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案例
合同履行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付款期限为货物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2018年4月15日,货物运抵甲公司,甲公司经验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退货事宜,但乙公司拒绝退货,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甲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三、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问题:甲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部分货物存在锈蚀现象;(2)部分货物尺寸不符合合同约定;(3)部分货物包装破损。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货物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经查,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3. 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四、法院判决1.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货,乙公司应退还甲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定金。
3. 甲公司无需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六、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和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作为销售方,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XX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案由:合同纠纷二、案件背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
2015年5月,合同到期。
由于双方在续签合同事宜上存在分歧,未能就续签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影响了小区业主的生活质量,因此拒绝续签合同。
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符合合同约定,且小区业主对其服务满意度较高,请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三、争议焦点1. 合同到期后,双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2.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就续签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且无违约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
2.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瑕疵问题,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上符合合同约定,且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存在重大瑕疵。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继续履行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 物业管理公司应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合同协作履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生产加工,并将产品销售给丙公司。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产品规格、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一系列问题产生了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原材料质量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产品的生产进度和质量。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更换原材料,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2. 产品质量不达标由于原材料质量问题,乙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达标,无法满足丙公司的要求。
丙公司因此拒绝接收产品,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3. 付款纠纷甲公司认为,由于乙公司未按时交付合格产品,导致其无法按约定时间收回货款,因此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材料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应满足甲公司的质量要求。
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更换原材料,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关于产品质量不达标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达标,导致丙公司拒绝接收产品,属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
甲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对此无直接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产品更换、退货等费用。
3. 关于付款纠纷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时交付合格产品,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约定时间收回货款,属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相应的货款。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产品规格等关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条款,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2. 违约责任承担本案中,乙公司因原材料质量问题、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合同履行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位于XX市XX区的一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XX 市XX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亿元,合同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特别约定,合同履行地为XX市XX区。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了分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12年10月,开发商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履行地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准?2. 建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如果建筑公司构成违约,开发商应如何主张权利?三、法院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1. 关于合同履行地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XX市XX区,因此,合同履行地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准。
2. 关于建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且未能与开发商就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因此,建筑公司构成违约。
3. 关于开发商如何主张权利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有权要求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约或纠纷的情况。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合同义务的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一:供货延迟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一个月内向乙公司交付1000台电脑。
然而,由于生产线故障,甲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货物。
争议点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其已尽最大努力解决问题,不应承担过重的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甲公司采取了积极措施以尽快修复生产线,且未对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判决甲公司支付部分违约金,并对乙公司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质量不符背景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一批特种钢材用于建筑施工。
收货后发现部分钢材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争议点丁公司认为钢材符合行业标准,而丙公司则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经过专业机构的质量检测,确认部分钢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丁公司接受退货,并赔偿丙公司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案例三:服务合同违约背景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年的IT支持服务合同。
六个月后,己公司因内部调整,单方面终止合同。
争议点戊公司要求己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期限的服务费用。
己公司则认为提前解约不应承担如此高额的费用。
法院判决法院审查合同条款后发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提前解约的赔偿方式。
据此,法院支持戊公司的请求,判决己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期限的服务费用作为赔偿。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旦发生违约,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纠纷,确保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规定各项条款,为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合同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于2016年5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期为18个月,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亿元整。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双方在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方面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合同履行情况:(1)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任务。
(2)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施工单位多次向开发商提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
(3)开发商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部分同意,部分拒绝。
2. 工程款支付情况:(1)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每月支付合同总价的5%。
(2)施工单位每月向开发商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开发商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支付。
(3)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开发商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约人民币壹亿元未支付。
3. 工期延误情况:(1)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2)施工单位多次向开发商提出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解决方案,开发商虽表示理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三、争议焦点1. 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是否合理?2.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施工单位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四、法院判决1. 关于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约定的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2. 关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坚持履行合同义务的重大案例

坚持履行合同义务的重大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特逗又特能体现坚持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儿。
就说有个小建筑公司,接了个给一个老旧小区翻新几栋楼外立面的活儿。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啥材料啊,啥颜色啊,啥时候完工啊。
这小公司的老板呢,是个特实在的人。
刚开工没几天,原材料价格就跟坐火箭似的往上涨。
那老板一算,要是按照合同用指定的材料,这成本得多出老多了,搞不好这活儿干下来还得赔不少钱呢。
旁边就有人给他出主意,说:“老板,咱偷偷换个便宜点的材料呗,颜色差不多,业主估计也看不出来。
”
这老板眼睛一瞪,说:“那哪行啊,合同上写了就得照做,咱不能干那没信誉的事儿。
”
然后施工的时候呢,又遇到了麻烦。
小区里有几个特别难缠的住户,今天说施工声音大影响他们休息了,明天说脚手架搭在那挡着他们采光了,就各种阻挠施工。
施工队的人都快被整崩溃了,就跟老板说:“老板啊,这活没法干了,咱要不和业主商量商量,拖一拖工期?”
