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发展与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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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发展与商法

商人的发展与商法

内容提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经济基础的商的发展对商法的调整、变革提出了需求;反过来,作为上层建筑的商法的调整、变革又促进了商的发展。今天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快速化、全球化,商事活动日新月异,商法需要顺应发展规律,以不断革新的面孔适应其需要。

关键词:商人商法发展经济基础上层建筑

一、商人的发展脉络

(一)西方商人的发展

11世纪以前,欧洲对商人的态度出于一种相对隔绝的状态,偶尔有叙利亚商人、犹太商人和希腊商人在水路和陆路中兜售他们的商品,穿梭于东西方之间。他们奔波于城市与城市之间,村落之间,或者庄园到庄园,弥补着经济的不足。但在这一时期,并未形成商业的体系。这时候的商人们,从事着西欧所限制和鄙视的商业为生,犹太商人则从事着转运贸易。

11世纪以后,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用于交换的剩余商品。为商人和城市的结合提供了巨大空间。并且,这种结合与发展,使得手工业者和商人成为独立的职业,摆脱了庄园的控制。

从12世纪的德国开始,商人联盟开始了,由于人口的迅速增长,庄园解散、农民离开土地,随着条顿军团的军事扩张,德国商业势力扩展到北海波罗的海遗迹西欧各地,吸纳了更多的人经商。但由于政府的虚弱,封建庄园法产生使封建领土商人或者庄园成员兼职从事贸易是非法的。这样一来,商人的经营和安全无

法得到保障。于此,德国商人开始在外国领土上组成商业组织:汉萨同盟。

近代西方的商人,逐渐成为了资本家,商人从过去从事贸易、手工业,发展到运营到资本的阶段。商人阶层以及城市为近代国家管理体制和国家职能的成熟提供了前期的准备。其次,商人的力量逐渐和国家进行结合。商人阶层,或者说资产阶级控制了政府,积极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

(二)中国商人的发展

中国历史上虽然长期处于落后的农业社会,比西方国家进入商业社会晚了数个世纪,但中国商业其实早在奴隶制时期的商代和西周就已经产生,夏以后的商朝,逐渐建立了奴隶制国家。随着生产力不断提高,商朝的商业贸易也得到发展并出现了水陆运输行业化和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人,在商朝繁盛时期,一部分商朝人经常到周边民族地区开展农贸产品互换方式,因此,在外族人心目中,做买卖的就是商人,公元前16世纪时,商朝在一个叫亳的地方(今天的河南商丘北)建都,后又迁往殷地,即今天的河南安阳小屯村,史称…殷商?。后来,武王伐纣,商朝灭亡,商朝人以国为姓,即今日商姓的由来,商朝王族被封于宋国,商民善于经商,周初将这些买卖人通称为“商人”,虽然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买卖人已不再以商朝人为主体,但人们却习惯仍把“商人”作为买卖人的通称。东周时代著名商人如范蠡、明代山西汾洲商人王文素。到了春秋时期的商人,虽然还是在官府直接控制下的“工商食官”的商人,但是已经是一种专门职业。

战国末年,濮阳人吕不韦,吕不韦以重金贿赂华阳夫人,使异人被立为秦国太子后为秦庄襄王。据说秦始皇为其生子。吕不韦因而官至宰相,获利无数。

在中央集权和落后的农业社会里,中国的商业从来没有得到自由发展的市场,商人也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在官民的夹缝中求得生存。于是,就有了巴结高官

的红顶商人胡雪岩和山西票号的倒闭。旧中国的商业活动始终徘徊在低水平线上,根本无法产生出商业的诚信制度来。

解放初期到改革开放前夕,新中国搞土改斗地主,把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三大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逐渐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使我国进入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大肆宣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大公无私的思想,反对地、富、反、坏、“右”的自私自利,不断地割掉资本主义的尾巴。这个历史时期在我国商人逐渐销声匿迹。

直到1978年底,新中国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商业才开始在神州大地复苏。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做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对内实行改革,对外实行开放。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一定程度上私有,在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后剩多剩少都归农民自己所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的改革成功地从农村走向城市,1980年在广东、福建开放了四个经济特区,经济特

区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成为引进外资、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的窗口。

那些最早下海经商敢于赚钱的人里面最多的是广东、福建、浙江一带有工商业传统地区的人们,商人不仅在大陆复活了,而且队伍越来越庞大。过去那些勇敢的人们中的成功人士如今成为成千上万普通百姓关注的大款、百万富翁、亿万富翁,有的进入政协当了委员、有的成了人大代表,我国新时代的商人社会地位越来越高了。

以上是传统商人的概念,更多的是法律意义上商自然人。而今天,我们的商人的概念是商法特有的主体概念,它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取得营业资格的人。

