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商品经济环境下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效主义与对抗 主义 ;还有学者根 据登记 内 容区分 为创设效力 、 公信效力及对抗效力; 也有将其区分 为创 设法律 关系的效 力、免 责效 力和公示效力等。 在此, 本文对登记 的 法律效力主要从 以下三方面来进行论述 :
( 一 )对 商 事 登 记机 关 作 为一 种 行 政 行 为 ,商 事 登 记 机 关对
记法或特 别法 ,由当事人将应登事项 ,向 主 管机 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 以确立商事 主 体 的对 内对 外关系 ,并公之于众 ,取得 商
人; 《 韩 国商 法典 》 也作 了类似规定 ,因故
意或过失进行不符事 实的登记 ,不得对抗
用何 种审查方式 ,其 目的都是使得商 主体
的如何 , 其效力并不相同。 对商事登记的效
力, 我 国学者各持 己见 , 有人将此区分为生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过 渡到商品经济 ,
再发展 为现 在的市场经济 ,我 国的商事登 记 立法也得 以逐步构建。但 由于法律滞后
盖兀 口
商事 登 记 的 性 质 及 立 法 现 状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是 两个 不同的概
内 容 摘 要 :商 事 登 记 表 现 为 市 场 与 政 府 的 完 美 结 合 ,在 其 核 心 问 题 即 法 律 效 力 方 面 。 本 文 在 借 鉴 国 内专 家及 国 外 相 关 立 法 的 基 础 上 , 经过 深 入 系统 的调 查和研 究 ,提 出 了一些 建议 ,以期 能 对 我 国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的 改 进 和 完 善 起 到 一 定促 进 作 用 。 关 键词 :商 事登 记 法律 效 力 立法 现 状 原 因分析 改革 完善
被核准登记 、公告 的法律行 为。
商 事 登 记 的法 律 效 力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趋势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趋势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趋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简化登记手续:改革趋势是简化商事登记的手续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材料和环节,提高登记效率。
其中包括简化申请材料的要求,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
2. 优化登记体制:改革趋势是优化商事登记的体制机制。
如建立统一的登记数据平台,提高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能力,推行一站式服务等措施。
3. 加强登记监管:改革趋势是加强商事登记监管,提高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加强登记信息公开,建立信用体系,加强审核和监督等手段。
4. 推行先登记后审批:改革趋势是推行先登记后审批制度,即先进行登记,再进行后续审批。
这样可以缩短登记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后续审批环节的监管。
5. 强化登记保护:改革趋势是加强商事登记的法律保护。
如优化登记诉讼程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登记权益的保护等。
总体来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趋势是简化手续、优化体制、加强监管、推行先登记后审批和强化保护,以实现登记的便捷化、高效化和规范化。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事登记制度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商事登记制度是指通过记录和登记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实现对商事活动的管控和监管。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登记流程繁琐商事登记的流程繁琐是目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当前,商事登记分为预先核名、登记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和领取登记证等多个环节,需要申请人逐个完成。
这种流程的繁琐导致了登记时间长、操作复杂等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办理登记的成本,也影响了其正常运营。
二、信息共享不畅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息共享不畅。
目前,商事登记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导致信息共享方面存在困难。
这使得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的信息难以准确获取,影响对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三、登记机构能力不足商事登记机构的能力不足也是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难题。
由于商事登记机构人员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的不足,登记审查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低下,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并可能存在腐败风险。
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登记信息安全性不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由于存储和传输技术的落后,登记信息容易被篡改、泄漏,威胁到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登记信息的保护,提高信息安全性至关重要。
针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简化登记流程为了解决登记流程繁琐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推行“一窗受理”机制,整合各个环节,使商事登记流程更加简化和高效。
这样不仅能减少企业的时间和成本,也能提高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
二、加强信息共享为了解决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我们应加强商事登记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共享企业基本信息和申报数据,可以更好地实现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登记机构能力建设为了解决登记机构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加强登记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推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高我国商事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改革目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高效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升我国商事登记的国际竞争力。
具体包括: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减少登记成本、完善登记服务、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
二、改革内容1.简化登记流程简化商事登记手续,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同时,推行网上办理,实现电子化登记,方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手续。
2.提高登记效率加强登记机构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实现一次性提交,多部门联审。
3.减少登记成本简化登记手续,减少材料和时间成本。
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减少登记费用,降低创业成本。
4.完善登记服务建立健全的登记服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加强登记服务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5.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规范登记行为,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的登记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登记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改革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2.推动立法完善加快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3.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识和支持度。
开展相关培训,提高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商事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改革效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将大大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登记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
