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股份公司及权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上级单位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职(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降职(降级),应当降低一个职务(职级)档次以及相关待遇。

撤职,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务档次以及相关待遇,并明确撤至的职务及相关待遇。担任多个职务的,应明确撤销一切职务还是单个职务。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留用察看,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相关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七条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

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撤销。

第八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降职(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相关待遇档次。

第九条对违纪违规职工进行政纪处分的同时,应并处扣减绩效薪酬(奖励)等附加处罚:

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度应发绩效薪酬(奖励)的20%;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度应发绩效薪酬(奖励)的 30%;受降职(降级)处分的,扣减其当年度应发绩效薪酬(奖励)的40%;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度应发绩效薪酬(奖励)的 50%;受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全额扣减其当年度应发绩效薪酬(奖励)。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等其他行为,绩效薪酬(奖励)已在业绩考核中受到影响的,不再重复扣减。

第十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处分的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职工受到两种及以上处分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十二条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三条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人员低 1 至 2 个档次。

重要领导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分

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人员低 2 至 3 个档次。

第十六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职(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对违纪违规后下落不明的职工,应当区别下列两种情况作出处分:

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当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职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七)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阻挠、干扰组织调查的;

(九)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的情节。

第二十一条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二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有本规定减轻、加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二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四章对涉嫌违法犯罪职工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职工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职工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

根据执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中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审理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职工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职工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暂停其履行职务。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办理出国(境)和退休手续。

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第二十四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

(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

(三)盲目购买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

(四)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五)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

(七)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的。

第二十五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未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九)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十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十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二十)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二十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十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十四)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十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二十六)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二十七)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七条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以及采取错误招标方式的;

(二)违规确定评标人、中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四)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

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或者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四)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

(五)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中,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规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供应商的;

(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六)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

第三十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违规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的;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六)在经济活动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

第三十一条在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对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拒不执行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建议的;

(五)有其它阻碍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

(六)巡察人员、纪检人员、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节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第三十三条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

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擅自调整系统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擅自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五)违规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

(七)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第三十四条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或者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

(四)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

(五)违规开立、变更或者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的;

(六)违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变相存款的;

(七)违规进行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者对外融资、借款的;

(八)违规向客户提供授信,或者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九)违规从事外汇、股票、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业务的。

第三十五条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决策投资项目或者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违反投资管理相关规定,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项目的;

(三)由于主观原因,在投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法律论证、工程设计等阶段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形成重大风险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及投后运营过程中,对于项目发生重大风险问题隐瞒上报、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或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资产重组、改革改制、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四)违规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转让企业资产、主要业务的;

(五)违规出售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的;

(六)违规进行产权交易、处置股权的;

(七)违规从事担保活动,或者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损失的;

(八)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者擅自将企业资产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有其他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的;

(二)违规决定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违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五)采用请客送礼、拉票贿选、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岗位的;

(六)违规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配备员工的;

(七)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或者违规发放薪酬、福利的;

(八)违规办理职工招聘、录用、人事调动、职务(职级)晋升、考试考核、职称评定、人才推优、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事项的;

(九)违规涂改、伪造、抽取、撤换、添加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

(十)违法高速集团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统一管理规定,未及时上交因私证照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

(二)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五)无故连续旷工超过三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违反外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及企业荣誉和利益的;

(二)因公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行程和路线、增加往访国家(地区)、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不按规定时间返回,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三)持因私证照出国(境)办理公务的;

(四)违规出国(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

(五)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任务批件、证照、签证(注)、经费的;

(六)违反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高速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未按要求归还因公证照的。

第四十一条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节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有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侵占公私财物的、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等经济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篇一】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实施细则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实施细则 员工违纪违规是企业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必须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需要体现制度的严密性和公平性,同时在处理中需要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实施细则。 一、员工违纪违规的具体规定 任何员工在企业内部,都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规定和行业标准,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行事,否则将受到违纪或违规处分。违纪和违规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 无故迟到或旷工,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安排和公司员 工工作秩序的; 2. 盗窃、侵占、贪污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道德规范的; 3. 经营和交易不合法、不道德的; 4. 造谣、诽谤、挑拨公司员工关系的; 5. 违背公司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等。 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违规情况实施不同的处分方式,从轻到重分别有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处理、清退、解聘等。 二、处分制度的执行方式

