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九大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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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地奖励政策 对为毕业生等群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基地, 按照孵化业绩实行以奖代补。分一、二和三等奖, 一等奖基地,按照每成功一个企业奖励不超过4万 元,每个基地不超过100万元。财政已扶持的基地 除处。
(三)鼓励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 训的政策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对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后3年未就业的海南省全 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省外同类海南籍毕业生参 加就业风习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为见习生实际月工资的4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每月8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100元/人 年。见习期为3—12月。技师学院高级工、预备技 师班和特别教育院校的毕业生
3、小额信贷政策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小额担保贷款 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达到企业现有 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 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经办金融 机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 过2年,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 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 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五)鼓励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因地区 就业的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到五指山、白沙、琼中、乐东、保亭、陵水、 昌江、东方等少数民族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 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试用 期、见习期和初期期满后按所明确的职务(岗位)确定相应 的工资标准,在市、县本级单位工作的,级别(薪级)工资 高定1档(级);在乡镇工作的,级别(薪级)工资高定2档 (级)。到其他市、县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 习期和初期工资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期满后 按所明确的职务(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级别(薪级) 工资高定1档(级)。按上述办法高定工资后,工作满5年的, 原高定的级别或薪级工资予以保留。
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 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2、小额信贷政策 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按规 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贷 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 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不超过2 年。
3、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二、三年级中职学生参 加创业培训政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培训合格并取 得培训合格证书或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支付80%, 所有条件具备,支付100%。个人缴费拨到个人帐 户,机构代缴的,拨到单位帐户。 4、带动就业奖励:3-5人,3000元;6人以上 5000元。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毕业年度毕业生自愿到人社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初级以上职 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 鉴定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别教 育院校的毕业生 ●每年为3000名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全 省每年为1000名信息技术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职 业培训。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 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 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 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 (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 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等)。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毕业年度毕业生自愿到人社部门指定或委手续 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经办机构组织 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不 超过20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 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 书或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支付80%,所有条件具 备,支付100%。个人缴费拨到个人帐户,机构代 缴的,拨到单位帐户。技师学院高级工、预备技师 班和特别教育院校的毕业生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大学生在海南互 联网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3年合同,并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个 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50%补贴,一年一补, 连续补贴3年。 ●各类用人单位在新增的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 就业失业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并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 险补贴。补贴标准是用人单位为缴纳的养老、医疗 和失业保险部分。期限3年。
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九大政策措施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1、社会保险政策 ●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 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 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后3年内未就业的 高校毕业生的,毕业生可纳入职业培训的岗前培训 补贴对象范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就业专项资金管 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1、税费减免政策 ●毕业两年内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 记首次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 照类等行政事业收费费。但从事国家限制的行业除 外。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享 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 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 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 符合相关规定、遵纪守法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
2、税收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 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 失业证》人员,与其签订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 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有得税优惠。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期限到今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