二、商法的发展脉络

(一)古代的商法

在中世纪以前,古代的法是一种诸法合一的结构,没有也不可能有名称为“商法”或者名称为“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金融法”、“证券法”、海商法的法律。但是从规范的性质看考察,人们也会发现古代人类社会已存在某些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类自从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世。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奴隶社会的商事交易也曾出现某种繁荣。伴随着简单商事交易的发展,简陋的商事法律规范的出现则成为必然。开始,地中海沿岸的欧洲诸国只沿用商事习惯,至今尚未发现当时有特别的商事法律规范。在罗马帝国时代,罗马法的私法领域则包括了某些性质上属于商法的规范,诸如关于银钱业、旅店业、运送人、海上借贷契约的规定等,都适应了当时罗马人商事活动的需要。无疑,古代商法被深深打上了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烙印,即商法规范虽然已出现,但尚未从一般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还没有特别的商法。

(二)中世纪的商法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是近代商法的起源,这已成为国内外商法学界的一种通说。中世纪的欧洲(约公元395-1500年)是封建专制统治的欧洲,同时也是农业社会的欧洲。但是随着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经济的专门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除本地及市镇市场以外,出现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随着11世纪城市的成长,产生了商会,它领导了城市自治的斗争。手工业行会兴起后,为了控制城市政权而与大商人进行斗争,但行会内部

也由于行当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矛盾。除伦巴弟联盟、汉萨同盟等城市外,多数城市受制于国王或诸侯政府,国王保护商人,并获得财政支持”。由于商人已成为众多独立阶层中的一个独立阶层,他们迫切需要对其利益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以实现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的自由。然而,中世纪服务于封建统治的法律和受宗教势力支配的法律都不可能实现商人阶层的这已要求。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由于商会在自身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有条件运用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自治规约,并实施于本商会内。这种规约于公元11世纪至14世纪行之数百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即商人习惯法。不过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这些规则不再局限于商会内部的适用,而是逐渐适用于解决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纠纷。另外,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发展是带有国际性的,并且始终保持着统一。

(三)近代的商法

近代商法是在中世纪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近代商法产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于中世纪的商法。以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开端,人类历史进入了近代。近世是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专制和封建割据的时代,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成立。同时,自治城市不再存在,原有的商人团体逐渐消亡,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受到保护。与此相适应,寺院法被废除,商人习惯法具备了向国家成文法过渡的条件。初期,商事立法多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而后才逐渐编纂成商法的法典。并且,各国近代商法的发展,因国情不同而走了不完全相同的道路。

近代法国的商事立法源于路易十四于1673年3月颁布的《商事条例》。1681年8月,路易十四又颁布了海事条例。之后拿破仑将两个《条例》加以修改修改并编为《商法法典》,于1807年颁布实施。该《法典》是近代商事法的典范,对

欧陆各国乃至其他洲的许多国家的商事立法有很大的影响。之后,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商法典已显不适应。于是,一方面频繁地修改商法典;一方面以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加以补充,如1867年的《股份公司法》、1909年的《商业财产买卖设质法》、1919年的《商业登记法》等。

德国未统一时,普鲁士曾于1794年颁布普通法,包括民商法规范。其中商事方面的规定与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相似。之后,德国于1848年制定了《普通票据条例》,1861年制定了《普通商法法典》。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1873年宪法修改后,商法的立法权被授予帝国国会。不就,开始修改《普通商法法典》,起草统一商法典。1897年,《德国商法典》的编纂工作完成。1900年该法典正式公布并实施。这部法典虽有大部分仍在当代适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多次进行修改。同时,还以颁布单行法的方式弥补商法的不足。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引进欧洲商事法律制度的国家。自1893年开始起草新的商法典草案,于1899年的3月9日通过并于同年6月16日施行。

英美法同法国、德国、日本的法律不同,属于普通法系。就英国而言,它的商事法开始以习惯法、判例法为渊源。17世纪,被普通法所吸收。18世纪中叶,基于商事活动之需要,开始有单行的商事制定法出现。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美国宪法》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各州。依此规定,海商、破产立法属于联邦立法;公司、票据、保险立法属于州立法。于是各州都自行制定本州的商法。而各州的立法内容不统一,不利于全国范围的商事活动。因此,美国于1892年开始谋求各州商法的统一,即制定在全国范围适用的商事法律,如1896年的《统一流通证券法》、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和《统一仓库收据法》、1909年的《统一货运证券法》。

中国封建社会虽有商业贸易的发展,但多是农民从事贩运性商业,一无发达的城市商业,二无形成专门从事商业的独立的阶层,因而也没有发展充分的商事惯例。所以,中国近代的商法不是由古代封建社会发展而来,而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中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萌芽于16世纪,并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而逐渐发展起来。一是在大办洋务中出现了一批官办、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企业,它们的发展带动了民用工业的发展;二是早于明代就已出现的钱庄,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而进一步发展了,并且,出现了专营的票号机构。这样,商事关系就得到了发展,并进一步产生了法律调整的需求。为满足这种需求,清政府于1908年制定了《银行则例》。1903年3月,又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拟定大清商律。同年7月设立商部,先后颁布《商人通例》《公司律》;1906年,颁行《破产律》。1908年,聘请曾任日本新商法草案委员会辅助委员的志田太郎起草《大清商律草案》,但未及颁行,清政府的统治就结束了。

