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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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自然人破产制度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法学研究摘要: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一个涉及个人财务困境的重要法律领域。

本文旨在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法学研究进行探讨。

首先,介绍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其次,梳理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

然后,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优势和不足进行了评估。

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1. 引言自然人破产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为解决个人财务危机而设立的一套法律程序和制度。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问题日益凸显,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对于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背景和意义2.1 财务危机的普遍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面临的经济风险日益增加。

投资、创业等活动的失败可能导致个人陷入财务危机。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可以为个人提供一个解决财务危机的法律途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2.2 经济稳定的需要个人财务困境对整个经济系统的稳定造成威胁。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清偿债务,减轻经济风险,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自然人破产制度在经济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3.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3.1 自然人破产的申请条件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债务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债务违约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个人才可以申请破产。

3.2 破产程序的具体操作一旦个人申请破产,就要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这些程序涵盖了债权人的报告、破产财产的清理、债务偿还和重新组织等环节。

尤其是债务偿还,可以根据个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债务重组或者资产清算。

4.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优势和不足4.1 优势自然人破产制度为个人提供了一个摆脱财务危机的法律途径,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追偿权利。

此外,自然人破产制度还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4.2 不足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程序的繁琐、债务重组的效果不佳、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彻底等方面。

个人破产法律指南

个人破产法律指南

个人破产法律指南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个人面临的经济风险也随之增加。

有时候,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原因,个人可能会陷入严重的债务困境,无法偿还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法律就成为了一种可能的解决途径。

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法?它又如何运作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个人破产法的概念个人破产法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简单来说,个人破产法给了那些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他们能够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重新规划自己的生活和财务。

二、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并非所有负债的个人都能够申请破产。

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主要条件:1、债务规模达到一定标准。

这通常需要债务人的债务总额超过了其资产价值,且无法通过常规手段偿还。

2、证明自己的无力偿债是出于诚实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非恶意逃避债务。

3、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包括提交相关的财务报表、债务清单等文件。

三、个人破产的程序1、申请与受理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受理破产案件。

2、财产清查法院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投资等,以确定可供分配的财产范围。

3、债权人申报债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债权人需要向法院申报自己的债权,包括债权的金额、性质和形成原因等。

4、制定破产方案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制定破产方案。

这可能包括债务重组、部分债务豁免、财产拍卖分配等。

5、方案执行一旦破产方案得到批准,将按照方案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债务的清偿。

四、个人破产后的限制与义务虽然个人破产可以为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债务解脱,但在破产期间和破产后的一段时间内,债务人也会面临一些限制和义务。

1、消费限制债务人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如不能乘坐飞机头等舱、不能入住高档酒店等。

自然人破产制度

自然人破产制度

自然人破产制度
一、背景和目的: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指对个人破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旨在帮助个人解决债务问题,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制度的目的包括:
1. 为个人提供合法的破产途径,帮助个人解决债务问题,实现债务清偿和资产重组;
2. 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确保个人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
3. 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减少企业和个人的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二、具体内容和要求:
1. 破产程序和条件:
a. 确定自然人破产的程序和条件,包括申请破产的资格和程序;
b. 建立破产申请和审批的记录和档案,确保程序和条件的准确和完整。

2. 资产清偿和分配:
a. 制定债务清偿和资产分配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债务清算和资产处置方式;
b. 建立资产清偿和分配的记录和档案,确保清偿和分配的准确和完整。

3. 生活保障和债务协商:
a. 确定个人生活保障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基本生活和教育、医疗等保障;
b. 建立债务协商和协议的记录和档案,确保协商和协议的准确和完整。

4. 监督和评估:
a. 设立自然人破产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破产程序和资产清偿进行监督和评估;
b.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5. 责任和权益:
a. 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个人要遵守自然人破产制度和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和债务协商,履行清偿义务,保护个人财产权益。

b. 监管部门的责任和权益: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工作的落实和改进,享有合法的监督权和权益。

自然人破产制度

自然人破产制度

自然人破产制度破产能力就是民商事主体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破产能力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规定破产能力制度,实际上是从法律上规定主体适用破产法的资格,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法院得以宣告该债务人破产。

