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一)发展与现状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2.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3.我国: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个人(4个)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3.其他注意问题:(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解读

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解读近日,国际社会上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就是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发布。
这一重要文件为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指导方针和标准。
这对于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一协定的版本进行全面的解读,分析其对于全球税收领域的影响。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发布主要是为了应对全球范围内税收规则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这一协定的发布,旨在通过统一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规则和标准,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遏制国际税收避税行为,推动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公平与效率。
对于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在新的税收协定范本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更新。
协定对于全球范围内的数字经济和跨境交易的纳税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具有重要的意义。
协定对于全球范围内的租税协定的标准进行了更新,以适应当今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再次,协定强调了全球范围内的信息交换与合作,以加强对于国际税收避税行为的打击。
在全面解读这一协定的意义和影响之后,我们不得不思考其对于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规则和标准的影响。
协定的发布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规则将进一步被统一,使得国际间的税收制度更加一体化。
协定的发布将有助于减少国际税收避税行为,加强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公平。
协定的发布将为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透明和稳定的税收环境,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总结回顾这一协定的意义和影响之后,我个人认为,这一协定的发布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规则将进一步走向一体化。
这对于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无疑是一个积极的变化。
然而,我们也需要意识到,这一协定的发布只是一个开始,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发布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规则将进一步被统一,加强国际合作、遏制税收避税行为并促进税收公平。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2021中英对照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2021中英对照一、概述联合国税收协定是联合国为促进全球税收合作和避免双重征税而制定的重要文件。
2021年版的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英对照对于各国纳税人、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球化、数字化的今天,税收合作和规范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热点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进行中英对照的介绍,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协定及其重要性。
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2021中英对照1. 第一部分:范本的目的和范围- 中文:本范本的目的在于促进各国间税收合作,避免双重征税和确保税收协议的正当实施。
- 英文:The purpose of this Model is to assist governments in the drafting of bilateral tax treaties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use of the information cont本人ned in th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and its Commentary (herei nafter the “OECD Model”).2. 第二部分:定义- 中文:在本范本中,“一方合同方”,指的是签署并履行协议的国家或地区。
- 英文: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Model, the term "Contracting State" means a State or Territory to which the Agreement applies.3. 第三部分:居民- 中文:一个人或团体在一国居住,这个国家即视为其居民国。
- 英文:A person or an entity resident in a Contracting State is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at Contracting State.4. 第四部分:课税权- 中文:本范本规定的课税权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类别的税收。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2001年版中译本)协定目录协定名称和序言第一章协定范围第一条人的范围第二条税种范围第二章定义第三条一般定义第四条居民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三章对所得的征税第六条不动产所得第七条营业利润第八条船运、内河运输和空运(供选择的A、供选择的B)第九条联属企业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第十六条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第十七条艺术家和运动员第十八条退休金和社会保险金(供选择的A、供选择的B)第十九条政府服务第二十条学生第二十一条其它所得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第二十二条财产第五章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第二十三条 A免税方法第二十三条 B抵免方法第六章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无差别待遇第二十五条相互协商程序第二十六条情报交换第二十七条外交使团成员或领馆领事第七章最后规定第二十八条生效第二十九条终止结束语协定范本正文协定名称甲国和乙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1协定序言2第一章协定范围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种所得、某种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一)在甲国:(二)在乙国:四、本协定也应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以后增加或代替现行税种的任何相同的或实质相似的各种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将各自税法的重要变动通知对方。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一般定义一、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本协定中:(一)“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二)“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三)“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四)“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但不包括以船舶或飞机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的经营。