(四)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社会进入了现代历史阶段,商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无疑,现代商法是从近代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使近代商事法律基本制度在结合现代商事实践的基础上延续下来。但是,现代商法的发展向人么展现了新的趋势。

1.动态化的趋向

商法的动态化,首先表现为各国商法典的频繁修改。以《日本商法典》为例,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已进行了三十多次频繁修改。现代商事法动态化趋向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众多商事单行法的制定。如德国1956年制定《股份法》;法国通过制定1917年的《工人参加股份公司法》、1925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等

等单行法,废除了商法典的相关条款;日本亦有通过相关单行法废除了商法典中的特例法。英国2006年彻底修改了公司法,实现了公司法的系统化和一些了重大改革。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渗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历来有着不同的传统。但是,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市场和人们的商事活动不再存在英美和欧洲大陆的界限,因而两大法系商事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和吸收则成为必然。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相互渗透的典型是公司法领域。大陆法系公司法引进英美法系公司法经验的突出事例是1937年《德国股份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引进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突出事例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仿效德国、法国公司做法,废除越权原则。

3.国际化与统一的趋势

实践已经向人们表明,现代市场经济不可能局限于一国范围内。而必须冲破国家和地区的界限,成为世界性的,换言之,现代的市场不以国界为限,而是国际范围的世界市场。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国际经济日趋全球化,这种全球化,既表现为国家间商品的自由流通,也表现为国家间的人员、资本、劳务的自由流动。于此,人们在缔结商事关系中对法律规则游了统一的要求,迫切需要商法的国际化和统一。

三、结论: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经济基础的商的发展对商法的调整、变革提出了需求,反过来,作为上层建筑的商法的调整、变革又促进了商的发展。今天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快速化、全球化,商事活动日新

月异,商法需要顺应发展规律,以不断革新的面孔适应其需要。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0页。

