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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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办法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办法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总公司)设立,委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主要用于奖励在工程建设领域对推动整个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设立,相当于省部级科技奖励。

第二条为做好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中国工程建设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项:1.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2.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鼓励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二章奖励设置和条件第六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人员:1.在科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对工程建设行业科技水平提高有重大推动作用;2.在工程技术实践方面,主持并完成重大工程项目或课题技术攻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影响较大;3.在科技管理方面,对推动科技管理体制、科技创新机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4.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5.对中建科技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科技服务效果显著。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七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授予完成以下成果的单位及个人。

1.在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工程承包、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研发、海外工程、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建材和建筑机械等生产活动中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和软件等科技成果;2.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3.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推广应用中再创新,为提高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4. 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数据库等基础性科技研究成果;5.采用科技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6. 为促进企业和行业的整体发展,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提出和研究的,并经实践证明有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名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名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中建五局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2015版)1 总则1.1为做好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的科学技术管理奖励工作,提高局科技技术管理水平,调动全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过程管理意识,实现局科学技术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在执行《中国建筑科技管理手册》和《中建五局科技管理手册》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以增加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1.2本办法适用于局总部、局子公司、直营公司、相关部门的奖励,相关目标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执行经营业绩考核与兑现制度。

1.3本办法对局科技技术创新、创奖等作出明确的奖励规定。

1.4本办法中所说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科技示范工程、优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法、专利、科技论文、标准规范、软件著作权。

2 奖励类别和范围2.1局级科技成果2.1.1科学技术奖1.在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工程承包、规划设计、工程研发、海外工程、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建材和建筑机械等生产活动中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和软件等科技成果;2.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3.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推广应用中再创新,为提高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4.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数据库等基础性科技研究成果;5.采用科技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6.为促进企业和行业的整体发展,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提出和研究的,并经实践证明有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2.1.2优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奖1.为近两年内竣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具有示范作用;2.在施工程的施工方案如参加评选,其施工方案必须是已经通过工程实施完成的技术成果。

2.1.3优秀工法1.已评为局级工法的;2.工法的关键技术属于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其关键技术必须经过鉴定、查新;3.工法经过多项工程应用,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职责明确、自律发展的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依据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评价是指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接受政府、企业及有关单位的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评价以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导向,以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为评价重点。

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是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组织单位,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负责主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科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坚持自愿原则、市场化原则、属地(行业)化原则。

第二章评价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参加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由我国工程建设企业自主或合作研发。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先进个人评选及表彰办法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先进个人评选及表彰办法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先进个人评选及表彰办法第一篇: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先进个人评选及表彰办法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先进个人评选及表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先进个人(以下简称技术创新先进个人)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设立。

第二条为进一步促进中国工程建设企业技术进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鼓励技术创新,鼓励优秀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努力构建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特制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先进个人评选及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程建设企业中从事科学研究、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招投标、咨询、设备制造及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技术创新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评审条件第五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务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和学术水平,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生产、技术、科研工作中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科技成果和贡献,在技术成果的创新、推广、转化或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2、在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技术改造以及在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面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创新先进个人奖。

3、在专业技术发明、推广、应用、改造、创新上,解决了关键技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推动工程建设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4、在企业管理中坚持自主创新,企业取得多项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对于行业的技术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六条申报者填写申报表格,收集、整理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通过各行业、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筑)协会(联合会)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工委)申报。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及表彰办法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及表彰办法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及表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步伐,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及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设立,是工程建设行业的最高奖。

第三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技术创新成果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本办法的评选范围包括:研究、开发工程建设(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设备制造等)中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基础理论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推广、采用、集成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取得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申报的条件:凡通过省(部、行业)、自治区、直辖市级科技成果评价(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或通过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工委)组织的科技成果评审,且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技术创新成果:1、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节能减排、劳动安全技术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2、在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技术创新成果过程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3、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运营或批量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技术创新成果根据成果的创新程度,即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获取专利、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动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关于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注意的问题国家、各级部门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目的就是为了奖励在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尤其在今天激烈竞争的时代,科学技术、科技创新成为各行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没有创新企业就没有生存的空间,没有创新产品马上就被淘汰。

