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时投资方采用权益法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股份回购时投资方采用权益法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短期委托贷款”、“待处置资产”、“长期委托贷款”、“政府委托投资”、“待转投资费用”、“股权转让收益”、“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投资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租赁及物业管理费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社会保障费用、计提的有关减值准备、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投资公司财务费用只反映结算、融资等发生的汇兑损益和各项手续费支出以及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03短期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计贷款本金; (二)非应计贷款本金; (三)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托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 四、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按其本金,借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设置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备查登记簿,登记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应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短期委托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转回时,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在收到原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应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计提应收利息。 五、期末,投资公司应按规定对短期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表明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的,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短期贷款本金的账面价值。1212待处置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已接受的债务人作为抵债并计划进行处置的资产价值。投资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取得的各项待处置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融资性售后回租财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双方的财务处理 A公司和B公司就A公司设备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租赁期36个月,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10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该设备公允价值250万元,账面价值270万元,全新设备未计提折旧,估计使用5年。A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B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发生初始费用20万。 一承租人的处理 根据规定,承租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租回资产时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出租人支付的与该项交易

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主要会计处理为: 1、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270 贷:固定资产270 2、收到出售款 借:银行存款25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20 贷:固定资产清理270 3、租回资产 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选择合同利率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每期租金的现值之和=100万×(p/a,8%,

3)=257万>公允价值250万,租赁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售后回租250 未确认融资费用50 贷:长期应付款300 4、支付每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100 贷:银行存款100 5、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每年未确认融资费用,第1年20万元,第2年13.6万元,第3年16.4万元。第一年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2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0 6、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50 贷:累计折旧50 7、分摊当期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处置设备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予以递延,按设备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制造费用4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 此外,实务中对该类交易还有另一种可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在上述固定资产出售及租赁交易相互关联、且基本能确定将在租赁期满回购(定价为1元)的情况下,如果把这一系列交易作为一个整体更能反映其总体经济影响,那么可以作为一项交易按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应充分披

股权激励及其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及其会计处理 一、股权激励方式和条件 1、股权激励方式: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 1、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或放弃权利,当不得转让、质押、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是当今国际最流行的激励类型,其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如网络、高科技等风险较高的公司) 2、限制性股票:指公司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予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售与激励对象.只有实现预定目标,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预定目标没有实现时,公司有权将免费增予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按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我国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和禁售期限。限制性股票起留住人的作用,股票期权可以激励人和吸收人的作用。限制性股票使用于成熟型企业或者对资金投入要求不是非常高的企业)3、股票增值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期一般超过激励对象任期,有助于约束激励对象短期行为,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 4、虚拟股票:虚拟的,没有表决权和所有权,不能转让和出售,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参与公司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本质上就是将奖金延期支付,其支付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奖励基金。(与股票比,虚拟股票的激励作用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较小,因为激励对象总是可以在公司效益好时获得分红。 5、业绩股票:指年初确定一个合理的业绩目标和一个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如果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后实现了该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购买股票后授予。(适合于业绩稳定并持续增长、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在股票期权的应用受到较大限制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于高科技公司,但激励效果可能会受影响,或者在激励效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公司的激励成本会相对较大) 2、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进行了定义.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1、激励对象的确定:有些人是不能参加激励计划的。 2、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上市公司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公司自己的股份. (上市公司可以回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公司员工。..。。。) 3、激励计划的时间要素 1、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2、股票期权行权时间限制(定义了授权日、可行权日的概念及确定条件) 3、限制性股票的禁售和转让时间限制 4、股权授予价格的确定 5、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就是保持实际价值不变. 2、行权价格的调整:就是保持实际价值不变。 3、股票期权激励佳话调整程序 6、股权授予及行权程序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 差异分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来源:博兴县国税局字号:【大中 小】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14 号-收入》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进行融资的,要注意会计和税法

之间对该类交易的差异,防止由于税会差异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 由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会计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会计一般作为融资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上认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不符合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企业收到款项不确认收入,而是确认为负债。 例:2010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