[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

[3]肖玉英:《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兼谈对我国商法学研究的借鉴意义》,华东政法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我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e7461757.html, 我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 作者:陈晓薇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1期 摘要:中国古代时期便出现了规范意义上的民商法,其中主要以刑法为主,是一种封建保守得法律体系。本文将简要论述古代民商法萌芽发展阶段的现状,并简要分析初步发展及快速发展时期民商法的主要特征。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完善发展阶段明初时期、清朝时期和鸦片战争时期。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旨在深入了解中国古代时期的民商法的发展特征及发展历程,旨在为现阶段民商法的完善发展提供宝贵意见。 关键词:古代;民商法;发展历程 引言 现代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相关的法律部门针对我国古代民商法历史发函的趋势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在古代时期民商法的发展还处于萌芽阶段,而刑法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时期民商法的发展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可,现阶段民商法已经被法律学术界重点研究对象。随着我国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发展,法律专业人员针对民商法的研究不断深化发展,针对民商法在古代时期的地位及发展历程分析,民商法在古代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初步发展、快速发展以及完善阶段时期。 一、古代民商法萌芽阶段 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中萌芽时期为古代的先秦时期,在先秦时期中人类逐渐拥有了私有的财产权,商品的交换形成能够带动财产流动发展的经济形式,因此民商法律在这一时期开始发展。先秦时期人们将民商法的内容刻制在铜器之上,被人们成为金文民商法。在先秦时期的民商法是在宗法制度的影响之下壮大发展,周天子的统治不仅是在领土之中,其中诸侯之间产生的民商纠纷也会进行处置,根据先秦时期的嫡长子继承制度,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与民商法之间的作用基本相同。秦国的商鞅变法是通过结合社会的实际需求以及当时阶段的社会生产现状进行整改,人们逐渐认识到法的重要地位,因此法律体系中不再单纯的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到了秦朝完善民商法律,其中包含《关市律》、《金布律》以及《天律》等。 二、古代民商法发展阶段 (一)初步发展 汉朝在统治政权之后主要是以秦朝的《秦律》为法律基础,继而完善制定出《九章律》,形成了汉朝法律的核心内容。在汉代时期的的《开皇律》属于民商法的范围,而《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时期中民商法中质量最高得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在条目及篇目之中大量的借鉴了隋朝时期的《开皇律》,更加注重以礼仪教义进行治国,而刑法和制裁只能是辅佐治国的一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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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国际化程度却很高,国内农业发展直接面对着国际大市场,2/3以上的农产品用于出口创汇,农业出口额居世界第三位。 (2)、农业的产业体系完善 (3)发达国家在农业的理念上已突破了种养殖业范畴,例如美国将农业定义为“食物和纤维体系”,日本将农业定义为“农业-食物关联产业”,加拿大将农业定义为“农业及食物产业”,包涵了产前、产中、产后及相关产业。完善的农业产业体系大大拓展并深化了农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农业及其关联产业之间进行物质、能量、价值交换,成为产前产中产后密切关联的一体化产业。 在发达国家,以初级农产品上市的比例越来越低,美、日等国90%以上的蔬菜是经过加工后进入流通领域,美、欧等国70%以上的水果是经过加工后进入市场的。在这些国家,农业不再仅仅是一个提供初级原料的产业部门,而是能够创造稳定利润且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部门。 (产前的农药化肥、产后的加工) (3)、农业科技发达,农业管理水平高 现代农业是建立在现代农业科技基础之上的,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实质上是先进科学技术在农业领域广泛应用的过程,是用现代科技改造传统农业的过程。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农业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于育种、培苗、养殖、贮运等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基因工程疫苗、动物生长调节剂逐渐在农业中应用,推动了现代农业的持续快速发展。现在不仅发达国家积极发展动植物基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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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0%由400个大农场贡献,40%由中等规模的3.5万个农场贡献,其余由200万个农场贡献。 2、日本 日本人口密度大,人均耕地占有量小,农业发展面临较多障碍与限制。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农业发展迅速,现代化水平非常高,有多项农业指标领先于其他发达国家。日本的水稻、豆类、饲用玉米、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的品质很高;日本的食品与水产品大量出口,其上市公司的市值占据日本总制造业的10%,成为出口创汇的主要部门。3、荷兰 荷兰人均农业用地仅2亩,地少人多。但荷兰农业坚持集约化、外向型发展道路,农产品出口率达70%,居世界首位;出口额占全球市场的9%,居世界前列。花卉出口占世界市场的60%以上,是名副其实的“花卉王国”;蔬菜、乳制品和猪肉出口名列世界前茅。 4、以色列 以色列耕地少,自然条件恶劣,农业从业人员仅占全国总就业人数的4%,但依赖滴灌技术等高科技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农业奇迹。农产品不仅能自给,水果、蔬菜和花卉还出口到欧美市场,被称为“欧洲的菜篮子”。 5、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农业发展水平和生产效率非常高,属于世界先进水平,其人均农业生产总值排名第一。澳大利亚农业属于外向型经济,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农产品出口收入平均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为60%以上。 三、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现状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由于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对商法学的研究长期依附于民法而进行,因此不但使中国商法学的研究长期徘徊不前,而且对商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一直没有取得共识。20XX年9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从而标志着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开始获得社会的认同。对商法学的研究也开始步入一个新的研究阶段。20XX年9月10日至22日,笔者应邀到广岛修道大学进行学术交流,。在校期间,受到儿玉正宪校长、川内刕副校长、法学部丰田博昭部长、大贺祥充教授、藤井隆助教授、王伟彬副教授、国际交流中心课长大津章先生、国际交流中心主任熊谷次紘先生等诸君的热情接待,在此深表感谢。根据安排,笔者为广岛修道大学的部分学生作了“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的演讲,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学部助教授铃木正彦先生自始至终参加了整个演讲活动,并与我多有交流,使我获益匪浅,对此表示感谢。演讲结束后,铃木君嘱我将演讲内容整理一下,以作交流之用。回国后根据铃木君的建议,我对演讲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增减,由我校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周超先生翻译成日文,不足之处谨请各位指正。 一、关于商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最近几年中国学者对商法学的研究比较活跃,新观点较多,择其要者简述如下。(一)关于商法的独立性问题。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决定商法是否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和是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基础。而商法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商法商法能否在内容上能否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所谓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价值取向主要涉及到价值界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有自己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民商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之所以为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确认,除了二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上有明显的差异性外,二者在价值向上也具有显著不同。调整对象的差异固然可以直接界定

教育现代化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付新彦 二〇一一年二月

目录 一、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现状 (1) (一) 各省市高度重视教育现代化建设 (1) (二) 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区域发展不均衡 (2) (三) 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内容存在差异性 (2) (四) 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多样化 (2) 二、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趋势 (3) (一) 学前教育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3) (二) 中考的选拔性在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日益淡化 (3) (三) 教育现代化建设经费逐渐向中西部倾斜 (3) (四) 教育现代化的“软件”更能体现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水平 (3) 三、江苏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的现状 (4) (一) 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法规比较健全 (4) (二) 实施“教育现代化建设先进县(市、区)工程” (4) (三) 实施“教育现代化示范初中工程” (5) 四、江苏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趋势 (5) (一) 加强苏北地区教育现代化的建设 (5) (二) 注重苏南地区教育现代化的“软件”建设 (5) 附录1:2007-2009年通过教育现代化建设评估的县(市、区)(共62个) (1) 附录2:2001年江苏省实施教育现代化示范初中工程名单(137所) (1)