老板又不干了,他跑去跟那些住户一家一家地耐心解释,还调整了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对大家的影响。
同时也和业主那边积极沟通,保证按照合同上的工期完成。
最后呢,这小建筑公司克服了重重困难,按照合同要求,用规定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那几栋楼的外立面翻新得漂漂亮亮的。
小区业主都特别满意,还到处给这个小建筑公司做宣传呢。
这小建筑公司虽然在这个项目上没赚多少钱,但是因为他们坚持履行合同义务,名声一下子就传开了,后来接到了好多新的项目。
你看,这就是坚持履行合同义务的好处,虽然过程很艰难,但结果是非常好的。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可真是个“小迷糊”。
有一次他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小张,签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两年。
刚开始的时候啊,那真是风平浪静。
小张按时交房租,小李呢,也保证房子没啥问题。
可过了大概半年,小张突然跟小李说:“哥啊,我工作调动了,这房子离我新工作的地方太远了,我想解除合同。
”小李一听就有点懵,这咋突然就要解除合同呢?
小张就有点无奈,他说:“哥,我也不想啊,但是每天上下班在路上花的时间太长了,我实在是受不了。
”
小李灵机一动,说:“兄弟,我有个主意。
你看啊,这附近不是有共享单车嘛,你早上骑个车到地铁站,这样能快不少呢。
而且你晚上回来的时候,路上还能锻炼身体。
”
小张听了之后有点犹豫,小李又接着说:“你要是觉得房租有点贵呢,咱们可以稍微调整一下,每个月给你便宜个一两百块钱。
毕竟咱们合同都签了,你要是走了,我还得重新找租客,中间房子空着我也没收入啊。
”
小张想了想,觉得小李说得也有道理。
而且小李提出的这些办法呢,也确实能解决他一部分的困扰。
最后啊,小张就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了。
你看,本来这合同差点就解除了,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互相做出一点让步,最后还是继续履行下去了。
这就告诉我们啊,在遇到合同履行有困难的时候,大家都坐下来好好商量商量,很多时候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没必要直接就放弃合同的履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部分合同的履行案例16:案情:地产公司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50万,合同签订后即付10万,其余通过银行贷款。
合同签完后张先生依约履行,但楼盘开工时间却一延再延,已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
张先生想退房,与A公司协商未果,遂停止每月的向银行还贷。
烈反对的居民再次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院。
工商部门接举报后,对王某的申请未予批准。
2005年1月20日,王某将承租房屋腾退给张某。
2005年2月,张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依合同约定王某违约需给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需结算水、电、气、电话及房屋设备、物品损坏等各种费用,故要求王某支付6300元房屋租金及6000元违约金。
王某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争议问题:张先生是否可以不履行向银行还贷的义务?分析与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张先生与银行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
张先生不能因为A公司的违约就停止向银行还款,否则张先生在与银行贷款的这个合同中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明确一点,买房人与卖房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和买房人与银行的资金借贷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淆。
张先生可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预付款、银行贷款及利息。
然后,张先生再与银行协商,提前还款,履行完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使贷款合同终止。
案例17:案情: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B公司价值100万元的电脑设备。
合同约定,A公司预付50万元货款,款到后10日内供货。
合同签订后,B公司因欠数家银行贷款,办公场所、库存商品、银行账户相继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履行与A公司的合同。
为此,A公司决定拒付预付款,解除合同。
B公司提出A公司拒付预付款,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A公司支付预付款20%的违约金。
A公司认为拒付预付款、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B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争议问题:A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呢?分析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并未赋予A公司拒付预付款、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
根据合同应实际履行的原则,A公司与B公司的购销合同生效后,A公司负有首先履行合同的义务,其拒付预付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A公司交付预付款后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我国原有的法律规定把A公司推入了两难之中。
《合同法》解决了上述难题,为A公司自我保护提供了法律武器———先履行抗辩权,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直到解除合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必须注意的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才能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应当通知对方。
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或在合理期限内恢复了履行能力,则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A公司的正确做法是暂停支付预付款并通知B公司;B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解除合同。
案例18:案情:1997年4月,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化工设备厂签订了一份《加工定做合同书》。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化工设备厂设计、制造、组装年产4万吨硫磺制酸工程设备,总造价1200万元。
化工设备厂除负责购买标准设备并运到实业有限公司组装调试外,还须负责制造、组装、调试非标准设备、工艺管道、阀门及支架,负责工程设计、工程仪表的采购安装、调试等。
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责任是提供联运试车条件、交付合格的土建等。
另外,合同不工程设计的范围和进度、工程承揽加工的范围、造价、付款期限等做出了约定。
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
订立以后,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发生了争议,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化工设备厂拖延设计,严重违约,于1998年1月向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予以受理。
1998年6月,化工设备厂以实业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接受已设计完成的设备,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为由,向该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于当日予以受理。
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合的履行地做出明确约定,所以导致两地法院因该案管辖权发生争议,最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争议问题: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分析与解决:对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案件管辖权问题,法院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所以,加工行为发生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
化工设备厂是加工承揽方,加工行为发生在该厂所在的区域内。
所以,化工设备厂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该案应由化工设备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合同的约定来看,加工方化工设备厂不仅负责成套设备折加工制作,而且还要派技术人员进人实业公司安装成套设备,并进行调试,经验收合格后,才算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加工任务。