【会计知识点】股份支付的处理

第二节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四、股份支付的处理 (一)股份支付的基本账务处理 (4)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①企业回购股份时,应按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理。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②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对职工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③在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库存股(交付给职工的库存股成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倒挤) 【补充例题·综合题】(2009年) 20×6年1月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50名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份支付协议。协议规定: ①甲公司向50名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从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连续服务满3年,公司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2%; ②符合行权条件后,每持有1股股票期权可以自20×9年1月1日起1年内,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股普通股股票,在行权期间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失效。 甲公司估计授予日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5元。 20×6年至20×9年,甲公司与股票期权有关的资料如下: (1)20×6年5月,甲公司自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500万股(50人×10万股),共支付款项4 025万元,作为库存股待行权时使用。 (2)20×6年,甲公司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本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0%。该年末,甲公司预计未来两年将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预计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将达到12%;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6元(无关条件)。 (3)20×7年,甲公司没有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本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4%。该年末,甲公司预计未来1年将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预计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将达到12.5%;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8元(无关条件)。 (4)20×8年,甲公司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本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5%。该年末,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0元(无关条件)。 (5)20×9年3月,48名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行权,甲公司共收到款项2 400万元,相关股票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 要求: (1)编制甲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6年、20×7年、20×8年因股份支付应确认的费用,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答案】 (1)编制甲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借:库存股 4 025 贷:银行存款 4 025 (2)计算甲公司 20×6年、20×7年、20×8年因股份支付应确认的费用,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多,售后回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最新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运用实例,具体分析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使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借鉴。 一、售后回购的含义 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从这个定义来看,售后回购旨在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照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即收入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将售后回购业务对照上述四个条件,明显看出该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因此,在会计实践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二、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售后回购业务应视同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在反映售后回购业务时,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有的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1)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2)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股份回购及其会计处理

股份回购及其会计处理 【摘要】笔者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实务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股份回购及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有效途径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发行在外的股票的交易行为。从上市公司与股东两个角度观察,股份回购一般具有如下功能: 一、股份回购 (一)增加公司及股东财富价值。当股票价值在资本市场上被严重低估时,公司通过股份回购减少股本和股东权益,以提高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并向市场传递公司认为自己股票被市场低估的信息,市场将做出积极的反应,引导股价上升,从而实现公司及股东财富增长。 (二)调整和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别是国有股权的调整。通过回购并注销部分股份,能迅速而有效地调整国有股权比重,以达到国有资产战略性结构调整的目的。 (三)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 (四)反收购的重要途径。回购股份可减少公司股东人数,化解被外部集团控制或施加重要影响的风险。 (五)为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创造条件。 (六)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的一种途径。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作为公司的非常规股利政策。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股利政策偏好,回购股份产生的资本利得比现金股利将获得合理的避税效应。 股份回购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较为常见。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为股份回购业务创造了条件,《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也为股份回购清除了制度上的障碍,股份回购业务开始出现。但股份回购的会计处理,目前我国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和美国财务会计中的有关方法。 二、股份回购后的处理方法 回购股份后,一般会形成库藏股。库藏股通常是公司收回已经发行并未被注

