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中央巡视组”如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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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中央巡视组”

古代的“中央巡视组”

古代的“中央巡视组”作者:徐霄桐周婉娇来源:《农村农业农民·A版》2021年第03期巡视,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始于先秦,成于秦汉,完备于唐宋,兴盛于明清。

一直在中国的政治制度上占有重要地位,是极具传统政治文化特征的重要监察制度。

巡视监察制度,古已有之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由来已久,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监察、考课是逐渐连在一起的,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重点在地方。

秦废封建以后,实行郡县制,在郡设监御史。

汉初一度废除,后来恢复。

汉代汉武帝设立13个部,各派刺史。

13个部就是监察区,由派出去的刺史作为监察区的监察官,监察郡的长官以及地方豪强势力,防止勾结;而且制定了6条法律,作为刺史进行监察的根据,通常叫“刺察六条”。

到汉代,监察已经逐渐形成制度,中央有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御史台的长官叫作御史大夫。

在京城附近,还设立了监察京城附近7个郡的监察官,称为司隶校尉。

唐朝已是典章制度比较完备的时代了,监察制度和机构已经定型,有“一台(御史台)三院”制度。

三院最重要的是察院。

唐朝将天下分为10道,设10道监察区,由皇帝派监察御史考察地方。

元朝虽不太崇尚法制,但很重视监察。

元监察汉官,也有监察蒙古族贵族的习惯,不仅提高了监察官的品级,而且在地方設立了两个行御史台,由中央派遣,权势很大。

肃政廉访司在元朝势力很大,一定程度上还被赋予了法律外的权力。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较为严密完备。

明朝很重视监察机关,改革叫都察院。

御史巡按地方,不管定不定期,至少要半年。

“回道”后,要详细奏报。

清朝大体上延续明朝制度。

清朝的监察官的法典、依据的法律是《钦定台规》,已达到了法典的高度。

“御史出巡,地动山摇”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任务,首先是维持国家纲纪,就是专制制度的政治体制;其次是官僚机构之间的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能保持权力的平衡;再次,能够纠正官邪,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素质,弹劾贪官污吏。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巡视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形式,其显著特征是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或临时派遣官员巡视地方,以达到监察百官、察举非法、反腐肃贪和惩奸除恶等作用。

巡视制度是一种监督行政官员的监察形式,目的是震慑百官,在国家监督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巡视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形式,其显著特征是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或临时派遣官员巡视地方,以达到监察百官、察举非法、反腐肃贪和惩奸除恶等作用。

巡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官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萌芽于“三皇五帝”时代,确立于秦汉,完备于隋唐宋,成熟和强化于元明清时期,历代相沿。

在形式上,有皇帝亲自巡视,也有皇帝派遣官员代为巡视,后来逐渐发展为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派遣巡官到中央部门和地方巡视。

巡视既有明察,也有暗访。

明察是公开巡官身份,所到之处,“地动山摇”;暗访是不张声势地深入民间微服私访,谓之“行路御史”。

巡视制度是一种监督行政官员的监察形式,目的是震慑百官,在国家监督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萌芽时期在远古的尧、舜、禹时代,就出现了自上而下的巡察,形成了后来巡视制度的雏形。

如尧命舜摄行天子之政,舜即开始巡视东南西北四方,确立了“五岁一巡狩”的制度。

《尚书·舜典》记载了舜巡视四方的情况:“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

”此后,夏、商、周三代均循此制,但巡狩的时间各不相同。

西周时设立监察御史,但只是天子左右负责拟文记事、保管典籍的官吏。

当时设有称为“方伯”的官吏,对称臣纳贡的异姓诸侯和分封的同姓诸侯进行监察。

至春秋战国时期,巡视仍以国君为主,国君有“巡县之制”,国君、相国、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

