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义乌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享受标准

义乌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享受标准
注:1、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包括:①乙类药品自负10%(部分进口“乙类”药品先自负30%);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负5%—30%;③目录外药品;④其他自理费用。
2、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小额保险为300元,大额保险为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小额保险为150元,大额保险为300元;年度内无住院的,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时应先扣除一个起付标准。
3、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及办理过转院手续的外地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余下部分再按本地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给予报销;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外地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第一次
先由个人自负20%,累计第二次先由个人自负30%,余下部分再按本地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给予报销,累计第三次及以上的不予报销。
4、特殊病种范围:①尿毒症透析治疗;②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③恶性肿瘤的放、化疗;④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⑤再生障碍性贫血。
5、各定点医院等级:一级医疗机构:义乌市北苑中心卫生院、义乌市义亭中心卫生院、义乌市苏溪中心卫生院、义乌市廿三里中心卫生院、义乌市后宅中心卫生院、义乌市江东中心卫生院、义乌市大陈中心卫生院、义乌市城西
中心卫生院、义乌市赤岸中心卫生院、义乌市上溪中心卫生院、义乌市佛堂中心卫生院、义乌市稠江中心卫生院、义乌市东方医院、义乌市口腔医院、义乌市新法风湿病医院、义乌市视光眼
科医院、义乌市近视治疗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义乌市中医院、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义乌市第三人民医院、义乌市妇幼保健院、义乌市精神卫生中心、义乌市稠州医院、义乌市复元医院;
三级医疗机构:义乌市中心医院。
义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义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1、城乡居民:无相关条件限制。
2、职工: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招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事业单位非编人员、有户名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3、被征地农民: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因城市拓展、道路网络、工业园区开发等建设被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用土地后,累计计税耕地被征用80%(以二轮承包时的农户为单位)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均可参保。
注: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列入本办法范围。
4、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为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编制内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所需资料:1、城乡居民:户口簿、联系等资料。
2、职工: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名册》一式二份。
2)参保人员联系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首次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手册(续保的人员)。
3)需补报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招工录用备案登记名册》或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等资料。
3、被征地农民:1)被征地农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复印件2)征地协议复印件3)户口簿复印件4)参保人联系复印件4、事业单位:1)《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名册》、《参保职工登记表》各一式二份。
2)参保人员联系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首次参保的人员)或养老保险手册(续保的人员)。
3)市、区人社局开具的招录用或调动证明文件和工资确定表。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1)参保对象提供户口簿、联系等资料。
2)村(社区)根据参保对象所提供的材料和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居保参保登记、基本信息采集、编制《参保缴费花名册》,参保对象须在“本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
3)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保障所审核认定、录入相关信息,参保对象或村(社区)代办员凭保障所签章的《参保缴费花名册》及参保人联系到协作银行办理居保专用存折(卡)。
4)乡镇(街道)保障所将相关资料上报区农保处复核确认。
2、职工:单位申报(每月25日前)→审核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到信息和社会保障卡管理科办理社保卡申领手续→次月起向所属地社保部门缴费3、被征地农民:1)征地村提供被征地资料,报国土部门核准参保人数2)行政村对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张榜公示3)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镇乡、街道、园区审核,国土部门核定4)报市农保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事业单位:单位申报(每月25日前)→审核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到信息和社会保障卡管理科办理社保卡申领手续→次月起向所属地社保部门缴费二、医疗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1、城镇职工:(1)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用人单位和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6日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4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调动参保积极性,保持待遇水平相对平衡,实现各项制度顺利衔接。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和基金的管理、支付。
总工会、妇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地税)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本市用人单位和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2%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他人员以不低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8〕45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3日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覆盖全民、保障适度、城乡统筹、权责清晰、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全市统一、全域共享。
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就医报销和管理无异地,提高参保人医疗服务利用公平性。
(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基金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市、县(市)分级征收,分级核算,分级平衡,分级负责。
条件成熟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三)分档缴费、分类享受。
为保障参保人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缴费机制,参保人可按规定选择相应缴费档次,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不同医疗保险待遇。
(四)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下称职工)。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金政办发〔2009〕85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调低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市中心医院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000元;市中医院、人民医院、第二医院、金华广福医院等三级医疗机构调整为700元;二级医疗机构调整为500元;一级医疗机构调整为300元。
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按市中心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减半执行)。
二、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适当调整分段报销比例(一)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市区城镇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调整后的分段报销比例为:1.在职职工患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0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8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90%;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支付95%;5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0%。
2.退休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0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92.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95%;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支付97.5%;5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5%。
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总额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二)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调整后的分段报销比例为:1.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患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0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80%;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支付85%;5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0%。
2022年浙江义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政策有哪些

2022年浙江义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政策有哪些医保“新政”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个⼈筹资标准为⼤额每⼈每年800元,⼩额每⼈每年2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义乌市级财政补助每⼈每年600元(含健康体检费),镇(街)财政补助...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义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医保“新政”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个⼈筹资标准为⼤额每⼈每年800元,⼩额每⼈每年2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义乌市级财政补助每⼈每年600元(含健康体检费),镇(街)财政补助每⼈每年100元。
同时建⽴⼤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筹资机制,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享受职⼯补充医疗保险⼈员除外)按每⽉6元的标准在个⼈账户中提取⼤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费⽤,纳⼊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使⽤。
