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鄂地税规〔2010〕1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减免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统计报告、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办理、集体审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和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税法未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税收减免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一般程序的审议和决定。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收入规划、督察内审、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审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者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文书范本。

税收减免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提出减免税申请和办理减免税手续提

供便利。

第二章报批类减免税

第八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一般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审核、审议,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一般程序必须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讨论决定。

简易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减免税数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减免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

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免税数额标准,由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一般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书》(见附件1-1),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进行审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见附件1-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资料不符合减免税申请法定条件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4),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填写《减免税资料流转单》(见附件2-1),随减免税资料内部流转,办理资料交接。

第二节调查和审查

第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提交由调查人员签字的《减免税调查报告》(见附件1-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并逐级报送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减免税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经营情况;

(二)申请人近三年的税款缴纳情况;

(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查,填写《减免税审查意见书》(见附件1-6)。《减免税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减免税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依据和符合法定条件;

(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四)是否同意减免及减免的税种、税额与期限等。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减免税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自行核查,也可以填写《减免税核查委托书》(见附件1-7),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查,并对减免税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五条核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提交由核查人员签字的《减免税核查报告》(见附件1-8)。《减免税核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请减免税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与企业账面数据、企业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三)申请减免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其他需要审查核对的实物和数据。

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的审查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

(三)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第三节审议和审批

第十七条减免税资料审查完毕后,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提交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

(一)《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减免税调查报告》;

(三)《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四)《减免税核查报告》;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一次审批减免税户数达到3户(包括3户)以上的,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见附件2-2)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税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审查材料后,应当对申请、受理、调查、审查的程序、文书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提请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审核不合格的退回重新审查。

第二十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决定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

第二十一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有关材料送交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委员,并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委员。

送交的材料包括:《减免税申请书》及主要资料、《减免税调查报告》、《减免税审查意见书》、《减免税核查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程序:

(一)减免税审议会议由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有效;

(二)税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

(三)参会人员讨论;

(四)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作出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减免税审议会议召开时,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基本情况、讨论意见、审议决定等事项,会议结束后由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制作《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五条税政管理部门根据《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制作《准予减免税通知书》(见附件1-9)或《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见附件1-10),报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对不予批准的减免税决定,应在《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免税申请审查完毕后,由税政管理部门制作减免税审批文书,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决定。

第二十七条减免税申请的审议和审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审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

(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审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议完毕;

(三)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审查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审议完毕。

第二十八条减免税申请较为复杂,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制作《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通知书》(见附件1-11)送达申请人,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报批类减免税按《准予减免税通知书》载明的减免税种、项目、数额(或比例)、期间、执行日期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备案类减免税

第一节事先备案类

第三十条纳税人执行事先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填写《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见附件1-12),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备案。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进行审核,即时向纳税人送达相应的受理文书。

第三十一条事先备案的登记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接受备案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备案资料报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对纳税人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和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必要时由两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

经审查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1-13)报分管局领导签字,通知纳税人执行。

经审查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字,通知纳税人不予执行。《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事先备案类减免税按同意登记备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的减免税种、项目、数额(或比例)、期间、执行日期和要求执行。

第二节事后备案类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执行事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填写《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备案。

第三十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当对纳税人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和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经审核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受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字,通知纳税人不能享受该项税收减免并补缴应缴的税款。《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应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全面反映所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和数额。

第三十八条减免税申请获批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减免税申请获批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或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有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机关批准,暂缓缴纳税款。

第三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对纳税人税收减免事项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减免的法定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变化情况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按规定期限执行;

(四)享受报批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有权审批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享受税收减免并对自行享受的税收减免不进行申报的情况;

(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满是否及时恢复纳税;

(六)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二)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字送达纳税人停止执行,并逐级上报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税务事项通知书》应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期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

(三)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应享受未规定、未超过申请期限的报批类减免税或备案类减免税,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办理减免税备案或审批手续,经批准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章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减免税台帐实行分级登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报批类减免税登记台帐》(见附件3-1),备案登记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类减免税登记台帐》(见附件3-2),按权限及时、详细登记有关数据。

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3日内向市、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减免税相关统计表。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5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表(见附件3-3至3-8)。

第四十六条减免税统计数额为实际发生的数额:

(一)报批类减免税按《准予减免税通知书》记载的数额统计。审批时减免税数据尚未产生的,按纳税人实际申报并经核实的减免税数据统计。

(二)事先备案类减免税按同意登记备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上记载的数额统计。备案时减免税数据尚未产生的,按纳税人实际申报并经核实的减免税数据统计。

(三)事后备案类减免税按《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上记载并得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数据统计。

第四十七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报批类减免税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由税政管理部门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及顺序为:

(一)《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减免税受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

(四)《减免税调查报告》;

(五)《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六)《减免税核查委托书》;

(七)《减免税核查报告》;

(八)《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

(九)《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

(十)《准予减免税通知书》或《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备案类减免税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及顺序为:

(一)《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

(二)《减免税受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补正减免税资料通知书》;

(四)《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五十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归档资料为:

(一)《减免税申请书》(复印件)或《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及主要资料;

(二)《减免税调查报告》(复印件);

(三)《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四)《减免税核查报告》(复印件);

(五)《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

第五十一条《减免税申请书》、《准予减免税通知书》或《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等报批类减免税资料,《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等备案类减免税资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

第七章责任监督

第五十二条税收减免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完善对税收减免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

(一)建立健全跟踪反馈制度,定期对审批和备案登记情况进行跟踪、预警和反馈;

(二)建立税收减免案卷评查制度,规范使用各类审核审批表格、文书等资料,加强管理;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税收减免审核备案、审批、执行等工作的监管力度。

第五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相关岗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履行税收减免岗位职责,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按照《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税务机关超越法定权限,或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做出减免税决定的,依法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所有减免税文书均应加盖地方税务机关印章,减免税受理文书可加盖减免税受理专用章。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工作日。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税务文书的送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规定执行。省、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文书可以委托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为送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解释。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规程,对本办法中授权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减免税申请书》

《减免税受理通知书》

《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

《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

《减免税调查报告》

《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减免税核查委托书》

《减免税核查报告》

《准予减免税通知书》

《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

《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通知书》

《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

《税务事项通知书》

2.《减免税资料流转单》

《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

3.《审批类减免税登记台帐》

《备案类减免税登记台帐》

《营业税分项目、分税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企业所得税分项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财产行为税分项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分地区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分经济性质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分行业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附件1-1 :

减免税申请书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一份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

附件1-2:

减免税受理通知书

地税减受〔〕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本减免税申请批准或备案前,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相应税款。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1-3:

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

地税减补〔〕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经审核,需要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请将上述材料补正后,再向我局提出申请。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1-4:

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

地税减不受〔〕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1. ;

2. ;

3. 。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你(单位)若不服本决定,可以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1-5:

减免税调查报告

地方税务局:

按照《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我局(分局)对(申请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进行了调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近三年的税款缴纳情况;

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地方税务机关(章)

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6:

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附件1-7:

减免税核查委托书

兹委托地方税务局代我局核查(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核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经营情况和申请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二、减免税申请是否具有法定依据和符合法定条件;

二、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与企业账面数据、企业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三、申请减免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其他需要审查核对的实物和数据。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接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一份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1-8:

减免税核查报告

按照《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对(申请人)减免税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减免税事项相关情况;

三、核查意见。

核查部门(章)

核查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委托核查的地方税务机关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1-9:

准予减免税通知书

地税减准〔〕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经审查,依据充分,情况真实,数据准确。决定免(减)征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税(费)

元。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你(单位)享受税收减免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期满应及时恢复缴纳税款;税收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一份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

附件1-10:

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

地税减不准〔〕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经审查,不符

合,决定不予减免。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你(单位)若不服本决定,可以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一份归入户管档案。

附件1-11:

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通知书

地税减延〔〕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本机关已经受理。由于该减免税事项比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10日。

特此通知。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1-12:

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

附件1-13: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地税通〔〕号

:(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同意登记备案)你(单位)享受税收减免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期满应及时恢复缴纳税款;税收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不同意登记备案)你(单位)若不服本决定,可以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文书按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制作,根据文书内容选择填写告知事项。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一份归入户管档案。

附件2-1:

减免税资料流转单

注:本文书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制作,随申请资料和办理文书流转。附件2-2:

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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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事宜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10﹞104号 【发文日期】2010-08-13 【实施时间】2010-08-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现对《四川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的通知》(川税三﹝1989﹞267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15号)执行,对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划清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二、第二条、第三条删除。 此外,对文件内容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的通知 (川税三﹝1989﹞267号,2010年3月19日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已由蒋巨峰省长签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署发布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 》(﹝88﹞国税地字第015号)执行,对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划清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川税三〔1989〕267号文评估报告 川税三〔1989〕267号文是按照原《四川省城镇