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付新彦 教育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育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命题。我国具有重视教育的传统,即使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也始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最早提出建设教育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上海、江苏、广东和浙江等省市都提出了教育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为当地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经过教育界领导、专家和学者的长期调研起草、政府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的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由此可见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从教育现代化的涵义来看,教育现代化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比如教育观念现代化、教学内容现代化、教学装备现代化、师资队伍现代化、教育管理现代化,等等。所以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刚颁布时很多人都认为这个目标难以实现。为此,曾参与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的调研和起草等工作的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胡瑞文对“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解读是:“具体来说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全面普及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达到90%,大学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以上。”胡瑞文院长主要从教育层次结构来说明“教育现代化”的某些标准。然而,全国各省市在教育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仅重视教育综合入学率和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而且也非常关注教育观念的现代化、教学装备的现代化、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教育的公平性,等等。 一、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现状 目前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各省市高度重视教育现代化建设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颁布后,各省市结合本省、本市的实际情况展开调研、起草了各自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其中全面实现或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是各省市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如:北京市的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公平、优质、创新、开放的首都教育和先进的学习型城市,进入以教育和人力资源为优势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 系的演变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咸鸿昌论文天下论文网法学论文国际法论文-11-22 9:50:00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但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中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

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它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但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

(word完整版)现代农业高技术的发展现状、方向和趋势

类别:综述 现代农业高技术的发展现状、方向和趋势 龚德平 现代农业是市场化、工业化、科学化、集约化、社会化、补贴与福利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就是用现代物资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组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管理农业,用现代市场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知识文化型农民发展农业。现代农业高技术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 (一)、现代农业高技术的发展现状 随着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农业高技术发展迅速。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技术不断向农业科技领域渗透和融合,逐渐形成了分子育种技术、转基因技术、数字农业技术、节水农业技术、食品加工技术、航天育种技术等农业高技术体系。 1、农业生物技术发展迅速,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制高点,对科学、技术、方法、理念、产业、社会与伦理产生一系列的革命性影响。现代分子育种学与传统动植物育种技术的结合,促进了新兴分子育种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由于转基因生物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尚存在一些科学意义上的不确定性,科技界纷纷把研究重点转向动、植物分子标记辅助选择技术,该技术具有高效、安全的突出优点,已经展示出部分常规育种技术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以转基因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产业成为当今世界发展最快、最活跃的农业高技术产业领域之一。农业生物药物技术研究取得了一

批重大突破,成为农业高技术研究领域角逐的重点领域,目前以基因重组技术为代表的生物技术是农业生物药物研究的核心技术。生物技术在理论和技术上不断取得突破,为现代农业高技术的孕育、成熟、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直接地影响着人类的精神生活,冲击着传统的伦理观念,衍生出许多新的伦理道德问题。 2、农业信息技术与数字化技术日新月异,对传统农业的改造显示出强劲的动力。农业信息化技术与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主要有数据库技术、农业专家系统、3S技术、农业网络技术以及精确农业技术等。农业专家系统最早于1986年出现在美国,现在专家系统通过网络传送到田间和饲养场正成为一种趋势;以3S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与精确农业技术为基础的精确农业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新潮流;农业现代高技术装备迅速地吸收应用电子与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发展成就开发出智能、高效、多功能和大型化农业现代装备。与此同时,农业信息技术与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社会物资生活、精神生活方式、以及人类物资、精神文明空间的拓展与延伸产生深刻的变革。 3、高技术引领驱动和支撑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成为世界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根本标志。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解决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现代农业综合发展问题提供了新的技术途径,农业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技术研究主要集中在节水农业技术、新型肥料技术、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方面。目前节水农业研究的目标是不断提高作物水分利用率和利用效率,依据作物生理需水确定作物用水;在新型肥料技术方面,目前主要研究主要集中在纵横向动态平衡施肥

现代教学方法改革的发展趋势

现代教学方法改革的发展趋势 安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陈录生 教学是教师指导下的学生主动掌握知识、技能,发展智力与体力,并形成一定思想品德的过程,它具有复杂的结构体系.在这一结构体系中,教学方法则是其关键环节之一.教学论认为,教学方法作为无形的纽带,维系着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并直接影响着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目的的实现.正象着名教育家巴班斯基所说:“学生的学习成绩,在很多方面取决于选择和运用教学方法最优结合的技能、技巧如何.” 大量的教育实践活动也表明,教学如果缺少了适合学生特点和教材内容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就差,教学任务就很难完成.可见,教师正确地选择和不断地改革教学方法,不论是对低年级学生还是对高年级学生,不论是对个别学生的指导还是对班级授课来说,都是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事情.教学方法既包括教师的教法,也包括学生的学法.教法和学法都不可能一成不变,随着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教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教学方法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进行适当的改革.纵观现代世界各国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的成果,尽管它们的内容涵义、体系结构、实施形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从改革的思路、理论依据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去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的特点和趋势. 一、重视开发学生的智能 传统教学注重知识的传授,习惯于用注入式、满堂灌的方式增加学生的知识,往往使学生思路闭塞,缺乏独立思考力和创造性,限止了学生智能的发展.现代教学不仅重视知识的传授,而且更重视开发学生的智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这一教学思想的指导下,现代教学方法改革十分重视引导学生积极探索新事物、努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重视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分析综合力和创造力.美国布鲁纳的“发现教学法”就是这样,它要求教师善于引导学生去“发现”、“探究”或“解决”问题,让学生开动脑筋获取知识,象科学家发现真理那样,去“发现事物的发展起因和事物的内部联系,从中找出规律,形成自己的概念”.国内外推行的“问题教学法”也要求发挥学生的独立性,使他们在理解知识的基础上,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创造性活动的经验、特点和程序,以达到开发智能的目的.日本学者川上正光认为:“知识,百科全书可以代替,但是,思考出一个新方案、新观点,除了智能因素外,是任何东西也代替不了的.”这种很有见地的观点不仅为许多学者所接受,而且直接影响着现代教学理论的研究和现代教学方法的改革. 二、重视学习方法的研究 教学方法是教法和学法的统一体,但是,长期以来,中外教学方法的改革重视教而轻视学,即在教师如何施教方面研究较多,而在学生如何学习方面探讨较少.随着人类知识信息量的增加和教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普遍认识到学生学习方法

