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代表资格1、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3、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密切联系群众;4、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党内外群众所拥护;5、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的正式党员。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支部党员人数30%的比例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四、党代表的选举产生党代表由党员差额直选产生。
具体分为:1、各党支部在党员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2、报公司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作正式候选人。
3、各选举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以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党代表。
参加选举大会的党员应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五、代表资格审查各选举单位选举出的党代表,应报公司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通过后,作为正式代表参加党的代表大会。
六、附则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党员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根据规定研究确定。
附件:《党员代表大会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中共×××委员会党代表候选人选票》中共XXX委员会 2016-X-X附件1:附件2:中共×××委员会党代表候选人选票(候选人姓名以姓氏笔划排序)说明:1、本次选举应选名额为___名,多选为无效票。
2、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表示赞同的,在其姓名对应的符合栏内划“〇”,不同意的划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3、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姓名栏空格内写上其姓名,并在相对应的符号栏内划“〇”;4、选票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要求选票填写字迹清楚,符号准确,票面清洁,若字迹不清或符号无法辨认,则视为废票。
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席位制暂行规定

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席位制暂行规定为加强党代表与选举单位党员群众的联系,落实党员的民主权利,始终保证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建平县党代会常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代表席位制的内容党代表大会代表席位制,是指县委根据市委批复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行政区域、工作性质及代表结构要求,对所有选举单位都确定固定的代表名额,在届期内,始终保证选区党代表人数的相对稳定的规章制度。
二、选区划分和席位确定选区一般由县委按所属基层党组织来划分,必要时,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
代表席位由县委根据该选区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对代表的数量、构成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县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不占本选区代表席位。
选区和代表席位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席位如需调整,应由县委全委会确定。
县委在确定代表席位时,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
三、代表资格的暂停和取消(一)党代表因经济、政治及其他涉嫌违法、违纪等行为,在被立案侦察期间,经县委批准,暂停代表资格。
(二)党代表被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及劝退等党内处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
(三)党代表因触犯刑律,判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
(四)党代表因不履行职责或已丧失代表条件的,经所在选区1/4以上党员联名提出,或县委、县纪委提出罢免其代表职务的,经所在选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表决时,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有效,到会半数以上党员同意,始得通过。
经报县委批准,取消其代表资格。
(五)党代表因工作需要调出该选区,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
(六)党代表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
(七)党代表自行脱党或自愿辞去代表职务,取消其代表资格。
四、代表的补选(一)选区的代表席位出现空缺时,经县委同意后,选举单位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在本选区内进行补选。
党代表会议代表选举办法.doc

xxxx学院党代表会议经管系代表选举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及《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xxx学院代表会议的通知》相关要求,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经济管理系出席学院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为3名。
按照《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xxx学院代表会议的通知》精神,系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不经选举,直接确定为党代表会议代表,据此,系党总支书记xxxx、系主任xxxx 2位同志不再参加选举。
另一名党代表由经济管理系党员大会在副处级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中实行差额选举产生,按不少于应选代表百分之二十的差额(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1人计算)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经本系党员酝酿提名,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并报院党委批准,分配经管系选举产生代表人数1人,差额人数1人,具体为xxx、xxx2位同志。
二、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党员填写选票时,对所列代表候选人,若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一个“О”;若不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一个“x”;若弃权,则不画任何符号。
三、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被选举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四、选举一律用书写色为蓝色或黑色的钢笔、圆珠笔、签字笔填写,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
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投入票箱。
五、选举设监票人2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设计票人2名。
监票人从不是出席xxxx学院党代表会议代表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通过。
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六、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
xxxxxxxx2010年12月17日。
《党代表代表产生办法》