湖北省地税接入TIPS业务实施手册

湖北省地税接入TIPS业务实施手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接入人行国库TIPS业务 实施手册 适用范围:本手册是湖北省地税系统各级征收机关开展国库TIPS业务的实施参考。 适用业务:指导各级征收机关进行核心征管软件TIPS相关参数的维护、纳税人三方协议的维护、进行实时和批量扣税、更正退库业务和下载入库流水、对账、下载金库报表等。 二〇〇九年五月

1.参数收集 说明:收集联网相关单位参数信息供联网部门共享使用 1.1. 各单位需要提供的参数: 人行国库:收款国库名称、收款国库代码(10位)、清算国库名称、清算国库代码(10位)、预算收入分成比例表; 商业银行:与当地国库进行资金清算的清算银行行名行号、支付行行号、各网点开户行行名行号、清算银行与清算国库的对应关系; 税务征收机关:所属各级核算机关代码(11位)、核算机关代码与收款国库的对应关系。 1.2. 签订纳税人三方协议 纳税人、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留存一份。纳税人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的流程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委托缴税协议书; 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内容,并在其中一份委托缴税协议书上加盖税务机关印鉴; 纳税人在每份委托缴税协议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提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同时在三份委托缴税

协议上分别签章,同时留存其中有税务机关、纳税人和银行三方签章的一份,将另外两份退纳税人; 纳税人将另外两份委托缴税协议送税务机关校验; 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在两份委托缴税协议上签章,税务、纳税人各留存一份协议。 2.参数维护 2.1. 维护收款国库代码 以具有市州管理权限的人员进入核心征管系统,依次点击【系统维护平台】→【TIPS代码维护】→【TIPS国库代码对应关系维护】,进行TIPS国库代码对应关系的维护,界面如下: 选择【增加】按钮,新增一条记录 国库代码全部维护完毕后,请点击【刷新缓存】按钮,刷新维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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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保障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税务行政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制定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1、《实施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答: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一项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在2010年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国务委员马凯在讲话中也指出:“要高度重视规范执法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定:“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另外,国务院多次会议也要求各地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的发生区域、地域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加以细化。 税务机关作为政府重要的执法部门之一,理应不断规范、细化、量化税务行政裁量权。税务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于税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但是要将所有的税务行政裁量权加以细化,目前还缺少相应的技术和可能,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提出:“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存在问题较多,引

湖北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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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整合出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制订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 税收当以民生为本,积极引导全民创业,支持公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安置就业,发展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公益事业,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四)灾害减免个人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八)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九)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企业安置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湖北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如果您是税收管理员,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2) 一、为纳税人开通网络申报 (2) 二、网络报表申报 (5)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1) 一、安装与入门 (11) (一)安装 (11) (二)启动 (12) (三)登录 (14) (四)进入大厅 (16) 二、初次使用时的基础工作 (17) (一)大厅导航 (17) (二)窗口菜单 (21) 三、每个征期的日常操作 (22) 如果您熟悉本系统后,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40) 一、系统提示 (41) 二、数据安全 (41) 三、网络通讯与防火墙 (41) 1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是安装在纳税人端的综合自助办税软件,它可以通过互联网与税务局服务器直接对话完成各类涉税事宜,软件以数据量较大的各类明细申报为特点,以提高综合纳税服务质量为目标。 如果您是税收管理员,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为纳税人开通网络申报 (一)进入核心征管软件申报征收平台为纳税人开通网络申报功能。 进入菜单【申报】-【网络申报】-【网络户基本信息】 输入纳税人流水号,点击【确定】,查询出已经登记的纳税人信息,如图

注意: 1、【核定】按钮:查看纳税人的核定信息,核定信息是产生纳税人税款的基础,根据纳税人的税种和税目产生税款。 2、网络密码: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指定网络申报密码。(纳税人下载客户端资料的密码,不是纳税人进入大厅的大厅密码。) 3、动态证书:由于纳税人通过网络申报,动态证书起到保护纳税人网络传输信息过程中信息的安全。(纳税人客户端申报数据时,当提示证书不正确,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动态证书进行清空。) 4、点击【保存】:此时已经为纳税人开通了网络申报。 (二)查看纳税人网络申报的数据及操作,进入核心征管软件申报征收平台。 进入菜单【申报】-【网络申报】-【网络申报浏览】 3