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该类主体的破产能力,法院则无权宣告其破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破产法的出台,不论是在内容还是在结构上都有很大的进步,可是关于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这个一直以来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修改后的破产法中,仍然坚持了否定的态度和做法,将破产能力仅赋予企业法人。

但随着之后一系列的事件发生,如汶川大地震后幸存者无力清偿贷款、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和近来物价非理性上涨导致的货币极度贬值等,让我们不得不再重新审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问题,也成为时代之要求。

一、在我国确立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必要性1.授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自然人商行为普遍化的现实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自然人更多地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自然人商行为越来越普遍,其与其他市场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趋复杂;同时,在消费信贷政策的推动下,住房、汽车以及家庭消费品信用贷款快速发展,使更多的自然人选择超前、透支的新型消费形式,消费者负债比例也不断攀升。

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由于投资不当、过度消费等而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况大量增加,其个人的经济困境是不可避免的,而仅仅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已难以解决这些问题。

2.对不同市场主体实行平等的破产保护需要确立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法律应对同是市场主体的自然人和企业同样对待,提供同样的市场准入机制和同样的淘汰机遇,设定同样的破产后果,提供同样的破产保护。

市场经济中,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同法人一样承担着竞争风险,面临倒闭破产的可能,当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地,法律应为其设定同样的保护机制和淘汰机制,在破产法中,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平等享有商业行为中的权利。

所以,承认自然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就应当确立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中国个人破产法律规定(3篇)

中国个人破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自2019年起开始试点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正式建立。

本文将对我国个人破产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个人破产的法律适用范围1. 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草案》规定,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1)债务人的债务已达到法定数额:债务人的债务总额达到债务人可执行财产价值的2倍以上,或者债务人的债务总额达到债务人可执行财产价值的50%以上,且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2)债务人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的。

(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

三、个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1. 个人破产的申请(1)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个人破产的受理(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四、个人破产的财产清算1. 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3)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依法处理债务人的财产。

2. 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1)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必需生活费用。

(2)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必要费用。

(3)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4)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车辆等生活必需品。

3. 破产财产的分配(1)优先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2)按比例清偿债权人。

(3)剩余财产归债务人所有。

河南个人破产实施方案

河南个人破产实施方案

河南个人破产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破产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河南,个人破产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解决个人财务困难、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河南个人破产实施方案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破产申请条件。

1. 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因生活、经营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

个人破产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等情形。

2. 个人破产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三、破产清算程序。

1. 债权申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启后,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详细说明债权的种类、数额、产生原因等。

2. 财产清偿,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按照法定顺序依次清偿债务。

3. 债务重整,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达成债务重整协议,通过调整债务形式、期限等方式,实现债务的重整和偿还。

四、破产实施方案的意义。

1. 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个人破产实施方案的制定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个人因破产而陷入无法挽回的困境。

2.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可以有效地清理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3.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个人破产实施方案的制定可以促使市场主体遵守合同、守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 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

2. 破产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财产清偿、债务重整等职责,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3. 破产管理人还应当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的合法、规范进行。

六、结语。

河南个人破产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个人破产问题的严重性,加强研究和探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为解决个人破产问题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介绍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介绍什么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无还款能力,经法院依法裁定,允许其依法减免或延期债务的一种状况。

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则是为了解决个人破产问题而设立的一套涉及法律程序和规定的体系。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意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出现,一方面保护了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破产不仅可以给予个人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也能促进债权人的合理化解。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是我国针对个人破产问题专门颁布的一部法律。

该法旨在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公平对待。

《关于个别自然人破产重组债务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个别自然人破产重组债务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对于那些没有还清债务能力但又不具备破产条件的自然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申请重组债务。

个人破产程序申请破产个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同时须提供详细的资产负债情况表,并说明造成其财务困境原因。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在确认符合条件后受理,并依法组成审理庭进行审理。

筹备期管理在立案后即进入筹备期管理阶段,此时负责审核资产负债情况表,并制定还款计划。

确认还款计划通过审查财务情况,确定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协助制定还款计划。

审核通过确认后向债权人发放还款计划说明,并提交给债权人审议。

还款执行在还款计划得到通过后,负责执行还款计划,并监督实施过程。

三大特点程序简易:相较于企业破产程序,个人破产程序更为简易。

保障生活必需:保证生活所需支出不受影响。

鼓励就业创业:鼓励重新安排职业并从事经济活动。

结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化,在我国逐渐形成了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更体现了国家对公平正义、合法合理原则的尊重和维护。

