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在城市中植树造林、种草种花,把一定的地面(空间)覆盖或者是装点起来,这就是城市绿化。城市绿化是栽种植物以改善城市环境的活动。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还原组织城市生态系统具有受到外来干扰和破坏而恢复原状的能力,就是通常所说的城市生态系统的还原功能。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中绿化生态环境的作用。对城市绿化生态环境的研究就是要充分利用城市绿化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能够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这一重要性质,也影响一个城市的名誉。

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长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农林、国土资源、城管、水利、环保、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经费。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等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和制止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绿化发展需要,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年限和范围,绿地系统布局,绿地指标和定额,各类绿地规划,树种规划,绿地近期建设规划,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根据本地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具体各类绿地单项指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线规划,在征求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农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应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城市公园绿地由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道路、铁路、公路、河(航)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鼓励开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围墙透绿等多种绿化形式。

城市桥梁、地道、河岸、建筑外墙适宜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单位、居住区新建项目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围墙,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建成或改建成透空围墙,围墙内空地应当按规划要求建设绿化。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对确因条件限制而规划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其缺额绿地面积应进行易地绿化,由建设单位补偿易地绿化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审查。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的管理和养护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各类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绿化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落实管理和养护;

(二)单位附属绿化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三)居住区绿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无物业管理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和养护;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五)道路(指未列入本条第㈠项管理的其他道路)、铁路、公路、河(航)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化,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和养护单位,前述规定仍无法确定的,则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管理和养护;

(六)住宅院内种植的树木由户主负责管理和养护;

(七)建设工程质保期范围内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八)其他各类绿化,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管理和养护单位。

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界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绿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建设单位补偿重建绿地的相关费用。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相应面积的同类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建设单位应补偿重建绿地的相关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易地绿化。

第二十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严重影响采光、通风和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第二十二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采光、通风和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经批准同意迁移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迁移后树木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城市中的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进行非养护性重修剪的,必须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一)影响采光、通风和安全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三)影响管线安全、交通指示等公共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确需调整改造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的内部布局,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绿地面积。

第二十五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应当由所辖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按规定报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的迁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实施。

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及其外围20米范围内开设临时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及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全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绿化建设、管理和养护信息。

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灾害性气候和有害生物的绿化应急预案,建立对绿化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机制,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盗树木,擅自采花、采果,在树干上刻划、敲钉、拴挂、缠绕,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污水、废渣,堆放物料、焚烧、挖泥取土、借树搭棚、种植蔬菜的;

(二)擅自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偷盗、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或者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标语牌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擅自缩小绿地面积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每平方米绿地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其缺额绿地面积按照占用城市绿地处理,建设单位应补偿易地绿化的相关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绿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或者影响城市绿化景观和市容环境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本办法所称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本办法所称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本办法所称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本办法所称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本办法所称绿化设施,是指绿地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绿化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7日颁发的《常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常政发〔1995〕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城市道路绿化工程施工方案

目录 第一章施工方案 (2) 第一节编制依据及工程概况 (2) 第二节施工部署 (6) 第三节施工方案 (9) 第二章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9) 第一节总体进度安排 (39) 第二节施工工期保证措施 (41) 第三节苗木遮阳、非季节种植防护措施 (43) 第四节资金保证措施 (44) 第五节苗木病虫害防护措施 (44) 第三章施工平面布置 (45) 第四章保证质量措施 (47) 第五章保证安全措施 (56) 第六章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62) 第七章劳动力安排计划 (67) 第八章主要机具使用安排计划 (69) 第九章交通组织措施 (70) 第十章附表、附图 (73)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73)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74)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75) 附表四:施工进度横道图 (76)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77)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78)

第一章施工方案 第一节编制依据及工程概况 一、编制说明: 本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依据本期景观绿化工程的设计图纸、经初步考察了解到的现场情况、业主及设计单位的有关意向和要求、现行建筑施工规范、施工手册、本企业施工过的类似工程的经验以及企业技术经济情况而编制。 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标的要求编制,主要论述了施工总体策划部署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布置、施工方法和措施等。 2、若我公司有幸中标,则本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还将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对一些重点部位和特殊工序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二、编制依据: ㈠、招标文件、图纸及规范 1、城市外环线路南区段绿化工程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 2、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应的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主要包括: ⑴、《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200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第四条本条例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或者区、县(市)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捐赠其所有的档案。 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受捐赠

