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思考论文

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摘要】本文将分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缺点,并就其中的不足之处,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该方面的成功经验,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马太效应;专项拨款;因素评估法;绩效考评制度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采用了“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方法。
据统计,我国自1999年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数额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金超过10000亿元(吴睿鸫,2007)。
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9143.55亿元,比1994年增加8682.8亿元,增长18.8倍,年均增长28.3%。
①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然在改革中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以下这些问题:(一)现行的分税制不够彻底,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
在税制改革中,中央政府将财力的划分确立为改革的重心所在,运用划分税种的方法来重新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权,但却忽略了与之相应的事权调整这一重要环节。
地方政府财权未被充分考虑,故支出过大而资金不足,而出现严重不对称现象。
据中国财政学会2007年统计数据显示,1994年至2006年期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平均在50%以上,而同期其所承担的事权平均仅在30%左右。
(二)转移支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法制化建设仍然比较缓慢。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为法律基础的。
但这两部规范性文件都不是针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门法。
在操作中仅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之类的行政规章作为规范指导,显然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
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分析及思考

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分析及思考【摘要】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财政分配调节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地区间资源均衡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探讨了其优势与不足,提出了改进建议,并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
在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分析中,我们发现现有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执行力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们也认识到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减少地区间差距等方面的优势。
在思考转移支付制度时,我们应考虑其与市场机制的结合,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未来建议在提高审计监督、优化转移支付机制等方面下功夫,更好地实现财政调节功能。
结论表明,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需综合各方面因素,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分析、优势、不足、思考、改进建议、未来发展方向、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转移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将资源从一个地区或部门转移到另一个地区或部门的一种财政分配方式。
这种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多年,经过不断完善和调整,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财政工具。
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以便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其效果。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转移支付制度的作用日益凸显。
通过转移支付,政府可以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均衡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转移支付还可以缓解地区间的贫富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全国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优势与不足,提出对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并就其改进建议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探讨。
通过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全面评估和研究,相信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 正文2.1 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分析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向个人、家庭、企业、组织等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援助。
在现代社会中,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减轻社会负担、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Ke r y wo ds:ia c t n fTp y ns stain f n e: a se ame t;i to n r u
郑 萌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7 ) 30 4
摘 要 : 分析目前我国财政发展状况, 就改善我国转移支付的原则、 体制设计以及实施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 财政; 转移支付 ; 现状
中图分 类 号 :824 文献 标识 码 : F1. A
文 章编 号 :084 1 (0 10 -040 10 -96 2 1 )204 -3
I r v me to h ia ca r n frp y e ts se mp o e n ft ef n ilta se a m n ytm n
ZHENG n Me g
(a co , hnnnU i rt oEoo i n a , ua 304 Ci ) LwSho Zoga n e i c mc ad w W h 407 ,h a l v sy f n s L n n
第2 1卷 第 2 期
2 1年 01
信 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u n lo n a g A r u trlC l g o r a fXiy n gi l a ol e c u e
Vo . . 1 21 No 2
6月
J n 2 1 u .0 1
完 善 我 国财 政 转 移 支付 制 度 的 思 考
1 我 国财政转移支付 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项补 助等 非均等化财政转移 支付所 占比重
较大 ,从而难 以达到通过转移支付缩小 区 域差距 、实现各地提供公共产 品和服务能 力均 等化 的 目标 。最后 ,转移 支付标准不
条件和资金保障 , 逐步缩小 区域经济差距 ,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整体进步。
( )宏 观 调 控 和 适 度 干预 理 念 三
平 衡 , 为各 地 区经 济 的协 调 发 展 创 造 物 质
19 5年 财政部颁 发 了旨在 实现地 区收支 9
平 衡的《 过渡期转移 支付 办法 》 这是我国 , 第一 部 以财 政转 移 支付 为 内容 的专 门立 法 ,其在提高我 国转移 支付的透 明度和规
范 化 等 方 面 发 挥 了积 极 作 用 。但 由 于 分 配
协调发展” 财政转移 支付 法律 制度 基于经 。 济法平衡协调的重要理念 ,通过建 立法治
我 国 的财 政转移 支付制 度是在 1 9 4 9
年开始 的分税 制改革基 础上建立起 来 的 ,
化、 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和 内容 , 实
现 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 、财权纵 向配置 的 平衡及地方政府之间横 向财政能 力的相 对
公平 、正义是法 的基本价值取 向,国 家运用法律手段适度调节经济财政生活 时 应 当遵循人文精神 ,坚持 以人 为本 ,以保 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 民合法权益 为出发点 法律 基础 建立起来 的 ,这两部规 范性 文件 和落脚点 ,最终实现实质公平 。财政转移 支付 法律制度 的建设就 应 当从社 会公 平 、 正义出发 ,通过政府财力转移 ,对经济 落 后 区域进行扶植 ,提高这些地 区的公共服 务水平和 自我发展能 力,使不 同地 区的人 都能享受基本的均衡待遇 ,从而 实现社 会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新思考建议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新思考建议一、**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事情**市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建立并在近几年逐步得到完善的。