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企业操作指南(一所)

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企业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透明度,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满足不同纳税人办税需要,让您享受智能、专业、安全的办税服务,从2015月12月1日起,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将正式上线,企业可使用IE浏览器(IE8.0以上版本)登录到电子税务局来进行申报纳税。 登录时,老CA用户将延用原来的CA钥匙。重新安装CA插件进行安装,插入CA,选择CA登录,使用老网报系统原有密码进行登录。 新用户CA登陆的初始密码为12345、123456或流水号的后6位。 注意事项:用户密码错误输入次数5次,5次输入错误后,需半小时后才能再次输入。 一、打开IE浏览器,查看浏览器版本 打开IE网页,在“工具”—“帮助”—“关于IE浏览器”—查看浏览器的版本提示:建议使用系统自带的IE浏览器,并将浏览器升级到IE8.0以上的版本 二、下载安装程序 登录到湖北地税局的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8a8969975.html, , 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局” —右下角“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湖北地税网报安全组件”下载并安装(安装时电子钥匙需插入电脑) 三、登录电子税务局 把CA钥匙插入电脑,登录到“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局”的网页,在右手边选“CA登录”—输入登录密码—“登录”。 四、申报缴税 1、查看核定信息 “进入办税大厅”—左边导航条“税费申报缴纳”—“申报表报送”—右下角“查看认定信息”-查看税局核定的税种税目 2、申报 按照专管员的要求来申报各税种及财务报表。营业税选择“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增值税选择“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印花税选择“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例1:营业税,“选择申报表”—并确认税款所属期后—“添加”,在“营业额”-填入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我是一名纳税人,应该如何办理网上办税系统,我要做什么?…………………………………………………………………错误!未定义书签。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3) 一、安装与入门 (3) (一)安装 (3) (二)启动 (4) (三)登录 (5) (四)进入大厅 (7) 二、初次使用时的基础工作 (8) (一)大厅导航 (8) (二)窗口菜单 (14) 三、每个征期的日常操作 (14) 如果您熟悉本系统后,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45) 一、系统提示 (45) 二、数据安全 (46) 三、网络通讯与防火墙 (46)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是安装在纳税人端的综合自助办税软件,它可以通过互联网与税务局服务器直接对话完成各类涉税事宜,软件以数据量较大的各类明细申报为特点,以提高综合纳税服务质量为目标。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安装与入门 (一)安装 在以下网址获得“自助办税系统客户端安装程序”: 内网地址:http://148.16.23.140:8000/wlsb 外网地址:http://221.232.128.58:8000/wlsb

您获得“自助办税系统客户端安装程序”后直接缺省安装即可。 (二)启动 安装成功后进入【开始菜单】-【程序】,如图: 或者在桌面上找到【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快捷方式图标。