监察御史也开始行使监察职能。

齐相管仲认为,监察御史对于君主统治具有主动性,“一曰长目,二曰飞耳,三曰树明”。

从总体上看,“巡行”的最初作用是为了维护部族间的秩序,方便天子了解诸侯治理政务的情况。

虽然也有整顿吏制、纠察不法行为以及选拔人才的作用,但没有形成制度,偶然性很大。

我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及其当代启示

我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及其当代启示
地方 官吏 进行 考察 和监 督 ,进 一 步强化 中央对 地方
的掌 控 以及对 地方 官吏 的考 核与 监督 。 由此可 见 , 巡 视监 察 作为我 国古 代历 朝历 代维 护其 统治 地位 的重 要政 治 手段 , 受到 历代 统治 者 的高度重 视 , 并得 到不 断强 化 和完善 , 对 于加 强 当时对 中央各 部 门 、 全 国各 地 方 以及 各级 官吏 的考 绩 和监督 起 到 了很 大 的促进 作用 ,也在一 定程 度上 推动 了政 风 民风 的相 对清 廉
历 经几 千年 的历史 演进 和朝 代更 替 ,中华 民族 在 创造 灿烂 文化 的 同时 ,也 积 累 了诸 多 宝贵 的治 国
和社 会稳 定 。
安邦的政治财富,而在我国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
的巡视 监察 制度 , 就是 其 中一项 重要 的治 国经 验 。 深 入研究我国古代 的巡视监察制度 ,学习借鉴先哲 的 吏 治经 验 , 对 于新 形势 下加 强党 风廉 政建 设 、 预 防和 惩 治腐 败 以及进 一 步完善 党 内监督 机制 ,具 有 十分
政地位后 , 高度 重视反 腐倡廉 建设 , 大力健 全和 完善党 内巡视制度 , 并逐 步实现 了巡视制度 的规 范化 、 制度化和科 学 化 。党 的十八 大以来 , 反腐倡廉工作逐渐步入 新常态, 党内巡视 工作的开展应积极借鉴 古代巡视 制度 的宝贵经验 , 通过 健全机构 、 完善机制 、 加强考核、 明确权 限、 追究责任 、 重视反馈 等途径 , 不断充 实和完善 党内巡视 制度 , 为营造风清气正
的 社会 环境 奠 定 坚 实的政 治基 础 。
[ 关键词 ] 古代社会 ; 巡视制度 ; 反腐倡廉 ; 经验启示
( 中图分类号 ] D 2 6 2

“巡视制度”及其完善

“巡视制度”及其完善
一是不固定原则。这里不固定包括:人员不固定,任务不固定,时间不固定。这里要求巡视组的机构、成员、编制都不应固定,都应是临时和变化的。反腐败犹如猫捉老鼠,而固定化的弊端是短期可能有效,但在长期内,老鼠就有可能掌握猫的活动规律,导致反腐败效率降低。因为固定化后,人员就会熟悉化,工作手段就容易被老鼠掌握。而不固定,可有效增大腐败分子的预防成本,降低腐败分子的应对能力。人员不固定,可使腐败分子失去提前进行预防工作的对象。任务不固定,可使腐败分子得对每一个工作方面都得有所准备。时间不固定,可使腐败分子处处留心预防。
巡视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尧、舜、禹时期的天子巡狩制,即天子对各地进行自上而下的巡察。如尧命舜摄行天子之政,舜即开始巡视东南西北四方,确立了“五岁一巡狩”制度。巡守制不失为后世巡察制度的渊源。奴隶社会时期,夏、商、周三代均循此制,但天子巡狩的时间各不相同。到了封建社会的战国时期,又有了“巡行”、巡县制度,国君、相国、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也十分重视对地方进行视察,先后五次“巡行”,以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
四是利益相关原则。一方面,巡视组成员要求应是不固定的,每次巡视,成员都应不同。另一方面,在每次巡视确定巡视组成员时,应坚持利益相关原则。所谓利益相关原则,就是巡视组成员应由利益相关者担任。由于利益相关,所以其监督的积极性和效率就高。如要检查教育乱收费问题,巡视组组成人员就应由学生家长组成或以学生家长为主。要检查某单位“一把手”的问题,可抽调一些与此单位相似单位的职工参加,这样也有利于发现问题,因为由于单位相似,所以巡视成员对情况也就熟悉和不陌生。这里本单位的职工最好不要参与对本单位领导的检查和巡视,这里也要考虑到对职工本人以后工作的影响问题,但可抽调类似单位的职工参加。这里一但某人被抽调到巡视组参加巡视工作,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优先保证,不应阻拦。另外,由于巡视工作主要是针对主要领导,所以,巡视组成员最好来自基层,而不是上级部门。这里巡视组的权力体现应与巡视组成员本人的职务脱钩,科级干部也可监督地级干部。而上级监督上级,结果有可能导致“官官相护”,并且积极性也未必高,而下级监督上级,既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提高上级领导对群众工作负责的态度。

