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历史进路与理论困境
两种功利主义的划分与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化

作者: 杨健潇
作者机构: 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出版物刊名: 党政干部学刊
页码: 36-38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8期
主题词: 功利主义 政治道德 利他主义 后果论
摘要:功利主义可以划分为政治功利主义和伦理功利主义两种理论形态,而依据功利主义的理论逻辑,只有政治功利主义才应当是功利主义的合理形式。
功利主义自西季威克开始逐渐演变为一种系统化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发展的伦理学化倾向标志着功利主义政治学的衰落,而伦理功利主义无法摆脱其内在的理论困境,功利主义也只有回归政治才能够实现自身的发展。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密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内涵:功利主义外延: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的发展:功利主义由来:功利主义思想雏形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亚里斯提卜提出感觉主义的主张,认为感觉是真与善的标准,因为在认识方面,只能由感觉给人以真理,在道德领域,真实的东西或目的(比如至善),也是有感觉提供的。
亚里斯提卜把认识论中的感觉论和伦理学中的快乐主义相结合,创立了独特的享乐主义学说。
他把苏格拉底的至善解释为快乐,声称感官快乐和个人享受是人生所追求的目的,伦理学也就是求得最大快乐的知识。
他指出寻求肉体感官快乐是人的本性,也是人的天职。
公开主张为求得肉体的快乐可以不择手段,知识和智慧为人提供了达到快乐的方法和手段。
亚里斯提卜的快乐至善论,为后来的伊壁鸠鲁学派所继承并加以改造。
伊壁鸠鲁古希腊哲学家、无神论者,伊壁鸠鲁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学说的主要宗旨就是要达到不受干扰的宁静状态。
传说中该学派居于他的住房和庭院内,与外部世界完全隔绝,因此被人称为“花园哲学家”。
据说在庭院的入口处有一块告示牌写着:“陌生人,你将在此过着舒适的生活。
在这里享乐乃是至善之事。
”3世纪以后,伊壁鸠鲁的学说成了基督教的劲敌。
在中世纪,伊壁鸠鲁成了不信上帝、不信天命、不信灵魂不死的同义语。
哲学观点:伊壁鸠鲁的哲学正象他那时代所有的哲学(只有怀疑主义是部分的例外)一样,主要的是想要获得恬静。
他认为快乐就是善,并且他以鲜明的一贯性坚持这种观点一直到底。
他说:“快乐就是有福的生活的开端与归宿”。
功利主义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着眼于制 定法律的原理、根基和总设计。
“边沁发展了第一个彻底的近代功利主 义体系,聚焦于制度结构、公共政策、 立法、政治管理的问题。” ——贝克
其次,按功利主义的观点,道德不再被理解为忠 实地服从上帝颁布的准则,或者忠实地服从我们 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到的一套固定不变的规则。相 反,道德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世界上的一切存在者 的幸福——凡是有助于促进整个福利的行动和政 策,就是正确的行动和政策。
功利主义采取一种完全不同的进路。它要求我 们问:哪一种选择会有最好的结果?哪一个行 动会在所有相关者的幸福中产生最大的幸福差 额? 功利主义的结论:当结束生命能最大限度地减 少痛苦,安乐死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
(2)动物权利问题
基督教传统认为,唯独人以上帝的形象被创造, 并且动物没有灵魂。这样,事物的自然秩序允 许人将动物用于任何他们看来适当的目的。
边沁的快乐计算法
(1)强烈性。强度越高的快乐价值越大; (2)持久性。越持久的快乐价值越大; (3)确定性。快乐越是确定,其价值就越大, 痛苦则相反;(如赌博)
(4)临近性或遥远性。越早出现的快乐其价值 越高,越迟出现的则越低。 (5)丰富性。有些行为只伴随着单一的快乐, 有些则丰富多样。例如为了果腹的饮食,其快 乐很单一,而读书则不但能给人知识,教给人 生活的技能,而且能增长人的智慧,其快乐是 丰富多样的。
“电车难题” (The Trolley Problem)
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 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 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 碾压到他们。幸运的是,你可 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 一条轨道上。但是还有一个问 题,那个疯子在那另一条轨道 上也绑了一个人。考虑以上状 况,你应该拉拉杆吗?
