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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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

浅析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

地震和 海 啸等 巨灾皆属于 除外 责任。当巨灾风 险发 生后 , 巨灾保险不 能将
巨灾风 险 进行有 效分 散 , 而导 致 巨灾 保险 的赔 付过 高。另外, 从 再保 险是 将 巨灾 风 险转 嫁 出去 的 传统 方 法 , 巨灾 需要 再 保险 的 大 力支 持 , 以便 分 散 巨灾 风险 , 从而 减少其 对受 灾地 区的 冲击 。 ,9 5 墨西哥 大地 震 , 如 18 年 18 年吉 尔伯 特 飓 风 的赔 偿 责 任 在很 大 比倒 上都 是 由再保 险 公司 清偿 98 的。 国巨灾 风 险的 赔 付率较 高 , 再保 险市 场发展 时 间又 比较短 , 我 而 市场
国国民的 防灾 防损 意 识薄 弱 , 总认 为 , 巨灾 损失 的补 偿是 政府 的 事, 灾后
保 险公 司凭借 着 在核 保 、 赔 和定 价 等方 面的 技 术优 势 , 以为 巨 核 可 灾 风 险管 理提 供 更好 的技 术保 障 , 以建 立 巨灾风 险管 理机 制离 不开商 所 业保 险公 司的 积极 参与。 具体 着手 以下几个 方面: 1 保 险公司应 大 力研发 巨灾 风险 的 保险 产品 。 , 产保 险可 以开 、 如 财 发 专 门针对 巨灾 风险 的新 型保 险 产品 ; 人寿 保险 可以 开发 巨灾风 险 意外 伤 害保 险产品 。 2 不同 的险 种 采用 不 同的 运 作模 式 。对于 企 业财 产 巨灾保 险 可以 、 采 用以 商业保 险 为主 、 府 为辅 的模 式 。 对 于家庭 财 产 巨灾保 险 则可 政 而
险 产品

当前我 国 巨灾 风险 分散 机制 的局 限性
( ) 府补 贴和 社会 救助及 其局 限性 一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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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分配与权益调整

风险社会中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分配与权益调整

第13卷第3期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3,No.32011年6月J.of Wuhan U ni.of Sci.&T ech.(Social Science Edition)Jun.2011收稿日期:2010 11 01风险社会中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分配与权益调整赵 洲(巢湖学院经济与法律系,安徽巢湖238000)摘要:在风险社会中,自然灾害的发生与人类活动具有各种复杂的关联性,同时,自然灾害往往破坏了人类社会正常运行所依赖的基础和条件,而传统的法律体系不足以应对,需要确立风险损害分配和权益调整的新原则和制度。

对此,本文运用既有的法理和制度,结合风险应对所需要的目标和策略,以推导构建出风险社会中应对自然灾害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就自然灾害下的房地产权益而言,土地用益物权并不随着房屋的毁损而当然消灭,应根据灾后的土地用益功能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相应的处理。

同时,根据自然灾害的不同情形,国家和民间社会等相关方需要在灾害预防、保险机制和恢复重建等方面承担在风险社会中的应有责任,以恢复风险社会正常运行所依赖的基础和条件。

关键词:自然灾害;风险社会;损害分配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 3699(2011)03 0324 08随着自然灾害和人为风险损害的日益增多与频繁发生,现代社会的高度风险问题在西方社会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西方著名的社会理论家贝克、吉登斯、拉什和卢曼等人的开创性研究逐步构建了系统的风险社会理论,贝克认为,短缺社会的财富分配逻辑已转向晚期现代性的风险分配逻辑。

如何分析、化解或应对现代社会日益严重的风险及其损害问题已成为西方社会理论的重要研究领域。

相比较而言,法学一般是研究社会常态下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构建和调整,尚未对风险社会进行系统的总体分析和理论构建,因而不能有效地应对和调整各种重大风险所造成的法律关系及其蕴含的利益的严重扭曲与改变。

近年来,全球频发的自然灾害给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自然灾害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

论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析

论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析

论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析[论文关键词]巨灾风险再保险资本市场[论文摘要]2004年发生的印度洋海啸,2007年我国发生的几十年不遇的雪灾,将低概率的巨灾问题推到了全世界关注的前沿。

尽管这些灾害发生概率极低,预测难度大,但一旦暴发,总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成立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不但能够增进全社会和谐稳固进展,凸显出保险的“社会稳固器”作用,还有利于保险业良好社会形象的成立,极大地推动保险业的全面健康进展。

据瑞士《Sigma》杂志报导,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不管是全世界巨灾的数量仍是其破坏程度都呈上升趋势。