所以,本合同所涉及的加工行为地应为化工设备厂所在地和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
据此,两地的中级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的处理意见: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所以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该合同的履行地。
由于该合同属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发生在承揽方化工设备厂所在区域内,所以化工设备厂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该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承揽方在实业有限公司完成的设备安装、调试与检验等内容虽也同属加工行为,但此种加工行为所在地并非本案承揽方履行主要义务的地点,本案应以该合同的主要加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
由于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为非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所以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不是本合同的履行地,该公司所在地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本案败诉方的主要失误及其启示】1、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缺乏对合同内容全面、审慎的把握,所签的合同条款不齐备,内容不全面,为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
2、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有所欠缺,没有及时采取协议补充等适应的方式予以弥补、解决,从而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本案带给我们的主要启示是:合同一般条款欠缺,虽然不会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等问题产生影响,却会对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带来消极的影响。
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同时,不仅应注意对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还应当注意根据合同的类型、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条款作出全面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合同约定不明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方案】l、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不清、或合同的内容存在漏洞时,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合同所欠缺的内容予以协商、弥补。
对双方约定不清的内容进一步地澄清、完善,力求通过协商的方式统一双方的意见,最终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
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积极有效的解决该类问题的补救方式。
2、如果双方不能就合同约定不明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合同约定不明的内容予以解释、认定。
并应积极寻找一些解释合同的证据,如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本行业、本领域的通用做法和规则等,为合同的解释、补充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3、在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对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注意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内容,并注意依据法律确定的合同履行依据、责任承担方式等,及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避免违约的发生或违约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案例19:案情:某食品厂由于受市场影响,产品严重滞销,经营严重恶化,导致欠某供电公司电费达60余万元。
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如该厂破产倒闭,将给供电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供电公司依据《电力法》、《合同法》规定,通知该厂于3日内缴清电费,同时告知用电客户,由于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电企业已符合《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用电方必须为下期用电电费提供担保,否则将中止供电。
该食品厂缴清了电费,却拒绝提供担保,供电公司按规定程序中止对该厂供电。
该食品厂以供电公司停电属违约行为为由,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供电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电力法》无明确规定,要求供电公司恢复供电,并赔偿停电导致的损失15万元。
供电公司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向法庭提交了供用电合同、近半年来该厂电费发票存根(证明多次未按期缴纳电费、履约能力明显降低)、从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制的该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审材料及从该厂主管部门复制的食品厂财务会计报表(证明该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证据材料。
争议问题:供点电公司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分析与解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食品厂与被告供电公司在本案中系供用电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供用电合同为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供电企业有先供电、后收费的义务,但当用电方出现《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项情形且供电方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供电方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在用电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前,可以要求用电方提供电费担保,用电方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中止供电。
据此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不久,原告即与供电公司达成协议,自愿将其厂区内一块面积达1900平方米的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对将要发生的电费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电费缴纳合同》、《抵押合同》,并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使《抵押合同》合法生效。
〔简要评析〕:在这起案例中,供电公司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在用电方不服起诉时,积极举证应诉,赢得了法院的支持,取得了该厂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在抵押物所担保的电费债务已到《电费缴纳合同》约定清偿期而该厂未履行债务时,供电公司可通过行使抵押权,选择使用以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实现未受偿电费债权,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
从传统民法体系建立时起,不安抗辩权制度就已存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都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原《技术合同法》并未对不安抗辩权作出规定,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且过于笼统。
通过借鉴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结合本国立法实践,我国于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比较具体的明确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