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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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贯彻实施工商领域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安排相关经费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

4、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5、不再保留河北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能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除利用外资项目外,不再参与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会签。

3、简化计划指标体系,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不再确定和下达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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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冀政办[2000]51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将城市防洪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组织制定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4、将燃气用具生产管理以及产品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委托或交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等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冀政办[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北省农垦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农垦局。

河北省农垦局是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副厅级),授权行使全省农垦工作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绿色食品质量监管、认证和开发、管理职能,交给河北省农业厅。

(二)加强的职能强化对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农垦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方案;发挥农垦系统在全省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农业现代化和农场城镇化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拟定农垦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垦经济结构调整和农垦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全省农垦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农垦系统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国家与农垦系统企业间财产收益分配方式;管理直属农牧场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依法管理直属农牧场土地资源及开发利用。

(四)协调农垦系统体制改革、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对外关系。

(五)负责全省农垦系统财务、会计、统计工作;发布农垦社会经济信息,指导农垦系统信息体系建设;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审计和会计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冀政办[2000]28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2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立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西药、中药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1、由原省政府法制局承担的参与或组织检查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

2、由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由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质量宏观管理职能。

4、由原省机械、建材、冶金、纺织、轻工、化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业质量监督职能。

5、由原省贸易厅承担的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6、由原省电力工业局、邮电管理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三)下放给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1、安全阀检验单位资格审查职能。

2、罐车准驾员、押运员考核发证职能。

(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冀政办[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根据审计署的安排,参加对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监督。

3、组织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审计机关的业务,编制全省审计工作规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参与拟定河北省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5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8.18【实施日期】2000.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交通厅是主管全省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下放的职能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二)转变的职能不再直接管理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评奖等事项。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交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对国家、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送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工程建设。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维护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3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7.14【实施日期】2000.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3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全省对外植物检疫的管理,代表国家对外行使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林业厅对应国家农业部管理的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能作为种植业宏观管理职能的一部分,调整划归省农业厅。

2、省农垦局承担的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职能,划归省农业厅。

3、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管单位承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职能,划归省农业厅。

(三)强化的职能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战略的研究,引导全省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意见。

3、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4、加强农业执法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农业地方性法规草案。

5、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和管理。

(四)转变的职能1、将参与研究制定有关价格及信贷政策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建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冀政办[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6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十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不再管理原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2、将原管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交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

3、将省直人民武装工作职能划给中共河北省委直属工作委员会。

4、将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和承担重大调研课题的职能划给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二)划入的职能1、管理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职能划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承担第一次协调工作,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跟踪调研和信息反馈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致函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文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8•【字号】冀政[1994]99号•【施行日期】199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1994〕99号1994年11月18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4〕157号),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对省政府工作机构作了部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机构设置通知如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河北省土地管理局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挂河北省版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权局牌子)河北省教育委员会(与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技术监督局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民族宗教厅河北省乡镇企业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监察厅(与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与河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子)块牌子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档案局(与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人事厅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煤炭工业局(与煤炭部河河北省地质矿产厅北煤炭工业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以煤炭工业部管理为主)河北省机械工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河北省电子工业厅(与中共河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一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化学工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河北省轻工业厅中共河北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河北省交通厅构两块牌子)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保密局(与中共河北省保河北省农业厅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河北省贸易厅(与河北省招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挂靠在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挂河北省广播电视厅靠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挂靠在省人事厅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审计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由省政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府办公厅管理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由省财政厅河北省医药管理局,由省经济贸管理易委员会管理河北省文物局(事业机构),由省文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化厅管理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挂河北省河北省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事业机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构),由省司法厅管理河北省纺织总会河北省专利局(事业机构),由省科河北省畜牧局学技术委员会管理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测绘局(事业机构),由省建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设委员会管理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河北省盐务局(事业机构),由省轻河北省旅游局工业厅管理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办公室河北省农垦局(事业机构),由省农有的机构归属挂告尚未明确,待业厅管理确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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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2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7
【实施日期】2000.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立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
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政府法制局承担的参与或组织检查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

2、由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由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质量宏观管理职能。

4、由原省机械、建材、冶金、纺织、轻工、化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业质量监督职能。

5、由原省贸易厅承担的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6、由原省电力工业局、邮电管理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三)下放给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
1、安全阀检验单位资格审查职能。

2、罐车准驾员、押运员考核发证职能。

(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中部分技术性工作及进出口具体检查、鉴定工作。

(五)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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