此次筹资标准调整,财政补助标准⼤幅增加。
由去年的每⼈500元(含健康体检费)提⾼⾄今年的700元,其中义乌市级财政补助由去年的每⼈400元提⾼⾄今年的600元,增幅达50%。
“新政”将基本特殊病种(慢性病)、补充特殊病种(慢性病)更名为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和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
新增帕⾦森病、重症肌⽆⼒、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耐多药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慢性肾衰竭(肾衰竭期)、⼲燥综合征(有肺、肾、⾎液系统病变)等7类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
同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均享受慢性病种门诊待遇。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边的⼀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2019年整理】义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义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义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规范管理行为,方便缴费人参保缴费,明确征缴双方的法律责任,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办发[2008]8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必须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受理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宣传、咨询、监督检查。
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费率的核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数据统计、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享受的核定,开展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调查、宣传、咨询和稽核。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相互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计算机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在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自本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第七条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浙江省医疗保障工作遵循国家卫生健康大政方针,坚持预防为主、全民共享、保障不断提升的原则。
第三条浙江省医疗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多元参保、以居民为基础、全面覆盖的原则,统筹城乡、公职和非公职人员,保证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障。
第四条浙江省医疗保障工作坚持公益性、社会保障性、公共服务性和可持续性原则,保证受益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五条浙江省医疗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监管机制。
第二章参保与养老第六条浙江省居民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七条浙江省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条浙江省公职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公职人员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九条浙江省非公职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非公职人员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条浙江省医疗保障机构应当加强参保登记与信息管理,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医疗服务与费用第十一条浙江省医疗保障工作应当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权益。
第十二条浙江省医疗保障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药品、医疗服务和辅助器具目录,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浙江省医疗保障工作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和诊疗项目的监管,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范医院定价行为。
第十四条浙江省医疗保障工作应当加强医疗服务评价与监测,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浙江省医疗保障工作应当推进医院综合,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化费用结构。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浙江省医疗保障工作应当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执业监督,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浙江省医疗保障工作应当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纠正,建立健全惩戒机制。
第十八条在医疗保障工作中,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义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义乌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服务,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义政办发〔2008〕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取得定点资格,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结合我市区域卫生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及分布情况、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网络信息容量等,制定医疗保险区域定点规划,规范准入条件,建立退出机制,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健康规范运行。
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医保处)负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和服务协议履行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联网工作。
第四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定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有利于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益,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条件和审定第五条下列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二)镇(街道)中心卫生院;(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应独立申请定点资格。
第六条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市区域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三)正式营业六个月及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中心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不受营业年限的限制),群众反映良好,无不良投诉,无医疗责任事故;(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六)建立完善的内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七)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备药率和医疗服务项目开展率达到规定要求;(八)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与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的条件,并配有相应的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三日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保大病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下四条原则:(一)重点保障大病住院医疗需求,适度解决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尊重群众参保意愿,强化政府引导责任,努力扩大覆盖面。
(四)加强统筹协调,兼顾多方利益,加强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保处具体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工作;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和参保登记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在册学生的参保登记和保险费收缴工作。
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审计局、公安局、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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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一、参保对象(一) 义乌户籍的所有城镇、农村居民均可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家庭户中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及子女。
(二) 以下两类人员不得参保:正常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已参加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一年缴纳一次,缴费期为每年的3月至5月。
从当年7月1日到下年的6月30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流程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代扣代缴(建行、工行、邮政储蓄银行、农商银行、稠州商业银行)。
1、已办理银行委托扣款协议的参保人员,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的村(社区)办理险种登记手续。
2、未办理银行委托扣款手续的参保人员,凭户口簿先到户口所在的村(社区)办理险种参保登记手续后再携带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存折(卡)到银行签订代扣协议。
3、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后,如要更换银行卡或存折的,需先到已签约的银行办理撤销委托,然后再到新选择的银行办理签约。
4、从2016年度开始,参保对象如需变更参保险种的,应于上一年度的9月至次年的2月到户籍所属镇街劳保所办理,若未办理变更手续视同默认上一年度参保登记险种。
3月起,市医保处实行集中扣缴。
四、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小额和大额医疗保险,每个家庭户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参保。
(一)个人缴费标准:小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20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800元。
(二)以下人员的个人缴费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1、按小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给予补助的人员:(1)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残疾人;(2)“三老”人员(义乌解放前脱产参加我党工作一年以上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3)农村户籍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城镇户籍独生子女;(4)上年度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人员。