《党代表代表产生办法》代表产生办法(草案)一、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共选举出席大会的代表102名。
其中,支委以上领导干部占51%,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占24%左右,妇女代表、优秀党员代表及50岁以下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代表的确定最终以选举结果为准。
三、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30%,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四、大会代表应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密切联系群众;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党内外群众所拥护的共产党员。
五、选举大会由支部委员会主持。
六、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1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始得当选。
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相同,且又超过半数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可以在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就所缺名额重新进行选举。
八、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九、选举大会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1名,由支部委员会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
监票人在支部大会主持人领导下,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大会设一个投票箱。
十一、中共塘山乡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十二、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支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二篇:党代表产生程序中国共产党毛云乡第七次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及完成时限(建议稿)1、乡党委向各党支部发出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党代表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党代表的条件和产生办法一、代表的条件: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
他们必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在生产工作和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中成绩显著;具有较强议事能力和联系群众能力,带头创先争优。
二、代表产生办法:(一)产生党代表初步候选人1、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采取“三荐”(组织提名推荐、党员民主推荐、党员民主推荐、党员个人自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办法,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由选举单位按照多于分配代表名额30%的人数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推荐提名的参与面要广泛;2、提出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选举单位与乡镇党委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召开支委会,集体讨论提出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3、上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二)产生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1、征求意见。
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提出后,要采取适当形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2、确定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在此基础上,选举单位召开支委会按照不少于分配代表名额22%的人数确定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填写好预备人选名册、登记表连同酝酿情况报乡镇党委审批;3、对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由乡党委将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印发至各推荐单位和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让党员、群众了解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特长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对群众的举报和来信来访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受理;4、乡党委及时对选举单位上报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批复。
(三)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代表。
选举单位(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在选举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
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代表时,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不低于22%;2、改进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代表大会代表的权益和履职能力,对代表大会代表进行管理和约束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代表大会代表能够有效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促进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督功能的发挥。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和选拔:规定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确保代表大会代表具备代表职责所需的素质和能力。
2. 代表大会代表的权益保障:明确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权益,包括代表大会代表的薪酬、福利和待遇,以及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决策、表达意见和发挥监督职能的权利。
3. 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要求:规定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要求,包括参加会议、提交意见和提案、参与讨论和表决等,确保代表大会代表能够积极参与议事活动,对重要决策进行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 代表大会代表的责任和约束:明确代表大会代表的责任和约束,包括代表大会代表应遵守的行为准则、纪律要求和工作责任,以及不得利用代表地位谋取私利、泄露机密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行为等。
5.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建立对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包括对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代表大会代表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
通过建立和完善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能够有效提升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督功能,保障代表大会代表的权益,促进代表大会代表的积极参与和有效履职。
党员代表会议制度

党员代表会议制度中共玉屏乡河畔村党支部党员代表会议制度材料汇编目录1、支部班子成员组成〃〃〃〃〃〃〃〃〃〃〃〃〃〃〃〃〃〃〃〃〃〃〃〃〃(03)2、党员代表会议代表提案工作领导小组〃〃〃〃〃〃〃〃〃〃〃〃〃(06)3、关于党员代表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07)4、关于党员代表会议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12)5、关于党员代表会议运行制度的暂行规定〃〃〃〃〃〃〃〃(13)6、关于党员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责及组成人员〃〃〃(14)7、党员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15)8、关于党员代表会议代表任职资格条件的暂行规定〃〃〃〃(16)9、关于党员代表会议代表任职期限的暂行规定〃〃〃〃〃(17)10、关于党员代表会议代表职责的暂行规定〃〃〃〃〃〃〃〃(18)11、关于党员代表会议代表议事程序的暂行规定〃〃〃〃〃〃(19)12、关于党员代表会议代表议事事项的暂行规定〃〃〃〃〃〃(20)13、关于党员代表会议代表提案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21)14、关于党员代表会议代表联系制度的暂行规定〃〃〃〃〃〃〃〃(24)15、党员代表会议代表联络办工作职责〃〃〃〃〃〃〃〃〃(25)16、党员代表会议代表组织推荐表〃〃〃〃〃〃〃〃〃〃〃〃〃〃〃(26)17、党员代表会议代表自荐表〃〃〃〃〃〃〃〃〃〃〃〃〃〃〃(27)18、2010年度河畔村党员代表提案提议情况表〃〃〃(28)19、玉屏乡河畔村党员代表会议代表提案提议表〃〃〃〃〃(29)20、玉屏乡河畔村党员提案办理情况反馈表〃〃〃〃〃〃(30)21、党员代表会议记录本〃〃〃〃〃〃〃〃〃〃〃〃〃〃〃〃〃〃〃〃〃(31)22、玉屏乡河畔村党员代表会议代表候选人选票〃〃〃〃〃(32)组织机构成员书记:李家良副书记:石小刚委员:刘林杜小琴熊云芬党员代表会议代表提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家良(支部书记)副组长:石小刚(支部副书记)成员: 刘林(支部委员)杜小琴(河畔村妇女协会)熊云芬(河畔村文书)关于党员代表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基层党建项目建设推进年”活动,建立党员意愿表达机制,根据上级党委工作安排,结合我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党代表选举办法