中国古代的巡视制度

中国古代的巡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的巡视制度篇一:中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中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开展巡视工作是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积累了治国安邦的丰富经验,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巡视监察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

深入研究我国古代的巡视监察制度,学习借鉴先哲的吏治经验,对于做好新时期巡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巡视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封建帝王或中央监察机构经常性地派遣特定的监察官员巡察地方的巡视制度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行政监察制度史上极具特色的内容之一。

从性质上讲,它是建立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基础之上,其直接目的是为以皇权为代表的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是从这一制度实施的客观效果和实际运行过程来看,巡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对惩恶除奸、匡扶正义、反腐肃纪和吏治清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从历史中汲取有益的经验为我党今天的巡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中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其孕育于原始社会,初步形成于秦汉,逐渐完备于唐宋,强化于明清,历代相沿,经久不衰,自古就是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地位,强化提升其统治能力的有效监察手段之一,而且在世界上也是独树一臶,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鲜明特色。

巡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尧、舜、禹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巡察方式是天子巡狩制,也就是天子亲自对所属地域范围内进行的巡察,以考察地方诸侯的政绩和公德。

尧命舜摄政后确立了“五载一巡狩”制度。

这一制度成为后世巡察制度的历史渊源。

奴隶社会时期,夏、商、周三代基本上都沿袭这一制度。

到了封建社会的战国时期,又有了“巡行”、巡县制度,国君、相国、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也十分重视对地方进行视察,先后五次“巡行”,以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

古代巡视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怎样的?

古代巡视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怎样的?

古代巡视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怎样的?常言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这句话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一个国家能够得以建立,离不开人民群众发挥作用;当然凭借着自身巨大的力量,他们同样能够推翻那些不顺应民心的国家。

所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民心的培养,其中很关键的一个途径就是创立监察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约束文武百官,防止贪污腐败、欺压百姓的状况发生,从而保证地方吏治的清明。

而巡视制度又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形式,那下面笔者就带领诸位看客一起走进历代巡视制度的发展历程。

萌芽时期先秦时期是古代巡视制度的滥觞。

早在尧舜禹领导的远古时代就出现了自上而下的巡视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制度化的巡视方式才渐渐形成。

比如舜在摄政之后便开始巡视四方,后来更是确立了“五岁一巡狩”的制度,对此《尚书·舜典》有这样一段记载:“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

”此举开创了巡视制度的先河,之后的夏、商、周三朝虽然在巡狩时间问题上有所调整,不过大体都遵循了这项制度。

除此之外,西周时期还设立了“方伯”这一职位,他们专门负责监察俯首称臣的异性诸侯与分封而成的同姓诸侯。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一国之君仍然是巡视的主力,不过相国、郡守同样可以巡视地方,与此同时监察御史的职能增加,他们开始有权进行监察事宜。

确立时期始皇帝嬴政建立秦朝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曾先后五次巡行,并且他取消“方伯”这一职位,以“御史大夫”取而代之。

“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之一颇有权势,它的职位相当于副丞相,其主要职责便是监察文武百官,因此百官对其往往是谈之色变。

