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的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

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

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5、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6、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

度;

8、故意犯罪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9、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

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12、犯罪对象错误

——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

的错误理解;13、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14、危害结果

——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

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

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区别:

①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②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③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④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

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

的行为;

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

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

为;17、紧急避险

——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18、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形态;犯

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

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

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指行为人实

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

犯罪;

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的犯罪;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

犯两个以上数个

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

况;

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

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

情况;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

收之罪论

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

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

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

某种犯

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

2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

犯罪的人;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

自己的言行去引起

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

三、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

法;2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

也可以附加适用;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

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22、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

活动;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

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

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

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

度;

25、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

地域范围--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时间范围--对人范围--强制手段--

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二刑法的保障性

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

四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

2、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

②——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罪刑相当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意义:①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②有利于保证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③有利于克服“人治”至上的弊端,使犯罪分子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惩处

④有利于加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

⑤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①法不溯及既往;②不搞类推;③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④司法结实不能超越法律;⑤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

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区别:①表述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

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

②两者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5、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刑事责任能力: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关系

相同:①认识上,对危险结果都有预见性;

②意志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区别:①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②对危险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是违背行为人意愿;间接故意是放任态度;在实践中主要是看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8、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系相似:①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

的客观损害结果,这种客观损害结果都可以符合

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②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果,

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

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预见的能力,之所以在事实上美欧预见,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

意外事件,行为人在法律上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在行为当时也不具有预见的能力,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

9、犯罪目的与动机在刑法中的作用:

犯罪动机:首先:罪动机往往对量刑有影响作用其次,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

犯罪目的: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试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再次,犯罪目的影响量刑

10、不作为特定义务的内容: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③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11、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

标准之一;在某种犯罪中,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②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③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④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它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一是作为选择法定刑

幅度的根据,二是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三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⑤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12、预备犯与犯意表示的关系相同之处:

①二者都是一种行为;犯意表示是一种言词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一种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

②二者都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③二者都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直接的、现实的侵害或破坏;

区别主要是:

①犯意表示是通过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简单地流露犯罪意图;犯罪预备则是通过

各种具体的活动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

②犯意表示停留在单纯表现犯罪思想阶段,尚未通过实际的犯罪行为将犯罪意图的

实现付诸行动;而犯罪预备则是将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始实施

犯罪的准备活动;

刑责

13、犯罪预备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刑责: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4、主犯的刑责: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的刑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刑责: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刑责:教

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5、罪数区分的意义:

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定罪的要求;其次,准确确定罪数,是正确适用刑

罚的前提;

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定性,量刑的意义——影响定罪量刑;

17、刑罚目的表述——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

采用刑罚作为对方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

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用刑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目的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般预防——指防止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对象,

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

特殊预防——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

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

18、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异同:①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是对特定对象适用的

强制方法,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适用的对象;②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

强制方法,其他强制方法相对持续时间短,制裁强渡轻,远不如刑罚严厉,其法律后果也根本不同

③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④执行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并以监狱管理机关为主;刑罚执行的方法与场所都是法定的;

⑤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只有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指定刑事法律、确定刑罚的权力;

19、管制的期限——一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20、死刑的限制

对象: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行为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

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

程序: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判

21、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象: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③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可独立适用,取决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剥夺终身时间计算:管制和管制相等,同时起算

拘役和有期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3~10年

22、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以下由重到轻

①应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累犯;

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③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④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犯罪预备;⑤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⑥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贿赂行为的、个人贪污在5000上不满1万,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⑧应当减

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

大立功表现

⑩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⑾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酌定量刑情节: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目的、对象、结果、

数额、罪前罪后表现

23、数罪并罚原则:

1、并罚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

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2、吸收原则,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

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

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

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又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

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

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

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24、缓刑

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验期:拘

役2月~1年;有期1年~5年法律后果:

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

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

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条据第77条

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

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

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

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条件: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③减刑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来判刑的二分之一;无期的,不能少于10年26、假释

对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时间:有期执行了原判刑期满

1/2,无期满10年考验期:有期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的为10年

法律后果:

①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上述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②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实行并罚;

③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0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实行并罚