从 1988年起,除1993 年和 1997 年外,全世界自然灾害年度损失都在100 亿美元以上。

2001 年,仅美国“9 11”事件就致使 300多亿美元的直接损失。

再到 2004 年年末的印度洋海啸,据全世界最大的再保险商慕尼黑再保估量,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 亿欧元,对东南亚国家的旅行业造成的潜在经济损失更是无可估量。

近十年来,中国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以后的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严峻的国家。

据联合国统计资料,上个世纪全世界五十四个最严峻的自然灾害中,有八个发生在中国。

民政部有关资料说明,中国每一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亿至 600亿元人民币,天天都要因此损失 1亿多元人民币。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许多自然灾害仍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成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其重要。

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巨灾风险一般是指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幸免且危害专门严峻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

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自然灾害损失最为严峻的国家之一,我国 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人口、75%的工农业产值,散布在气象、地征、地质和海洋等灾害严峻的地域,灾害对社会经济进展的制约阻碍超级严峻。

我国南部洪涝灾害较往年偏重,而伴随着洪涝灾害又发生了局部性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局部地域如海南、云南、内蒙古中西部、宁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灾为最近几年所罕有;台风登岸多,时刻、地址比较集中,造成损失较大。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近年来,我国农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巨灾风险,如自然灾害、疫病等,给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我国需要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本文将从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分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1. 频发性:我国地处东亚季风带,自然灾害频发。

每年都会有台风、洪涝、干旱等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损失。

2. 多样性: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多样,包括自然灾害、疫病、气候变化等因素。

3. 区域性:不同地区受到的农业巨灾风险程度不同,北方地区更容易受到干旱的影响,南方地区更容易受到洪涝的影响。

4. 形成性:很多农业巨灾风险是长期形成的,由于气候变化等因素,会对农业生产造成长期影响。

以上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需要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和区域性。

二、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和研究。

1. 政府层面的支持: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推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

2. 保险机制的建立:农业保险是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农民购买农业保险,提高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3. 农业科技的支持:农业科技的发展可以帮助农业生产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减少农业巨灾风险。

4. 风险管理工具的完善: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担、应急预案等。

5. 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管理工具。

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只是第一步,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其效率。

1. 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完整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制度体系。

2. 技术支撑:农业巨灾风险分散需要依赖科技手段,需要不断提升科技水平,提高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3. 信息共享:建立起农业巨灾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方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关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思考

关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思考

关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思考说到农业保险,说得简单一点,就是在天灾人祸一来时,咱们能有个“避风港”。

就像你在大雨来临前,赶紧把衣服和贵重物品收进屋里一样,农业保险就是给农民朋友们的一种“安全网”。

但是呢,天有不测风云,谁能保证没个大灾大难呢?这个时候,保险就成了大家的救命稻草。

可问题来了,万一灾难来了,谁来承受这个风险呢?如果只靠保险公司自己,可能也扛不住。

于是,就有了大灾风险分散的想法。

哎,咱们常说的“众人拾柴火焰高”,其实也能用在这里。

先说说农业保险是怎么回事。

大家都知道,农民辛辛苦苦一整年,等着收成,结果一场洪水、一阵干旱,或者一场霜冻,直接把地里的一切都给毁了。

这可怎么办?有了农业保险,就能拿到一些赔偿金,至少不至于因为这一场灾难,连饭都吃不上。

可保险公司能一股脑儿地赔这么多钱吗?显然不能。

毕竟,要是一个大灾年,农民们都去报损失,保险公司根本没有能力赔得起。

怎么才能让这一笔大灾的风险,分摊得更均匀、更公平呢?嘿,这就是风险分散机制登场的时候啦。

就像你去买彩票,大家都买了,中奖的几率虽然小,但因为参与的人多,大家的压力就不那么大,反而能相对轻松地承担起这点风险。

农业保险中的风险分散机制也是这么个道理。

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区域、甚至不同国家的农险,形成一个互助、共担的网络,大家都分担一点,最终让每个人的风险都变得更小,损失也能减少。

可能有人会想,农民的风险该由谁来承担呢?这也没那么简单。

相关部门、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甚至是农民自己,都得在这个“大锅里”搅一搅,大家一起想办法。

相关部门就像个大哥哥,帮忙搭把手,提供一定的补贴或优惠,尤其是在一些特别灾难性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呢?自然得有钱、有能力,不然他们也不敢做这种赔付的买卖。

但农民也得懂得怎么保护自己。

就像咱们平时的健康险一样,不是等病了才去看医生,而是要提前做好预防,买了保险才能让损失减少到最低。

而这一切的关键,就是建立一个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风险分散机制。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我国农业巨灾风险越来越大,受灾面积日益扩大,因此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拥有广阔的农业耕地,农业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保障我国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农业巨灾与风险分散机制的概念农业巨灾是指罕见的气象、地质、生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