到这时,巡视方式已经演变为中央与郡级地方指定人员开展巡察工作。

汉朝基本承袭了秦朝的制度,不过在此基础上它们还设立了御史台,专门负责监察之事。

此时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并且不再负责监察事宜,而它的副手御史中丞则接手其工作,御史中丞地位之高甚至能与尚书、司隶校尉相比肩。

汉武帝统治时期,负责地方监察的刺史制度顺势而生,这种中央监察人员巡察地方郡县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巡视制度。

巡视制度:历代相沿的监察制度

巡视制度:历代相沿的监察制度

巡视制度:历代相沿的监察制度巡视制度是中国每个朝代的君主都采用的一种监督行政官员的监察形式,目的是震慑百官,巩固和强化其统治地位,因此在国家监督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古代巡视制度的几个特点从监察对象看,古代巡视制度主要是针对各级官员,防止其对君主不忠、谋反或违法乱纪,为巩固和强化君权服务。

从职能上看,巡察官员主要有五项职责:一是监督朝政,驳正违失;二是纠弹百官,察举非法;三是检查政务,考察民情;四是推鞫狱讼,审录冤枉;五是广施恩惠,举荐人才。

如果要总结一下,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官员职责明确,有完备的法规依据和法规保障。

如汉代的《刺史六条问事》、隋代的《刺史巡察六条》、唐代《巡察六条》以及明代的《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等,都是专门的巡察法规。

此外,中央巡察官员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君主,只对君主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

(2)官员出巡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由于代表君主行使监察权,巡察官员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如汉代刺史的秩位只有六百石,却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长官。

而且巡察官威势极大。

在唐代,有“御史出巡,地动山摇”的说法。

在明代,巡按御史虽然只有七品,但即便是三品以上的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员也“唯唯承命”,州县的一般官员更是“迎跪道旁,倘遇风雨,即知府亦陷膝泥中”。

(3)出巡时间有充分保证。

汉武帝时的刺史,每年8月下去巡察,年底结束,有4个月的工作时间。

唐代监察御史出巡可达半年之久。

明代巡按御史有大半年的时间在各自的巡视区视察。

这些官员长期流动,一般不长驻一地,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是地方一级行政机构。

而且愈到后来,出巡时间愈长,明清时的“巡抚”甚至成了地方一级行政长官。

(4)注重对巡察官权限的设置。

按照顾炎武的说法,中国古代监察官的特点是“人众、秩卑、权重、职广、位显”。

“人众”是指其在政府机构系列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且兼负监察职责的官员往往更多;“秩卑”是指其品级较低。

汉代巡视制度及作用探讨

汉代巡视制度及作用探讨

巡察 、 邮 巡 县 、 掾监 乡等 多种 类 型 , 督 廷 而 且 有 专 职 或 兼 职 、 期 或 不 定 期 、 察 定 明

遣使巡视检 查是代君巡察地 方工作 ,
方 豪 强 是 否 为 非 作 歹 之 外 ,主 要 是 巡 察
二 千 石 官 吏 中 鱼 肉 百 姓 、 法 不 公 、 人 司 任
维 的 巡 视 体 系 , 在 当 时 的政 治 生 活 中 发 谒 者 出 巡 一 方 面 有 慰 问 受 灾 百 姓 的 目
挥着 重要的作用。

的 , 一 方面 也 是 起 到 宣传 中央 关 于 “ 另 劝 有 水 灾 郡 种 宿 麦 ” 鼓 励 “ 贷 贫 民 ” 政 、 假 的
子 巡 行 地 方 , 自 了解 地 方 情 况 , 利 于 亲 有
准 确 掌 握 各 地 民 情 和 地 方 吏 洽 , 为 其 在 姓 所 疾 , 山崩 石 裂 , 祥 讹 言 。 四条 , 千 袄 二 施 政 过 程 中 制定 正确 的 决 策 提 供 可 能 。
( ) 臣巡 视 二 使
加 强 对 地 方 官 吏 的监 视 和 控 制 ,维 护 中
央 集 权 , 取 了 多 渠 道 、 形 式 的 巡 视 监 采 多 察 方式。 ( ) 主 出巡 一 君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皇帝 遣 使 巡 视 地 方 ,

