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瞿同祖《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第三阶段_法律儒家化

汉初儒学
• 汉初有助儒学复兴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在惠帝统治 下的废除挟书令的举动,‚于是诸儒始得修其经 学,讲习大射乡饮之礼……然后喟然(迅疾)兴 于学‛。 秦时禁《书》,伏生藏壁之,其后大兵起, 流亡。汉定,伏生求其《书》,亡数十篇,独得 二十九篇,即以教于齐鲁之间( 《史记·儒林 传》 )。
汉初儒学
董仲舒法律思想
• 董仲舒以‚阴阳五行说‛、‚天人感应说‛和‚性三品‛ 说为依据,对先秦儒家‚为政以德‛的重新解说,奠定 了帝制中国儒家思想和儒家法制的基础: (1)他以阴阳变化论证德主刑辅是符合天意的。董仲舒 认为,在自然界中,万物的存在和变化是井然有序的, 而万物的演化和流变根源于阴阳的变化。上天以阳哺育 万物生长,体现了好生之德。而以阴清肃残败,体现了 上天威严的一面。根据这种天意的安排,君主在治理国 家时,必须采取阴阳交互的方式,其中的阳即指德,而 阴即是刑。而且,由于在自然界中,阳是主,阴是辅, 因而在治国方面就要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自然界有四 季交替,春夏在先而秋冬继之,亦即阳乃先于阴,所以 统治着也应顺应天时,先德而后刑。
董仲舒法律思想
(2)董仲舒以‚性三品‛论证德主刑辅是符合人性 的。他认为,人生来可分为上、中、下品三种。 上品是生而性善者,中品是生来性兼善恶者,下 品是生而性恶者。在三品中,中品之人占据社会 绝大多数,他们可以被教化,应该以德政方式加 以引导。 (3)董仲舒从‚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视角 出发,指出皇权是受命于天的,只受天的约束, 从而一方面证明皇权在人世间具有神圣不可侵犯 的至高地位,另一方面则尝试将各种灾异现象与 天之意志联系,以实现在心理层面约束皇权的作 用。
汉初儒学
• 然而庠序 之事;孝惠、高后时,公卿皆武力之臣;到了文 帝时儒生才‚颇登用‛,‚然孝文本好刑名之 言‛;‚及至孝景,不任儒,窦太后又好黄老术, 故诸博士具官(居官)待问,未有进者‛。实际 上,当时的朝廷看来赞成清静无为、休养生息的 黄老道家学说。的确,在经历长期战乱后,汉初 统治者采取无为之术,有利于民生与经济的恢复。
法律儒家化:关于反思之反思

法律儒家化:关于反思之反思
朱腾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4(27)1
【摘要】在中国法律史学史上,瞿同祖提出“法律儒家化”学说实为无法忽视的一页。
该学说对汉唐间律的发展趋势做了凝练且富有解释力的总结,因此,长期为国内外学界所认可。
然而,近二十余年间,由于新史料的出现及学界理论水平的提升,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该学说展开了种种反思,使其几近处于被抛弃之边缘。
但是,若仔细研读各类反思性意见,又会发现,所谓反思往往与瞿同祖所设定的问题意识渐行渐远,或不利于后学准确理解瞿同祖的论断。
事实上,即便在今日,瞿同祖的主张仍有较强的合理性,在被适当地调整和补充之后仍可谓传统中国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范畴。
【总页数】14页(P6-19)
【作者】朱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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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梳读与审思瞿老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归咎于了一句话:“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即“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
瞿老认为,“自儒家化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换言之,儒家化,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极为重要的过程,并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
一、“以礼入法”的解构瞿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始于其“礼法之争”的论述。
就性质而言,“礼“为儒家“治平之具”,属于差别性的规范,而“法“为法家治国之器,为同一性的行为规范。
当然,法家也并不否认诸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的分别及存在,其更为注重的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秩序的维持。
儒家也不曾绝对地排斥法律。
对于礼法之关系,瞿老并非如吴正茂所说,“将礼完全地排斥于法律之外”,相反,瞿老认为,礼法之关系“密切无比”,既可分治,又可合一,二者均为社会约束、行为规范,其分别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分异。
此当为“以礼入法”之前提。
其次,瞿老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取自由裁定主义”,审判决狱皆有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断讼必以礼为根据”。
然瞿老之意并不旨在于否定法家思想的作用,更非是要割裂礼法之关系,而是说明其司法实在实现一种礼法互补,互为表里的道德法制、贤人之治,并使“纲常名教”的思想皆得理解、解释、适用。
此为“以礼入法”之手段。
二、“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在瞿老看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经由隋、唐采用成为正统,而自儒家化历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
此观点主要受到三方面的诟病。
其一,法律之儒家化始于汉。
瞿老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但在其看来,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主要针对“章句注释”、“经义决狱”而言,无系统的修改,因此,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应在“将礼杂糅于法律条文”的曹魏时期。
但反思,秦汉时期,法律暂时无从改变亦或说变革有限,汉儒官员只有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才得将儒家思想内容作为解释和判决的基本原则,而这无疑是当时社会状态下,最为有效的贯彻思想的路径。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的“周礼”。
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他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
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这就是传说中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小到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
无论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还是个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
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