国际税收制度国际法部分的形成——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与总体平衡方案的产生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国际税收制度的国际法部分开始形成。
为了协调各国的跨境税收分配问题,世界各国通过国际商会(ICC)和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这两个国际组织对国际税收规范进行反复研究探索。
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国际联盟于1928年发布了全球首个避免双重征税和偷逃税的税收协定范本。
尽管世界经济在过去近一百年的时间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1928年第一版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国际税收制度的国际法部分)的基本框架延续至今,构成了目前全球三千八百多个双边税收协定的共同基础。
在第一版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中确立下来的对来源国与居民国税收利益分配的总体平衡方案,至今仍然直接影响着国际投资的税收分配结果。
厘清国际税收制度国际法部分形成的基本逻辑,对于理解目前国际税收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国际商会在构建税收协定范本过程中的基础贡献目前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与联合国(UN)《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防止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范本》都是1928年国际联盟税收协定范本的后续版本,而国际商会的早期工作又是国际联盟构建税收协定范本的基础。
国际商会成立于1920年,是一个与许多国家的国内商会有直接联系的国际组织,时至今日仍然具有国际影响力。
建立之初,该组织就把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作为重要任务,制定了具有实际影响力的解决方案。
(一)1921年的国际商会方案1.1921年国际商会方案1920年,国际商会在巴黎举行的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成员国政府迅速达成协议,以防止个人或公司在多个国家被强制就同一项所得纳税。
鉴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强势地位,1920年国际商会提出的是一个美国式的原则性方案:同时考虑来源地原则与居住地原则,来源地原则优先于居住地原则,同时保留来源国有权要求税制差异性的权利。
1921年,国际商会制定了更加详尽的解决方案,但此次与美国的立场有所不同,该方案区分了不同国家所得税的累进制和非累进制因素,建议前者以居住地原则征税,后者以来源地原则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发展中国家,是 针对《经合组织范本》基本上代表发达国家税收观点的局限性而提 出的。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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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权的划分
两个范本在指导原则上都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的但并非 独占的税收管辖权,同时主张居住国在行使居民(或公民)税收管 辖权时,对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收予以抵免或者免税。 但从总体上看,《经合组织范本》较多地要求扩大居民(或公民) 管辖权,限制收入来源国的地域管辖权,从而倾向维护发达国家 利益。而《联合国范本》则较为注重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强调 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的利益。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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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限定
《经合组织范本》要求税率限定很低,这样,收入来源国征收 少量的预提税,居住国给予抵免后,还可以补征到较多的税收。 如该范本第10、11、12条规定,对直接控股不少于25%的母子公 司的股息,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5%;对其他证券投资的股息,税 率不能超过15%。
七、防止偷漏税
两个范本都有“情报交换”专门条款,目的是加强政府之间 的配合与写作,以防止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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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三、协定适用范围
两个范本对于协定适用的人和税种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 适用的人是指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的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 民。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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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常设机构的约定
对于常设机构标准认定的宽窄直接关系到居住国与收入来 源国之间的税收分配。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含义及其处理都 作了约定,但《经合组织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 窄一些,这样有利于发达国家,而《联合国范本》则相反,倾 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些,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比研究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比研究内容提要本文对《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进展中国家避开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本文简称《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进展组织关于避开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本文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作了对照讨论,初步分析了两个范本异同的本质所在。
关键词联合国范本经合组织范内容提要本文对《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进展中国家避开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本文简称《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进展组织关于避开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本文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作了对照讨论,初步分析了两个范本异同的本质所在。
关键词联合国范本经合组织范本税收协定目前国际上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并存,一个是经合组织范本,一个是联合国范本。
应当说,在税收协定范本的制定方面,经合组织范本起了主导作用。
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从19世纪50年月开头就着手草拟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并于1963年正式发表了范本,最后于1977年正式通过并介绍给经合发组织成员国,成为该组织成员国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依据。
196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家小组讨论制定一个能够广泛适用于全部国家或地区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终于于1979年通过了联合国范本。
联合国范本在经合组织范本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的修改、补充,兼顾了发达国家和进展中国家的利益。
联合国范本自1979年公布后未作修改,而经合组织范本在 1997年11月公布了新的修订本。
新的修订本文字表述更为精确、规范,有的条款作了修改,修改的结果对收入来源地国家更为有利,两个范本在进展趋势上表现出趋同。