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一)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
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举措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登记制度改革以及企业退出机制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
为了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我国在商事登记制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简化登记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通过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了企业创办门槛,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其次,完善信息化建设,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商事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了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便于监管和服务。
二、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制度是商事活动中的核心环节,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登记制度的效能和便利性,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
首先,改革了企业类型制度,取消了原先的非公司制企业,推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型企业形式。
其次,改革了公司名称注册制度,实现了名称自由选择和自行核准。
再次,简化了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取消了注册资本的实缴要求,降低了企业注册成本。
此外,我国还不断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了信用监管和激励机制,提高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度。
三、企业退出机制改革企业退出机制是商事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退出机制改革。
首先,完善了企业破产清算制度,减少了破产程序的复杂性,提高了破产清算效率。
其次,推行了市场化债转股制度,鼓励债务重组和处置不良资产。
此外,我国还完善了企业注销制度,简化了注销手续,提高了企业注销的便利性。
综上所述,商事制度改革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通过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以及企业退出机制改革,我国不断完善和优化商事制度,为市场主体创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述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述一、商事制度改革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市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较少,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商事登记的主要任务就是将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转化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十年后,当时的国务院颁布了相关条例,对全国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普查和登记,确认了商事登记的制度基础。
然而,从1966年开始,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商事登记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以后,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成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979年起,通过普查登记建立经济户口、中外合资企业地位的合法化,基本恢复了商事登记制度体系。
1982年,国务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所有商事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整理,以法律条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商事登记工作。
随后,更多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法人资格的证明功能附加到营业执照上。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务院和工商部门不断调整商事制度和工作思路,《公司法》及其管理条例给商事登记工作指明了现代企业登记管理的方向。
至此,公司制企业登记制度和非公司制企业登记制度并立。
二、商事制度改革中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五年来,在党中央的思想指导和国务院的政策规划下,在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团结协作、踏实奋进地努力下,商事制度改革得以顺利推行并在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2013年初,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决定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改革,放宽注册登记准入门槛,收紧对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管。
年底分别从登记制度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修改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并取消了最低出资额的规定。
这一变化奠定了简化商事登记制度、调整市场监管体系的总基调。
2014年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最重要的一年,全国各地启动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确保改革合法推进,国务院对十部行政法规进行了梳理,修改了八部,废止了两部。
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总结2024年是商事登记改革的关键一年,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和不断的创新,我们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一、改革推进情况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和指导。
2.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了商事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了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提高了登记便利化和效率。
3. 改善办事环境:通过优化登记流程、简化材料要求、提高办事效率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4. 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对商事登记机构的监管,推动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打击不正当行为。
二、取得的成果1. 登记便利化程度显著提升:通过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大大提高了企业办理商事登记的便捷程度,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
2. 商事登记效率明显提高:通过引入信息化技术和优化工作流程,商事登记的效率明显提高,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等待时间和办事成本。
3. 企业创办和退出更加便利:通过简化创业流程和优化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的创办和退出,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4. 反腐败成效显著:通过加强对商事登记机构和人员的监管,进一步压缩了腐败空间,为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商事登记改革的理解还不够深入,改革工作推进不够积极。
2. 在一些登记机构中,工作效率仍然有待提高,存在办事不规范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3. 对商事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安全仍然存在风险,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管理。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1. 持续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强化对商事登记机构的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3. 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商事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安全管理。