科技进步奖一般是逐级推荐申报,目前最高奖项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其次为各行业协会组织评审的科技进步奖。

下面将与我局相关的科技进步奖申报情况简单总结介绍一下,以便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了解科技进步奖申报的概况,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技创新活动,在技术创新上有所突破,为我局生存发展贡献力量。

一、科技进步奖类别我局目前所能申报的科技进步奖有以下8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中交股份科学技术进步奖、中交一公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工程建设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奖、北京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

二、奖励范围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它含四类奖项,即:技术开发类、基础公益类、国家安全类、重大工程类。

2、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标准化、科技信息研究成果、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开发项目。

3、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为主要包括:航海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重大工程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四个方面。

4、中交股份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关键技术有突破;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设计、施工和产品开发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5、中交一公局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各项技术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或在局内处于领先水平;技术成熟且有明显的创新性;在施工工艺上,解决了关键性问题;开发研制新产品、新设备,消化吸收其他单位产品或设备进行改进配套,在工程中解决重大问题的科技项目。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修订)

附件: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于2006年11月经国家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

第三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包括:(一)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最高科学技术奖;(二)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本奖项旨在提高工程建设行业在工程管理、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建造方式和技术、施工装备、建筑材料等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本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奖项的评选工作。

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七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并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每年授予人数一般不超过3名。

第八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完成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最大限度的应用工程建设前沿技术,并取得了新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使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科技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

(三)“创新团队”授予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坚持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依托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群体。

第九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2019年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稿)》,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助力工程建设行业人才培养,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科技进步与创新。

第四条奖项授予在工程建设领域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参评条件第一节最高科学技术奖第六条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七条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受聘于工程建设行业企业且有劳动关系。

第八条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取得系列重大科技成果或特别重大技术发明,且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对本行业(专业)或某个工程建设某个领域的创新性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对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贡献,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第九条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在主持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创新成绩突出,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节技术发明奖第十条技术发明奖的申报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一条技术发明奖的申报成果应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三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形成了本行业(专业)或工程建设某个领域的主导技术或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二)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经过广泛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

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调整工程建设企业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AA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科技奖”)由国家科技部批准、中国AA企业管理协会设立,由中国AA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施企协科技奖”旨在鼓励工程建设企业和科技工作者,在企业管理、工程管理、AA工艺、节能减排、绿色环保、AA技术、AA设备制造、建设材料等方面自主创新或引进、吸收、再创新。

第四条“中施企协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中施企协科技奖”由“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先进企业”和“科技创新先进个人”组成。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单位须通过各行业、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筑)协会(联合会)向科技委申报。

本行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企业可直接向科技委申报。

第七条各关联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科技委办公室。

第三章评审第八条“科技委”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由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资料依据“评审细则”(见附录)进行初审,并向“科技委”提出奖励推荐报告。

第九条科技委对专家委员会的推荐报告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四章奖励第十条科技委审定的获奖名单将在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第十一条对获奖名单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委办公室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投诉的单位需在投诉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否则不予受理;提出投诉的个人,须在投诉材料上注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详细联系地址等信息,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中国AA企业管理协会对获奖的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先进企业和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颁发奖牌或证书。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及表彰办法.doc

附件1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及表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步伐,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评审及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设立,是工程建设行业的最高奖。

第三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技术创新成果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本办法的评选范围包括:研究、开发工程建设(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设备制造等)中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基础理论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推广、采用、集成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取得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申报的条件:凡通过省(部、行业)、自治区、直辖市级科技成果评价(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或通过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工委)组织的科技成果评审,且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技术创新成果:1、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节能减排、劳动安全技术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2、在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技术创新成果过程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3、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运营或批量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技术创新成果根据成果的创新程度,即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获取专利、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动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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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文件
中施企协科工字…2011‟4号
关于印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关联协会,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工作,特制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印发科学技术办法通知
抄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抄送: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调整工程建设企业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科技奖”)由国家科技部批准、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设立,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施企协科技奖”旨在鼓励工程建设企业和科技工作者,在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施工工艺、节能减排、绿色环保、施工技术、施工设备制造、建设材料等方面自主创新或引进、吸收、再创新。