党代表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直选”的办法进行,即候选人确定后,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代表。
三、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中国共产党赤水市大同镇第六次代表大会的代表数额、代表构成以及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由镇委确定,镇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确定上述事项,并划分代表选举单位,分配代表名额,下发做好代表选举工作的意见。
各村(社区)根据需要划分3至5个二级选举单位,并将本村(社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二级选举单位。
四、党代表的选举产生党代表由党员差额直选产生。
选举具体分为五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报名。
各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和结构要求,组织党员自荐报名。
镇级领导带头到所分配的基层选举单位报名参加选举。
各选举单位党代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对象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第二步:推选。
各选举单位组织党员民主推选代表候选人。
各选举单位统一时间分支部推选党代表候选人。
推选会上,应先通报本选举单位分配的代表名额及代表结构要求,本选举单位党员自荐报名的情况,报名对象的基本情况等,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选。
各支部将推选票上报选举单位汇总,并在本选举单位内公布计票结果。
第三步:公示。
在推选的基础上,由各选举单位党代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选计票结果和代表结构要求,按得票多少和不低于应选人数50%的差额比例,确定本选举单位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公示,并上报镇委审查。
第四步:审查。
镇委对各选举单位上报的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和结构审查,按不低于应选人数40%的差额比例,确定党代表候选人。
各选举单位公布党代表候选人。
第五步:直选。
各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各村、社区分二级选举单位召开),组织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党代表。
参加选举大会的党员应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
选举前,各候选人应向党员发表竞选演讲,介绍自己当选党代表后履行职责的思路和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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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资格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党代表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确认其代表资格,并向大会预备会议报告。
闭会期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本届代表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章代表职务停止
第三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1.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3.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4.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本乡的;
5.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代表职务的。
第四条代表出现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由代表选举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乡党委批准。
第五条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的,由代表选举单位向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恢复代表职务的建议,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乡党委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恢复其代表职务。
第六条代表职务的停止及恢复,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
第三章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2.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永久性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5.辞去代表职务被批准或接受的;
6.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八条出现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由代表选举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乡党委同意,并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
第四章代表的辞职
第九条代表在任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辞去代表职务。
代表的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三种形式:
1.因个人健康或长期外出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的,应自愿辞去代表职务;
2.代表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主动引咎辞去代表职务;
3.乡党委根据代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或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可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
4.其他原因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十条代表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申请,申请应写明辞职理由;
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收到代表书面辞职申请一个月内内,提出是否接受代表辞职的初步意见,报乡党委研究;
3.乡党委在收到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初步意见一个月内,研究决定是否接受代表辞职。
辞职被接受的,自乡党委讨论决定之日起,即终止代表资格,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辞职未被接受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使其继续履行代表职责。
第十一条乡党委责令代表辞职,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征求所在选举单位意见,提请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
第五章代表罢免
第十二条代表选举单位党员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十三条代表选举单位或代表选举单位五分之一以上党员联名,可以向乡党委提出对本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罢免要求。
第十四条代表的罢免按下列程序办理:
1.罢免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当写明罢免对象、理由和依据,以及提出罢免要求的代表选举单位名称或党员姓名。
2.乡党委收到书面罢免要求一个月内,需提请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并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罢免。
3.经乡党委研究同意启动罢免的,由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党员大会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方可召开罢免代表的会议。
得到应到会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代表罢免案。
第十五条被提请罢免的代表,有权在罢免会议召开前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在会议上进行申辩。
第十六条代表被罢免后,代表选举单位将罢免会议召开情况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乡党委备案。
第六章代表的增补
第十七条代表名额出现空缺,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届中县委任命的乡党委委员、副书记、书记,可提名到某个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代表大会届期最后一年内出现出缺情况的,一般不进行补选。
第十八条代表的增补一般在每年乡党代会年会召开前进行。
第十九条增补后的代表总额,一般不超过县委批
复的本届代表名额总数。
第二十条增补代表的任期与本届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