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接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登记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本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时限移交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列入市或者区、县(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项目的立项; (四)举办或者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五)本系统或者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六)其他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九条第九条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档案,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对档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前予以解决。 第十条第十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撤销、合并,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处置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不得随意截留、转移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指在充分认识城市自然条件、地貌特征、自然植被及地方性园林植物特点等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规定和城市自身的情况确定的标准,将各级各类绿地按合理的规模、位置及空间结构形式进行布置,形成完整的体系,以促进城市健康持续的发展。但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及时的进行反思并找出相关的对策。 (1)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和生活的需求从基本的生理需求的满足逐渐向心理与文化领域的更高层次推进,人们不单关注内部的居住空间,对居住的外部空间环境也越来越重视。当前,中国城市建设中的园林绿地问题比较突出,于是出现了建筑、城市规模很大,但是园林远远不能满足的现象。这种现象实际上也是重实体建筑轻开敞空间的表现。在社区、区域的中观层次和建筑的微观层次,实践中同样需要园林建设的相关理论作为依据。如果建筑决定一切或者建筑优先,环境只是配角和填空,缺乏环境上的充分考虑,结果是建成的环境并不为广大居民所接受。这就要求我们需要人性化的设计。人性化设计是改造世界过程中一直追求的目标,是发展的更高阶段。人性化设计是以人为轴心,注意提升人的价值,尊重人的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动态设计哲学。在以人为中心的问题上,人性化的考虑也是有层次的,以人为中心不是片面的考虑个体的人,而是综合的考虑群体的人,社会的人,考虑群体的局部和社会的整体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因此,人性化设计应该是站在人性的高度上把握设计方向、以综合协调景观设计所涉及的深层次问题,应该注意整体性、实用性、艺术性、趣味性的结合。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l999年8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了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 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景观,节约绿化建设资金,确保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创建良好的城 市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b5E2RGbCAP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 市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及验收。p1EanqFDPw 1.0.3 为绿化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绿化工程Plant Engineering 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植物种植工程。 2.0.2 种植土Soil for Planting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 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DXDiTa9E3d 2.0.3 客土Replace with Out-soil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 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土壤改善理化性质。RTCrpUDGiT 2.0.4 种植土层厚度Thickness of Planting Soil Layer植物根系正常发育生长的土壤深度。5PCzVD7HxA 2.0.5 种植穴(槽)Plant Hole and Trough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种植穴,长条形的称种植槽。jLBHrnAILg 2.0.6 规则式种植Formal Style Planting按规则图形对称配植,或排列整齐成行的种植方式。xHAQX74J0X 2.0.7 自然式种植Natural Style Planting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LDAYtRyKfE 2.0.8 土球SoilBall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加以捆扎包 装的苗木根部。Zzz6ZB2Ltk 2.0.9 裸根苗木Plant of Bare Root挖掘苗木时根部不带土或带宿土(即起苗后轻抖根系保留的土壤)。、dvzfvkwMI1 2.0.10 假植Plant for Casual苗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临时性填埋的措施。rqyn14ZNXI 2.0.l1 修剪Pruning在种植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干的修剪称修 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EmxvxOtOco 2.0.12 定干高度Determine Height of Stem乔木从地面至树冠分枝处即第一个分枝点的 高度。SixE2yXPq5 2.0.13 树池透气护栅Tree Grate护盖树穴,避免人为践踏,保持树穴通气的铁篦等构 筑物。 2.0.14 鱼鳞穴Fish Scaly Hole为防止水土流失,对树木进行浇水时,在山坡陡地筑成 的众多类似鱼鳞壮的土堰。6ewMyirQFL 2.0.l5 浸穴Soak HoIe种植前的树穴灌水。 3 施工前准备 3.0.1 城市绿化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施工。施工人员应掌握设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2004年4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23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13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 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环保、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治则配合实施本规定。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

(二)属于一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 (三)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大体相适应。 第五条业主大会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的, 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通知后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所派人员组成。 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组建后7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花名、物业建筑面积、 物业出售交付时间时间等必要的资料。 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七条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一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 计算,不超过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计一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 超过100平方米再计一票。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剩余投票权按照其他业主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分摊给其他业主。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仪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决定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