个人破产制度背景

个人破产制度背景个人破产制度概述(一)个人破产制度提出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因过度消费或经营不当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日益突出,个人债务危机、企业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债务人因巨大精神压力而被迫自杀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上述问题的出现迫切需要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也是实现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

完整的破产制度由企业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两部分组成。

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清算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或免除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同时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破产后的权利与义务。

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企业破产制度不同,个体破产制度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权益,旨在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无休止的债务清偿中解救出来,以期让债务人重新创造新的社会财富。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程(一)个人破产立法已纳入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之中中国破产制度采用渐进式的立法模式,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在我国推行个人破产立法的条件已然成立。

2018年10月24日,最高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

2019年4月24日,最高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分工方案》强调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二)各地方积极推行个人债务清偿的尝试除了中央层面,各地方也积极展开试点。

2019年温州市中院推出《个人债务清理意见》,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融入了个人破产理念,通过各债权人的一致协商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

此外,台州、丽水、苏州、淄博以及东莞等地区也开始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司法实践探索。

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摘要:自然人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现象,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律也未把自然人纳入调整范围。

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构建与完善自然人破产的相关制度应做好以下三点: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存款实名制;建立许可免责制度;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许可免责;个人信用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概述自然人破产也称个人破产、私人破产,是指破产责任最终由个人承担的破产。

自然人破产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与法人、非法人经济实体破产相比,自然人破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破产能力不同。

破产能力是指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民事主体能够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延伸。

各国破产法中,公法人一般不具有破产能力;此外还对一些特殊行业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如银行、保险、铁路交通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公益性行业。

其次,导致破产的事由不同。

从法律实践来看,导致法人、非法人经济实体破产情况出现,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由比较单一,主要是经济实体的经营行为。

而导致自然人破产,丧失支付能力的事由则比较复杂。

通常自然人破产主要为商事型破产、民事型破产和制裁型破产。

最后,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同。

经济实体的破产财产是指经济实体在被宣告破产时所享有的全部财产。

而在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破产财产并非及于债务人财产的全部,各国法律中普遍规定的自由财产应当从破产财产中剥离出来,免于被分配。

自由财产是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是指法律规定可由破产人占有和处分,不受破产分配的财产。

家庭与法人等经济实体破产之后主体资格即消灭,而自然人破产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将继续存在。

作为社会生活的个体,破产人仍须面临生存压力,仍须对其家庭成员尽抚养义务,为此基于人道主义,各国法律均规定为破产人保留维持生活所必需的自由财产,使破产人得以维持基本生活。

自然人破产制度

自然人破产制度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指对于个体经营者或个人经济身份遭遇债务无法偿还,垫付能力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院介入处理,保护个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设立旨在解决个体破产时债权问题的合理分配和重新组织重建个体经营者的问题。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助于改善市场环境。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个人经济活动的规模和风险不断扩大,有些个人经营者由于经营能力不足或者行为不慎造成债务累积,破产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减少破产个体对市场秩序的影响,提高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其次,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对个体经营者进行债务重组和资产整合,使得企业生产资料得到合理配置,提高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各要素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再次,自然人破产制度有益于促进经济创新。

破产制度的建立为个体经营者提供了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其在失败后重新开始创业,推动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自然人破产的效果有待提升。

与企业破产相比,自然人破产的法律适用和实际操作更为复杂,债务清偿和重新组织存在诸多限制和障碍,导致破产个体往往难以真正摆脱债务束缚,重新获得发展和成长的机会。

其次,自然人破产的程序和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自然人破产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单一,缺乏细化和多样化的选择,法律保护和程序规定不够完善,无法满足不同类型个体经营者的需求和法律期望。

最后,自然人破产的社会治理和风险防范需要加强。

自然人破产涉及到一系列社会问题,包括财产纠纷、社会秩序、就业安置等,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专业人才的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管理,防范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自然人破产制度是解决个体破产问题和债务分配问题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加强社会治理和风险防范,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使自然人破产制度发挥出更大的效应和作用,实现个体经营者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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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破产制度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已确定了自然人破产制度,该制度自产生历经数千年的历史,不但未被淘汰反而得到不断发展与创新,说明其具有合理性及存在的必要性。

