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乐府办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府办发〔2010〕57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委发〔2010〕12号),设立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办),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管理、决策服务、督查调研、老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增加金融监管和指导、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公文。
办理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各部门发送市政府的文电。
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二)研究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五)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间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1•【字号】乐府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修订后的《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
市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乐府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1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政府职能第四章依法行政第五章决策制度第六章会议和政务活动制度第七章行政效能建设第八章工作纪律第九章廉政和作风建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等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主持并领导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市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应急管理、廉政建设等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乐府办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乐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7日乐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高依法治理能力,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推进乐山高质量发展,提出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一、持续加强法治政府制度体系建设(一)健全公共卫生法治体系。
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行为。
结合疾控体系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改革,建立各行各业卫生技术支撑和社会卫生员制度。
规范市、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卫生应急信息管理,提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探索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快速调处机制,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组织实施“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加强传染病防治、应急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卫生检疫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完善政府立法和依法决策机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本)》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06
•【字号】乐府办发〔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事
项清单(2020年本)》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本)》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照清单,认真梳理本地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单位)不得行使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应调整责任清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附件:乐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本)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乐府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乐府发〔2023〕6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乐山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29日乐山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可以根据前款的规定,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试行)》等6个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试行)》等6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乐府办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试行)》等6个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5]42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试行)》、《乐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0日乐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下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推进“放管服”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推进“放管服”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乐府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推进“放管服”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乐府办发〔2019〕22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推进“放管服”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4日乐山市推进“放管服”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为持续推进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打造全省一流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根据《四川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精神,结合乐山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聚焦企业关切,打造全省一流营商环境(一)扎实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突出当前营商环境短板,持续在企业关切的主要着力点上发力,围绕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打造全省一流营商环境。
配合开展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制订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
按照四川省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建立具有乐山特色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开展全市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
建立营商环境通报制度,最大限度激发全市上下工作活力。
(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三)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四)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乐府办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第三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四章建设和运维管理第五章资金保障和管理第六章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第七章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八章安全管理第九章附则乐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4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数字经济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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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乐府办发[2010]37号
【发布部门】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0.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0〕37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委发〔2010〕12号),组建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信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乐山市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委、市乡企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无委办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信委。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研究制订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规划职责划给市发改委。
(四)将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五)增加国防科技信息动员职能。
(六)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职责划给市安监局。
(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联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加强产业园区牵头服务,统筹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有关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研究拟定全市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指导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负责推进全市工业结构调整。
(二)负责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
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市战略。
(三)负责全市经济运行调节,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市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研究拟定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的监督管理;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四)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定并发布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规划内技术改造项目的上报、审批、核准、确认和登记备案与监督,组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编制下达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头指导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园区和产业的合理布局,负责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推进产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
(七)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融资体系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工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问题的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直接融
资工作,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参与工业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九)负责工业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改造、兼并重组;综合协调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全市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配合区县处理企业稳定工作。
(十)负责对全市工业各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
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发展;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参与拟订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参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
指导工业、信息化和无线电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十一)综合分析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拟订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和产品促销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承接产业转移和招商引资工作。
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化经营、境外投资及兼并重组。
组织工业企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
(十二)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指导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三)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