4.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商事登记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度。
总之,2024年的商事登记改革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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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商事登记又可称为商业登记,商事登记法系规定一般商事登记之法律,可分为形式意义之商事登记法与实质意义之商事登记法。
前者属于狭义的商事登记法;后者属于广义的商事登记法。
如果从广义角度看,我国已建立起数目繁多的商事登记具体法律制度,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亦将成为增强我国商事主体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桎梏。
关键词:商事登记;商事登记立法;完善
商事登记又可称为商业登记,现代意义的商事登记,系指商主体或商主体之筹办人或负责人、代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记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载于登记簿并公之于众的行为。
而商事登记法系规定一般商事登记之法律,可分为形式意义之商事登记法与实质意义之商事登记法。
前者仅指以商事登记法直接命名的成文法,亦属于狭义的商事登记法;后者系指有关商事登记之一切法规而言,除商事登记法外,其他法律中有关商事登记之规定者,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都包括在内,属于广义的商事登记法。
显然,如果从广义角度看,我国已建立起数目繁多的商事登记具体法律制度,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亦将成为增强我国商事主体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深人发展的桎梏。
本文将对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提出一些拙见。
一、历史考察: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特点
商事登记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其时商店开业需悬挂一定之牌号,此即今日俗称之招牌,以公示其营业之状态,此即商事登记制度之滥觳。
中古时代,商人组织行会,欲取得商人资格,必须注册登记在会员名簿上,是谓商事登记法之摇篮。
〔1〕近世以降,德意志率先垂范,开制定法规制商事登记活动之先河,并以其绝对强势拓展全球,此后法、日等国争相效仿,使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从西欧商事法的历史演进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规律:首先,从原始功能上讲,包括商事登记法在内的整个商事法律制度皆因商人阶层的形成而生,并以维护商人阶层的利益为己任;其次,从本源意义上讲,商事登记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和制度体现,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最后,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与商事活动泛化、商业社会成型的现实相适应,商事登记法
律制度的功能也不再囿于为特定阶层的利益服务,渐而演绎出为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其他功能。
简言之,在早期以商人习惯法为渊源的商事登记法中,国家公权力对其影响是不大的。
反观我国历史,就会发现,中国自汉代以降确立的商事登记制度与西方的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演进几乎南辕北辙。
首先,中国古代所谓的商事登记制度,大都是在统治者“重农抑商”、“农本商末”的思维定势下所采取的对商事活动进行控制和抑制的手段。
即使有开明君主采用宽容之经济政策对待商贾士家,也仅为巩固皇权、维护封建统治集团利益的需要。
因此,它自然欠缺西欧商事登记制度维护商人利益的内在品格和关心天下臣民利益的功能了;其次,西欧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滥筋于具有冒险开拓精神的商人阶层持之以恒地争取权利和自由的行动之中,而在中国古代的商事登记制度中,却无法寻觅到商人阶层为了自身利益斗争所留下的痕迹,充斥其间的只是统治者的武断专权之意志和对商人阶层自始至终的偏见;最后,中国古代高度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形态,使得大规模的商品交易行为显得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因此,产生西欧商事登记制度的原动力—商品经济的勃兴则先天不足。
所以,笼罩在自然经济阴履之下的中国古代经济土壤是难以结出合乎近现代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事登记制度这颗硕果的。
显然,中国商事登记制度历史的发展轨迹对今日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即它以服从国家管理和强化行政
权力为主导。
第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分散,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和规划。
我国许多商事登记立法是伴随改革开放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制定的,这使得各类不同的商事主体先后都有了相应的登记制度。
由此也形成了由众多法律、法规、条例、办法、通知等构建的多层次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实施条例》、《合伙法》、《合伙登记管理办法》、《私营暂行条例》、《个人独资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对外商投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国家科委、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科技开发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乡村集体所有制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
但是,这众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除深深打上“商品经济”和“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等体制转轨时期的烙印外,我国历史上始终将商事登记视为维护国家秩序而非增进商事主体活力的手段,强调对行政权力的服从而非为商事主体服务等的影响更为根深蒂固。
正因为我国多个行政主管部门或多级行政部门都对不同商事主体的登记“指手画脚”,使商事登记
立法复杂化。
特别是商事登记立法的分散性和整体层级的低下,使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之间彼此矛盾,立法“真空”和交叉地带并存。
比如,《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存,公司登记完全可以纳人法人登记的范畴中,或者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将公司登记作为商事登记之特别法。
但是在我国,这二者之间并非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公司登记没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又如,以商法人的登记为例,《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是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中则没有经营方式和从业人数,并将注册资金改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通用的“注册资本”,还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
再如,《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登记的范围确定为: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即依的批准单位而定;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却规定,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登记的公司为: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即依批准单位和出资单位而定。
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如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要是国务院批准的,即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登记,而依(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只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公司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登记。
还有,虽都是商业登记,但法人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管理,合伙、个人独资和个体工商户却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个体私营司管理。
如此不同部门的管辖,难免“政出多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