商法崛起时代意义

商法崛起的时代意义 何为商也?据《汉书.食货志(下)》记载:“通财鬻货曰商。” 《白虎通.商贾》:“行曰商,止曰贾。商之谓言章也,章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 简单的说,商就是相互交换,互通有无。 从历史上来看,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和私有观念,于是便有了交换。而随着交换规模的扩大和交换频率的增加,逐步产生了商人,商业。随着职业商人和商业的发展壮大,最终产生了商法。 近代商法起源于十一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的海上贸易。在此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商法,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行业协会自治规则、商事海事判例、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法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十五世纪以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原先分散于自治城邦和商业团体的立法权逐渐归于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各国和欧洲一些内陆国家先后制订了成文商法,主要是对中世纪以来的商人习惯法予以确认。 十九世纪以后,是近现代商事法的形成和发展时期,也是商法在体系上建立和完善的时期。这一时期形成了世界三大商法法系,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法系和英美商法法系,这种商法法系的分流至今

影响犹在。 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始于十八世纪初,延续至今。如果说宪法的诞生为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创造了政治上的法律基础,商法的发达则为平等、自由权利在尘世的落实提供了经济上的制度基础。他直接间接的对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民主制度的建立、民族国家的统一,世界法律的同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法时代”留给我们的不应仅仅是法典、法规和制度,更是一种现代文明社会的精神理念。完善中国商事立法,建立符合国情的商事制度,弘扬商法精神,——商法的崛起对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意义重大。 一、商法崛起将奠定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已经被历史证明为是一种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给人类带来了经济的繁荣,物质生活的富裕。1992年,中国顺应历史潮流提出要建立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需要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一系列规则体系。中国能否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的市场经济能否在制度上落实,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基础。 (一) 规范商主体,奠定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 这类商事立法包括: 《公司法》 ( 1993 年通过,1999年和2005年修改) 、《合伙企业法》(1997

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商法的现代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形态决定。无论任何时候,商事立法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届大会首次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体制的确立到施行,我国的商法制度有了快速的发展。可以说,商法的地位是不可估量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商事法律。从商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商法经历了一个从商人法到近代商法再到现代商法的发展过程。商法的现代发展趋势,我认为从大体上是以资本与金融为主旨体系。至于具体的发展方式是不胜枚举的,本文中,我所探讨的方面是我国应采用何种商事立法模式。 所谓商事立法模式,目前主要有“民商合一模式”、“民商分立模式”和“相对式民商合一模式”三种。民商合一模式,等同于建立一部统一的民商法典。最初提出这种模式的是意大利人摩达尼利,随后,瑞士债务法和瑞士民法典的合并开创了民商合一的先河。意大利曾经在1942年把民法典和商法典并入了统一的民法典当中。但在现代社会,这种模式与其发展是格格不入的,因为它所产生的弊病严重制约着商品经济的进步。虽然说民法对平等公平的追求来源于商人的冲动,进而促进了“人生而平等”的普遍性法律适用;加上商法的产生给民法提供了良好的养分,民法可以直接适用,但民法民法典与商法典若统一,民法的扩张很有可能成为商法扩张的绊脚石。民商合一后,商法缺乏单行法规,统一的民商法典可能无法顺应时刻变化的商业环境,法不是朝令夕改的工具,商事讲究灵活,效率,这一点就足以证明民商合一模式不可取。民商合一的反面就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分立模式,就是民法典、商法典分开立法,此模式的实质是制定一部统一的