然而,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的我国,到目前尚未确立该项法律制度。

由于该制度的缺失,产生的诸多的社会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确立合理完善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更显得必要与急迫。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及我国的立法现状破产法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的财产执行制度,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法则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业城市国家。

该阶段奉行商人破产主义,实质在于只能承认商人的破产能力,而不承认非商人的破产能力。

在十三世纪下半叶西班牙制定的破产法即《七章律》中,率先抛弃了意大利的商人破产主义,实行一般人破产主义。

受其影响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均采用了一般人破产主义。

英国破产法赋予一切自然人以破产能力,不论其是否为商人。

受其影响,英美法系国家的破产法一般都采取一般人破产主义。

①由此可见,世界主要国家对破产制度的构建和演变进程,可以无可辨解地说明:现代的破产制度是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而且到目前为止,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破产制度中,自然人作为破产民事活动的主体地位不但并没有被抛弃,而且其内涵反而获得了极大的充实和丰富。

①杨海平.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演进[N].人民政协报,2008(7).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只给予企业法人破产能力,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诉讼法在第十九章专门设立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可见,我国的破产法只适应于企业法人,而没有赋予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

二、我国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同时对于扩大对外交流,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广大市场中,有这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其必要性,下文将进行具体论述。

(一)是完善市场经济、贯彻公平竞争原则的需要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乃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健康地向前发展,其决定性因素是与之相配合的法律体系是否建立与健全。

二者唇齿相依,紧密相关。

因此,建立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就是中国目前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和任务,它包括宏观上的行政调控和微观上的市场调节两个方面。

破产法就是其微观调节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之一。

通过破产法的调整,贯彻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使优胜者、淘汰者不断生成与交替,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永世不竭的“源头活水”。

破产法就是调整优胜劣汰的重要法律机制或手段。

(二)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应该说, 将破产法适用于何种主体, 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政策选择问题。

社会是否宽恕他的债务人并且它怎样施与或拒绝宽恕是具有经济和法律影响的事, 这些也属于社会价值的核心。

21世纪是以人为本的社会, 与财产权相比公民的人身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 那些丧失偿债能力的投资失败者、过度消费者和依靠举债度日的贫困者生活在债的阴影之下, 对这些可怜债务人的救济应当被纳入立法者的视野。

赋予那些真正丧失偿债能力并且已经尽力履行其债务的债务人债务的免除不会给债权人带来过多的损失, 却能够使债务人摆脱深陷债务的困境重新获得做人的尊严。

(三)有利于加强国际交往,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交往不断扩大,这必然要求在法律层面上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以减少因法律的差异而带来的交易障碍和交易成本。

具体到破产法而言,就是要在尊重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实现同国际惯例的接轨。

纵观世界各国的破产立法,基本上都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即使是在有商人破产主义传统的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等国家,由于其经济生活中商人外延的扩大,实际上也接近于一般破产主义;而作为商人破产主义典型代表的法国,也于1967年修订商法典时改商人破产主义为一般破产主义。

如果我国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并建立相应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就会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发生很多的矛盾冲突,不利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发展。

此外,在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上,世界各国立法由属地主义趋向于普及主义。

普及主义主张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域外,即一国法院所为之破产宣告,不仅及于破产人在宣告国的财产,而且及于其在国外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无论位于域内还是域外,他国均应协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破产财产,制止相同地位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总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间以个人为主体的经济往来日增,如果不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必然会带来如下问题:其一,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一旦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地,我国将无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其破产。

那么与其相关的中国债权人将不可能像其他国家的债权人一样得到破产法的救济。

其二,如果中国公民在外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亏损而达到破产界限,那么,外国法院是否能够根据其国内法宣告其破产;对于这种破产宣告,我国法院是否承认其域外效力;在国外受到破产宣告的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是否仍需承受公私法上的资格、权利限制。

①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我国缺乏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情形下变得格外复杂并难以解决。

反之,若能拓宽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加以统一调整和规范,则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

三、目前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随着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整体状况及制度建设方面不断进步与完善,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准备了较好的现实条件和制度条件。