在实施处分制度前,需要明确下列事项: 1. 在处分中,需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出于个人感情或随意给员工打乱工作秩序; 2. 对于不同部门、不同等级、不同绩效的员工,在执行处分制度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差别对待,避免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3. 对于员工的处分要进行书面记录并保存实施,以防止未来出现纠纷时无法解决。 三、实施细则中的流程 在实施员工处分时,需要明确具体的流程: 1. 必须作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告知员工其违反规定并要求其纠正; 2. 如果员工的违规行为属于严重的情况,则需要基于已有的证据对其进行调查,以确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根据员工的违规程度进行相应处分,关于处分反应需要在总经理或管理层的确认下实施; 4. 关于处分反应的具体内容应给员工留出合理的阐明或申辩的机会,并将处分结果告诉员工。 四、处分制度的效果评估要求 为了确保处分实施细则的切实可行和实施效果的完善,公司必须进行评估和监控。评估中要明确以下方面的考虑: 1. 处分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公司的文化和需求;

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及权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纪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种类 第四条按照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危害程度,划分为严重违纪、较严重违纪、轻微违纪三类。 (一)严重违纪行为 1、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 2、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或者治安处罚的下列行为:①贪污、偷盗、侵占、挪用他人或者单位财物;②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以及进行其他带赌博性质的活动;③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正;④殴打他人或者互相打斗、聚众闹事、煽动并参预斗殴事件;⑤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欺辱他人;⑥携带或者收藏违禁品;⑦故意损坏公共财物;⑧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导致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3、因违反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及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个人责任心不强或者疏忽大意,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给单 位造成20000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5、违反施工规范,非法组织施工,浮现工程质量事故,造成误工、停工、返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

6、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情况的; 7、工作中滥用职权,严重违反集团公司或者权属单位规章制度 及 政策行事的; 8、由于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影响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 9、以个人名义提供虚假、不实证词、证明,给单位带来不良后果或 者影响各类事务正常处理的; 10、伪造、盗用单位印信或者损毁、涂改单位文件、报表等资料,或 者未经批准以单位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资料或者证明的; 11、泄露绝密、机密等级文件,或者集团公司保密技术资料以及招投标等商业活动中需保密的信息材料的; 12、捏造事实或者串通他人滋事,情节严重的; 1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生产(工作)任务,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14、在公务往来中,收取回扣(或者小费),礼品价值总计达IOoO 元(含)以上,没有及时上缴的; 15、犯其他严重错误的。 (-)较严重违纪行为 1、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的; 2、因违反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及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 轻伤的; 3、因个人责任心不强或者疏忽大意,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给单位 造 成20000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部门或者个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者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6篇】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6篇】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 根据总行下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学习活动的文件,在省、市分行相关部门的宣传、组织和动员下,我组认真、深入地参加了这次全行开展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学习活动。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风险防范各项规章制度意识,强化了合规操作的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文件精神,努力建设案件防范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结合上级行安排、部署。组织动员、学习,总结几个阶段,对违规处理办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现将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提高认识,要求员工深刻领会各级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增强学习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此次学习与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加强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防范违规操作风险、强化违规处理的学习和完成业务经营目标结合起来,把防范违规操作风险、强化违规处理的学习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行,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工作要求对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学

习,并在学习中进行讨论,谈认识、谈体会。重点学习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能够覆盖到所有业务领域、岗位和操作环节,及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细则。 通过学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和岗位职责,对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制度,还存在以下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如政治思想上侧重学习本单位的有关文件,对许多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不够深入。在业务上侧重于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标,对政治学习不够深入。二是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体现在工作效率和操作规范的提高。对柜台服务认识还不够到位,个别柜员认为小违规不会产生得大责任,对岗位制度认识不深入,不彻底。三是有些小违规仅仅口头警告,讲情面,对制度执行落实不够彻底。 根据以上学习发现、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执行总省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控体系建设,首先从思想上防范。案件防范以人为本,遵章守纪,按规办事重要性的正确认识,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从抓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案件案例分析教育入手,结合实际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提高认识,牢固构筑一道坚固的思想防范长堤。一是要强化员工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当前银行出现的一些重大责任事故及案件风险往往与员对规章制度熟视无睹,没有在思想上牢牢树立遵循。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每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往往都是为了规范职工的行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稳定运行的。有些职工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原因而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这时候企业就要依法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分。那么,关于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哪些呢?本文将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处分种类 企业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撤职和开除等四种。 1. 警告。警告是企业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一种处罚,他是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警告,形式以警告函、口头警告等形式进行。 2. 记过。记过是企业对职工违纪的严格处罚,它是以文件形式给予职工的处罚。它与警告不同的是,记录会在个人档案中保存一定的时间。 3. 撤职。撤职是指企业对职工违纪的严厉处罚,它是指从上级免职,到下级降职,总之你将失去你原有的职位。 4. 开除。开除是对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进行的最严厉的处罚。它会彻底抹除职工在企业的地位,使得职工不能再公司内部任何岗位上任职。