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实务处理_傅芳芳

Finance & Accounting 财务与会计?2013 05 38 讨论与争鸣 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实务处理 傅芳芳 李正卫■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已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实施。财政部于2010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对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对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以下简称集团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作了原则性规范,但没有对实际应用作出详尽的规定。本文主要探讨集团股份支付的具体应用。 一、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相关规定 财会[2010]15号文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假设A 公司为母公司,B 公司、C 公司为A 公司的子公司,按不同的结算方式,具体会计处理如表1。 由表1得知,当A 公司为结算企业时,A 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增加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不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但会虚增A 公司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实际出资情况不符,同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中关于成本法的后续确认内容。一般情况下,股份支付情况不会影响所有者权益或减少所有者权益,当上述分录确认“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时,从A 公司个体财务报表上分析,增加了A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显然不符合制定股份支付准则的初衷。笔者建议,当母公司为结算企业时,以“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代替“长期股权投资”更为妥当,具体会计处理如表2。 二、具体案例说明 为了便于实务操作,本文通过以下案例来说明集团股份支付的具体应用。 (一)上市公司A 为母公司,B 公司为A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 公司为结算企业(以股票增值权结算),B 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无结算义务)。 A 公司对 B 公司的投资比例为60%,初始投资为3 000万元,B 公司实收资本5 000万元,其他的股东权益为0。A 公司以其股票增值权对 B 公司10名高管实施股权激励,B 公司没有结算义务。该项股份支付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 表1 集团股份支付 结算企业:A 公司 接受服务企业:B 公司 结算企业A 公司以本身权益工具结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合并报表:抵销A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B 公司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 (子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 (母公司)结算企业A 公 司以现金结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合并报表:抵销A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B 公司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 (子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 (母公司)结算企业A 公 司授予的是C 公司权益工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负债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合并报表:抵销A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B 公司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 (子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 (母公司) 接受服务企业B 公司具有结算义务,授予 的是A 公司权 益工具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B 公司需要购入A 公司的权益工具再授予本企业职工, 所以按照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浅析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_应唯

97 ACCOUNTING 浅析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应 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取授予其员工限制性股票(普通股)的方式,以增强公司凝聚力,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提供服务。从目前上市公司公告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方案看,其主要特点有:一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解锁期和解锁条件;二是授予对象一般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三是锁定期和解锁期内,已发行给公司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可自由流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回购并注销。但某些情况下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能还存在其他相关限售规定,例如,有些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规定,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等;四是解锁条件通常包括服务期限条件(例如员工留任至解锁日并考核合格)和业绩条件(例如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或营业收入等业绩指标达标)。 由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上述特征,其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按照限制性股票发行、锁定期和解锁期、解锁日等业务特点, 其会计处理涉及股份支付的确认 和计量、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分 类与计量、每股收益等不同准则的 规定,具体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包 括:上市公司授予公司激励对象而 发行股份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即授 予日的会计处理)、等待期内(锁 定期和解锁期)如何考虑与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上市公 司分配与限制性股票相关的现金股 利的会计处理,以及每股收益的 计算等。本文将结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 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 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 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 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号》(以下简称《解释7号》)等 相关规定,对此类股权激励计划各 环节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按照发行股份筹集的资金在确认 资产的同时,按照股份面值和溢价 分别确认为股本和资本公积。但根 据上市公司授予公司激励对象而发 行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分析,虽然上 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已由中央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上市公司的被 激励对象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但 如未满足解锁条件,发行限制性股 票的上市公司有义务回购已发行并 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为此,上市 公司因发行限制性股票而收到的认 股款(即授予日收到的认股款)如 何分类和计量,主要有如下三种不 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律上 看,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与 发行的普通股没有实质区别,应当 采用相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并 将发行的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在 确认资产的同时,确认为权益工 具;对于未满足解锁条件拟回购的 限制性股票,待公司实际回购时再 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授予日无需进 行特殊的会计处理,即无需因可能 存在的回购义务而确认一项负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发 行的限制性股票与发行的普通股的 经济实质不同。从金融工具角度分 析,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存在回购义 务,即,当未来期间不能满足解锁 条件,上市公司存在以现金回购该 限制性股票的义务,表明上市公司 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按 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如 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 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 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 决于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 DOI:10.16292/j.cnki.issn1009-6345.2016.01.019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处理

理清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指销售商品时,销售方与购货方签回购协议,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该批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实现销售。那么,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又是什么样的呢?首要遵循会计处理原则,进行收入会计处理账务。 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销售方通过售后回购协议对已销售商品仍具有控制管理权,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对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会计处理原则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4个条件,在销货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销货方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则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 所以,一般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 在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然,如果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售后回租的账务处理

一、新政策解读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项规定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再区分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但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

