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 - 法律文书
设立律师事务所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与运作,明确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为:[办公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性质为[合伙制/个人执业/国资所],注册地为[注册地],登记机关为[登记机关]。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本所的宗旨是:1. 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2.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3. 提高律师队伍素质,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1. 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法律服务;2. 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3. 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4. 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5. 开展法律教育和培训;6. 承担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所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主任:负责本所全面工作,对合伙人(股东)会负责;2.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具体业务;3. 监事:负责监督本所的财务和业务活动;4. 律师事务委员会:负责本所的重大决策和业务管理;5. 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章财务与经费第八条本所的经费来源包括:1. 律师服务费;2. 政府拨款;3. 社会捐赠;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本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执行,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五章律师的执业与管理第十条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合伙人(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注册地为:[注册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诚信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由一名律师作为合伙人,负责本所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所的日常经营管理由合伙人负责,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咨询服务;(二)代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三)代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辩护、代理申诉、控告等;(四)提供法律文书起草、审核、修改等服务;(五)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培训等服务;(六)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调解等活动;(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本所的业务开展,确保业务质量。
第九条本所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财务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本所设立人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所合伙人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本所合伙人应对本所的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所章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所有。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普通律师事务所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与名称: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二条宗旨:本所宗旨是依法开展律师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组织形式:本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办公地址:本所办公地址为:[具体地址]。
第二章合伙人第五条合伙人资格: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3.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4. 获得合伙人同意。
第六条合伙人权利:1. 参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2. 分配事务所的收益;3. 优先选择事务所的业务领域;4. 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合伙人义务:1. 按规定缴纳合伙出资;2. 履行律师执业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 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4. 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负责决定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业务委员会: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确保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业务范围: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担任法律顾问;2. 代写法律文书;3. 提供法律咨询;4. 代理诉讼;5. 代理仲裁;6.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管理: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独立。
事务所的财务活动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十三条收益分配:事务所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章程的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
第十五条章程的解释: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三)法律文书

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三)法律文书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合同文书:律师事务所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相关方签署合同的法律
文书。
合同文书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团体的相关规定,确保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2. 诉讼文书:律师事务所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参与诉讼活动,并委托法
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证据清单、上诉状等,需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规定。
3. 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问题,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
意见。
法律意见书需具备法律依据、分析和结论,确保委托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
法律理论。
4. 律师函: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函向相关方传达委托人的意思或诉求。
律师函需客观、准确地陈述事实,并依法提出合理的请求或建议。
5. 其他法律文书:根据委托人需求,律师事务所还可以提供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包
括但不限于法律报告、立案申请书、请求书等,以满足委托人的特定需求。
律师事务所在制定、起草和修改上述法律文书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律师伦理的要求,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将专业的法律见解和技术运用于法律文书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
关于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篇1】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
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批准财务开支;(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

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为:___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为:第三条本所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接受省司法厅的领导、监督,本所的律师严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宗旨、业务范围第四条本所的宗旨:立足本省,面向国内外,凭借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广泛的国内外协作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特别是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对外经贸方面的法律服务,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本所的业务范围:1.受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
2.承办有关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运输、金融、证券、税务、房地产、保险、知识产权及公司组建、股份制改造、公司破产、清算等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
3.受聘代理经济纠纷的协商、调解和仲裁,代理国内和涉外诉讼。
4.接受委托或指派,担任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
5.与境外有关机构加强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的咨询服务,为中外企业提供合作和发展的机会。
6.普及对外经贸法律知识,培训法律人才。
7.代写各类法律文书。
8.办理法律允许的其他各类律师业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管理形式第六条本所是国资所,采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本所全体专职律师组成律师会议,律师会议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务,该会由所主任定期召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八条本所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九条本所主任职责:1.全面主持本所的业务、人事、财务、行政工作以及兼职、特邀律师的管理工作。
2.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各部、室的工作。
3.负责执行律师会议通过的决议。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条本所各部门的设置由所主任提请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各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受聘者由主任提名,并征求本所成员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主任聘任或解聘,报主管部门备案。