简述功利主义伦理学

简述功利主义伦理学功利主义伦理学是一种以功利为中心的伦理学理论,它的核心思想是追求最大幸福最大化。
在功利主义伦理学中,行为的道德价值是根据其结果或后果来评判的,而不是根据行为本身的特点或意图来评判。
因此,功利主义伦理学强调的是追求最大化的幸福和最小化的痛苦。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尔特·穆勒。
他们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应该通过其对社会整体幸福的贡献来衡量。
边沁和穆勒认为,人们的目标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因此,道德行为应该是能够最大化幸福和最小化痛苦的行为。
在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决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是它的后果。
如果一个行为的结果是使最大数量的人获得快乐或幸福,那么这个行为就被认为是道德的。
相反,如果一个行为的结果是带来痛苦或痛苦,那么这个行为就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因此,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目标是追求最大化的幸福和最小化的痛苦。
在实践中,功利主义伦理学可以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等。
在政治方面,政策和决策应该以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幸福为目标。
在经济方面,商业活动和市场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化消费者的福祉和利益。
在教育方面,教育政策和实践应该以最大化学生的幸福和发展为导向。
然而,功利主义伦理学也面临一些批评和挑战。
其中一个批评是关于如何衡量幸福和痛苦的问题。
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定义和理解幸福,这使得确定一个行为的后果对于所有人来说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另一个批评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可能会忽视一些重要的道德原则,如公正和个人权利。
在追求最大化幸福的过程中,可能会忽视一些少数人的利益,这可能会导致不公正和不平等。
尽管存在一些批评和挑战,功利主义伦理学仍然是一种重要的伦理学理论。
它提供了一种基于后果和幸福的道德判断方法,可以用来指导我们的行为和决策。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道德困境和抉择,功利主义伦理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框架来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
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功利主义伦理困境

指导思想来帮助工作者的实践过程 ,也可 以作为一种 阻碍力量产生伦 理 困境 ,影响 工作进程 。
【 关键词 】 功利主义 ;利益对 象;伦理 困境
功 利主义是 以边 沁等人为代 表的一种 主流的社会思想 , 是道德哲学理论 的一种 ,也是社会工作思想流派之一 。它强 调行为 的结果 ,而不考虑行为 的动机与手段 ,人都应该选择 能 “ 达 到最大善 ”的行为 ,使 服务对象 “ 达 到最大善 ” ,获 得最大利益也是社会工作者 的 目标 ,但是从不 同角度将功利 主义运用到社工实践 中去 时,社会工作者不可避免地要遇 到 伦理 困境 ,面对两难选择 ,社会 工作 者该 怎样选择 ? 利益对 象的选择 社会工作有其 自身的专业 伦理来指 导从 事该专业 的工作 人员正确履行责 任和义务并 预防道德 风险 ,其 中包括社会 工 作者对 服务对象 的伦 理责任 、对服 务机 构的伦理 责任 、对 社 会 工作专业 的伦 理责任等等 , 社会 工作 者要 以服务对象的利 益为重 ,但 当服务对 象的需求 或者利益与服务机构或者其所 在系统的要 求相矛盾时 ,社会 工作 者应该怎样协调两方的利 害关 系呢? 在笔者 的专业实践 中就 曾遇到过这样 的难题 ,实 习的学 校刚刚引入社会工作 ,对社会工作并不是十分 了解 ,校方希 望社工作为其学校工作成效的一部分 ,这样就使得工作者不 仅要评估学生的 自 身 问题与需求 ,还要考虑校方要求 的工作 效果 。但学 校制定 的任务没有考 虑学生 的实际利益诉求 时 , 甚至不利于学生健康发展时 ,学校社工 的选择就是非常重要 的因素 。比如在做学校小组活动时 ,校方将班级成绩低 的同 学组织起来要求社工开展一个提高学 习兴趣 的小组 ,以 自己 的标准选 出社工 的案 主,并给社工设定工作 目标 ,工作者通 过初步接触评不能对部分学生产生帮助。 学校是个 比较小范围的行政体 ,政府作 为社会 强大的行 政力量 给予社会 工作 的压力更 大。政府 主导推动社会 工作职 业 化的过程 ,同时也是政府 追求和实 现其部 门利 益的过程 。 因政府利益诉 求而形成 的社会工作 职业化制度 安排及导 向 , 会 导致 社会 工作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性质变异 、目标偏离 等倾 向 ,并 引发社会 工作 职业 伦理的紧张与冲突 。这样的案 例在社 工实践中非常普遍 ,谁的最大利益为先 ,哪种需求为 先 ,都 是需要社会工作者进行权衡考量 的。