第四条“中施企协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中施企协科技奖”由“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先进企业”和“科技创新先进个人”组成。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单位须通过各行业、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筑)协会(联合会)向科技委申报。

本行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企业可直接向科技委申报。

第七条各关联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科技委办公室。

第三章评审
第八条“科技委”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由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资料依据“评审细则”(见附录)进行初审,并向“科技委”提出奖励推荐报告。

第九条科技委对专家委员会的推荐报告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四章奖励
第十条科技委审定的获奖名单将在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第十一条对获奖名单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委办公室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投诉的单位需在投诉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否则不予受理;提出投诉的个人,须在投诉材料上注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详细联系
地址等信息,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对获奖的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先进企业和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颁发奖牌或证书。

第十三条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等不轨行为,一经查实,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并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一
“科技创新成果”评审细则
第一章参评条件
第一条申报成果须通过省(部、行业)、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有关单位鉴定、评价,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且研发程序完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二条应用成果需有中试环节,并经两年以上实施应用,有三个以上应用单位出具应用报告。

报告内容应与成果主要指标相符,并附有应用人员名单、应用过程原始记录、有关数据原始记录、经济效益数据、社会效益分析及对成果应用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应用单位应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注册资质。

第三条申报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应用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第五条已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第六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单位和个人数量应限制在如下
范围内。

申报等级完成单位数量完成人数量
特等奖10 20
一等奖8 15
二等奖 5 10
第三章评审
第七条科技创新成果申报材料由办公室依据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向专家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依据初审意见和成果专业类别分成若干评审小组,由专家对成果按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经评审小组讨论后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初评意见。

专家委员会在对小组意见合议后,向“科技委”提出奖励推荐报告。

第四章奖励
第九条“科技创新成果”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课题的前期策划着眼于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工程建设行业(或某专业)在理念和技术上有革命性突破,其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达到了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体现我国工程建设最高科技水平,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等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在我国工程建设某个领域,在理念和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极大解放生产力,有突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推广价值。

二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其成果在工程建设某领域的某个环节上有创新性突破,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推广价值。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同类奖项;
二、未经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
三、申报其他奖项未获奖或获奖等级较低者;
四、存在知识产权及成果完成主体争议;
五、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或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对某些学科性很强的成果,采取特邀专家评审方式予以补充。

第十二条对缓评项目,科技委办公室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推荐部门,待补充完善后,次年可向科技委办公室提出复评。

第十三条获奖成果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撤消其奖励。

当事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该奖项。

第十四条获奖成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附录二
“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评审细则
第一条申报“科技创新先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是国内工程建设行业(包括勘察设计咨询、招投标、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产权明晰、经政府注册、具有本行业专业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正常运营,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近三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纪及其他不良记录。

三、企业领导班子科技创新意识强,把科技创新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切实可行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资金投入有预算且所占收入的比例较高;成效突出。

四、企业有独立的科技工作组织机构和适应企业发展需求的科技人才队伍。

管理制度健全,有成熟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五、企业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科技创新成果,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科技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明显。

第二条办公室根据以下内容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打分:
一、企业科技创新体系(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考核年度内研究与开发(R&D)经费投入产出比例;
三、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数量(原则上应为职务发明);
四、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类奖励和荣誉;
五、考核年度内企业获批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工法;
六、考核年度内通过有科技成果鉴定权机构鉴定的科技成果数量;
七、考核年度内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和打分结果向“科技委”提出奖励推荐报告。

附录三
“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评审细则
第一条申报“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者应为受聘于工程建设企业且有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突出的科技工作成绩。

第二条办公室根据以下内容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打分:
一、在考核年度内公开发表的、具有重要学术研究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著或论文。

二、考核年度内由本人主持或参与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或是某项重大研究成果的学术带头人或主要成员。

三、考核年度内获得的国家专利认可,或是某项国家专利的主要研发人员。

四、考核年度内在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科技创新或管理手段创新等工作中的突出成绩。

五、考核年度内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技类奖励或荣誉。

第三条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和打分结果向“科技委”提出奖励推荐报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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