般 来 说 目的 性 很 强 ,如 有 的是 为 清 理
或 暗 察 等 多 种 形 式 , 同 类 型 、 同 形 式 不 不 的巡 视 制 度 各 司 其 职 、 负 其 责 , 成 多 各 形
冤 狱 , 查 司 法 工 作 , 察 使 者 有 时 也 负 检 巡
唯 亲、 结 豪强等 不法行 为 , 后 上报 中 勾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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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中央巡视组”如何运作巡视和监察是加强对地方行政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措施。

监察制度问题,本质上是如何增强自身免疫功能的问题,所以说这个历史上的制度建设问题的现实性亦很强。

从如何加强对地方行政机构的监督,如何使各级检察机构实施的监察真正有效,看一下中国历史上这方面的成败得失,或许对我们加强监察制度建设会有一些启示。

今先录网友跟帖全文如下:汉朝的刺史制度成立之初,其秩六百石,而其监察的郡守一般是二千石的大官,其用意诚如朱老先生所分析。

无奈刺史之职“代”有变化,最后竟演变成封疆大吏,完全错失监察原意。

看来监察部门或人员的职位高低对于监察力的发挥是各有利弊。

中国历史上对地方行政的监督,从监督思想的明示、监督制度的设计、监督机构的演化、监督的实际效果,都有非常深刻的变化和不同的内涵,其中有经验,亦有教训。

历朝历代都有许多反复,就以监督人员职位高低来说,亦各有利弊。

本文中就中央对地方行政机构的监督略说其梗概。

一中国古代的行政体制是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国家的行政机构是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地方行政机构郡、县二级都是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机构,不是地方自行产生的自治机构。

在帝王制度下,如何使一个如此庞大的官僚机器能有效地运行,从春秋战国起,便成为一个摆在中国思想家面前必须面对的问题。

故中国监察制度的背景和起源,便是战国时期中央集权官僚制成型以后,如何调控这个庞大官僚机器的问题。

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是偏重于伦理观念,强调以礼治国,通过礼仪制度来确定人与人之间从家庭到国家及整个社会的等级秩序。

但这一套庞大的官僚机器自上而下如何运转,专靠礼仪制度那就显得不足了,它需要法令来统一国家各级官僚机构执行相应的政策,如何保证各级机构的官吏真正履行中央规定的政策和法令,那就把监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故监察的对象是官吏,不是民众。

中国传统的政治结构是三个层次:君、臣、民。

其中的君,代表决策系统。

臣,作为官僚机构的运行者,代表行政系统。

民,是代表广大受统治管理的民众。

这三者的关系,是君王通过官吏来管理民众,以使整个社会生活得以有效运行,故其行政管理结构是君管臣,臣管民。

而君如何管臣,臣的人数那么多,分布的面那么广,仅靠君王一个人是无法明察一切的,那就需要在官僚机构内部建立互相制衡的系统,而这个互相制衡的系统,相对于官僚行政系统就需要相对独立地自上而下地建立一套完整的监控系统,以便有效地调节行政官僚系统的运行,这就是监察系统。

社会生活客观上提出了这样的需要,便有人来思考和回答这方面的问题。

儒家讲的伦理靠的是人的自律,这当然是需要的,而且非常重要,但有许多问题和情况不是靠自律能解决的,因为人有趋利的本能,于是便需要有法制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来限制和监控官僚们行政过程中的行为。

从正面回答这些问题的是法家。

儒法两家在社会治理上各自的视角不同,服务的对象则是相同的,它们之间在观念上有差异,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但殊途同归。

