这个虚假陈述到底损失了多少钱。

不能多算,也不能少算。

比如说,投资者因为相信了公司虚报的盈利情况买了股票,结果股票跌了,那这跌的部分,再加上一些其他相关的损失,都得算进去。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遇到这种事可不能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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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干货:上市公司应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点
文/邱琳田古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影响
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并进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事实;
2.上市公司被处罚的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
3.投资人的交易行为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4.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损失因果关系。

而最高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在2015年底发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下称《商事审判问题》),专门指出证券案件审理在程序、实体方面均因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而面临变化。

面对变化,本文拟就上市公司的应对要点进行提示。

一、证券虚假陈述事实将可能由人民法院自行、主动认定。

1.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事实的认定依赖于行
政或刑事前置程序。

《证券法》第19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文件规定了对虚假陈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刑法》第160条、第161条规定了虚假陈述刑事责任。

在证监会、财政部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上市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受到法院刑事判决后,人民法院即可据此认定上市企业证券虚假陈述事实存在。

2.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证券虚假陈述事实将可能由人民法院自行、主动认定。

2015年5月立案登记制实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受理不再以经过行政处罚和生效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可能需要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证据及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自行认定上市企业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尽管如此,迄今为止,司法实践中尚未现未经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人民法院径行、主动认定上市企业成立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案例。

二、若虚假陈述信息不具有“重大性”,则不符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一)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均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

1.《规定》为民事赔偿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虚假陈述针对“重大事件”作出。

《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对比《规定》第17条: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亦明确指出,《规定》所规制的行为内容应针对“重大事件”而实施,对非重大事件的陈述因其不足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及市场交易价格,不至于造成投资人损害。

这实际要求法院以独立于行政监管机构的意志,就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进行司法审查,即便上市企业被行政处罚,亦不当然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2.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司法实践亦要求法院审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要素。

立案登记制实施前,法院可以认为“重大性”问题已在前置程序中审查,而在民事审理中当然认定。

随着证券市场日益成熟、法院审判经验逐渐丰富,以及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要求必经前
置程序,则法院必须在审理中对“重大性”问题作出判断。

杨临萍庭长也在《商事审判问题》中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面对这一变化……在实体方面要正确理解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证券
侵权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特殊的质的规定性。

重大性,是指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决定的可能影响,其主要衡量指标可以通过违法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来判断……侵权行为不具有重大性……时,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考察虚假陈述行为对上市企业股票交易量以及股价产生
的实质影响,判断虚假陈述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

比对因素主要在于:1.虚假陈述实施日前后、更正日/揭露
日前后,股票交易量比较;
2.股价走势与大盘指数横向、纵向比较;
3.股价走势与同行业其他个股价格走势横向、纵向比较。

若比较结果为,上市企业股票交易量、股价走势始终保持一贯性,尤其考察实施日后10个交易日内及更正日后10个交易日内,本应是交易量、股价对虚假陈述及更正公告反应最为敏感的时段,如果上市企业股价仍与大盘指数及同行业股价走势基本保持一致,则可以判定,虚假陈述行为未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实质影响,从而认为该虚假陈述信息不具有“重大性”。

三、若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投资决定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则不符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影响投资者作出股票投资决定的因素具有多样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仅为其中一种因素。

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主要因素包括: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状况变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变化,行业发展规划变化,银行利率影响,通货膨胀影响,投资者心理因素等等。

(一)从宏观角度,如前所述,若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上市企
业股价与大盘指数及同行业其他个股股价走势基本一致,则客观上虚假陈述对整体投资人的投资决定不可能产生影响。

(二)从微观角度,考察具体投资人的投资详情,观察其操作
股票交易是否受到虚假陈述行为影响。

区分以下阶段考察投资人股票交易情况,可帮助明确判断交易因果关系是否存在:1.实施日以前投资人的股票库存情况;
2.实施日至更正日/揭露日期间投资人股票交易情况;
3.更正日/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投资人股票交易情况。

举例:
上市公司A做出了诱多型虚假陈述。

投资人甲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一年间通过多笔买卖最终持有A公司库存股票20
万股;实施日至更正日期间(假设为15个月),投资人卖出1万股,买入2万股,且购买时间为实施日后第14个月;
更正日后,投资人继续买入4万股。

分析上述案例,可得出如下结论:1.A公司的诱多型虚假陈述并未引起投资人甲的敏感反应,一是表现在实施日后相当长时间内未有买入行为,二是表现在实施日至更正日期间投资人降低了增持幅度,交易活跃度下降。

2.投资人甲在A公司实施诱多型虚假陈述后,首笔交易即为卖出操作。

3.投资人甲在A公司就虚假陈述行为发布更正公告后,继续进行买入操作。

可见,投资人甲并非谨慎、密切关注上市公司资讯并及时作出响应的理性投资者,其投资决定客观上未受虚假陈述行为影响,亦未对虚假陈述内容享有信赖利益。

如果投资人怠于关注上市企业资讯,何来依据上市企业陈述内容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若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之间不存在损失因果关系,则不符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一)当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决定之间无因果关系,则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之间当然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一旦法院认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与投资人的投资决定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亦可能因市场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所致,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1.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可能成为导致投资人出现投资损失的核
心因素。

2007年5月30日,时任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系统风险”作出界定,指由于汇率、利率等金融政策、国内和国际的突发事件、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动等所引发的系统风险,是整个市场或者市场某个领域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投资者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

系统风险若确实对整体市场造成影响,必然体现在大盘指数或板块指数中。

2.对“其他因素”的界定。

《规定》第19条第(四)项提出的“其他因素”,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含义:
1)行业风险。

例如,2012年底发改委对风电行业推行“低电压穿越”的国家标准,强制要求风电行业施行。

此举由于大幅提高了技术难度,风电行业整体面临洗牌,销售业绩一路下滑,直观反映为风电板块股价走低,全行业难以避免。

2)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存在固有商业风险,其运营情况,合同订立、履行、解除情况,债权债务情况,重大诉讼仲裁,新闻媒体正、负面报道等因素都会影响股价变化。

例如企业发布前一年财务报告如果为预亏状态,或者企业披露其涉及的大额诉讼、仲裁案件,都会降低投资人信心,并反映为企业股价波动。

而以上列举的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均属于《规定》第19条列举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股票市场风险极高,投资人一旦投资股票,就不再是简单的普通商品交易参与者,而应具备理性特质,有义务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应有的关注,不仅包括大盘股指、行业走势,也包括上市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更应关注上市企业自身运营等情况。

综上,上市企业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面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后司法实践发生的变化,正确理解适用杨临萍庭长讲话精神,从四个构成要件着手逐一击破,是上市企业正确应对此类诉讼、维护自身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实习编辑/张雨为无讼投稿
/tou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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