在这种侍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作者:张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汉朝法律道家墨家法律儒家化作者简介:张艳,安徽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
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據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一)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者:吴泽茹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5期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
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
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
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
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
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
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
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
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
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
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
第三,春秋决狱。
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看我国儒家思想
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看我国儒家思想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之一,此书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看中国社会,通过社会再现法律的发展进程。
瞿同祖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统治社会的方法在于礼治到法治,刑律维持着社会的稳定,但作为礼治核心的儒家思想在精神层面却一直在起着支配作用,古代的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也是坚持着儒家所提倡的伦理观念,并且人民的价值观念也一直被礼治时代所具有的礼所束缚。
但儒家所主张的礼治对统治社会起到的关键作用,儒家思想一直是社会的主流思想。
关键词:瞿同祖;儒家思想;法家思想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儒家思想的有关内容概述在本书中,瞿同祖先生在导言中写到“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社会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及其密切”。
自从儒家“三纲五常”的观点提出之后,中国古代两千多年以来的社会秩序归根结底是由儒家思想这一古代的主流思想维护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全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和第二章着重写家族与婚姻,第三章和第四章写阶级,第五章写宗教和巫术,第六章写了礼法之争。
在礼法之争中,瞿同祖先生探讨儒家和法家在维护秩序上的不同主张,他认为,儒家和法家都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但儒家认为社会有高低贵贱上下之分,用礼去维护这种社会差异。
而法家主张法律与政治秩序的维持,何种行为应赏应罚,要有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能因人而异,必须有统一的法律。
而儒家认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法在于道德教化,通过教化使人知善恶,以去除奸邪之心,这是维护社会稳定最好的方法。
儒家与法家的有着不同的社会主张,但后来被统治者确立为正统思想的却是儒家思想。
从思想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更为接近,但在社会实践中并没能得到全面的推行,反而让不被统治者欢迎的儒家占据主导地位,“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儒家思想影响着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从政治、经济到方方面面。
高考历史《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传统与近代转型》经典课堂
谈谈你如何看待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3、谈谈你如何看待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参考答案: ①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三 合一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②破坏了法律的平等原则。先秦时代法家确定的“刑无等 级”的平等法律观,被充满着尊卑等级、封建特权、宗法 伦理等等一系列等级原则所取代。 ③中华法系始终没有形成法律至上的法律理念,与刑律儒 家化关系极为密切。
夫殴妻,唐宋律殴伤者减凡人二等;明清律,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 减凡人二等,且须妻妾亲告始论。妻殴夫,但殴即成立殴罪,不问有伤无伤。 《大清律例•刑律》318:殴祖父母父母: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 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2、法律之儒家化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 【疏】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 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注云 “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 臣,故子孙告亦无罪。
探究问题:以上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哪些特点? 参考答案: 重公权轻私权、重刑事轻民事(重刑轻民);民事 案件刑事化、民刑不分。 行政司法合一。
世界五大法系: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 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 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二、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沈家本与晚晴修律
1、晚晴修律的背景
2、法律之儒家化
官当:即以官抵罪,约始于《晋律》。
北魏太武帝定制:“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 隋唐制度,五品以上官,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官,一官当徒一 年。
探究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说说中国古代法律有何特点?