现代教育制度发展趋势

现代教育制度发展趋势 1、加强学前教育及其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2、强化普及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3、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朝着相互渗透的方向发展 4、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多样化 5、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逐渐淡化 6、教育制度有利于国际交流 教学的一般任务传授系统的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发展学生的智力体力和创造才能3 培养社会主义道德和审美情趣奠定学生的科学世界观基础4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教育的民主化 一方面,它追求让所有人都受到同样的教育包括教育起点的机会均等,教育过程中享受教育资源的机会均等,甚至包括教育结果的均等,这就意味着对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学生予以特别照顾 另一方面,教育民主化追求教育的自由化,包括教育自主权的扩大,如办学的自主性,根据社会要求设置课程、编写教材的灵活性,价值观念的多样性等。 教学的原则 直观性启发性巩固性循序渐进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 编写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应遵循的原则:思想性和科学性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稳定性和时代性结合;系统性和可接受性结合 教学过程的结构引起学习动机巩固知识运用知识检查知识 教学的程序备课上课作业检查与批改课外辅导学业成绩考查与评定 备课钻研教材了解学生制定教学进度计划 上好课的具体要求目标明确内容正确方法得当表达清晰气氛热烈 课的结构组织教学检查复习讲授新教材巩固新教材布置课外作业等 班主任地位作用班主任是班级建设的设计者班级组织的领导者班级人际关系的艺术家 班主任的管理 1了解学生,研究学生2 组织和培养班集体3协调校内外各种教育力量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2 是全面发展的教育3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4是以培养创新精神为重点的教育 教学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认识的间接性、交往性、教育性、有领导的认识教师职业角色传道者授业解惑者示范者管理者朋友研究者 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对儿童身心发展的作用 教育学》名词解释汇总 学制 非指导性教学法 学生主体性 人的全面发展 班主任 教育全国化

论我国商法发展现状及立法趋势

摘要:商法是民事法律或私法中的重要板块,它调整的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极为重要的商事贸易关系。我国自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历经了计划经济、商品经济直至建立初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三大基本经济制度。高度的计划经济时期,真正的商事贸易极度匮乏,因此,我国商法中的单行法大多数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颁布实施或完善的。在现阶段,我国商法的发展现状存在关于民商合一的争议、商法“泛公法”化以及“商法典”的颁布争议。民法与商法在我国现阶段基本上属于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与“重要补充”的关系;而商法在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又使得其呈现出“泛公法”化的重要特征;商法典是否颁布也在我国目前模糊的商法界限中争议颇多。由于商法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商法典的颁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就显得异常重要,我国商法正在向着法典化、独立化的方向发展。我国商法的未来发展,并不取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问题。我国商法现存的法典化形式足以确保我国商法的独立发展。我国商法的未来发展应当关注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即商法观念的独立化问题和商法制度的整合问题。毋庸置疑,商法在未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可以预见的是,我国商法将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成熟。商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日益壮大。16、17世纪,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诸国将在各国商人之间普遍适用的、具有国际性的各种商事习惯、商事规范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从而开始了近代商事立法。法国路易十四时期颁布的《商事条例》(1673)和《海事条例》(1681)就是世界上近代最早的两部商事法令。在我国,至今没有颁布民法典,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商法典。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实行了私有财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长达近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期间,不仅没有适用商法的需要,而且连商法的观念都被社会遗忘了。如今我们所能够感觉到和谈论的“商法”,则是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现象,它只是涉及规范商事活动的诸多商业活动法的综合体,而我国实际上并不存在名为“商法”的法律。在现阶段,我国商法中呈现“民商合一”、商法的“泛公法”化、商法各单行法的“法典化”、“修正式进步”等发展现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完善的需要,中国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独立化、内部整合的趋势,相信商法典的颁布也将变为现实。一、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一)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民商合一 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活动中商业行为的急剧增多、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使我国的“商法”步入快速发展进程。由于涉及“商法”的法制建设处于长期的停滞状态,从理论和实务上讲,在我国,法学界常说的“商法”只能在“民商合一”的体制范围内进行思考。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我国民商法制度采取的是民商分立的模式,无论是立法形式上还是运行机制上,均采民商分立。实际上,笔者认为,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是关于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关系问题的论点;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的模式,民商合一是指就民商事关系仅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对于不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另行制定单行法规。大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制度。因为在我国的立法史上,立法者一般不分商事和民事,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保护民事权利和维护私权利秩序的统一的私法制度,民商法构成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上,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而商法则是对民法的有效补充。在逐步完善民法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不仅颁布有民法通则、继承法和合同法,而且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具有提高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特点的单行法,这是我国民商法获得发展的重要事实,它们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没有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和商法均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但民法的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则已经渗透到我国的社会生