目的论还是义务论_伦理学的困境与出路_任丑

第61卷 第4期2008年7月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Humanity Sciences ) Vol .61.No .4July 2008.401~406 收稿日期:2008-03-23作者简介:任 丑,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博士后,西南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北京100732。
目的论还是义务论———伦理学的困境与出路任 丑[摘 要]貌似对立的目的论和义务论都是通向自由的必要环节,它们内在的逻辑联系彰显了伦理学的内在逻辑进程:善—正当—自由,这就确证了伦理学是自由之学。
[关键词]目的论;义务论;自由[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 (2008)04-0401-06目前,伦理学非常关注目的论和义务论之间的分歧和对立,却很少深入研究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这就难免陷入在二者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的困境。
实际上,目的论和义务论之间不仅存在着表面的分歧和对立,更重要的是它们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这正是伦理学摆脱困境的可能出路。
一、义务论和目的论的外在分歧一般来说,目的论认为善独立于、优先于正当,正当依赖于善,善是其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
根据对善的不同解释,目的论可区分为快乐主义、幸福主义、功利主义等类型,其中功利主义是典型的目的论。
与目的论相对,义务论认为正当独立于、优先于善,善依赖于正当。
依据对义务的不同理解,义务论可区分为规则义务论、行为义务论等类型,其中康德的规则义务论是典型的义务论。
为了简明集中起见,我们主要以康德的义务论和功利目的论为考察对象。
(一)康德义务论的义务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以自由规律为根据,从义务的性质提出了完全的义务、不完全的义务,从义务的对象提出了为他人的义务和为自己的义务。
按照“道德形而上学”的层次,他将义务整理为: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
功利主义 PPT

伦理学革命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首先是作为一种社 会—政治哲学而出现的。功利主义思想家的初衷 是要寻求一种道德哲学,其目的是要为社会改革 和评价一个特定的社会制度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
边沁认为,一个合理的社会是一个让大多数人获得幸福
的社会,而且,如果一个社会制度不能满足这个要求,那 么人们就应该进行社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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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利主义的进路
案例(2):广西玉林狗肉节
动物是否有权利?
案例思考与讨论
(动物的感受、福利是否应 该得到关怀?动物是否具有人 一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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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乐死问题
西方社会主流的道德传统是基督教传统。基督教认为 人的生命是上帝给予我们的礼物,只有上帝可以决定 它什么时候会终止。
(创世纪)人是上帝创造的,人拥有上帝的形像,故 此每一个生命都有其神圣的价值,不可以随意杀害。 (申命记)上帝说:“你们如今要知道:我,惟有我 是上帝,在我以外并无别神。我使人死,我使人活; 我损伤,我也医治,并无人能从我手中救出来。”
因此,人和非人(动物)有同等的资格得 到道德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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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论证说,动物的痛苦与人类的痛苦 其实并无本质差异。 “总有一天,其他 动物也会获得只有暴君才会剥夺的那些 权利……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腿 的数量、皮肤绒毛的形式、骶骨终端的 形状都不足以作为让一个有感知能力的 生命遭受类似厄运的理由。……问题不 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在于 ‘它们能说话吗?’,而在于‘它们会 感受到痛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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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着眼于制 定法律的原理、根基和总设计。