两范本均由10个部分组成,分离是:协定名称、协定序言、第一章协定范围、其次章定义、第三章对所得征税、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第五章消退双重征税的办法(在经合组织范本中称为:避开双重征税的办法)、第六章特殊规定、第七章最后规定、结束语。
除定义和对所得征税两部格外,两范本几乎彻低全都。
一、在有关定义方面的区分1.在第三条普通定义的第一款中,经合组织范本对国民一语有定义,是指: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2.任何根据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或团体。
联合国范本与OECD范本中关于第五条“常设机构”的异同

联合国范本与OECD范本中关于第五条“常设机构”的异同常设机构条款(PE)确立了在双边税收协定下来源国按照经济参与程度对经营所得征税的水平(类似于居民国对投资所得的征税)。
如果来源国对投资利润征税,外国投资者的居民国必须按照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的目标,给予来源国已征税款税收抵免或免税待遇。
一、相同点:Article 5 of the United Nations Model Convention is based on Article 5 of the OECD Model ConventionOECD和UN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如下:“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同时,第五条还采取正列举的方式,明确“常设机构”特别包括:1、营业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作业场所;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二、不同点: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相比,主要通过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力,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居住国。
具体如下:1、there is a six-month test for a building or construction site constituting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rather than the twelve-month test under the OECD Model Convention, and it expressly extends to assembly projects, as well as supervisory activities in connection with building sites and construction, assembly or installation projects。
(对于建筑工地持续期间的测试,联合国范本规定是6个月,而OECD范本是12个月,这种差异同样适用与建筑工地有关的工程监理、装配或安装等项目的时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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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1.国际税收协定的协定范本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布的示范性文本。
各国在签订协定的活动中,不仅参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和内容来缔结各自的税收协定,而且在协定大多数的税收规范上都遵循两个协定范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各国签订相互间税收协定树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内容的标准化,并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为各国在处理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性意见和办法。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化。
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如格式的规范、内容的规范等方面,二是内容弹性化。
国家税收协定范本所使用的范围是所有的国家,它的内容应当具有弹性,规定和列举具有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有关内容则由各谈判国家自己去明确规定。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内
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
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条。
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第一章,协定范围。
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定义。
包括三条。
第三章,对所得征税。
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
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第六章,特别规定。
《OECD协定范本》包括5条,《UN协定范本》包括6条。
第七章,最后规定。
是关于协定生效和终止的规定。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区别:尽管两个范本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一致,但由于站的角度不同,反映国家的利益不同,在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上有些不同和分歧。
《OECD协定范本》尽力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偏重居民税收管辖权,
而《UN协定范本》则尽力主张发展中国家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
二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第一,总标题不同《OECD 协定范本》的总标题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相互间的税收协定;《UN协定范本》总标题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协定适应范围的区别在适用的税种方面,对财产税是否作为协定适用的税种,《OECD协定范本》比较肯定;而《UN协定范本》则采取了灵活的方法。
第三,关于常设机构理解的区别在常设机构范围大小方面,两个范本有些区别。
《UN协定范本》规定的范围更大一些,如对一些机构在一国经营活动时间的缩短,对一些活动范围的扩大等。
第四,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区别两个范本除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是否采用“引力原则”的区别外,还在计算法人缴税利润中的各种费用的扣除上有所区别。
《UN协定范本》明确了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而支付的特许使用费、手续费、某些利息等,不允许从总利润中扣除,相应也不考虑取得的这些收入。
另外,对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润是否归属到常设机构利润中去,《OECD协定范本》持否定态度,而《UN协定范本》则认为由双方谈判去解决。
第五,关于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定的区别在预提所得税税率高低限制方面,两个范本有所不同。
《OECD协定范本》对各项预提所得税税率
都作了严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来源国行使管辖权。
《UN协定范本》则确定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总的原则是,收入来源国对各种投资税收都有权行使税收管辖权。
第六,关于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区别对独立劳务所得方面,《OECD协定范本》采用了有关常设机构的做法,认为对个人在收入来源国所提供的专业性和其他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为限。
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UN协定范本》提出几条可选的条件,像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那样。
第七,关于交换情报条款的区别在情报交换范围上,两个范本有所不同。
《UN协定范本》强调缔约国双方应交换防止欺诈和偷漏税的情报,并指出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确定有关情报交换事宜的适当条件、方法和技术,包括适当交换有关逃税的情报。
《OECD协定范本》则没有强调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