④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7、追诉时效期限

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诉;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计算:

一般情况: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

①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②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③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什么是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12、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13、刑法的时间效力:

①生效时间: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生效;②失效时间: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自然失效;14、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16、犯罪的基本特征:①犯罪时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

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17、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8、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正确量刑;19犯罪客体的分类:

①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

主体;揭示犯罪的本质

②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

③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决定犯罪性

A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主次

B物质性犯罪客体、非物质性犯罪客体21、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

系的主体或者参与者;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伤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23、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①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④

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24、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危害

行为一切、必要、危害结果大多数、选择、行为的时间地点、

方法对象

26、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29、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30、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核心

作用: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还可以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

31、广义危害结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

害行为的直接结

果和简介结果,属于犯罪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32、狭义危害结果: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事实;35、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①都是自然人、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核心、关键

要件37、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

40、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4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原则:①从宽处理原则②不适用死刑原则50、故意犯罪的类型: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①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这种结果发

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②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①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②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③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5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①联系: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两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②区别:

A、从认识因素上:而这对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只能是可能

发生

B、从意志因素上:而这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C、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相同;53、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5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同: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

发生;

异: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

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客观一致;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不排斥和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

为人排斥和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相信能够避免发生;

54、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55、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56、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发怒子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59、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

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完成状态:既遂未完成:预备、未遂、中止60、故意犯罪的形态和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联系与区别:

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

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联系: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

以及界定,依

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63、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A、客观特征①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活动②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

罪的实行行为;区别预备与未遂

B、主观特征:①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

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②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

原因引起的;区分预备和中止

64、对于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66、犯罪未遂的特征: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区别未

遂与既遂③

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状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未遂与中止;

67、未遂犯处罚原则: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69、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区别中止与未遂、彻底性70、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状态特征:外加有效性;

71、犯罪中止的形态类型:时空范围: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

中止;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消极中止、积极中止

72、对于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74、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②: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

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③共同的犯罪故意;

75、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76、不构成

共同犯罪的情况:①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②同时犯

③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④实施犯罪时故意犯罪内容不同的⑤超

出共同犯罪之外的犯罪

⑥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77、共同犯罪的分类: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必

要的共同犯罪对向性共同犯罪、聚合性共同犯罪、集团性共同犯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复杂的共同

犯罪四、一般的共同犯罪、特别的共同犯罪78、简单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

①、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②、共同犯罪人只能对共同故

意实行的犯罪负责;③、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按

主犯、从

犯、胁从犯处罚;④、考察各犯罪共同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后的态度,区别对待;

85、一罪:

①、实质的一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窝藏罪、非法持有、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

犯②、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

③、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

①、实质数罪、想象数罪想象竞合犯②、异种数罪、同种数罪③、并罚数罪、非

并罚数罪

④、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87、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按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

处理,不实行数罪

并罚;

89、牵连犯的构成要件:①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②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区

分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③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④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90、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按照其中最重的一个罪从重处罚;95、刑罚的目的:

①特殊预防:通过对方最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②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

犯罪道路;96、刑罚体系: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

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99、刑罚裁量的原则: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102、从重处罚: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判处适当的刑罚,但不能突破法定刑上

限;103、从轻处罚: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下判处适当的刑罚,但不能突破法定刑下

限;104、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不包括法定最低刑;105、免除处罚:对犯罪分子做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

107、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构成条件:①前

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③后罪发生

在前罪的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108、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构成条件:①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

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

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隔时间长短限制;

109、自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110、自首与坦白的异同:

相同:①两者均以自己试试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②两者都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③两者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④两者都是从宽处罚情节

不同:①自首是犯罪人主动归案,坦白是被动归案;

②自首所交代的可以使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坦白仅限于已被发觉

或者被指控的

③自首是主动的,坦白是被动的;④自首的人身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⑤自首是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坦白是酌定从宽处理情节;113、缓刑的种类: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缓予起诉

116、刑罚消灭: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

权;

119、追诉时效的意义:

①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

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③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④有利于社会稳定;120、追诉时效的期限:

①、法定刑最高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10年

③、法定刑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121、追诉时效的中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