农业巨灾一旦发生,会对农作物、农产品以及农村经济带来严重的破坏与损失,会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农业巨灾的防范和应对显得尤为重要。

风险分散机制是指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使得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减轻。

在农业方面,风险分散机制可以帮助农户和农业经营者降低灾害的损失,提高抗灾能力,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目前,我国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我国的农业巨灾风险意识还比较薄弱,许多农户和农业经营者对于农业巨灾的防范和应对并没有足够的重视。

我国的农业保险体系还比较不完善,农业保险的普及率和保障范围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的救灾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为受灾农户提供援助。

我国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亟待加强和完善。

1. 提高农业巨灾风险意识为了加强我国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首先需要加强全社会的农业巨灾风险意识。

政府、媒体、学校等各方面应该加大对于农业巨灾风险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农户和农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农业巨灾的风险。

2. 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我国的农业保险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应该鼓励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和推广农业保险产品,提高农户和农业经营者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参与率。

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吸引更多的农户参与到农业保险中来。

3. 完善救灾制度在农业巨灾发生之后,政府应该及时、有效地为受灾农户提供救灾援助。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我国农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往往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

农业巨灾对农民
的生产及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导致农业发展的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

建立一个农业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于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指通过合理的规划和措施,将农业巨灾风险进行分散,降低
损失程度的机制。

它包括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个层面。

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需要政府的参与和引导。

政府可以制定相
关的政策和法规,对农业灾害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应急援助,
补贴农民购买农业巨灾保险等。

政府还应加强农业科技研发,推广使用抗灾物种和抗灾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的抗灾能力。

在地方层面上,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需要农民组织和个体的参与。

农民应加
强组织,建立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通过规模经营和资源整合来降低
农业巨灾风险。

农民还应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生产和管理水平,增强自身的防灾能力。

农民还可以通过多元化经营、跨区域农业投资等方式分散农业巨灾风险,避免单一农产品
的种植带来的巨灾风险。

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市场机制。

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提供农业巨灾保险,将农民的风险进行分散,降低农民的损失。

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市场,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交易,增加农民的收入。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一、绪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我国来说更是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农业生产存在着多种自然灾害的风险,例如干旱、洪涝、风灾等,这些灾害可能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引发巨灾。

建立健全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于保障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和影响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受气候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农田广泛分布,其灾害可能造成规模庞大,影响范围广泛,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

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主要包括:影响范围广、造成损失较大、对农业生产影响深远等。

2. 农业巨灾的影响农业巨灾会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导致粮食产量下降、农产品价格上涨等一系列后果,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农业巨灾还会对农民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增加农民的贫困风险,加剧城乡差距,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理论基础1. 分散机制的概念风险分散是指将风险通过不同的方式或渠道分散到不同的个体或组织中,以减轻整体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是风险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就是通过多种方式来减轻农业巨灾风险的冲击,降低损失的程度。

2. 理论基础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保险理论的支持。

保险机制是传统的风险分散方式,它能够通过合理的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来减轻农业巨灾风险的冲击,从而减少损失的程度。

另一方面是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

国家可以通过各种政策手段来引导和支持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如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推动风险保障体系建设等。

1. 现状目前,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包括农业保险和国家政策两方面。

农业保险是目前广泛采用的风险分散方式,主要包括农户多方参与、国家补贴和商业保险机构等多种方式。

国家政策包括国家对农业巨灾风险进行定价、监管和引导,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等多种政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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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浅议1自然灾害风险特点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自然灾害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发生频率低。

一般灾害事故在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为几十次,而自然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

因而在理论上损失概率分布属于“厚尾分布”,即尾部数据或极端数据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而其参考对象一般是正态分布。

因此,相对于正态分布来说,有更厚的尾部以及更尖的峰是厚尾分布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预测更加困难。

(2)损失严重。

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一般认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会随着灾害自然强度的增加而成指数型上升,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和日益集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越来越严重。

给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

以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为例,这次地震给日本经济带来16万亿~25万亿日元的经济损失(约1850亿~3080亿美元),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 3.6%~6%。

(3)偶然性。

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

即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与否、何图3自然灾害风险的“厚尾分布”时何地发生、损失大小都难以预料,其突发性和极端性使得很难观测和获取损失数据和样本信息,使得人们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如地震的发生就很难准确地预测。

(4)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

普通风险通常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风险个体,但当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将会造成在同一时间或时段内,大范围、大面积、大量风险个体相同或相似的严重损失。

这时,自然灾害风险个体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也就是所谓的“风险累积(accumulationofrisk)”。

因为风险累积,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同一区域内大量个体同时出现风险,不满足个体损失分布相互独立的要求,真实损失偏差往往大于三个标准差,这种高度相关性使风险个体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