2、按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给予补助的人员:(1)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县级(含)以上农村劳动模范和三八红旗手;(2)按月发放生活费的退职民办教师;(3)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属、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至十级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伍军人。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范围和标准(一) 待遇享受范围1、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患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因特殊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3、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在本地各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4、住院分娩费用补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
(二)待遇享受标准(三)关于医疗费用报销的几点说明1、每医疗年度内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报销最高限额小额为9万元、大额为18万元。
2、每医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100元(含)以下由本人自付,小额参保人员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900元以下按中心卫生院52%(其中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其他定点医疗机构18%比例支付。
大额参保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1100元以下按中心卫生院52%(其中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其他定点医疗机构18%比例支付。
中药饮片及针灸推拿项目按上述比例提高20%标准报销结算。
3、每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个人先承担起付标准,镇街中心卫生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本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本地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为1000元,市外医疗机构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规定给予报销。
之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4、使用“乙类”药品先自负3%(部分进口“乙类”药品先自负20%,再按“乙类”药品自负3%),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先自负5-10%,再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特殊材料按相关规定报销。
5、参保人员经备案转院(限金华、杭州、上海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协议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1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20%;经备案到上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先个人自付2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30%,再按规定结算。
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六、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助在同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对参保人员其个人累计(含单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部分,按规定予以补助。
2015年度起付标准为30000元。
小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按65%比例支付,最高报销限额18万元;大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按70%比例支付,最高报销限额32万元。
七、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患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按照浙民助【2012】163号文件执行)的生活困难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门诊合规费用经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超过封顶线部分,经本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后,按对应报销比例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八、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的核准(一)特殊病种范围(7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血友病。
(二)慢性病种范围(15种):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伴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心、肾、眼、周围神经并发症之一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意外(单纯腔隙性脑梗塞除外)、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耐多药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慢性肾衰竭(肾衰竭期)、干燥综合征(有肺、肾、血液系统病变)(二)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的申报和核准:1、符合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核准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的镇(街)中心卫生院领取《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核准表》或《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核准表》;2、填写《核准表》后,按核准条件提供相应的病情资料,到户籍所在的镇(街)中心卫生院办理申报手续;3、各镇(街)中心卫生院收集申报材料报市医保处,经专家审核后,制作《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证》,再由各镇(街)中心卫生院发给申请对象。
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挂失和补办1、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报销的专用凭证,每位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可致电96150进行电话挂失,也可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的人力社保局农保窗口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
3、参保人员在本地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否则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十、医疗费用报销手续(一)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1、本地定点医院住院参保人员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出院时,在就诊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窗口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2、转外地定点医院住院(1)转院手续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应携带本地定点医院开具的转院建议书、转外就医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先到市医保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
因病情危急需要先行转院或在外地急诊住院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凭本地定点医院开具的转院建议书或急诊住院证明、转外就医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到市医保处补办转院手续(住院不足7个工作日的,应在出院前补办)。
(2)费用报销转到异地联网结算医院的,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医保处开具的转院介绍信、《异地就医专用证历本》,出院时,在就诊医院就可以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转到金华、杭州、上海市区范围内非异地联网结算医院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医保处开具的转院介绍信,出院后携带住院发票、用药诊疗汇总清单、病历、出院记录(小结)、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及经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到市医保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转到金华、杭州、上海市区范围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和转到金华、杭州、上海之外其他地区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第一次先由个人自负20%,第二次先由个人自负30%,余下部分再按其他医院标准报销。
(二)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挂号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在就诊医院的门诊费用结算窗口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在义乌市外医院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本地医院未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三) 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1、本地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门诊: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挂号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在就医时应使用《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或《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证》,在就诊医院的门诊费用结算窗口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2、外地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门诊: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为本市无诊治条件的疾病,上述疾病患者转外就医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其他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病人如需转外就医,需在外地就医前由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义乌市中心医院或义乌市精神卫生中心相应的专科医生出具转诊单,治疗后凭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门诊发票、病历、处方、参保人员及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保处报销。
3、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年度可报销基数限额内符合特殊病种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小额62%、大额75%比例报销。
4、慢性病种门诊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年度可报销基数限额内符合慢性病种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小额52%、大额60%比例报销。
(四)住院分娩费用补助: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出院时,在分娩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窗口办理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定额补助。
在外地医院住院分娩的,出院后凭住院发票、用药清单、病历、出院记录(小结)、准生证和出生证原件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市医保处办理定额补助。
十一、探亲出差登记探亲出差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探亲出差就医登记手续。
填写《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探亲出差人员登记表》,确定探亲出差地3家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十二、不予报销的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因犯罪、非疾病治疗、计划生育、生育及其他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结束后未参保人员想参保的有以下五种情况可以在7月1日后到医保处窗口办理参保补缴业务:一、具有我市户籍,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