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计算;时效内又犯新罪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3、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6、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7、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0、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2、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5、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7、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18、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9、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0、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A)。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 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绑架行为 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 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7、(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 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 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5年以上15年以下 C、5年以上11年以下 D、6年以上11年以下 9、下列情节中,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D )。 A、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 C、立功 D、犯罪动机 10、防卫过当是指(C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选出后,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BCD )。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却发 生在我国领域外C、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D、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船舶内 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BCD )。 A、危害行为 B、犯罪的时间 C、犯罪地点 D、犯罪方法 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概括起来,表现为以下形式:(CD )。 A、故意形式 B、过失形式 C、作为形式 D、不作为形式 4、不作为形式犯罪的义务来源有:(ACD )。 A、法定的义务 B、道义上的义务 C、业务或职务上的义务 D、行为人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AB 5、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 A、犯罪时空上不同 B、犯罪未果的原因不同 C、犯罪的结果不同 D、犯罪的行为不同 6、根据共同犯罪主观要件的原理,下列(ABCD )不构成共同犯罪。 A、缺乏意思联络的同时犯罪 B、同时实施故意内容不同的犯罪 C、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 D、一方故意,另一方过失而构成的犯罪 7、避险不适时的情况有(AD )。 A、事前避险 B、假想的避险 C、事中避险 D、事后避险 8、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AB CD )。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如《公司法》)。 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5.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6.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9.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0.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12.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如杀人、防、强奸等) 13.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

被认为犯罪者。(如妨害清算罪等) 14.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15. 非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的犯罪。 16.国事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17.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 18.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19.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20.亲告罪: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21.非亲告罪:刑法规定亲告罪以外的犯罪。 22.基本犯: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具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 23.加重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的犯罪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 24减轻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的犯罪的基础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刑罚的犯罪。 25.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26.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特征:①法定性②主客观统一性③与社会危害的统一性。 27.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8.修正的犯罪构成:又称扩张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适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29.犯罪构成的要件: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 特征:①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成分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从层次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全部。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危害行为,是指构成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

刑法名词解释、术语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总论基本框架
刑法概论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该当性: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 关系 违法性:是否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 责任 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责任年龄 未完成形态 预备 未遂 中止
犯罪论
“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犯形态:教唆、帮助 总论 单纯一罪 继续犯 法条竞合 连续犯 集合犯 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想象竞合犯 结合犯 吸收犯 牵连犯
包括的一罪 罪数论
科刑的一罪
刑罚论
刑种:主刑、附加刑 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从重、累犯、自首、立功 量刑制度: 、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

我国刑法制定于 1979 年 7 月 1 日,修订于 1997 年 3 月 14 日并与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 典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刑法的表现形式有: 1、刑法典: (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 罚; (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2、单行刑法,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 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3、附属刑法,指规定在其他性质法律(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孤 立罪刑条文。
我国只有一部单行刑法,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 年 12 月 29 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 决定》 。
1、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 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此行为是犯罪 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注:刑法和刑法学为不同概念。刑法学是
研究以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 刑事责任 和刑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注:罪刑法定原则是保护人民(包括行为人)的一个 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 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 准则。 手段,所以当结果有利于行为人时,不能因为形式上 不合罪刑法定原则而否定之,即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解释也是被现代的罪刑法定原则允许的。
2、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
1、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体体现为自首、坦白、立 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相适应。 2、立法上要求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 审判中要求强化量刑公正的观念。行刑方面要求注重犯罪 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 释等制度。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名词解释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刑法总论复习题

刑法总论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2.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3.限制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 5.罪刑法定原则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7.属人管辖原则 8.犯罪客体 9.犯罪对象 10.犯罪的一般客体 11.犯罪的同类客体 12.不作为 13.犯罪主体 14.限制责任能力 15.单位犯罪 16.犯罪主观方面 17.犯罪故意 18.犯罪过失 19.犯罪目的 20.犯罪动机 21.正当行为 22.正当防卫 23.假想防卫 24.紧急避险 25.假想避险 26.避险过当 27.犯罪未遂形态 28.主刑 29.附加刑 30.立功 31.减刑 32.假释 33.刑罚消灭 二、简答题 1.简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2.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普遍管辖权 4.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保护管辖权 5.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