二、处分原则 企业在制定处分规定的同时,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从而保证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具体的原则如下: 1. 不可逆性原则。企业在进行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时,必须保证不能有违法、不公正、不合理等情况的存在。 2. 证据原则。企业在进行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时, 必须依据有关的证据,进行事实调查后再做出处分决定。 3. 全面性原则。企业在进行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时,必须对所有方面进行充分的考虑,不仅要考虑实际情况,还要考虑职工个人行动的影响等外部因素。 三、处分程序 企业对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保证公司的处分行为合规、合法。具体的处分程序如下: 1. 掌握情况。企业应当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情况调查,以确保能够掌握实际情况。 2. 提出所述。企业应向相关职工提出所述,以便职工对 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 3. 判定。企业应对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判定,并且 将具体情况告知违法职工。 4. 作出决定。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 措施进行处分。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范文(6篇)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范文(6篇) 篇一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国企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若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将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处理。昨天,新华社全文公布中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明确规定,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解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七项要求”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其中《解释》第六条规定:不准利用企

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根据《解释》,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的,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该行为的,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有该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有该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员工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维护员工之间的公平和谐, 规范员工的行为,特制定本员工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企业任职的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员工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员工虚报、谎报、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等。 第四条本规定实施分为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一般违法违纪行 为两个级别。 第五条对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原则是合法、公正、公平、严肃、及时。 第二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第六条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企业可根据情况实施一项或 多项处理措施: (一)警告处分:对于首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企

业可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对其行为进行严肃批评。 (二)调岗处分:对于多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企业可实施调岗处分,将其调离原有岗位,重新安排其他工作。 (三)降薪处分: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企业可实施降薪处分,将其薪资降低一定比例。 (四)停职处分:对于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多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企业可给予停职处分,并拟定停职期限。 (五)开除处分: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员工,企业可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在处理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当依法保护员工 的合法权益,并向员工详细解释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机制,对于不服处理决定的员工,可以提出申诉,并由企业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第八条对于一般违法违纪行为,企业可根据情况实施一项或 多项处理措施: (一)口头警告:对于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企业可进行口头警告,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职工违纪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处分规定 随着社会发展和企业管理的日益规范化,职工的违纪行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维护职工纪律和保护企业的正常运作,各个公司纷纷制定了职工违纪处分规定,对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展开介绍。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职工违纪处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秩序,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运作。这些规定通常都是经过企业内部的多次研讨和讨论后制定而成,一般都包含了严禁行为、违纪行为和相应的处分措施等内容。 二、严禁行为的列举 职工违纪处分规定往往会明确列举一些严禁行为,以警示员工避免犯错。例如,私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偷窃公司财物、擅自带走公司机密文件等行为都是严禁的,一经发现将会受到严厉处分。 三、违纪行为的分类 违纪行为往往可以分为多个类别。比如:延迟上班、旷工、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私自使用公司资源、违反职业道德等都属于常见的违纪行为。 四、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 职工的违纪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处以不同的级别和程度的处分。比如,轻微 的违纪行为可能只是口头警告或者批评教育,而严重的违纪行为可能会被停职、降职甚至解雇。 五、处分措施的选择

职工违纪处分规定一般都会明确规定违纪行为对应的处分措施。例如,简单的 违纪可能会有警告、停职扣工资,而严重的违纪可能会有辞退、降级等措施。公司会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员工的工作表现来选择相应的处分措施。 六、处分过程的公正性 为了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职工违纪处分规定通常都会明确规定相关的 程序和依据。例如,员工可以申请陈述或辩解,公司也会进行调查并听取各方证词,最终形成处分决定。 七、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分决定一旦作出,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通常会制定相应的流程,确保处分的 实施不受到干扰,以维护公司内的纪律和管理秩序。 八、职工权益的保障 职工违纪处分规定必须合法合规,不能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些敏感问题, 如职工的纠察权、复核权等都要在规定中明确保障。 九、惩前毖后的原则 职工违纪处分不仅仅是为了纠正当前的违纪行为,更要起到威慑和教育的作用,避免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因此,职工违纪处分规定通常都会采取惩前毖后的原则,对于重复违纪的员工可能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分。 十、完善制度的重要性 一个完善贴切的职工违纪处分规定对于企业的管理至关重要。企业应根据自身 的特点和需求,与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并适时对违纪处分规定进行修订或更新。 总结: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职 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本规定所称员工,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 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时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时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

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薪酬: 1.警告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20%年终绩效考核奖。 2.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40%年终绩效考核奖。 3.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60%年终绩效考核奖。 4.降级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8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5.撤职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取消处分当年年 终绩效考核奖。 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企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规定了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情况下,其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原薪酬待遇停止执行,不得离岗,需要安排临时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附件 锦州石化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ZD/JZSH 11.05-20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严肃企业劳动纪律,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确保企业各项指令的贯彻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认真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的员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员工应视其错误性质、造成经济损失多少、影响大小及本人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辅以经济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由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锦州石化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权限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对一般违纪违规者,视其性质、态度等可