因而,“损失积聚”被认为是自然灾害风险的一种重要特征。

这也是造成上述自然灾害损失严重性的主要原因。

保险的本质是将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转移,并通过风险分散来实现这一目的。

而保险只能在可保性的限制范围内运作,因此自然灾害风险若通过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可保性分析是其核心。

下面重点探讨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

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2.1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在保险经济学文献中,对风险的可保性有大量的研究。

对于一般风险而言,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主要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

保险经济学大师卡尔H.博尔奇(KarlH.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

(3)损失概率与大小的模糊性(ambiguity)。

斯科特E.哈林顿(ScottE.Harrington)和格雷戈里R.涅豪斯(GregoryR.Niehaus)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

(2)逆向选择。

(3)道德风险。

休斯顿于1964年提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

(2)风险必须是纯粹性风险。

(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

(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

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

(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

(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

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巴鲁克柏林(BaruchBerliner)的基础上,分别从保险统计与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见表1。

2.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显而易见,对于“风险/不可确定性、损失事件、最大损失、平均损失、损失频率、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标准,自然灾害风险均不满足。

(1)自然灾害风险的突发性不满足风险的可测性标准。

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统计上难以做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存在模糊性。

罗宾M.霍加斯(RobinM.Hogarth)和霍华德昆路德(HowardKunreuther)通过问卷式调查,研究了保险精算师在针对模糊概率与非模糊概率时做出的不同决策,结果表明,当风险是模糊的时候,精算师制定的保费远远高于非模糊的风险,则计算出保费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时的价格。

(2)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不满足损失事件相互独立性标准,地震、洪水、风暴潮等会影响十分广大的地区,可能使几个省(市)、数亿人同时受到不利影响。

(3)从最大损失和平均损失的角度来看,世界每年平均自然灾害损失达数百亿元,自然灾害风险产生的损失是全球保险业难以承受的。

损失的严重性不满足的最大损失是可负担以及平均损失适中的标准。

(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频率较低,也不符合频率较高的标准。

(5)从保险统计精算的逆选择因素考虑,在私人保险市场中,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

可以预料,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地区的人们不愿意购买,使得保费按照高风险地区的风险制定,又进一步将低风险地区的人们赶出自然灾害保险市场。

同时,道德风险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生不利影响。

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后,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进行风险防范,而因为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后很难确认并且损失数额有可能被夸大。

2.3采用数量方法,通过对自然灾害风险成本的测算分析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保假设:H为自然灾害灾害强度因子、F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V 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

显然,D=H×V,而EPL=D×IV。

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

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坏的年份)。

因此,PT=P+Exp+U+R+P股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T可能很大,自然灾害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

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3市场-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拓展历史上存在许多曾经被认为无法保险的风险在后来也找到了解决的方法。

①在卡尔H.博尔奇所举的关于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对那些没有经验记录来估算损失,而且一旦出险损失巨大的标的也能很好的承保。

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险同样没有任何历史损失数据,却同样早就存在,并于17世纪后在英国伦敦得到了稳定发展。

他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约,那么合同中的风险就可以定义为可保风险。

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自然灾害风险或通过批单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理论无法解释。

可见,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从技术层面上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保风险标准。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缺乏损失记录,损失严重,严重的逆向选择等只是自然灾害保险在市场上难以运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场角度下的可保风险雅菲和拉塞尔指出自然灾害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要保持大量的流动资本,而制度因素(会计准则、税收等)却制约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

保险公司不仅要解决时间风险,还要解决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自然灾害保险支出的匹配问题。

现代自然灾害保险的主要问题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自然灾害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

因此,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

以Arrow-Borch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

风险将会集中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也即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

由此可见,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改进。

即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3.2社会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风险社会效用所指向的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等。

例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一项风险事件本身是合法的风险且法律上也允许转移的时候,才被视为可保风险,风险转移必须要遵循监管的框架。

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做出的,它能够以多种方式实施。

我们将实施的基本类型分为禁止、提倡和参与。

其中,参与依据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

政府可以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加以禁止,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可以对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大加提倡,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某些国家的自然灾害保险;甚至可以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

从自然灾害风险本身的性质来看,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干预自然灾害保险市场。

比如,美国很早就发起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其加利福利亚、佛罗里达等各州也都建立起州政府支持下的地震或飓风自然灾害保险计划。

在欧洲,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构建起政府与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管理体系。

因此,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具有强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同精算标准相冲突,也以其为准。

3.3市场-社会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可保风险”的拓展显而易见,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本应被排除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外。

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问题的特殊性,现实中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问题公共选择的结果是通过私营-公共的合作关系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边界,自然灾害风险是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在政府的参与下,其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最终成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即可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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