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再次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此外,融资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亦体现其租赁业务的实质。 二、新税改政策的积极影响 (一)为处于增值税困境的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此融资租赁企业便可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承租人从第三方销售商处购入资产时已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因而无需取得融资租赁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这就解决了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困境。 (二)规范了承租人的账务处理,避免其利用售后回租虚增利润。13号公告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行为,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规定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对该资产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避免企业利用政策漏洞虚增利润,维护了报表相关者的利益。 (三)承租人与所有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利息均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体现政

股权激励账务处理.docx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 的解读 发文号:005 发文日期:2012-05-31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该《公告》针对我国居民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背景? 答:股权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90年代,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涉及,但均是参与者,不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建立者。此后,一些在境外上市的我国中资企业,对公司高级人员、董事等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及其他员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办法》)规定,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主要的措施有二种,一是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二是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激励对象的一项权益。该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针对《办法》的出台,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规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问题。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

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交易。所以,会计核算上,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为减少股东权益。 因此,针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企业会计上已经做了相应处理,在此背景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经过调查研究,并了解一些企业做法后,我们发布了《公告》。 二、企业会计准则是如何处理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 答: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2、等待期间,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成本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限,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三、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上认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 以权益结算: 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 以现金结算: 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原则,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到了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 股权激励计划中各时间点的会计确认 授予日:所有者和经营者就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达成一致,同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要素加以规定,此时经营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权的权利,股票期权能否授予取决于日后赋予期权的条件能否实现。 授权日:如果事先要求的条件得以实现,经营者就会拥有届时施期权的权利,授权日后,经营者拥有股票期权,即拥有日后对企业收益加以分享的权利。该日期也可称为可行权日。 在授予日和授权日之间,存在一个等待期,其时间跨度取决于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授予条件。 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行权日:股票期权转为股票,期权持有人成为正式的公司股东将股票期权价值确认为股本。企业应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并确认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规范。 准则规定:凡企业为获得员工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如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如现金增值权),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计入利润表。对于费用的计量,核心问题是归集与摊销。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激励方案,首先归集出费用的总额,其次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内摊销。即应首先按照适当的模型计量权益工具(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应在等待期内摊销。在帐务处理时,行权前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借记“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时: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管理层取得股权时,实际上并不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只有在管理层行权时,才会对公司的净资产产生影响。 Source:http://www.chinaacc.com/new/635_796_201010/22su372371044.shtml

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条款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条款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7号 五、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安排中,常见做法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和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通常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进行回购。 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本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等科目。 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和解锁期等相关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判断等待期,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对于因回购产生的义务确认的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借

关于以原材料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以原材料投资的会计处理 原材料是会计要素流动资产中存货的范畴,原材料对外投资则是视同销售的行为。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目前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方法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而第二种方法则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针对以上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除前3项业务符合会计销售条件,发生时一般均通过正常营业收入账户核算,其余5项业务会计准则仅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在会计处理上作销售核算,剩余4项则均按存货成本计价,不作销售处理。笔者以原材料对外投资业务为例,探讨该行为两种不同账务处理方法的差异。 关于原材料对外投资业务的账务处理,一种方法是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直接结转存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对于企业发生的存货对外投资行为作了如下的账务处理:

例:用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投资双方的不含税协商价值为100,000元,增值税按协商价值的17%计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000 贷:原材料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以上的会计账务处理有其理论依据,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要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实物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销售不能成立。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因此,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即使会计人员有独立的选择判断的权利,对照收入准则的五个条件和收入的定义,对外投资做收入,至少是不严谨的。

售后回租账务处理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 (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地)出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承租人将拟出售地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折价出售). ()承租人将拟出售地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资产租回,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地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三)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地物—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五)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 、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地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折旧基金)科目. 、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地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一般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六)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地摊销,分两种情况: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地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等科目.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地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地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承租人按租期折旧,资产帐面净值(几乎为)与资产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承租人以清产核资地名义可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入帐. ()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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