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办法
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是一项旨在统一管理离退休工作人员的政策,目的是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安全和生活质量,也是对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离退休工作人员广泛存在于各种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其离退休后的生活和待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
为了完善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保障他们的权益,国务院历经多次修改,于2004年10月发布了《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该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和具体方法,并强调了相关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离退休工作人员应当享有与在职工作人员相同的权益。
这包括了医疗、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其他生活待遇等方面。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上有针对性地调整,确保他们在离退休后仍能贡献自己的力量,并能够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
其次,对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评价应当公正、客观、科学。
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工作实绩、综合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综合考量,确保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公正。
第三,对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关爱应包括精神上、物质上的方面。
离退休工作人员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工作,对于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来讲,是功勋良多。
他们在工作之余也需要相应的关怀和慰问,以令其再次感感到社会对他们的支持和关注。
最后,离退休工作人员的保障需要保持与时俱进。
政策需要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政策的进步与趋势,进行调整、完善。
对于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相关福利、保障等措施,也应当通过相应机构的鼓励和推动,向优秀者倾向,及时调整的福利待遇、福利政策等。
离退休工作人员相对年龄较大,他们是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的一份子,经过了长时间的工作,是有一定权益和物质基础的。
对于这一群体的管理和保障,不仅能解决个体的生活问题,更能彰显社会对于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爱。
是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3.16•【字号】冀劳社[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1]1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老干部队伍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保证老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厅离退休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管理服务保障工作在厅党组和主管厅长的领导下,由厅老干部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老干部处负责拟订老干部全年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及时向厅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老干部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向老干部通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定期走访老干部,随时了解他们的身体、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征询对厅各项工作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负责协调安排重大节日厅领导和处室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
第四条协助厅机关党委建立健全老干部组织,协调组织好老干部的组织生活。
第五条每季初召开老干部党支部会议,研究、部署老干部工作,总结与检查老干部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每季末召开厅老干部工作大会,传达与学习有关文件,通报全厅主要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意见,总结与部署老干部工作,交流老干部生活经验。
第七条按居住地域划分与建立老干部活动小组,每月活动一次,由小组长负责召集,活动计划与学习资料由老干部处负责拟制与发放。
第八条及时组织老干部听取重要报告和参加本厅同老干部有关的政治活动,按月组织离退休厅级干部来厅阅看有关文件。
第九条老干部处负责请领与发放厅机关60岁以上离退休和因病行动不便的离岗人员工资单据,并负责请领与通知60岁以下退休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来厅领取工资单据。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内民政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56号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一系列指示精神,做好迎接民政部2016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综合评估项目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抓好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服务管理行为,推进我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有关政策法规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军休干部是指移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安置,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1.06•【文号】银发[2000]14号•【施行日期】2000.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月6日银发[2000]1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做好人民银行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实现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组织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应列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对离退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待遇分开。
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愉快安度晚年。
第四条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老年法》,宣传离退休干部工作,宣扬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激励老同志珍惜荣誉、发扬优良传统、树立良好形象。
开展好“敬老月”活动,把尊老敬老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
教育在职干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形成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离退休干部工作在各单位党委领导下进行,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离退休干部工作。
可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指导开展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皖国资人教[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9〕95号)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现将《省国资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省国资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切实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在委党委领导下,由人事教育处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等相关处室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人事教育处负责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委领导汇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负责对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
(二)办公室负责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
(三)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指导委机关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协助人事教育处做好退休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
委机关各处室局要把关爱退休同志工作列入工作范围,心系退休同志,满腔热情地为退休同志们服务,接待他们时要热心,处理涉及他们的事情要细心,帮助他们要有诚心,对有困难的退休同志更要献爱心,积极为他们做好事。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新克政发〔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20〕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4日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69号)、《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职能移交、接收及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新克党办字〔2020〕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要按照政府引导、社区管理,分批实施、逐步到位,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完毕起,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 第四条已依法在克拉玛依市、新疆油田公司社保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长期居住在本地区,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离退休服务政策

离退休服务政策第一部分概述一、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赋予公民的这一权利,国家干部职工毫无例外地应予享受。
依据宪法规定建立并实行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使达到规定工作年限和年龄或因公致残的干部职工老有所养,使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职工生活有所保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目前,我国退休制度,实际上是离休制度、退休制度、退职制度的统称。
国家根据老弱病残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早晚,工作年限长短以及对党和国家做出的贡献大小分别安置其离休、退休、退职。
所谓离休,即离职休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即194 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或是未到达规定年龄但因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要求离休,经组织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脱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休息疗养,安度晚年。
离休实质上是退休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我国安置老弱病残干部颐养天年的一种特殊形式。
所谓离休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并颁布执行的有关离休条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法规的总称。
所谓退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即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或因公致残,根据国家规定,离开工作岗位,并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以终养余年。
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并颁布实行的关于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审批和退休安置管理等方面法规的总称。
所谓退职,是指一部分不具备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因身体有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不能继续坚持工作而辞去职务的。
