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大地税公告[2012]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2〕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冠名发票数据上传规则(图略)2.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3.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4.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5.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6.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7.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8.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9.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10.发票缴销申请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冠名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印有收款单位名称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冠名发票根据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不同分为冠名定额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根据发票开具信息采集方式分为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
冠名定额发票,是指发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冠名发票。
如进入公园、风景区、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体育馆、文艺或文化表演场所等参观游览或观看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需要购买的一次性或月(年)卡等印有固定金额的纸质、IC 卡和其他非纸质凭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辽国税函[2001]119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1]119号2001年6月2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行为,省局决定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原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其填开方式进行改革,现就票样修订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通用普通发票票样修订的说明(一) 保留的通用填开式普通发票票样规定为八类,具体样式继续执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1996年印制)1、《辽宁省××市小额商业零售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票样)3、《辽宁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4、《辽宁省××市农产品收购发票》5、《辽宁省××市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6、《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增设万元版,票样附后)7、《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税务局使用)8、视同发票印制管理的单、书(1)《辽宁省××市销货清单》(税务机关制定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2)《辽宁省××市价外费用项目表》(税务机关投送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3)《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二) 增设的通用剪贴发票票样规定为十类,具体样式执行辽国税发[2001]79号文件规定的票样1、《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发票》)2、《辽宁省××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商业批发发票》、《辽宁省××商业零售发票》)3、《辽宁省××市加工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工业加工修理发票》、《辽宁省××市杂修行业修理发票》、《辽宁省××市缝纫行业发票》)4、《辽宁省××市供暖收费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供暖收费发票》)5、《辽宁省××市金银首饰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金银首饰销售发票》)6、《辽宁省××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发票》)7、《辽宁省××市机动车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机动车》)8、《辽宁省××市旧机动车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机动车销售发票(省局票样)》)9、《辽宁省××市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废旧物资发票》)10、《辽宁省××市货物销售剪贴发票》(百万元版,税务局代开,取消原《辽宁省××市货物销售发票》)(三) 其他取消的填开式普通发票票样1、取消原《辽宁省××市矿产品销售发票》、《辽宁省××市砖瓦灰石沙销售发票》,按销售行为分别并入《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或《辽宁省××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 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 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 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 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 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 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 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 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 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 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 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 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大地税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发〔2011〕7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领购信息认定工作流程图(略)2.认定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3.集团用户认定工作流程图(略)4.发票出售工作流程图(略)5.一般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6.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7.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8.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略)9.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略)10.发票停售工作流程图(略)11.发票收缴工作流程图(略)12.恢复使用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3.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略)14.代开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5.代开发票退票工作流程图(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2011年第17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票种认定(一)领购信息认定1.工作流程(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2)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种类、准购金额、领购数量、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交验期限和购票方式等;(3)管理科(所)长核准;(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行业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属市局核准权限,需经发票管理岗、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核准;(5)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或《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2010-06-01 阅读次数:1548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发票问题
一、日常缴销用票人续购发票前,须持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向税务机关报验缴销。
(一)缴销登记用票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发票领购薄》2、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用的发票(二)审查办理受理用票人的缴销登记后,应当场审查其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审查无误后,应即时做如下处理:1、对已整本用完的发票存根,加盖消号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剪角作废后加盖消号章(对未使用完的发票只需要剪角作废其中未使用的部分发票)。
2、将发票缴销信息录入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发票消号受理登记表》,交用票人签字确认后,退还发票存根或剪角作废的发票及《发票消号受理登记表》第二联给用票人。
二、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时发票的缴销用票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时,须办理发票缴销事宜。
(一)缴销登记用票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1、《发票领购簿》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2、未用完的发票或尚未使用的发票;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