“边沁发展了第一个彻底的近代功利主 义体系,聚焦于制度结构、公共政策、 立法、政治管理的问题。” ——贝克
关怀伦理学的两种理论进路 ——论赫尔德对斯洛特的批评何以无效

提要:关怀的本质为何?这是当代关怀伦理学家们致力于解决的问题之一。
斯洛特是美德进路的代表,他将移情视为关怀的基础;相应地,赫尔德持实践与价值理论立场,认为关怀是遵循着积极价值观的实践活动。
在多篇文献中,赫尔德质疑了斯洛特的理论主张,并提出了四点批评。
斯洛特虽回应了赫尔德的意见,但多以澄清问题为主旨,并未直接对实践与价值理论作出评价。
然而,实践与价值进路的关怀理论是存在问题的,它不仅无法驳倒美德进路,甚至其自身的合法性也有待商榷。
关键词:关怀伦理;美德;实践与价值;移情;工作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伦理学流派,关怀伦理学已引起学界越来越强烈的关注。
学者们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关怀伦理学做出了多种界定,颇有百家争鸣之势。
在众多声音之中,有两种理论进路尤其值得关注一一以M.斯洛特(Michael Slote)为代表的“美德进路”和V.赫尔德(Virginia Held)提出的“实践与价值进路"。
尽管两派均认为对方的工作具有启发性,且享有许多共识,但是在界定关怀伦理学的本质时,双方存在着分歧。
本文的工作便是为这场讨论提供一些新的论证思路。
首先,笔者将交代斯洛特的主要理论,以勾勒美德进路视角下的关怀伦理学;在此基础上,笔者在阐述赫尔德的理论一一作为实践与价值的关怀伦理学一一的同时,亦会概括赫尔德对美德进路的诘难,并证明赫尔德的指责是站不住脚的;最后,笔者会基于斯洛特的回应意见,进一步论证赫尔德理论内部的矛盾之处。
一、关怀伦理学的美德进路按照美德进路的阐释,关怀的本质是美德,美德体现于关怀者的内在动机(motivation),而非关怀行动所带来的后果(功利主义)或者某些可以普遍化的原则(义务论)。
换言之,关怀行动能否成功,取决于实施该行动的关怀者是否“充分地”或者“良好地”展现了其关怀动机。
在这个意义上,斯洛特将关怀伦理学的本质界定为“基于行动者的美德伦理学” (agent-based virtue ethics),动机是行动者行动的基础和评价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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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历史进路与理论困境关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历史进路与理论困境》,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功利主义是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其特征是追求“最大幸福”。
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面临何谓“幸福”以及如何测量“幸福”等理论困难,现代新功利主义放弃快乐、幸福等功利价值观念,代之以福利主义的功利价值观念。
但是新功利主义依然面临一系列困难,如,如何将功利原则贯彻实施,如何论证“最大化”原则的正义性,如何实现功利价值即在人们之间实施正义分配等等。
功利主义的困难其实也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即如何从“是”推出“应该”的问题,这首先要求对何谓价值作出实质性回答。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功利主义;价值;困境[作者简介]孔红艳,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讲师、中山大学伦理学与实践理性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山大学外国哲学专业博士,广东广州510300[中图分类号]B82-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8)09-0006-05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或功用主义,是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它和道义论一起占据着传统伦理学特别是规范伦理学的统治地位。
功利主义的特征是追求“最大幸福”――既包括个人的最大幸福,也包括人类共同体的普遍幸福。
这种价值观和道德理论在直观上是合理的,在结构上也很简单,具有很强的理论说服力,因此功利主义一直是伦理学中一个值得偏爱的理论。
在我们的日常道德生活中、在社会政治以及法律领域,功利主义一直是指导人们实践行动的一个重要原则。