免予行政处分,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七条受到通报批评和各种处分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停扣发工资、奖金等经济处罚。其中,通报批评停发1个月奖金;警告停发2个月奖金;记过停发3个月奖金;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按新的级别或岗位计发工资,停发6个月奖金;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按有关规定每月发放生活费,具体标准为原岗位试岗工资的60%,低于锦州市生活费标准的,执行生活费标准。同时,受各种处分的人员其它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权限:党员领导干部、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纪委监察处负责处理;其他员工由人事处负责处理;重要事故事件需由公司组织进行联合调查的,由联合调查组负责提出处理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一至三年。在察看期间内对错误认识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向上级部门申请,按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恢复厂籍。并根据新分配的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工资标准。

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1. 引言 为了规范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为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时,给予相应处分的指导文档。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实习生等。 3. 违规违纪行为分类 公司对职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以下分类: 3.1. 轻微违纪行为 轻微违纪行为是指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轻微违反,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轻微违纪行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迟到早退; •无故缺勤;

•穿着不符合公司着装要求; •擅自离岗等。 3.2. 一般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明显违反,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私自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无故拒绝工作安排; •多次违反工作纪律; •对上级指令采取消极态度等。 3.3. 严重违纪行为 严重违纪行为是指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违纪行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骗取公司财产;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违法行为; •报复他人; •盗窃公司商业机密等。 4. 处分措施 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同程度,公司将执行不同的处分措施。 4.1. 轻微违纪行为处分措施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 1.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是对违规人员进行口头劝告和提醒,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2.书面警告:书面警告是将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违规人员,要求其改正,并进行书面备案; 3.记过:记过是将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记入违规人员的档案中,作为其个人信用记录。

学校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教育的发展,学校教育管理日益严格。为了维护师生的利益和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学校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也越发重要。本文将从职工违纪违规的概念、处理原则和具体处理方式等多个方面展开讨论。 1. 职工违纪违规的概念和分类 职工违纪违规是指校内教职员工在进行教育教学工作以及日常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可将其分为两类:一是道德违反类,如腐败、作弊、泄露学生信息等;二是职务违反类,如违反教务管理规定、违反校纪校规等。 2. 职工违纪违规处理的原则 处理职工违纪违规行为需遵循以下原则: (1)公正公平原则: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公正、公平、透明,真实客观地认定违纪违规事实及责任; (2)程序正当原则:处理违纪违规行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当事人能够享受到合法的权益; (3)从严处理原则:违纪违规行为需要严肃处理,以形成警示作用,遏制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3. 职工违纪违规处理的方式 (1)口头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告诫当事人并教育引导其改正错误行为; (2)书面警告: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写明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并送达当事人;

(3)限制或取消评优资格: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限制其评优 资格或取消其已获得的评优荣誉; (4)降低岗位级别: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降低其岗 位级别,限制其晋升机会; (5)暂停薪酬待遇:对于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可以暂停其薪酬待遇,以示惩戒; (6)解聘:对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可以解聘当事职工,终止其教育教学工作。 4. 职工违纪违规处理的程序 (1)调查核实:学校应成立专门的处理小组,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2)听证会:学校可组织听证会,听取被处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其合法 权益; (3)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和听证会的情况,学校做出处理决定,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 职工违纪违规处理的相关措施 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完善违纪违规行为的防范和处理 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1)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自觉遵 守程度; (2)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职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的认知度;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员工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 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24个月; 5.撤职,24个月; 6.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7.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时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时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

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根据处分的不同,月奖和年终绩效考核奖的发放将会有所不同。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企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不得离岗,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员工应当认真接受教育,改正错误,恢复职业操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职务或者任职。 经过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审核后,如果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未违反规定,没有新的违纪行为,那么可以继续留用;如果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出现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要受到惩处,那么就会解除劳动合同。 在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时,应该先征求工会的意见,然后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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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第十一条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职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第十九条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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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X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开展,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劳动法》、《中华人民某某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如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与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当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法律、法规以与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与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如此。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当的责任相适应。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与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观察,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

得确定为领导职务。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与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与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观察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观察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九条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当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职工受到留用观察与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观察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第十一条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当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三条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某某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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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增强治理,标准职工行为,保护生产经营治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置。 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那么。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罢免,24个月; (六)留用观察,12个月或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罢免,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罢免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信职务,一样不得确信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罢免及以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职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观察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观察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从头确信工作职位和薪酬品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明白得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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