6.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7.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8.简述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9.从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分析,哪些身体动静不能认定为危害行为 10.简述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11.以行为人是单纯以身体动作作用于犯罪对象还是利用一定的工具实现犯罪意图为标准,可以把作为划分为哪几种情形? 12.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 13.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14.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5.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6.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会发生”的含义 17.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8.简述管制刑的特点 19.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20.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21.简述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各种情形 22.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 23.简述特殊防卫的内容 24.简述管制刑的特点 三、论述题 1.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2.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3.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4. 试论犯罪构成的特征 5. 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6. 试论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7.试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刑事责任年龄的把握问题。 8.试论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9.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10.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 11.试论我国刑法限制死刑适用的体现 12.试论自首的成立条件 四、案例题 1.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引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后吕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 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所谓文理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所谓论理解释,就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3.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亦即界定标准有三个: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4.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刑法总论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的名词解释 刑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制定的刑罚制度和刑事司法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它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在刑法总论中,有许多术语和概念需要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第一,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触犯法律红线的行为。它包括犯罪的客 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如盗窃、杀人等;而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心理意图,如故意、过失等。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分类和定义,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第二,刑罚。刑罚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约束和制裁。刑法通过规定一系列刑 罚类型和刑罚幅度,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刑罚的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而具体的刑罚幅度则由刑法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予以规定。 第三,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所具备的各种要件和条件。刑法规定 了犯罪构成的各种要素,如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和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等。只有当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刑法原则。刑法原则是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它为刑法的适用 和执行提供了指导和规范。刑法原则包括刑罚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等。这些原则在刑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五,犯罪责任。犯罪责任是指个体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刑法对犯罪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其中包括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犯罪责任的确立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刑法总论》练习题一

《刑法总论》练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其承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5、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简答题 1、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2、什么是量刑?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1)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2)量刑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第二,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3、简述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里,犯罪预备指的是犯罪预备行为,并非对犯罪预备形态所下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完整的犯罪预备概念应当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的特征是: (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为犯罪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的这种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 一是为实施犯罪已经开始了准备活动。 二是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二)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这种主观特征也有两层含义:一是具有为了实施犯罪进行犯罪预备的直接故意。二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被迫而不是自愿的。 4、简述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有区别。 (2)数个犯罪行为的特定联系的形成机制不同。 (3)触犯罪名的性质不同。 (4)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5)处断原则的差别。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 6.刑法的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 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 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 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 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 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 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 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 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 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 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 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 二、问答题 1.简述刑法的性质 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 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 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 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 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 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标准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区有关刑法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解释:对刑法标准含义的阐明。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8、犯罪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9、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必须要由法律预先设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必须严格予以适用。 3、中间地:是指结果发生地的一部分或者危险结果发生地。 4、法益: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6、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 7、客观构成要件,就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说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 8、违法性,就是指刑法本身违反法律的一种特性,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或者反价值的。 形式的违法性: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且又不具备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具有违法性。实质的违法性:行为在实质上违反了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侵害了法益,即具有违法性。 客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即具有违法性。 主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违反法规范的人必须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即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而言。 结果无价值:就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行为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 9、行为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 10、刑法上的身份,是指自然人主体所具有的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的特定的个人要素。 11、身份犯的含义:客观的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某种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某种身份为前提的犯罪,理论上称为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行为主体的身份仅影响定罪的身份犯,成为纯正身份犯。 不纯正身份犯:行为主体的身份不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的身份犯,成为不纯正身份犯。 12、实行行为:形式上符合某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实质上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危险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地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纯正不作为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有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13、行为对象:指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14、结果:结果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的侵害事实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侵害犯,是指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一类犯罪形态,又称实害犯。 危险犯,是指将对法益的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一类犯罪形态。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一类犯罪形态. 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即告成立的犯罪。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2、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4、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 8、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9、危害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10、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1、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12、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13、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1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1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16、犯罪的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在的犯罪主体。 17、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18、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9、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0、完全刑事责任能和:凡的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1级法学1班罗国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⑵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4、?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 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A)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C)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D)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9、?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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