(二)审查办理受理用票人的缴销登记后,应当场审查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向用票人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单》。
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1、《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是否真实;2、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数量是否与《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一致;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是否缺联、断号;4、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开具金额是否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一致;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用票人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审查期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或向发票检查环节移送处理。
(三)缴销处理1、税务登记变更时的缴销处理(1) 收缴用票人旧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对未用完的发票进行剪角作废并加盖消号章。
(2) 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剪角作废发票的信息, 打印《发票消号登记表》,交用票人签字确认后,退还发票存根或剪角发票及《发票消号登记表》第二联给用票人。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发文日期2011-02-14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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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
的通知
【标 签】发票领购簿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1995﹞82号
【发文日期】1995-04-13
【实施时间】1995-04-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发票的领购、交验和保管,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经市局研究,结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审查认定工作,对现使用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进行换发,现就换发的有关间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换发范围
凡由大连市国税局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所使用的由原大连市税务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全部进行换发。
二、换发时限
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换发时间自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开始,至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含三十一日)止。
自九月一日开始,原《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等停止使用,失去效力。
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五月四日开始,换发新的《普通发票领购簿》等,截止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含三十日)。
三、新版(《发票领购薄》式样、用途
这次制发《发票领购簿》原则上是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分开管理、专簿登记和交验,以强化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领购簿有两种式样:
一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主要是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大红色。
一种为《普通发票领购簿》。
凡由国税局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到国税局印制、领购各类普通发票时,要持有和使用《普通发票领购簿》。
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海兰色。
(二)发票登记簿有两种式样:
一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
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要使用此簿登记本单位内部领取、使用、保管专用发票的情况。
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大红色。
一种为《普通发票登记簿》。
凡属国税局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都要使用此簿登记本单位内部印制、领取、使用、保管普通发票的情况。
不分企业性质,封面均为海兰色。
(三)发票交验簿有两种式样:
一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验簿》。
凡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要按交验簿的内容、要求填写,送税务机关审查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不分企业性质,封面为大红色。
一种为《普通发票交验簿》。
凡领购、使用国税局供应的普通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要按交验簿的内容、要求填写,送税务机关审查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
不分企业性质,封面为海兰色。
四、换发办法
(一)凡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含二十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并在所属税务机关已办理、领购过《发票领购簿》的,这次换发时,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原《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到票证科换发。
票证科经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盖有本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审确,认"专章的,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扉页上加盖 "认定"戳记,给予换发。
否则,不予换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只换发给《普通发票领购簿》,供应所需的普通发票,不再供应专用发票。
(二)凡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含二十一日)以后,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依照上述(一)条的办法,给予换发。
(三)凡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含二十一日)以后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可依照上述(一)条的办法,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但必须在《领购簿》扉页上方加盖"临时"戳记,并注明有效期为十三个月(自核定为一般纳税人日期算起)。
纳税人在开业一年后经审查不合格,应取消领购专用发票资格,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经审查合格的,应按照上述(一)条的办法,重新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四)新换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对同一个纳税户应编写相同的"领购簿号";一个纳税户领购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登记在一个"发票分户底帐"上。
(五)换发《发票领购簿》时,要将新的"领购簿号"戳记盖在该纳税户《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要将"发票领购簿已换"戳记盖在原《发票领购簿》扉页上以示作废。
(六)凡被认定(含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换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外,还应办理换发或领购《普通发票领购簿》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验簿》、《普通发票登记簿》、《普通发票交验簿》等六种。
(七)属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非增值税纳税人应办理换发或领购《普通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登记簿》、《普通发票交验簿》等三种。
(八)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税局管理的纳税人换发事宜另行通知。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换发《领购簿》,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遏制利用专用发票进行骗税、偷税违法活动的实际措施,并且时间要求紧,换发范围广,因此,要加强领导,充分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换发工作。
(二)认真办理,验旧换新。
对各类纳税人,自四月二十日开始,不再发放由大连市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交验记录簿》等。
换发时,企业现使用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记录簿》在交验审核后退给原单位保管,保管期为五年。
原《发票领购簿》上最后一次领购和自-制各类发票的情况应分别结转到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上,以备查;原《发票交验记录簿》上记载的验票未处理结果的问题应分别结转到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验簿》和《普通发票交验簿》上,以继续处理;原为一般纳税人并领取过专用发票的企业,这次重新认定时被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这次换发时,除只能领取普通发票各簿外,应认真清理、交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并全部收回缴销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本、组、册)。
(三)统一式样,统一定价。
为提高发票的管理水平,保证票、证、簿统一、规范、正规、按《发票管理办法》,这次换发的六种簿,由市局统一制发,各局不得制发,已制发的各种登记簿不准使用。
各簿在发放时,按市局统一定价发售给企业,不得随意加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