如图: 安装成功后,双击可以进入系统。 (三)登录 进入系统后的登录界面要求输入大厅登录密码,初次安装运行时,大厅密码为空,直接点击“确定”进入主税务大厅。进入大厅后可以对大厅设置密码。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鄂地税规〔2010〕1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减免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统计报告、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办理、集体审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和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税法未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税收减免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一般程序的审议和决定。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收入规划、督察内审、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审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者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文书范本。 税收减免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提出减免税申请和办理减免税手续提 供便利。 第二章报批类减免税 第八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一般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审核、审议,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一般程序必须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讨论决定。 简易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减免税数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减免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 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免税数额标准,由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一般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书》(见附件1-1),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进行审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见附件1-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疑难杂证解决汇总题集完整版(葵花宝鉴)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疑难杂证解决汇总题集 一.下载安装 1.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8a8969975.html,进入(客户专区)湖北省网上办税服务区里下载,分别下载安 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和“湖北省网上报税客户端”,以上两个程序为必装。 2.安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时提示“SECOM已经被占用”, 请用户重启电脑后,删除老版本的控件程序,找到C:\WINDOWS\system32\SECOM.dll文件删除掉,然后重新安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 3.安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时提示“SECOM无法注册”,请 在运行里手工注册regsvr32.exe secom.dll,如果提示错误。先备份其本机system32下的regsvr32.exe ,从好的xp系统上copy 了regsvr32.exe 覆盖。系统弹出提示“系统文件被不可识别”,不理它。让用户手工运行“regsvr32.exe secom.dll”。 4.如果提示“无法验证该证书的颁发者”、“证书链错误”,为根证书 没有安装,解决办法如下(操作以后,请刷新证书管理工具):(1)开始→运行→ECCA安全组件→工具→导入证书,出现杀毒软件防火墙提示,请选择同意。 (2)关闭防火墙和杀毒软件(诺顿、江民等),重新安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 (3)双击安装C:\Program Files\网上报税根证书安装包\ CARootcer.der和Rootcer.der两个根证书。 (4)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需手工注册根证书,打开控制台(运行MMC)→文件→添加或删除单元→添加→选择证书(点击添加→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05]185号发文日期:2005-11-09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在全省地方税政管理工作会议上。集中讨论研究了当前营业税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根据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问题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而对提供管道工程安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煤气(天然气等)安装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地产抵债作价问题 财税[2003]l6号 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可依照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确定;无法院判决书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或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核定。 三、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采取预收集资款方式建设房屋,完工后产权归用户(包括本单位职工)所有,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原省局鄂地税发[1999]82号文件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资建房,按成本价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下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该办法赋予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贷款方面相应的优惠政策,没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免税的优惠。同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因此,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有关企业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有关企业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通 知 【标 签】企业财务关系,财政部单列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1999﹞138号 【发文日期】1999-06-08 【实施时间】1999-06-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综合财务规定 武汉、黄石、襄樊、荆门、宜昌地方税务局: 接财政部有关通知,中纺物产集团、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中国化工供销 (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机械 总公司、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等企业从1 999年1月1日起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企业成立 的控股、参股子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9]25号文 件的有关规定,按控股、参股子企业中中央和地方所占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 和地方金库。现将上述企业在鄂控股、参股子企业名单通知如下: 企业名称 地址 控、参股 财政部文号 湖北中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04号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94号

中国化工供销中南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83号 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长航武汉客运有限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长江燃料供应总站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长江轮船海外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长江航运物资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长航集团宜昌实业总公司 宜昌 100% 财经字[99]134号中国交通进出口长江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长航集团工程总公司(武汉)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长航集团公司武汉置业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长航集团武汉工贸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武汉长江汽车修理公司 武汉 85% 财经字[99]134号 武汉长伟国际航运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 70% 财经字[99]134号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 55% 财经字[99]134号湖北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22号 武汉轻工业机械厂 武汉 100% 财经字[99]93号 武汉塑料机械厂 武汉 100% 财经字[99]93号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荆门 100% 财经字[99]98号 荆门石膏厂 武汉灰砂砖厂 武汉 50% 财经字[99]91号 黄石新材厂 黄石 41.99% 财经字[99]91号 襄樊劈离砖厂 襄樊 50% 财经字[99]9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股权后土地房产名称变更登记涉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股权后土地房产名称变更登记涉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0】414号昌江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股权后土地房产名称变更登记涉税问题的请示》(昌地税发[2010]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随之更名为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相关土地及房产名称变更登记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权发生变化而更名,其土地及房产名称随之变更的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二条“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第一条“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的规定,深圳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承受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其名下的土地及房产名称随之变更,只是产权变更登记,未发生产权转移登记,也不征契税。 四、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其名下的土地及房产名称随之变更,不属于财产转让行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08]9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5.06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99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突出稽查重点,增强执法刚性,提高稽查效率,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级分类稽查是指按照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年缴纳的地方税收总额,将其划分为大、中、小三类,由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的稽查实施模式。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实施分类稽查的重点纳税户的标准和数量,应根据纳税人总户数、日常税收征管水平、税收秩序环境和税务稽查力量等情况确定,并做到上下之间相互衔接。 第四条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接稽查的大型纳税户的标准,目前暂定为年缴纳(代扣代缴)地方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单位。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重点稽查的纳税户的标准和户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分别报省、市(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备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 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 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投资作价价格及契税。 以抵债或交换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交换的物质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动产等)价格及契税。 以接受无偿捐赠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接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及契税。 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被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价格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连房带地一并交易,销售价格中已含有该房产相应分割的土地价格并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湖北省地税纳税人网络发票专用软件操作手册(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04月

