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乳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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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攻略乳品食用好味道,进口报检须知道

报检攻略乳品食用好味道,进口报检须知道

报检攻略乳品食用好味道,进口报检须知道课前预习,同学们上课前先预习两个问题,才能更好了解上课内容哦。

12乳制品是什么?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使用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的食品,主要分为液体乳类,乳粉类,炼乳类,乳脂肪类,干酪类等。

12乳制品监管法律依据?我国乳制品监管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文件)展开同学们,现在开始上课了,咱们来点儿干货。

进境乳制品报检须知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资格根据质检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可以在质检总局网站(/xz/jkrpjwscqymd/)查询已注册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名单。

重点知识本篇干货内容来啦,还不快点拿出你的小本本记录下来,别说老师没提醒你哟。

二、进境乳制品报检所需单证1、基本单证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基本单证2、卫生证书各出口国卫生证书样本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网站地址:/ztlm/2015/jckrp/yb/卫生证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收发货信息、数重量、兽医官签字等信息。

b、证书条款中应注明,乳品原料来源健康动物;乳品经处理加工不会携带动物疫病等。

c、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

3、检测报告a、首次进口的乳制品,提供列明乳制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b、非首次进口,提供首次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4.其它单证a、进口预包装乳品,还需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b、进口需检疫审批乳品,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原文标签样张中文标签样张相信同学们已经熟料掌握乳制品报检流程了。

再怎么愉快的时间,也有结束的时候,同学们下课。

(虹口办/供稿)。

进口乳品流通管理制度范本

进口乳品流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乳品流通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进口乳品流通活动的企业、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三条进口乳品流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责任明确,追究到位。

第二章进口乳品准入第四条进口乳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进口乳品质量要求。

第五条进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海关总署注册,并取得在华注册号。

第六条进口商应当向海关备案,并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七条进口乳品在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二)卫生证书;(三)原产地证书;(四)乳品检测报告。

第八条首次进口的乳品需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乳品需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第三章进口乳品检测第九条进口乳品在入境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条检测报告应有产品批次信息,并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第十一条进口商或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进口乳品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依法提交检测报告。

第四章进口乳品流通管理第十三条进口乳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乳品质量。

第十四条进口乳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乳品的进口、储存、销售等信息。

第十五条进口乳品流通企业应当对进口乳品进行追溯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十六条进口乳品流通企业应当对进口乳品进行定期抽检,确保乳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乳品流通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进口乳品流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进口乳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进口乳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进口乳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一、进口乳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通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GB131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1167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1964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酪》GB542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再制干酪》GB2519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牛初乳粉》RHB 602-2005二、涉及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令和公告《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3年第152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5号)《关于允许从口蹄疫国家进口相关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99号)《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62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关于公布首批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51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3号)三、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特殊要求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报检进口;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灌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报检进口。

乳制品进口报关的注意事项

乳制品进口报关的注意事项

乳制品进口报关的注意事项一、乳制品进口报关的分类和范围乳制品进口报关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乳制品是指使用牛、羊或者其他动物的乳汁为主要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奶粉、液体奶、酸奶、奶酪等。

二、乳制品进口报关流程1. 货主或其乳制品进口报关代理人在进口乳制品前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卫生证书;标签样式和说明;特殊情况下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 海关对进口乳制品实施检验检疫,查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原产国别、包装及标记等是否符合规定。

3.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乳制品,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乳制品,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乳制品进口报关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退货、退运处理。

三、乳制品进口报关的注意事项1. 乳制品进口报关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要求。

2. 乳制品进口报关应当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运输,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3.乳制品进口报关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并按照规定标识。

4. 乳制品进口的货主或者其乳制品进口报关代理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乳制品的种类第一类液体乳类,主要包括杀菌奶、灭菌奶、酸奶等第二类乳粉类,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婴幼儿乳粉和其他配方乳粉第三类炼乳类第四类乳脂肪类,包括打蛋糕用的稀奶油、常见的配面包吃的奶油等第五类干酪类第六类乳冰淇淋类第七类其他乳制品类,主要包括干酪素、乳糖、奶片等丰富的乳制品进口报关操作经验:我们累积了高达五百种小包装零售食品的供应链服务经验,并且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供应链方面,将乳制品进口报关代理服务做到精细。

便捷而广泛的乳制品进口报关服务:正在做的食品供应链,包括有商品归类、乳制品进口报关代理手续、进口商检手续、食品标签设计与制作、运输、出证、检验化验咨询等。

进口乳制品业务办理要求及手续

进口乳制品业务办理要求及手续

进口乳制品业务办理要求及手续《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 /201304/t20130417_352863.htm)《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9/t20130927_379033.htm一、涉及产品范围进口乳品是指“乳品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的产品范围,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进口婴幼儿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豆基;粉状、液体;涉及标准:GB10765、GB10767)、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10770)、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GB25596)。

二、婴幼儿食品、乳品进口要求(一)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前置要求1.进口乳品检疫审批申报要求(1)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乳品种类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进口商需根据进口乳品的加工工艺如实申报。

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品名一栏注明产品类别,如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

2.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要求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规定颁布后,企业应按要求完成注册。

3.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注册要求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注册规定后,企业应按要求完成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注册。

首次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应在完成注册工作后,方准予进口。

4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

进口国外乳品检验检疫要求指引

进口国外乳品检验检疫要求指引
序号 产品 1 乳品
原产国家 或地区
阿尔巴尼 亚
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截至2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年1月1日)
产品要求
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奶、绵羊奶和山羊奶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 乳及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 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 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 预混料(或基粉)等。进口阿尔巴尼亚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 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
罗斯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 部门签发的兽医(卫
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生)证书。
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
4
乳品
哈萨克斯 坦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 、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 、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
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
9
乳品
斯洛伐克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 、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 、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
应随附斯洛伐克官方签 发的卫生证书。
等。
10 乳品 越南
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 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 应随附越南官方签发的 、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 卫生证书。 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12.1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下列相关要求继续有效,现公告如下:一、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二、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三、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二)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在海关总署食品局网站的“信息服务——检验检疫要求”栏目中查询)。

(三)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四)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以色列牛奶管控标准

以色列牛奶管控标准

以色列牛奶管控标准
以色列的牛奶管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生产环节:以色列对牛奶的生产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管,所有生产商必须符合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包括饲料、兽药、卫生条件等方面。

生产商必须定期接受政府的检查和审计,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标准。

2.销售环节:以色列对牛奶的销售环节也有严格的规定,所有销售商必须从合规的生产商处购买牛奶,并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储存和运输。

此外,以色列还对牛奶的标签和广告进行监管,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

3.质量标准:以色列对牛奶的质量标准非常严格,包括蛋白质、脂肪、糖分、抗生素等方面的规定。

所有上市销售的牛奶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否则将面临处罚。

4.安全标准:以色列对牛奶的安全标准也非常重视,包括细菌、病毒、重金属等方面的规定。

所有生产、销售环节都必须遵守政府制定的安全标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安全地食用牛奶产品。

总的来说,以色列的牛奶管控标准非常严格,涵盖了生产、销售、质量、安全等多个方面。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制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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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乳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一、进口乳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
通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
产品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GB131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1964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1167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1964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酪》GB542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再制干酪》GB2519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
《牛初乳粉》RHB 602-2005
二、涉及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令和公告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3年第152号)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5号)
《关于允许从口蹄疫国家进口相关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99号)
《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62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
《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
《关于公布首批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51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3号)
三、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特殊要求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报检进口;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灌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报检进口。

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备注:上述法律法规及标准如有修订、更新,以修订更新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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