参考答案: 以礼为本、礼法并用、礼法合一、引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终版.ppt
北齐(550-577)
➢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 孝、不义、内乱。(重罪十条犯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周(557-581)
律典完全模仿《周礼》,儒家化努力最为积极。但不合实情,
对后代无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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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之总结
法律儒家化,根本上来说是儒家的思想渗透到司法 、法律解释及立法领域,让法律具有儒学的精义 。儒家最基本的典章是为《礼记》,故礼有什么 规定,法律就有相应的反应和制裁措施。
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 所从矣。”——《汉书·董仲舒传》 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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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1)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 刑者,皆完之(惠帝);王杖(尊尊)
(2)从司法审判权开始——春秋(引经)决狱
案例1.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 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 首。(董仲舒)论曰:臣愚一谓父子至亲也,闻其 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 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愿 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年。(翟小良案)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 过失杀者,各勿论。”(李增财案) 君臣——“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 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 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贵族有罪先请,八议;复仇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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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 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 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 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 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 杖甲,不应坐。
中国法律儒家化--翟同祖(法制史老师要求)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翟同祖附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所讲在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
欲达到有别的境地,所以制定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
“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不同。
此种富于差别性的规范卸儒家所谓礼,亦郎儒家治乎之具,故《礼记》云“礼辨异”。
“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
苟子谓“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②。
又谓“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
(其他例证甚多,关于礼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讨论已详拙著f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六章第一节,兹不赘)。
法家则讲一赏一刑④,“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
反对有别,认为亲亲爱私则乱曰,所以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法——为治国工具,使人人遵守,不因人而异其法,太史公论六家要旨所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之干法”者也,此种思想正舆儒家所标榜的亲亲尊贤之道相反①,为儒家所深恶痛绝,认为“亲亲之恩绝矣,严而少恩·②。
所谓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更具体言之,亦即差别性行为规范及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
至于德治.人治与刑治之争则是较次要的。
采用何种行为规范是主体,用德化或用刑罚的力量来推行某种行为规范,则是次要的问题。
儒家固主张以德治、人治的方式来推行礼,但如以法律制裁的力量来推行礼,自无损于礼之精神及其存在,其目的仍可同样达到。
儒家并未绝对排斥法律及刑罚,对于礼的维护则始终不肯放弃。
在先秦时代,儒法二家在政治上争短长,优劣成败尚未判明,儒家高唱礼治,法家高唱法治,针锋相对各不相让,为学理竞争的时期。
等到法家得势,法律经他们制订后,儒家便转而企图将法律儒家化,为实际争取的时期。
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裹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订的法律裹的问题。