功利主义尽管有着源远流长的发展历史,尽管对人们的道德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作为道德理论它依然存在着某些理论困难。
,正因为这些理论困难,功利主义在学术领域常遭遇道义论、直觉主义等伦理学派的诟病和非难。
那么功利主义的困难主要在哪里呢?我们能不能克服这些困难?本文拟从考察功利主义的历史进路出发来思索功利主义存在的难题和困境,并且期望寻求一个走出困境的大致方向。
一、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前身:自然法理论和情感主义伦理学功利主义思想最早可能起源于古希腊的亚里斯提卜和伊壁鸠鲁,17、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以及情感主义则是其直接理论来源。
自然法论者霍布斯和坎伯兰德认为,从经验出发,通过科学地研究和理解人的本性,可以推导出人作为一个道德存在者应该做什么。
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就是保全他自己的生命,每个人都把保存自己的生命作为善,而把不利于自己生命生存的看作为恶。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对于自己的善的追求导致人与人之间持续不断地发生冲突。
这时,人的理性以及自我保存的愿望导致人们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形成一套自然法,这就是道德规范产生的根源。
对于霍布斯来说,人们成立自然法和道德规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自我保存的欲求,因此自然法所规定的道德规范是以关于人的天性的事实为依据并最终是为之服务的。
同霍布斯不同,坎伯兰德认为,人的自然目的不是自我保存,而是幸福,但是如果我们进行理性的审视,就能够发现对于这一目的的利已主义追求是非理性的。
一个人对自己的个体利益的追求只有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才能实现,因此自然法的首要原则是仁爱。
至于为什么人们能够通过追求公共利益而获得幸福,他认为这是上帝的意志造成的。
上帝这样制造了人,使得他在从事仁爱活动时感觉到幸福,反之则痛苦。
这样,坎伯兰德认为自己解决了道德义务的第一原理问题,即道德义务来源于“仁爱和个人幸福的必然联系”。
但是,无论是霍布斯还是坎伯兰德,他们的说法都存在一定问题,因为这种说法预设了个人对自我利益追求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
然而经验事实告诉我们,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经常处于矛盾与冲突之中。
甚至有一部分人,如集权者、奸商、强盗等等,他们的幸福与快乐其实建立在另外一部分人的痛苦与不快乐之上。
因此,以自然本性为依据阐释道德规范的产生,不能为道德义务的建立提供充分的依据。
以沙甫慈伯利和休谟为代表的情感主义者从另一个方向论证道德规范的建立。
同自然法论者相似,沙甫慈伯利认为追求自我利益是每个有生命东西的天性,但是正像身体的一个部分不能脱离它的整体而自存一样,物种也不能脱离它的环境而存在。
并且,正像身体的一个部分必须依靠整个身体的健壮而强壮一样,任何个体的利益必须依赖于整个物种的繁荣而增强。
因此他认为,没有行动或追求可以被称作“善”,除非它在某种程度上增进或维持了公共善。
和自然法论者不同的是,沙甫慈伯利强调道德行动或行动的主体不仅要符合“公共善”,而且要出自于对公共善的“情感”,即公众情感。
公众情感就是我们对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一种爱好的意向,它包括“怜悯”、“仁慈”等内容。
在这里,“情感”这一心理形式在道德形成中的作用和地位被突出了。
公众情感不仅是道德行为产生的动力,也是衡量道德与否的根本标准。
可以说,沙甫慈伯利的道德理论还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基础上,虽然添加了“情感”这一因素作为联系二者的中介,其实质同自然法论者没有根本的区别,因此同样不能够为道德义务和道德原则的建立提供可靠的依据。
休谟最早发觉事实与价值、道德是两个不同的领域。
在他看来,事实是存在于对象之中并可以为理性所把握的对象及其性质,而价值和道德并不存在于对象之中,不是对象的性质,因而不是理性所能把握的。
既然理性不能把握价值和道德,道德如何可能呢?休谟认为道德源于人们天生所具有的同情心。
所谓同情,就是从利己的出发点推延出去,从而对他人的利益和感情能够理解,对他人的愿望和要求能给予支持并促使其实现。
但是,休谟以同情为道德基础的情感伦理学与其说为道德的有效性提供依据,不如说为道德的产生提供一种自然主义的解释。
这种自然主义的解释无法说明道德义务和道德法则的规范有效性和普遍约束力。
即,他不能说明道德的“应该性”。
道德要求它的原则能够普遍化,对不同的人在相同情形下有同样的约束力。
但是人类的同情不具有这样的普遍性。
因为按照休谟的说法,同情根源于利己,但每个人对自己的利益看法是不同的,由此推断每个人对别人的同情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同情这种情感的内容具有偶然性,而没有必然性。