(一)物权法使自然人破产有了制度上的保障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自然人财产的存在,并有一套完备的物权法制度予以规定和保护。

只有有了完善的物权制度,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才能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而现实的情况是我国的物权法已经出台,这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一个重要制度保障。

(二)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也在不断进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已收录的自然人个人信用信息已达到3.4亿人②。

自然人破产制度之母是自然人信用制度,它建立在公民良好的法律道德意识和严密的自然人信用制度之①王为国,朱晓娟主编.破产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4.②李卫玲.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本月正式全国运行[N].国际金融报,2006(2).上,才能发挥预期作用。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与完善,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设立,以及更好的贯彻实施,奠定了不断健全的信用基础。

四、我国目前设立自然人破产法律的制度构想缺乏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我国破产法的一个缺陷,结合新颁布的《破产法》,下文就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提出若干个人构想。

(一)破产简易程序自然人破产所涉及的金额多数不大,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因此简易的破产程序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认为这是它与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区别。

因此在我国自然人破产立法时,应当建立起完备的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

在这方面,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破产实践可资借鉴:如在日本,当破产财团数额不足100万日元时,根据破产法第358和359条规定采用所谓的“小破产”程序;①香港的《破产条例》中亦有类似的规定。

②信用制度的发展使消费者破产增加。

在国外存在大量的信用消费,以信用卡透支、住房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信用交易。

近年来消费者要求免除债务责任而申请自我破产的案件激剧增加。

③在克服破产案件数量巨大的问题上,各国都设计了特别程序,如日本采用“私人整理”和“小破产”的处理程序。

“私人整理”即不通过法律程序,而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利害关系人协商处理债权债务。

据估计,日本破产事件有20%是通过法律处理的,其余至少40%-50%是通过私人整理来解决的。

私人整理的优点是简便、迅速、费用低,尤其是债务人不带有破产的烙印,免受人格限制。

允许当事人在法院外达成有关债务清偿协议的法院外整理促进制度,还能减轻法院的负担。

德国消费者破产法从形式上看,可以经历以下三个阶段:(1)法院以外的组织以及有关人员所进行的以关系人的全体的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2)没有达成合意时,可以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制定“债务清偿方案”提交法院进行债务清理;(3)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时,可以由法院直接适用与免责制度相关的“简易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

④(二)破产和解程序破产和解是指在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时,或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减少债务、中止破产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法律行为。

和解程序一般是先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然后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再经法院认可或批准后生效执行。

和解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允许债务人对债务①[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M].何勤华,周桂秋译.北京:国法制出版社,2000:15.②汪世虎,李刚.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J].现代法学,1999(6).③[日]宫川知法.日本倒产法则的现状与课题[J].外国法译评,1995(2).④付翠英.破产法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10.延期或减免偿还的约定、清偿债务的方法、期限以及清偿债务的担保、违反和解协议的责任等。

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效力,但有担保的债权人除外,其仍可单独就担保物进行执行程序。

①应该说在个人破产的领域,破产和解制度比在其他任何主体破产中更有意义。

对债务人来说,通过和解可以获得一次避免破产的机会,因为一旦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被分配之后,其生活和生存能力将依法降至最低,同时对他与其他社会成员,尤其是家庭成员的关系可能构成不良影响,还必然伤及其社会信誉,对就职等社会活动也会造成限制。

存在和解制度债务人就有可能避免这一切,债权人也可能就此获得更充分受偿的机会。

为了更好地利用和解制度,新《破产法》就为其适用提供广泛的空间,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在知悉另一方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任何时候要求和解。

但是,无论何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和解要贯彻公平自由原则,并应以书面形式达成。

笔者认为,和解协议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双方同意和解的意思表示;(2)和解期限;(3)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方式;(4)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的监督途径及债务人配合监督的义务;(5)违反和解协议的责任;(6)和解协议到期后的处理方式;(7)其他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内容。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中止破产。

显然该制度可以给债务人、债权人和社会均带来好处。

对债务人而言,通过和解可以获得一次休整机会,避免自己的事业全部毁于一旦;对债权人来说,和解并不改变债权债务关系,其债权今后有可能全部得以实现;而对社会来说,可大大缓解失业与救济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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