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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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制度选择及其完善

《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制度选择及其完善

《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制度选择及其完善作者:王婧来源:《发展》2018年第10期个体工商户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工商户在我国获得了长足发展。

《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内涵界定不清、体系架构不足等问题,不合理的立法与制度设计偏离了个体工商户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需求。

改革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制度,首先应准确定位个体工商户制度的价值和功能范围,并明确个体工商户制度的立法方向以完善个体工商户制度。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点《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继承了《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规定自然人在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登记并从事工商业经营就构成了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是由自然人注册成立的,但其可以起字号,以显示与作为其设立人的自然人的差别,但是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被包含在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中,其产生更多的是出于一种工商、税收等行政管理方便的需要,具有从事特定商业行为的资格。

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个人独资经营且具有营利性;二是主体资格的特殊性。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公民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成员共同经营;三是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律人格。

二、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属于特殊的经济群体,在对个体工商户制度进行研究之前,首先要对这类经济群体的历史形成和发展变化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

(一)萌芽阶段我国的个体工商业是一种比较传统的经济形式。

据统计,解放初期全國就已存在大量的个体工商业者,当时的个体经济占据整个国民经济近90%。

1956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个体工商业者的数量锐减,在改革开放中又得到重生。

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内涵,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要保护个体经济。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26条真正明确了其定义,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

2017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民法大纲变动内容参照钟秀勇对《民法总则》的解读。

内容如下:《民法总则》之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1条—第12条)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13条—第25条)第二节监护(第26条—第39条)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40条—第53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54条—第56条)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57条—第75条)第二节营利法人(第76条—第86条)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87条—第95条)第四节特别法人(第96条—第101条)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102条—第108条)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09条—第132条)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33条—第136条)第二节意思表示(第137条—第142条)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43条—第157条)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158条—第160条)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61条—第164条)第二节委托代理(第165条—第172条)第三节代理终止(第173条—第175条)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76条—第187条)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条—第199条)第十章期间计算(第200条—第204条)第十一章附则(第205条—第206条)《民法总则》最重要的考点讲解一、期间的计算规则(一)《民法总则》之规定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考民法基础知识:个体工商户

司考民法基础知识:个体工商户

司考民法基础知识:个体工商户
司考民法基础知识:个体工商户。

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法,必须及早复习,在这里法律教育网小编送上民法的基础知识内容,方便大家开始新一年的复习。

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其有如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此处的“户”,不是在户籍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工商管理上的管理单位。

2.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3.须依法登记。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并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5.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1、无论个体工商户还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只要是个人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2、以家庭名义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虽然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投资经营或者其经营收益为家庭成员分享,这种情况应视为家庭承包经营,对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4、如果是夫妻,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或者承包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收入,其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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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笔记孙鹏

民法总则笔记孙鹏

民法总则(孙鹏)第一章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一、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1、财产之分类(1)a、有形财产b、无形财产(2)a、积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能发生正面价值b、消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构成不利总合财产: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结合起来所呈现出的财产状况。

2、在民法上称之为“财产”的财产的属性①有用性(实用性):并不要求具有价值(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如土地。

②稀缺性:并不是诸人见之有份,人对之有追逐的动力。

③可控性:那些人类生产力无法控制的东西不能成为法律的财产。

④外在性:财产原则上...应存在于人体之外。

例外:遗体的捐赠,遗体便成为了财产,但这种情况下不能够违反公序良俗。

而且当义务人临时决定不履行对权利人的承诺时,不能强制其履行。

3、财产关系的分类①静态的财产关系:a.所有关系。

.b.占有关系。

.②动态的财产关系:a.分配关系(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国家参与国民经济,商品交换关系分配的财政税收)b.财产继承关系c.亲属间的抚养关系d.因国家征收、征用等形成的财产关系③二者的联系:静态财产关系是动态财产关系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动态财产关系的目的与归属。

民法要调整财产关系,但不是调整所有财产关系,而只是那些主体平等的财产关系。

(二)人身关系:1、与人密切联系,不可分割而且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是与财产关系本质的区别,但它存在间接的经济内容)Eg:若花上5万元,要求别人卖你一条腿(1)一般意义上人身关系可能发生的财产关系:a、财产继承b、人身关系受到防碍,人身受到伤害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

(2)人格商品化——不是对人格的践踏,而是体现了人格的价值。

Eg:明星代言产品——明星商品化权的实现。

(3)商事人格权——法人的名称、名誉等2、人身关系的类别:人格关系:建立在人格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商笔记(法律考试必备)

民商笔记(法律考试必备)

第一章民法通则本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一般在10分左右,是比较重点的章节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认定。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识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具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3、自然人的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地迁出后至迁入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4、监护制度:弥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为能力上的不足,保障他们合法权益谁来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亲属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监护人有哪些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的权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第二章商事主体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是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 依法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设立程序、条件等。

2. 独立财产:商事主体应当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独立的责任。

4. 从事商事活动:商事主体应当从事商事活动,包括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金融服务等。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商事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分类:1. 按照组织形式分类:(1)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2)法人: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

2. 按照经营范围分类:(1)制造业: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

(2)批发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3)零售业: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4)服务业:从事金融服务、餐饮服务、旅游服务等行业的企业。

三、商事主体的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包括以下步骤:1. 确定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设立商事主体前,应当明确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

2. 确定组织形式:根据经营范围和设立目的,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3. 准备设立文件:包括章程、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

4. 办理登记手续:将设立文件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 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营业执照。

四、商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商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策略、管理方式等。

(2)收益权:商事主体有权享有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3)名称权:商事主体有权使用其名称。

2. 义务:(1)依法纳税: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纳税。

(2)保障消费者权益:商事主体应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遵守法律法规: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五讲②)

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五讲②)
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农村承包经营户(集体经济)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
记手续方可成立。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5.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
营活动。

3.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承包合同。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基于合同的一定是债权吗?(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举例1:甲乙是夫妻,是分别财产制。

个体工商户甲欠丙10万元无法清偿。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私人所有权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私人所有权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私人所有权。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私人所有权是私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与过去法律规定的个人所有权有区别:
区别之一,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不仅是自然人个人,还包括私人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还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私有法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区别之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限于生活资料,私人所有权客体不限于生活资料。

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不仅规定了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而且还规定了私人财产的其他表现形式和财产来源,包括私人的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还规定私人依法可以独立出资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客体及法律禁止成为私人所有权客体的以外的物,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为了宏观经济调控,对某些领域的经济禁止私人经营,实际上也是对私人所有权客体的限制。

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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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个体
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
即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处的“户”,不是在户籍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工商管理上的管理单位
2、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
依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3、须依法登记
个体工商户资格须经登记程序取得。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经户籍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即为个体工商户
4、个体工商户业主须亲自经营
他们虽然可以请3-5个帮手,或者带1-2名学徒,但并不雇工。

这一特点,使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区别开来,后者可以雇工8人以上
5、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这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姓名属于人身权,字号属于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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