财政体制改革时,湖北省在重新划分中央和地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了原有的财政包干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形式,建立了省政府对**市地点政府的税收返还制度,初步形成了以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为要紧内容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近几年,为配合中央其他政策的实施,又相继建立了诸如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的转移支付。
(一)**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运行事情转移支付归纳起来要紧有两类,即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财力性转移支付要紧包括税收返还、普通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业税免征和取消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表性质项目财力性转移支付(f)/专项转移支付(s)“两税”返还f所得税基数返还f普通性转移支付f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f农业税免征和取消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f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 f调整工资转移支付f专项转移支付s1、税收返还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治理体制改革后,实施税收返还,将中央经过调整收入分享方法集中的地点收入存量部分返还地点,保证地点既得利益。
目前中央、省对**市的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
“两税”返依然为了保持地点既得利益,将原属于地点税源的上划给中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一定计算办法确定后,按来源地原则返还给地点政府。
“两税”返还额以1993年中央增值税与消费税为基数,从1994年起对照上年增加部分按1:0.3的系数返还地点。
2、普通性转移支付依照所依据的政策、测算时所思考的因素以及政策目标和资金功能的别同,省对**市的普通性转移支付分为激励性(普通)转移支付和政策性(普通)转移支付两种形式。
激励性(普通)转移支付要紧是在保持已形成的市财力基数的普通性转移支付资金存量别变的基础上,将普通性转移支付资金增量中的一部分作为激励性(普通)转移支付,鼓舞地点进一步进展经济,壮大财政收入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做小财政供养系数;政策性(普通)转移支付要紧是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重大政策在**市得到全面贯彻降实。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思考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思考□叶凌鸿(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福州350003)摘要: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有效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目前,转移支付制度发展仍存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不健全、资金分配科学性和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统一管理办法缺失等制约因素,亟须加快推进转移支付专项立法,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强中央对建立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基层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
关键词:分税制;转移支付;均衡财力中图分类号:F8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740(2021)03-0022-05一、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沿革1994年我国财政分税制改革前,财政体制中并无转移支付概念,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但财政体制中中央对地方的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等都属于转移支付范畴,此类补助作为行政分配的一种形式,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
1994年分税制建立之初,由于中央财力有限,未能建立转移支付制度,仅先行建立税收返还制度。
1995年,在分税制改革进行一年后,中央财力有所改善,中央开始构建转移支付制度。
(一)1995-2009年,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建立和规范阶段1.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实施阶段。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权逐渐集中,地方则陆续出现了较严重的纵向财政失衡。
同时,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地方政府间仍存在较为严重的横向财政失衡。
为了更好地促进财政均衡,深化分税制改革,在保留了税收返还制度的基础上,1995年财政部颁布实施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经过数次修改之后,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规定,“采用相对规范的方法,进行有限的转移支付,逐步向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靠拢”。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概述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多个问题,主要表现为:资金分配不合理、重点领域得不到足够的支持、监管不严格等。
二、资金分配不合理的问题1.1 资金分配方式不科学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采用的是“按省份划定基础标准+按照省份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很大的缺陷。
首先,基础标准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各地区的差异性,导致一些地区得到了过多的资金支持;其次,在适当调整时,往往是权力更大的省份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1.2 资金分配标准不清晰当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中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资金分配标准和计算方法。
导致各部门在资金分配时难以做到公正、公平。
三、重点领域得不到足够的支持2.1 教育领域教育是国家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基础。
但目前我国在教育领域中所投入的资金却不足。
一些贫困地区的学校建设、师资培训等方面得不到足够的支持。
2.2 医疗领域医疗领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之一。
但目前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偏远地区的医疗设施和医生缺乏支持,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四、监管不严格3.1 资金使用情况难以监管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接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往往难以对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将这些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从而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性。
3.2 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晰当前我国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多个监管部门,但各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晰,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下。
五、对策建议4.1 资金分配方式改革应该对现有的资金分配方式进行改革。
可以参考国外先进经验,采用“按需分配”、“按照地区差异性分配”等方式,实现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
4.2 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应该加大对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可以通过制定专项规划、设立专项资金等方式,保障这些领域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
4.3 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应该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区的发展也出现了巨大的差异性,一些地区的落后状态越加严重,所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运而生。
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把一部分财政资源无偿划拨给地方政府,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开展政府支出和公共服务等。
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主要涵盖二个方面,一是该制度意义、必要性的法理解释,二是该制度如何健全、完善的制度建设。
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意义和必要性,首先应看到财政转移支付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我国经济的经济中心地区首先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带动了周边地区的快速发展。