律所的章程
律所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XX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本所的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参与调解和仲裁,起草、审查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结构第四条本所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由若干名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设主任一名,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章设立资产与来源第六条本所设立资产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额和比例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七条本所的资金来源包括:合伙人出资、业务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负责人职责与变更第八条主任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二)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和业务拓展;(五)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支出;(六)其他由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九条主任的变更应当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决策与管理机构第十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定期召开。
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律师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获得合法报酬;(三)参加本所的内部管理和决策;(四)享受本所提供的学习和培训机会;(五)其他由本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所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维护本所的声誉和利益;(四)完成本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五)其他由本所规定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详细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名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英文名称:执业场所: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1)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2)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3)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第五条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经市司法局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条律所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所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模板5篇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模板5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旨在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伙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二条本所的合伙人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三条本所的注册地为,经营范围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第二章合伙人及其权利义务第四条合伙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联系方式及在本所的出资比例如下:1.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联系方式:出资比例:%;2.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联系方式:出资比例:%;3.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联系方式:出资比例:%。
第五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如下:1. 权利:(1)参与本所的经营管理,共同决定本所的重大事务;(2)享有本所的利润分配权;(3)享有本所的荣誉权;(4)享有本所的财产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义务:(1)遵守本所的章程和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2)积极参与本所的经营管理,促进本所的发展;(3)按照本所的分工,承担具体的业务工作;(4)维护本所的信誉和形象,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合伙事务执行及管理机制第六条本所实行合伙会议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本所的重大事务。
合伙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参加,按照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合伙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合伙人应按照分工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对业务工作进行协商、讨论,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合伙人应积极参与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任期三年,可连任。
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章程精选5篇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留学人员的聪明才智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由海外留学人员律师投资创办。
是为中外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维护中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桥梁作用,促进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法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所的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本所接受______市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六条本所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享受和承担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所接受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投资第八条本所的初期投资总额为___万元,本所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投资数额。
第九条本所投资数额的增加或转让应由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条在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设立第十一条本所由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组成。
主任律师经律师会议同意,可聘用律师助理和职员。
第十二条本所的所有基金和财产,除合伙人的投资部分外,均为全体律师会议成员所有。
第十三条本所开展的律师业务以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为重点,以涉外投资、贸易、金融、保险、海事、航空和房地产等法律事务为主要特色。
第四章律师第十四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律师,经律师会议一致同意,可成为合伙律师会议成员。
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律师会议,审议决定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终止、清算和合并等重大事宜;(二)在合伙律师会议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有按规定享有本所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四)有按本所规定自愿退出合伙的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五)-法律文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合伙人第一节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二节合伙人入伙的备件和程序第三节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条件、程序及后果第四节合伙人身份的中止第五节合伙人退休第四章合伙所资产第一节出资、合伙所财产第二节增资、减资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第六章律师大会第七章所主任第八章机构设置第一节职能部门第二节业务部门第三节分支机构第九章执业律师及其他人员第十章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第一节合伙人利润分配第二节债务承担第十一章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二章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修改章程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合伙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合伙所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伙所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合伙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第三条合伙所依法接受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主任为合伙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伙所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合伙人、聘用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服务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勤勉尽责,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定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服务对象:合伙所的服务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中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业务范围:a.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b.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执行;c.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d.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e.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f.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g.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h.出具律师意见书i.法律、法规允许办理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合伙人第一节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a.