现代数学的发展趋势.doc

第四章现代数学的发展趋势 一、现代数学的发展趋势内容概括 与古典数学相比,现代数学的发展从思想方法的角度看具有一些新的特征,本章内容通过数学的统一性、数学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广泛应用、数学机械化的产生与发展及其意义、计算机促进计算数学的发展、计算机促进数学中新学科的发展这些方面来认识和理解现代数学的发展趋势。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 数学的统一性 ● 数学应用的广泛性 ● 计算机与数学发展 1.数学的统一性 所谓统一性,就是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协调一致。客观世界具有统一性,数学作为描述客观世界的语言必然也具有统一性。 数学的统一性是客观世界统一性的反映,是数学中各个分支固有的内在联系的体现。它表现为数学的各个分支相互渗透和相互结合的趋势。 ● 数学的统一性发展的三个阶段 (1)数学从经验积累到严格的演绎体系建立,其特征逐步明显,在中世纪时,从研究对象和方法来看,初等数学有了一定的统一性。特别是17世纪解析几何的诞生,使数学中的代数与几何统一起来,说明统一性是数学的特征。生了变革,结果是数学分支愈来愈多,数学表现的更加多样化。因此,需要重新认识数学的统一性。为此,数学家们作了很多努力,到20世纪30年代,法国的布尔巴基(Bourbaki)学派提出,利用数学内在联系和公理化方法从数学各个分支中提炼出各种数学结构。他们认为数学的发展无非是各种结构的建立和发展,“数学好比一座大城市。城市中心有些巨大的建筑物,就好比是一个个已经建成的数学理论体系。城市的郊区正在不断地并且多少有点杂乱无章地向外伸展,他们就好像是一些尚未发育成型的正在成长着的数学新分支。与此同时,市中心又在时时重建,每次都是根据构思更加清晰的计划和更加合理的布局,在拆毁掉旧的迷宫似的断街小巷的同时,将修筑起新的更直、更宽、更加方便的林荫大道通向四方,……。” (2)布尔巴基学派在集合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三个基本结构(即代数结构、序结构和拓扑结构),然后根据不同的条件,由这三个基本结构交叉产生新的结构,如分析结构、布尔代数结构等等。他们认为整个数学或大部分数学都可以按照结构的不同而加以分类,用数学结构能统一整个数学,各个数学分支只是数学结构由简单到复杂,由一般向特殊发展的产物。数学的不同分支是由这些不同的结构组成的,而这些结构之间的错综复杂的联系又把所有的分支连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可以说,布尔巴基学派用数学结构显示了数学的统一性。 (3)20世纪下半叶,数学已经发展成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数学分工愈来愈细,分支愈来愈多,分支之间的联系愈来愈不明显,但是,数学学科的统一化趋势也在不断加强,主要体现在数学的不同分支领域的数学思想和数学方法相互融合,导致了一系列重大发现以及数学内部新的综合交叉学科的不断兴起:例如微分拓扑学的建立、发展;整体微分几何研究的突破;代数几何领域的进展;多复变函数理论以及其他数学分支的突破和发展都有密切的联系。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与中国海商法的发展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中对中国海商法的发展的思考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商法的发展是和航海贸易的发展相关的,随其兴起而产生和发展的。海运是国际贸易运输的主要途径,其与国际经贸尤其是海上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国有专属管辖海事案件的法院,称为“海事法院”,这说明海商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不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还要对其涉及到的相关学科要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我所学到的知识做一个总结和讨论。 海商法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最早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及水上航运规则的法律,是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随着地中海地区航海贸易的发展,罗得岛成为该地区的航贸中心,并形成了一些调整航海贸易中发生的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的习惯规则,即“罗得海法”。关于罗得海法存在的直接证据来自于一些历史文献的记载。这大约出现在公元前2-3世纪。罗得海法在地中海地区有极大权威性,不仅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调整该地区的海上贸易,而且为以后所有海事立法奠定了基础,被称做海商法的萌芽。 到了中世纪,航海通商贸易活动更趋繁荣,海商习惯也日渐发达,逐渐在以地中海、大西洋和北海沿岸的海港城市为中心的欧洲,形成了海事习惯法,主要包括海事习惯和海事判例。这些海事习惯法大多由私人编纂成集。其中中世纪著名的三大海法对现代海商法具有比较深的影响: (一)《奥列隆海法》(LEX OLERON)《奥列隆海法》是法国大西洋海岸一带商人海事法庭的判例和所适用的习惯法的汇集,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之权能等。该法在大西洋一带影响广泛,它为欧洲海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康索拉朵海法(LEX CONSOLATO)“康索拉朵”原意为“裁判官”,因此该法又称为《海商裁判例》,它收集了14世纪流行于地中海沿岸的海事判例。习惯和学说,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被称为当时最完备的海事法,对以后的欧洲航运界影响深远。 (三)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维斯比海法是公元15世纪在瑞典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编纂的,并因此得名。它主要继承了奥列隆海法。阿姆斯特丹法。波罗的海汉萨城镇卑克法的传统,盛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及北海南岸,德国。瑞典等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海商法受其影响较大。 上述三大海法被认为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如三大海法区域性强,其适用有其特定的区域,且大多为私人编纂的惯例,其效力是极为有限的。但是,正因为这些海法虽然在一定的区域内适用,亦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在某一地区的国际间通行。 到了近代,欧洲各国纷纷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航分离,制定全国统一海商法的经济基础业已形成。早期资本主义的活力也刺激了航海贸易的迅速发展,工业革命成果更是加剧了海运市场的独立化进程。于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欧洲各国先后制定了海商法典或是各种单行的海事法规,海商法进入了国内化时期。在这期间,法国路易十四于1681年颁布《海事条例》,它是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商法典,其内容涉及船员。船舶。运输契约。海事司法。国家对海岸和港湾渔业的管理等等。1807年拿破仑把《海事条例》的私法部分纳入《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部分,使海商法更为系统化。科学化。此后,德日商法典照搬了法国商法典的立法体例,把海商法作为专编或专章列入海商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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