既然如此,同情怎么可能作为指导人们道德行动的意志的准则呢?因此,情感、同情都不能够为道德法则的普遍有效性提供可靠的依据,尽管它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道德行为的产生。
二、边沁和密尔的古典功利主义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是在吸收了自然法理论和情感主义伦理学中的合理因素后发展起来的。
与情感主义者偏重于对道德现象的解释不同,功利主义者坚持捍卫道德原则的规范性本质,他们力图找出一个最高原则作为衡量事物以及行动的普遍标准。
边沁认为,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
对于人类来说,快乐是具有内在价值的最根本的善,因此能够满足人们追求快乐或免除痛苦的需要的行为就是应当去做的。
所谓需要,也就是功利或利益。
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
”由此,边沁推导出衡量行为的最高道德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认为这就是人类行为的正确适当的目标。
密尔与边沁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将功利原则作为道德理论的基础,都相信功利主义道德原则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能够通过理性建立起来。
他们的差别主要在于对功利或幸福的理解上,边沁相信幸福就是快乐的体验以及痛苦体验的免除,各种各样的快乐之间仅存在量的区别,因而是可以衡量的;密尔则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而且有质的不同,精神的快乐高于感官的快乐。
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依据最大幸福原理,人类行为的最后目的“是一种尽量免除痛苦,在质和量两方面尽力多多享受的生活”。
在密尔看来,只有这样理解的功利主义才是全面的。
密尔功利主义理论最为著名的也最受争议的是他对功利原则的证明。
密尔认为,功利原则的证明就是对“最后目的”的证明,换而言之,就是对“终极可欲的东西”的证明。
他第一步证明幸福是可欲的。
关于这个证明学术界的讨论已经很多,本文就不再赘言了。
简单说,密尔在这里犯了休谟早就提到过的“从事实判断导出规范判断”的逻辑错误,20世纪的摩尔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认为其谬误在于一是给不可定义的下定义,二是把价值归结为事实。
密尔的第二步证明普遍幸福是可欲的。
这又是一个有问题的论证。
因为从每个人都欲求自己的个人幸福,逻辑上推导不出人们应该欲求和促进集体的普遍幸福。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把仅仅对一个单一个体适用的选择原则扩展到了社会层面,这种扩展好像把所有的人“合并”为一个人,从而无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分离性。
密尔的第三步证明只有幸福是可欲的。
前两个步骤只是证明了幸福是行为的目的之一,但不能说明幸福是唯一的目的,因此需要证明人们除了幸福之外从未欲求过别的东西。
密尔通过一系列的论证,表明了人们所欲求的一切其他事物都不过是幸福的一部分,或者是获得幸福的手段,如美德、健康、金钱、权力或声望等等,实际上说人们所欲求的只有幸福。
密尔的这种论证是比较牵强的。
首先,如果把人们实际上所欲求的一切东西都看作是幸福,那么所谓幸福就是指一切为“人所欲求的东西”的总和了。
这样,密尔所要证明的“惟有幸福是可欲的”就变成了“惟有‘人所欲求的东西’是可欲的”这样一个空命题。
其次,如果密尔的“幸福”、“快乐”是指一种欲求满足后的精神体验,那么,人就成为快乐、幸福精神体验的一个载体,人和人之间的区别以及个体的独特性就不重要了,人就成了产生幸福效用的工具而不是内在目的了。
由于古典功利主义伦理学存在以上困难。
到了二十世纪,在道义论、直觉主义以及以摩尔为代表的元伦理学的批判下,功利主义逐渐走向衰落。
但是功利主义的影响并未消除,一方面它在美国实用主义那里获得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延伸;另一方面,现代新功利主义运用经济学尤其是福利经济学理论的理论成果,对古典功利主义者所使用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内涵上的修正,从而对功利内容和标准、功利的实现手段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功利比较和计算等问题有了新的见解与推进。
三、现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现代新功利主义主要从两个方面解决古典功利主义的困难,一是力图克服“幸福”内容的形式性,二是努力实现功利价值的可测量性。
为了克服“幸福”内容的形式性,新功利主义放弃了快乐、幸福等功利价值观念,代之以福利主义的功利价值观念。
他们不再像古典功利主义那样把快乐和幸福当成衡量价值的尺度,而是以个人福利、效用或利益的满足作为标准。
他们认为,这些标准更具有价值上的客观性、普遍性以及可测量性。
台湾淡江大学的盛庆王来提出的“统合效用主义”就是这样一种新功利主义理论。
该理论认为,任何价值都是相对于某一目的而言的,离开目的的价值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