换一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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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原载《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又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附录,中华书局,1981年),是瞿同祖先生早年的一篇论文。
论文的引论部分首先澄清了儒法两家之争具体而言是在于差别性行为规范和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
至于德治、人治和刑治之争则是次要的。
因此对于儒家而言采用何种行为规范才是重中之重,至于以何种方式来实现和推动这种行为规范则是次要的问题(实际上儒家从未反对以国家的力量来推行礼制。
从孔孟荀汲汲营营,奔走呼号不难得出此结论。
辰按)。
所以瞿老说“儒家固然主张德治、人治的方式来推行礼,但如果以法律制裁的方式来推行礼,自无损于礼之精神及其存在,其目的仍可同样达到。
”也正是如此,才有其后各代儒生法律儒家化之努力。
在这里,瞿老对“法律儒家化”这一概念做了一个大概的描述,兹抄录如下:
“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的问题。
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
”
瞿老认为,中西学人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其立论根据在唐以来现存之中国法典。
若以先秦以来之法律来言则不尽然。
为此他提出这样几个问题:上古时期法律是否亦以儒家主义为中心?如其不然,则何如?法律儒家化自何时代开始?经过如何?本文即就此问题加以讨论。
一、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纯本于法家精神。
春秋战国以降,以封建制度为背景的儒家逐渐落伍,与时代格格不入。
法家应运而生,政治上占据优势,当时各国法律多由此辈制定,汉承秦制,亦然。
论据:《汉书·元帝本纪》;孔孟不得志秦汉自有明证;《汉书·宣帝纪》《晋书·刑法志》
二、法律儒家化在汉代已开端。
武帝以后儒家抬头,欲籍政治、法律使儒家精华成为国家制度。
汉律虽为法家所作,但儒家却有机会左右之。
以下四点可兹为凭。
《史记·贾生列传》,《汉书·贾谊传》载“诸律令所更定其说皆自贾生发之”为一例。
其二,儒生可利用解释法律的机会,左右法律。
如《晋书·刑法志》载儒家对法律产生兴趣,儒生为法律章句,有十余家,数十万言。
王充的《论衡》中也讲到:“法律之家亦为儒生。
”由此瞿老不免要:“窃疑儒家为法律章句,用意深长,决非偶然。
”其三,《后汉书·陈宠传》载理官陈宠“议疑律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甚至想要刑法条文合乎礼仪三千之数。
瞿老由此推测“法律应以礼为准则,受其支配,大约当时已成风气。
”其四、审判诀狱亦受儒家思想影响,比附伸缩性极大,儒家思想趁此在法律上一跃为最高原则,与法理无异。
《史记》、《汉书》、《后汉书》载公孙弘、儿宽、董仲舒、应劭之例即为明证。
三、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自曹魏始。
因事实上的限制,汉儒只对法律作零星修改,曹魏以后,每一新朝成立法典的编制、修订落入儒臣之手大规模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开始,而北魏又是一关键,瞿老断定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业已大体完成。
但可惜的是这一过程史家并无正面记载,唐以前法典又不存于世,所以只能从蛛丝马迹方面论证。
所以瞿老从拟定法律者的思想背景以及各朝法律中儒家思想窜入的事实两个方面分析。
1、魏律方面。
陈群、刘劭、韩逊、庾嶷、荀诜shēn 等,依瞿老之考证大多为崇奉儒经之人。
魏改刑制多依儒家所崇的理想制度,如礼经复仇之义自此除之,八议入律亦自魏始。
2、晋律方面。
贾充、郑冲、荀凯、荀勖、羊祜hu、杜预、王业等十四人中除贾充一人之外皆倾向儒家主义。
《魏书·刑法志》中的言辞更是说明当初制律时人选即陷于儒学,用以制定一部儒家化的法律。
陈寅恪先生华夏刑统之论,亦证明此点。
准五服以治罪、子孙违犯教令……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
应为晋之新规定。
3、北魏方面。
异族入主中原,但参与立法工作的重要份子皆为中原士族。
崔宏、崔浩父子及高允为初期制律之领导人物。
出这些人外其他议律者如高闾、游明根、常景等皆为一时之儒。
魏律经崔浩等人拟定本已儒家化,由经经学大师损益修订,儒家化程度之彻底可想而知。
所以瞿老“疑中国法律之儒家化魏晋已开始,但其完成则在北朝。
”
4、此外先生认为北魏律后遂为齐、隋所继承。
并考究了齐律中继承前朝和有所改变的部分。
在此他不同意陈寅恪全部继承之说。
例如重罪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为齐律发明。
而齐初议律者崔昂、邢邵、李鉉等多有儒学背景,李鉉更是经学大师。
至于河清律之拟定者马静德、熊安生等辈亦然。
所以瞿老认为“齐律在这些儒者手中,无怪其法律之儒家化。
前已说过法律之儒家化魏、晋已开始,至元魏体系已成,北齐之所以再从事修订,并非嫌魏律之不完备,基本的动机即张老所谓[大齐受命以来律令未改,非所以创制无法,革人视听。
为改正朔、易服色的传统观念。
所以这些儒者受命修律时大部分即依据元魏旧律及魏、晋律中儒家化之规条,另一小部分则自行增订,只是补充修订的工作”。
5、《周律》不合实情,对后代无甚影响。
6、隋律方面。
来源两方面。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高颖等更定新律奏上之。
多采后齐之制。
而颇有损益”,次年删定的新律直接承继北齐,兼采用魏晋的隋律,即唐律所本。
所谓以隋律为准,就是根据齐律、魏律。
陈寅恪在这个问题上所言甚详。
四、结论。
秦汉为发家系统,不包含儒家礼的成分在内。
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始于汉代。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为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正统。
其间实经一长时期而复杂的过程,蕴酿生长以底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