1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l99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由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l999年8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管理,天津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施工前准备; 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 5.种植前土壤处理; 6.种植穴、槽的挖掘; 7.苗木运输和假植; 8.苗木种植前的修剪; 9.树木种植; 10.大树移植 12.屋顶绿化; 13.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 14.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杭州园林文物管理局、沈阳城建局绿化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是:陈威、孙义干、王立新、贺振、郭喜东、张启俊、杨雪芝、赵宏儒、施桂弟、黄梅珊、孔庆良 1 .总则 1.0.1 为了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景观,节约绿化建设资金,确保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创建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及验收。 1.0.3 为绿化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绿化工程Plant Engineering 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植物种植工程。 2.0.2 种植土Soil for Planting 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0.3 客土Replace with Out-soil 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土壤改善理化性质。 2.0.4 种植土层厚度Thickness of Planting Soil Layer 植物根系正常发育生长的土壤深度。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城市绿化 工程施工规范

本文由草坪价格https://www.360docs.net/doc/8c71991.html, 整理,感谢您的阅读 ICS 65.020.40 P 53 DB45 城市绿化 工程施工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5/T 447—2007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施工前准备 (3) 5 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 (3) 6 种植前场地的准备 (4) 7 植穴、槽的挖掘 (5) 8 苗木运输和假植 (6) 9 苗木种植前的修剪 (6) 10 树木种植 (7) 11 大树移植 (8) 12 草坪、地被、花卉种植 (8) 13 竹类种植 (1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种植肥土配制 (1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种植穴、槽的规格 (12) B.1 种植穴 (12) B.2 种植槽 (12) I

DB45/T 447—2007 II 前言 为了规范广西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确保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了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1999,并引用了其中的部分 条款。 本标准是根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南宁市园林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世珍、颜阳、罗恩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其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聘用、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续聘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及《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哈办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高低以及在业务技术工作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力争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确定考核等次应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综合测评结果和被考核人主管领导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或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综合平衡决定。 第七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2%。 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工会、纪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条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时间在年终且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合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共同的结果。聘用合同期满时间不在年终的,或者虽在年终但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应单独组织聘期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在单位内部进行综合测评;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T212-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施工前准备、植物材料和种子、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穴(槽)的挖掘、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种植前的修剪、各类植物的种植、屋顶绿化、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垂直绿化、斜面护坡绿化、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和工程验收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它绿地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DB11/T 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绿化工程 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3.2 种植土 理化性状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3.3 客土 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理化性质。 3.4 种植土层厚度 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3.5 种植穴(槽) 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3.6 规则式种植 按一定规则配植的种植方式。 3.7 自然式种植 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3.8 土球 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3.9 裸根苗木 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 3.10 假植 苗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临时性填埋的措施。 3.11 修剪 在种植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干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

城市道路绿化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城市道路绿化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关键词:道路绿化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 城市道路绿地是城市道路景观、城市绿地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塑造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建设的窗口,也是现代城市景观的重要标志。 城市道路绿地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网络骨架,不仅可以构造优美的城市绿化景观,而且还能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净化空气、减弱噪音、减尘、改善小气候、防风、防火、保护路面、组织城市交通、维护交通。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道路建设迅速的发展,道路绿化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涌现出一批国家级园林城市,与此同时,由于建设部门对道路绿化的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投资较少,设计较为单一,不少地方还存在“重建轻养”的问题,道路绿化养护水平相对滞后,绿化成果难以巩固,大大影响了绿化效益和景观效果。 1、城市道路绿化存在的问题 1.1道路绿化建设滞后,绿化率低。 城市道路建设作为提速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展现城市形象的窗口,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的体现城市文化特征、亮化城市市容市貌,建设单位更多的采用硬质道路小品和灯饰达到建设目标,往往忽视了植物配景,造成了规划设计中绿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对于营造园林城市、生态城市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道路绿化建设往往滞后于道路建设,大多数城市道路建成后才实施绿化建设,造成绿化成本提高,绿地立地条件差,有时对路面造成一定的损毁。 1.2植物品种单一,群落较为单一,缺乏立体效果。 植物种类不够丰富,群落较为单一。园林植物是城市生态系统的主体,道路植物景观的营造要依赖多样化植物来实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路植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是衡量一个道路绿化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地植物资源丰富,但在城市道路绿化应用中却极为稀少,多则一般不超过10种,少则几种,甚至一种,导致了种植层次结构简单,群落过于单一,缺乏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不适用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不含两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和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依法分别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本市所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市建委、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和完成承包业务所必须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经市场准入的勘察、设计文件到市建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要按规定到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确定验收日期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日期确定后,应当提前两日书面通知当地质监站。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一、树木栽植 树水栽植成功与否,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如树木自身的质量及其移植期,生长环境的温度,光照、土壤、肥料、水分、病虫害等树木有深根性和浅根性两种。种植深根性的树木应有深厚的土壤,在移植大乔木时比小乔木、灌木需要更多的根土。所以栽植地要有较大的有效深度。具体可见表 2K3170lll 出于安全考虑,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线及建筑物等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 树木与架空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l )电线电压 380V ,翎支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1.00m 2)电线电压 3000~ 10000V ,树枝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 3 . 00m 。 2 树木与地下管线的间距 1)乔木中心与各种地下管线边缘的间距均不小于0.95m 2 )灌木边缘与各种地下管线边缘的间距均不小于0.50m。 注:各种管线指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电力电缆、弱电电缆 3 树木与建筑、构筑物的平面距离 树木与建筑、构筑物的平面距离见表 2K31701120