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b.担任本所主任、副主任与主任助理或部门主任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和被推选权;c.提出修改本所章程的合伙人协议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议;d.监督本所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e.依照本章程的规定退伙、中止合伙人身份、退休;d.依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对本所相关财产享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f.参与本所利润的分红权;g.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合伙人的义务:a.遵守本合伙协议和合伙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b.保持其专职律师身份,并按年度进行有效注册;c.律师工作业绩突出,品行良好,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d.认真完成合伙人会议交给的工作任务,其工作成绩获半数以上合伙人认可;e.在合伙所中遵循忠诚的原则,确实投入其全部时间和精力从事合伙业务,除非得到合伙机构的事先同意或疾病和其他合理理由;f.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和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从事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或声誉的活动;g.不得从事除下列所述之外的社会兼职工作:①仲裁员;②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成员;③社会公益性兼职。
h.保守本所的业务秘密;i.重大事项及时向合伙人会议秘书报告的义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①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②社会兼职工作;③出国、出境;④与个人有关的诉讼事项;⑤给合伙所或其他合伙人可能带来损失的事故隐患。
除因工作需要且经合伙人会议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须提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需提前60天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因病离岗不受前述条件的限制。
j.对本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k.法律、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合伙所合伙人依资历、能力、贡献和持股数量分为二级,即高级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对外统称合伙人,各合伙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除发起人外,高级合伙人入伙的条件:a.为本所一般合伙人并担任一般合伙人三年以上;b.具有专职律师身份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c.在本所有连续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其领导与分管的业务部经济效益突出且个人平均年业务收费及执业业绩获合伙人会议认可;d.具有较高道德素质和领导水平,有公认较优秀的律师业务能力;e.身体健康,无重大违法或犯罪记录;f.持有本所股份10%以上;g.个人申请并经两名以上高级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全体同意。
第十三条除发起人外,一般合伙人入伙的条件:a.具有专职律师身份和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b.在本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且个人平均年业务收费及业务发展业绩能达到本所指标规定;c.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d.品德良好;e.基本达到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市场开拓能力;f.身体健康;g.无重大违法或犯罪记录;h.年龄在45岁以下;i.个人申请并经两名以上合伙人推荐,全所执业律师60%通过,合伙人全体同意。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应严格执行上述合伙人入伙条件,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放宽在执业时间、年龄方面的限制。
特殊情况仅指:a.申请入伙人为本合伙所业务发展急需人才;b.申请入伙人个人综合条件优异。
第十五条合伙人入伙程序a.符合第十二条款a、b、c项或第十三条款a、b、c项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或一般合伙人可于每年10月份向合伙人会议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和两位合伙人的推荐书,申请、推荐书正本各一份,由秘书处留存,副本按合伙人人数提交。
b.秘书接申请后应及时向各合伙人报送申请副本和推荐书副本。
需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的申请和推荐书不得迟于合伙人会议召开前15天报送给各合伙人。
c.由所主任召集、主持全体执业律师对加入一般合伙人的申请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d.合伙人会议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入伙条件,按申请的时间顺序逐人评议、讨论,最后采用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加入的合伙人的持股份额及出让人出让数额或增资方案。
f.由合伙人会议主席将表决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由会议主席主持新加入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及章程的仪式。
签署协议时,新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所的财务状况及业务状况。
g.由新加入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决议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出让股份合伙人或合伙所缴纳受让股份款项。
二个月内未缴清,视为自动放弃入伙。
h.由新加入合伙人签署协议、章程,并缴纳股款后,由合伙人会议秘书在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i.由合伙所财务部向各合伙人出具全体合伙人(包括新加入合伙人)现持有股份数额证明,该证明由合伙人会议主席签署。
新加入合伙人入伙时间统一为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次年的1月1日。
即自该时间起,新加入合伙人依照合伙人协议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合伙人入伙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a.个人简历;b.个人认为符合入伙条件的逐项说明;c.入伙目的;d.欲认购(或受让)股份的数额;e.缴纳认购(或受让)股份款项的来源;f.承诺承认并遵守现合伙人协议和章程的说明;g.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节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条件、程序及后果第十七条合伙人基于自身意愿可书面申请退伙。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当退伙:a.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丧失;b.因病或其他事由难以继续在合伙所工作或连续二年每年执业时间低于六个月;c.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条件: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所的财产份额。
d.年满六十五岁;e.其他应该退伙的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退伙的程序:合伙人退伙须提前九十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退伙申请,退伙时间以合伙人会议做出时起算。
符合第十八条款的情况,合伙人退伙以实际情况发生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合伙人除名的条件: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者;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所造成重大损失者;c.无故旷工或未经规定程序申请擅自离岗一个月以上经规劝无效,或连续两年未适当履行合伙人义务;d.不遵守合伙协议或品德恶劣,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共同提议者;e.其他应当予以除名者。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除名的程序:合伙人除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通过并由合伙人会议秘书书面(含公告)通知被除名人。
除名自通知送达时生效。
其中公告送达方式及生效时间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退伙或除名的后果:a.合伙人退伙后,可以继续受聘合伙所担任专职或兼职律师;合伙人被除名后,合伙所不得聘任。
b.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应按退伙或被除名时的合伙所财产状况与合伙所结算。
退伙或被除名时有未了结的合伙所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c.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有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份额(合伙所的知识产权除外),并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因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
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所财产小于合伙所负债的,退伙或被除名人应按合伙人协议承担债务。
d.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合伙协议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所中应当分割、收益的财产,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第四节合伙人身份的中止第二十三条因下列事项之一,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会议书面申请中止合伙人身份:a.学习、进修;b.患病。
中止合伙人身份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
中止期限自合伙人会议决定中止之日或实际离岗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超过2年,以自动退伙处理。
因a项原因申请中止,须提前3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
第二十四条中止期间,原则上该合伙人不享有分红及福利,但享有各项保险及出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因业务的连续性或个案的需求,中止后合伙人对个案有实际付出或贡献,应参照专职聘用律师的最高档享受有关报酬或待遇,或根据情况选择:a.高级合伙人领取中止时工资(不包括补贴)的一半;b.一般合伙人领取中止时工资(不包括补贴)的三分之一。
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个人申请,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中止期间,该合伙人不承担合伙所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与该合伙人的工作有关的除外),但对外仍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属中止期间产生的合伙人债务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中止期间,视为该合伙人承诺放弃独立表决权,其表决意见推定为合伙会议中的多数意见;涉及与该合伙人身份有关的表决时,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时通知该合伙人。
该合伙人应将中止期间的有效通知送达方式、地点,书面告知合伙人会议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