目录 第1章网络发票管理平台操作说明(纳税人操作说明) (3) §1.1专用软件安装及其初始化 (3) ●业务简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权限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功能入口....................................................................... 错误!未定义书签。 ●操作说明 (3) §1.2纳税人用户登录软件业务操作 (7) ●业务简述 (7) ●权限说明 (7) ●功能入口 (7) ●操作说明 (7)

第1章网络发票管理平台操作说明(纳税人操作说明)网络发票专用软件是一款可以在线时时开具发票的专用系统。它只需要一台打印机一台电脑和畅通的网络。 网络发票的使用,以及分用户的选择。 网络发票主要包括四个功能,一、开具发票,用于开具网络发票;二、发票处理,即对已经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或红字处理;三、清单查询,可以汇总每天每月或者某时间段的网络发票开具情况;四、系统维护,可以维护用户的网络配置、密码、打印,分用户等操作。§1.1专用软件安装及其初始化 首先,登录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专用软件下载地址 http://221.232.128.57:8000/webroot (图),选择网络发票专用软件,即会自动下载。下载成功后便可以安装,安装简单只需要按照提示下一步操作即可。 操作说明

湖北省地税国税局5年面试真题含答案和其他部分省市地区地税面试题目

2009年3月23日湖北地税局面试真题(三)(已结题) 在工作中,你认为哪一类领导和同事最难相处?你打算(是)怎样和他们相处 2004年湖南省地税局面试题 1、“经济作用于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有人说,要处理好税收反作用于经济,关键是要“人要怎么办,法要怎么治,税要怎么收”。请联系实际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 2、湖南省地税局要在内部员工举行一个关于宣传税收的活动。请你策划。 3、你是长沙市地税局的员工,今天要在一个社区中去进行税收制度的宣传。请你在这里进行一段三分钟的演讲。  2008-06-23 湖北地税局面试真题三道考题分别是—— ——“欢迎你参加今天的面试,考题共三道,总时间为10分钟,你可以先思考,再答题。”每名考生入场,主考官都会如是说。 第一题:有人说,人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请结合个人经历,谈谈对这句话的理解(三分钟)。 第二题:在这次汶川大地震的抗

震救灾中,最感动你的人和事是什么?为什么?(三分钟) 第三题:今年,有3名农民工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对此你的看法如何?(四分钟) 得到全场最高分82。8分的是一名女考生,她外表干净利落,思路敏捷。记者当时感到,与其他一些考生相比,她的回答不是最好的,但外在表现是比较大方的。 全场第二名由5号、10号两名男考生并列,记者发现他俩在答题过程中不紧不忙,不拖泥带水,并最终都能把观点落实到自己如果当上公务员,会如何去做。 【点评】 ——题目到底考什么? 第一道题的目的就是要看考生是否是“学习型人才”。许建国认为,地税

公务员对知识水平、专业技能要求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此题对于辨别“学习型人才”很重要。 第二道题主要考察考生对时事的关注程度和个人思考深度。专家们认为,这是一道开放式题目,感恩,坚强,责任,政府执行力等等,都可以展开发挥。 第三道题要点应该是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步。张兆本认为,该题反映出全民参政议政意识的增强。 ——如何答题最讨巧? 据介绍,面试题有标准答案,但仅作为评分参考,首先不要慌着答题,应认真看题思考;答题时点到为止,简明扼要,不拖泥带水。 更重要的是要和考官有交流感,面试不仅是看你答题准不准,更是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4)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4)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3.2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1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税系统行政规费(以下简称“规费”)征收管理,实现规费征管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规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含代征)的行政规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将行政规费分为核定征收类规费和涉税类规费。 核定征收类规费是指由规费主管部门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规费。 涉税类规费是指计征依据与税收或与销售(营业)收入、销售数量等相关税收计征依据相关联,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应缴费额的规费。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负有缴纳规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缴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第五条规费的征收管理与税收同步,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规费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登记、申报管理 第七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规费费种认定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系统(以下简称“核心系统”)。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收集基础登记信息并录入核心系统。 第八条缴费人缴纳规费的种类发生变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在核心系统中进行更新维护。 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的各项规费,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缴费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条涉税类规费的缴费人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办理缴费申报。 对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缴费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涉税类规费,并在核心系统中录入核定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核定信息(核定征收类规费)后,应指定专人做好内部文书资料的传递签收工作,并将核定信息录入(或导入)核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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