司马谈在《六家要旨》中,引《易大传》曰:“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

”这话是对的,儒法二家只是视角不同,观念上有差异,但目标是一致的,从结果上看也是相辅相承。

从统治者的角度讲,不同时期有所侧重而已。

乱世的时候,为了治乱,故要有重典,偏重于法家的思想和法术。

在治世,则偏重于儒家,比较强调人的道德修养。

这一切都因时因地而异,走极端只是一时的需要,过去了又会返正。

韩非子在《外储说右下》说: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

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

说在摇木之本,与引纲之网。

故失火之啬夫,不可不论也。

救火者,吏操壶走火,则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则役万夫。

这里人主是指君王,君王的职责是治吏,也就是治官,不是治民。

民是由官吏去管理的,百姓哪儿出了乱子,责任在官吏,官吏有贪渎腐败的行为,不能去责怪百姓。

啬夫,在古代是乡官的称谓,《管子·君臣》把啬夫分为两类,吏啬夫和人啬夫,其云:“吏啬夫任事,人啬夫任教。

”在汉代啬夫也是乡官的名称,有的时候县令也称啬夫,秦代有县啬夫,总之啬夫是基层政权的官吏。

韩非子这里讲的是在啬夫管辖的区域内有失火的事件,啬夫要追究他失责的行为。

比如,去年上海11·15大火,对地方官要问责。

失火以后,官吏自己去救火,那只是你一个人的个人行为,说明你做官还没有到位,为官的责任是组织民众一起去救火,他应该“操鞭使人役万夫”,调动所有的组织资源去扑灭火灾,那才算尽职。

总之这一段话的主旨是讲,君王的职责是管理官吏,官吏的职责是管理百姓,官吏有问题,不能责难百姓,要向官吏问责。

百姓那儿有什么事,诸如失火这一类意外,是官吏的失职行为,要问责,而意外失火时官吏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己的组织资源去扑灭火灾,那样的话国家的管理便能纲举而目张。

故明主的职责是治吏而不是治民,把官治好了,社会方方面面的秩序自然也就理顺了。

许多问题是出在官不尽其职,那么如何监控官吏的行为就摆在统治者、国家管理者的面前。

当官不是为了做老爷,更不是为自己逞能摆威风,是为百姓谋利不是为自己谋利,摆老爷的那副空架子,把衙门修那么豪华,那还像任官应有的样子吗?为官的应该放下架子,甘为孺子牛,对辖区内的一切事务尽职负责。

商鞅的《商君书·禁使》云: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

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

若使马,马能焉,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

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

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所以为端也。

这一段话讲的道理,一是讲在国家管理上,君臣二者谁也离不开谁,这是指“事合”,然而从利益关系上不是相合的,吏谋私利,势必侵害国家公共利益。

驺与虞是养马与赶马的马夫,如果马也能视、能言,那么驺虞的一切劣行恶迹便不能有任何隐瞒,故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有相反的一面,这就是所谓“合而利异者”。

他是以这个来比喻官民的关系。

官员是统治和管理民众的,官民这二者是国家行政机构必备的要素,这是讲合。

然而在利益关系上,如果官员谋取个人的私利,那必然与民众的利益相对立,如果民众能视能言那么官员的任何私恶皆会被揭发出来,官员便无所逃其恶。

马是看得见,不会说话的,而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当然看得清,百姓的嘴也能把看到的恶事说清楚,如果放开百姓的言论,那么官吏便无所逃其恶了。

其实“文革”时期的四大,不过是放开让百姓说话,揭露官员的劣迹罢了,当官的当然受不了了。

那为官的怎么办呢?就利用在官的职能以治民,从而保全自己。

反之,如果双方的关系是“利合而恶同”,如果事情的双方利害关系完全一致的话,即使是父亲问儿子,君主问臣下,也不会道明利害关系的真相。

在一个地区或者单位,官吏与官吏之间,利益关系是相通的,好恶也是相同的,故要出问题时,往往是串案、窝案。

诸如在一个单位内,搞的一点小金库,如果单位内的一把手在单位成员之间的分配是均衡的,大家都受益,即使那小金库的收入是非法的,在小金库内部相关人员之间,由于有共同的利益,谁也不会出头告发这件事。