4 道路交叉口、里弄出口及道路弯道处栽植树木应满足车辆的安全视距。 树木栽植施工要点 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将绿化地段与其他地界区划开来,整理出预定的地形,整理工作一般应在栽植前 3 个月以上的时期内进行。 在施工场地上,凡对施工有碍的一切障碍物如杂物、违章建筑、坟堆、砖石块等要清除千净。一般情况下已有树木凡能保留的尽可能保留施工定点放线要以设计提供的标准点或固定建筑物、构筑物为依据。定点放线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位置要准确,标记要明显。定点放线后应有设计或有关人员验点,合格后方可施工。 规则式种植,树穴位置必须排列整齐,横平竖直。行道树定点,行位必须准确,大约每 50m 钉一控制木桩,木桩位置应在株距之间树位中心可用镐刨坑后放白灰 孤立树定点时,应用木桩标志于树穴的中心位置上,木桩上写明树种和树穴的规格。绿篱和色带、色块,应在沟槽边线用白灰线标明挖种植穴、槽的位置应准确,严格以定点放线的标记为依据。穴、槽的规格应视土质情况和树木根系大小而定。一般要求树穴直径应较根

城市道路绿化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城市道路绿化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摘要:通过对当前城市道路绿化存在的问题的剖析和探讨,提出了解决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滞后,绿地面积少,投资比重少,重视程度低,重建轻管等问题的措施,对于指导城市道路绿化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道路绿化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 城市道路绿地是城市道路景观、城市绿地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塑造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建设的窗口,也是现代城市景观的重要标志。 城市道路绿地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网络骨架,不仅可以构造优美的城市绿化景观,而且还能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净化空气、减弱噪音、减尘、改善小气候、防风、防火、保护路面、组织城市交通、维护交通。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道路建设迅速的发展,道路绿化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涌现出一批国家级园林城市,与此同时,由于建设部门对道路绿化的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投资较少,设计较为单一,不少地方还存在“重建轻养”的问题,道路绿化养护水平相对滞后,绿化成果难以巩固,大大影响了绿化效益和景观效果。 1、城市道路绿化存在的问题 1.1道路绿化建设滞后,绿化率低。 城市道路建设作为提速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展现城市形象的窗口,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的体现城市文化特征、亮化城市市容市貌,建设单位更多的采用硬质道路小品和灯饰达到建设目标,往往忽视了植物配景,造成了规划设计中绿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对于营造园林城市、生态城市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道路绿化建设往往滞后于道路建设,大多数城市道路建成后才实施绿化建设,造成绿化成本提高,绿地立地条件差,有时对路面造成一定的损毁。 1.2植物品种单一,群落较为单一,缺乏立体效果。 植物种类不够丰富,群落较为单一。园林植物是城市生态系统的主体,道路植物景观的营造要依赖多样化植物来实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路植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是衡量一个道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哈尔滨市档案局

哈档规〔2018〕1号 哈尔滨市档案局 文件 哈尔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精准扶贫 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档案局、扶贫办: 为推进全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哈尔滨市档案局、哈尔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为使精准扶贫档案具有整体性,便于管理和查找利用,将精准扶贫档案以重大事项档案进行管理,单独设置全宗。 哈尔滨市档案局哈尔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哈尔滨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对国家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扶贫部门及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行政村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精准扶贫档案以重大事项档案进行管理,单独设置全宗。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与精准扶贫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坚持以规范档案管理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为基础、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为目的的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扶贫工作部门负责全市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区、县(市)扶贫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精准扶贫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部门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乡(镇、街)扶贫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精准扶贫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对所辖村精准扶贫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村负责对贫困户确认及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加强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档案机构,建立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适应档案工作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满足档案现代化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档案工作场所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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