退职实质上是退休的一种特殊方式。
退职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并颁布执行的有关退职条件、退职待遇、退职审批以及管理等方面法规的总称。
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沿革㈠离休制度沿革我国老干部离休制度的建立,是随着形势发展和干部队伍年龄结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完善。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规定-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规定正文:----------------------------------------------------------------------------------------------------------------------------------------------------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规定(2009年4月10日秘书长会议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管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的管理工作,离退休干部处具体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一、学习和集体活动服务工作1、每周组织一次政治学习,向离退休干部传达中央、省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常委会机关工作动态等。
2、协助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收缴党费。
3、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市委、有关单位和本机关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4、组织离退休干部视察、参观考察等活动,并做好医护工作。
二、生活服务1、每年组织离退休干部市内活动一次、省内活动一次、省外活动一次,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2、开展定期走访活动,了解和掌握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情况。
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至少每月走访一次。
3、组织重要节日的走访慰问工作,协调、陪同领导前往祝贺离退休干部生日。
4、及时将机关分发的款、物送到离退休干部家中。
现金和易变质的物品,应当天送到;其他物品不超过两天。
不在本市居住的,应及时通知其本人或家属。
需转交的信件及物品,应在接到的当天通知本人,按其意愿及时送交或处置。
凡送交的现金或贵重物品,应登记备案。
5、离退休干部交办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医疗保健服务1、离退休干部到医院就诊时,协助家属联系有关专家、医生。
对住院治疗的,及时做好有关服务。
住院期间,家属要求转院治疗的,由其家属负责联系医院,离退休干部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2、凡经医院诊断,发现病情较重或需住院治疗的,应于当日或第二天向领导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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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任务 (2)
第三章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 (3)
第四章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4)
第五章联系走访制度 (5)
第六章阅文制度 (7)
第七章活动制度 (8)
第八章车辆管理 (9)
第九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落实好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促进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委党组和有关处室重要议事日程,在委党组、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分管委领导的指导下,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实施。
第三条委党组或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至少听取一次离退休工作汇报,统筹协调解决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保障机制并加强管理,确保按照政策规定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财务处统筹安排,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按财政供给口径包干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离退休工作处是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在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协同有关部门抓好机关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加强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组织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文件传阅、考察调研、参加有关会议或重大节日活动等。
(三)办理相关证件,开展走访慰问,接待来信来访,协同做好机关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办理、抚恤和遗属等工作。
(四)组织机关离退休人员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做好委关工委工作。
(五)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资料统计及离退休工作专题统计表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承办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
第六条建立离退休党支部,加强党支部和党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老同志、凝聚老同志、服务老同志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七条党员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离退休党支部统一编入党小组,支部和小组要积极组织离退休党员参加党的活动。
第八条党员离退休后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各项组织活动,做到离岗不离组织,退休不褪色。
第九条离退休党支部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作为支部建设的重中之重,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老同志认真
学习、深入理解、坚决拥护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
第十条离退休党支部和党小组要建立学习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支委会和党小组会,组织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参加党内其他活动。
要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增强效果。
第十一条离退休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
离退休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比例上缴上级党组织,留成的50%作为离退休党支部和党小组开展活动费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人员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使其能按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会议和党组织生活、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等,确保其各项生活福利待遇按政策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每年召开1-2次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报告会或座谈会,通报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形势和机关主要工作情况,听取离退休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每年“五一”、“七一”、“八一”、“十一”及重阳等一些重大节日前后,按有关规定由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党支部和党小组、老同志兴趣小组等组织离退休党员、老同志开展有意义的纪念活动、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
活动、就近就地调研考察或参观祖国现代化建设新成就等活动。
第十五条每年由离退休工作处按有关规定为机关离退休人员统一订阅一些报刊杂志。
第十六条按政策规定及时办理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手续,每年为离退休人员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七条坚持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
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委领导分别带队走访慰问部分离退休干部。
其他重大节日和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过生日等,视具体情况由委领导、离退休工作处或离退休党支部负责人等走访慰问。
按有关规定,每年春节和重阳节给离退休人员适当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探望生病住院离退休人员时给予适当慰问金或慰问品,离退休人员过生日给予一份生日蛋糕。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特殊困难离退休人员帮扶机制。
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且身边无人照料的离退休人员因急重疾病需紧急救助,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向委领导报告情况并联系有关处室,按委领导指示和政策规定,共同做好紧急施救、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等工作。
第十九条及时按政策规定和从简节约原则妥善处理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安排,视情况由委领导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对遗属进行看望慰问,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慰问金。
第五章联系走访制度
第二十条离退休工作处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联系走访离退休人员,真正带着“孝心、爱心、耐心”,“敬爱至恭”服务老同志,切实做到“四深入、五上门、六清楚”:
“四深入”就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离退休党支部、深入老干部家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离退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落实离退休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为老同志办实事做好事。
“五上门”就是老同志生日上门、生病住院上门、有困难上门、有诉求上门、有家庭和社会矛盾上门,真正关心、爱护、尊重老同志,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
“六清楚”就是老同志的思想状况清楚、特点爱好清楚、学习活动清楚、健康状况清楚、家庭情况清楚、主要困难清楚,切实提高为老同志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联系走访时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国家和省政治经济形势和改革发展重要政策举措,单位重要文件、会议、人事变动等信息。
对离退休人员反映的意见或问题,及时做好宣传解释、答复、汇报反映,及时反馈上级意见或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热情接待离退休人员来信来电来访,做好所访事项登记、办理与反馈,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对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每年上门走访1-2次。
第六章阅文制度
第二十四条阅文人员为机关处级以上(含处级)离退休干部,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文件范围为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单位普发性有关重要文件(新闻媒体已全文刊发的不再提供阅读)。
第二十六条需要阅读指定文件的离退休干部,可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由离退休工作处向有关处室办理文件借阅手续后,安排在次日下午上班时间在离退休工作处阅文。
有密级的文件按规定范围、时间、地点阅读,届时由离退休工作处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鉴于党和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部门很多普发性重要文件在其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都有发布,需网上阅读文件的离退休干部可在上班时间到老干部活动室电脑室自行或由离退休工作处工作人员帮助阅看。
第二十八条阅文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不得在文件上涂抹、圈划,不得将文件(包括相关资料)带离阅文处,不得复印文件,一般不得抄录文件内容;阅文后,在阅文记录上规范签注本人姓名。
第二十九条离退休工作处和机关有关处室要为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提供及时、有效、方便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