因此,在地方上掌握一定权力的一些部门事业单位,如果一把手作案,往往带出来班子内一批人都参与其事并利益共享,这就是串案窝案连绵不绝的原因。

因此在官僚机构系统内,要建立监察机构,必须使两者之间的利益和管辖上的隶属关系相异而不是相合,这是我们建立监察制度,组织监察机构在思想认识上最基本的前提。

二《商君书·禁使》还讲到当时官僚机构的状况,其云: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

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

这里的丞与监是地方行政机构的两个系统,丞是行政系统,监是监察系统,在秦代中央政府也是两个系统,一是丞相的行政系统,丞者承也,相者助也,是协助皇帝处理日常事务的百官之长,也就是朝廷负责日常政务的长官,郡县的地方行政长官在隶属关系上是属于丞相管辖的,而丞相任免的权力则在皇帝。

另一个系统是御史大夫,是与丞相这个行政系统并立的监察系统,在地位上贰于丞相。

御史本来是皇帝左右记言记事的官员,通常是作为皇帝左右亲信发展起来的,是皇帝身旁的耳目,办理秘书事务的成员,原始的地位不高,但是与皇帝的关系比以丞相为代表的外朝更亲密一些。

丞相位高权重,不便差遣时,便让身边的御史去办一些事务,皇帝要查办的一些案子往往让御史去办,御史台的长官便是御史大夫,副职是御史中丞,在地方上的监属于御史台管辖,故“置丞立监”是地方上两个平行的机构,丞是行政机构,监是监察机构。

秦代地方行政系统是郡县二级制,郡的行政长官有守、监、尉,守是郡的行政长官,他的佐贰便是丞。

监,负责地方的监察,尉是负责军兵和地方的治安。

而县一级在秦的时候,设令和丞,县令是一县之长,有时亦称县长,丞是县令的佐贰。

县丞还负责县内的仓储和刑狱,大的县还有尉,县尉负责地方的治安。

县一级没有监,郡的监负责属下诸县,故“置丞立监”反映了地方行政系统的两个平行的子系统,一个是行政,一个是监察,分别上属于丞相府和御史台。

所以设置两个平行的系统,“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

”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借助权力以谋私利,由于是平行的两个系统,可以起到互相制衡的作用。

地方分权这个办法,古已有之,而这个办法是否有效呢?由于为丞与为监者都在郡守一元化领导之下,各有自己的利益范围,那就很难起到互相牵制的作用,所以讲“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它的影响和作用有限,不可能实现长期而有效的管理,故还需要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更有效的管理,保障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如臂之使指,运行自如。

中央对地方行政机构政绩的考察,亦有两套平行的体系,一是自下而上的上计制度,即地方向中央上报的年度政绩考核报告,现在似乎以GDP为主了;二是自上而下的派遣御史到地方上去巡视或巡行,由巡视的御史向中央报告地方官吏执政的状况,正如当今中央派巡视组赴全国各地视察那样,这样通过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两条渠道的考察,才能确认地方行政的状态,前者是行政系统的考核,后者是监察系统的考评。

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监即监郡御史,秦时御史监郡,对郡县两级进行就地监督,而地方行政长官则每年要向朝廷上计簿,《商君书·禁使》讲到“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

”也就是报告一年地方上的政绩,包括户口的损益、垦田数字、赋税的收支、徭役的征派、地方的灾变及治安状况,类似于当前年终的总结。

这一套上计的制度战国时便已有了,如西门豹为邺令,第一次上计考核不及格,魏国的君主收缴其邺令之印玺,他要求再治一年,次年上计及格,魏文侯亲自迎拜之。

晏子治东阿三年,齐景公召而数之,于是晏子“请改道易行以治东阿,三年不治,臣请死之”,“景公许之,于是明年上计,景公迎而贺之。

”(《说苑·政理篇》)可见计簿是朝廷对地方郡守考核的根据,考课的结果,决定地方官的升徙黜陟与赏罚,如晏子与西门豹第一次考课没有及格,第二次考课成绩优异,便受到国君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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