但是,不同地区所处的自然、经济环境以及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存在较大差异,从而使区域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在这种情况下,引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财力的重新分配,有利于各地更快的推进经济、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事务的发展,促进区域平衡,消除社会经济的不公平。
其次,财政转移支付也有助于强化政府在区域经济中的“双重责任”:一方面,中央政府要对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负责,因此需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各地资源的分配。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必须承担责任,要保证在自身地域内实现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在各项计划中充分考虑自身的资源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关于如何健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建设。
首先,应该建立完善政府财政制度,提高政府的决策能力和透明度。
政府在执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过程中,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发放资金的明确目的和方法,同时也应该严格执行财政支出程序,确保资金的科学用途,同时要加强政府的财政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财务制度,以监督其发放、使用和监管。
其次,应加强政策制定和调整能力。
中央政府要有严谨的制度来评估各地区的资源利用情况和各种需求,合理分配经费,避免财政转移支付造成的浪费和滥用。
在决定财政转移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必须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以保证各地区在不影响自身发展的基础上,获得足够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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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基本一致性。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表现为地区之间的极不均衡状态,对此,中央已把实施西部大开发,实现各地区均衡协调发展确定为实现新世纪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
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除了依靠中西部地区自身的资源优势和艰苦奋斗之外,还需给予其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
必须在改革进程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考察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一)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补助)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般性补助范畴:体制补助与体制上解。
这是从原分级包干制中保留下来的,即在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原体制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按不同体制类型继续上解中央: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继续按原规定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办法,即按1993年的实际上解数,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
从1995年开始,中央财政取消了对各地区体制上解(中央)的递增率,实行定额上解的办法。
2.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指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为了保护地方既得利益,中央把在1993年按新体制计算的净增加的收入全部返还给地方。
税收返还的办法是首先核算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核算公式为:R=C+75%V-S 其中:R为199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核定基数;C 为消费税收入;V为增值税收入;S为1993年中央对地方的下划收入。
式中右边的两项之和(C+75%V)是新体制下分税种划分后把原来的共享收入份额转化为中央收入的数量;S是原体制地方已得的份额。
两者的差额R,就是按照新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这个数额全部返还给地方。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在这个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系数确定。
1994年后,如果中央净土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的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1994年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按下式计算:3.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
此类拨款是指在中央与地方预算中,不包含在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根据特定用途及地方的特殊情况,由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
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粮油加价款补助、边境事业费补助、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专项资金等。
4.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补助与上解。
为了保持财政体制的相对稳定性,对一些由于体制变动、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化、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新出台的政策措施等因素引起中央和地方财力转移的事项,以及一些不在收支包干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年终结算,有的是中央补助地方,有的是地方上解中央,它是包干体制的一种补充。
(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实施与改进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虽然中央政府集中的收入增加了,但是,中央政府实际上可以用于调节地区间差距的财力并没有显着增加,转移支付的效果不明显。
主要原因在于中央的调节能力受制于现行的财政资金转移方式。
现行的财政资金转移主要由基数法来确定,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这就意味着中央从执行分税制所集中的绝大部分收入,仍要按照各的基数返还到原地区。
这样做虽然保证了每个地区的既得利益,但中央政府却只能依靠有限的收入增量,来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效果自然十分有限。
此外,税收返还的基数中包含了原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而且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这些不合理因素还在继续扩大。
针对上述情况,1995年制定并实施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其基本内容是:1.按影响地方财政支出的因素,核定各地的标准支出数额。
凡地方财力能够满足标准支出需要的,中央不再转移支付。
对地方财力不能满足支出需要的,再对财政收入进行因素分析,凡财政收入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收入努力不足的部分,由地方通过增收解决相应的支出需要;凡财政收入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或通过增收仍不能解决其支出需要的,中央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的总额和各地的财力缺口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地方标准财政支出主要采取分类因素计算法加以测算,将财政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四个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办法,计算的依据主要是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的规定和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
凡是国家有明确规定支出标准和开支范围的,一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核定,地方自行颁布的支出规定和制定的开支标准,均不予承认。
对国家没有颁布支出标准的项目,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法,将各省区的现实数据作为样本点的经验数据,选择相关因素进行回归分析,确定各因素对有关支出的影响权数,建立地区间相对均衡的支出方程(支出模型),并据此计算该类的均衡支出。
2.对地方收入努力程度的考核。
由于目前缺乏用于计算标准收入的各地区税基资料。
因此,对各地收入努力程度的测算也只好采用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即根据各地区当前的收入水平确定影响财政收入的各因素的权数,从而得出反映各地区平均收入能力的回归方程,以此计算各地区平均收入能力,将其作为标准收入。
然后,用各地区1994年实际收入与标准收入进行比较,实际收入小于标准收入的,视为收入努力不足地区,并根据差额相应扣减其转移支付补助。
因资料有限,在收入努力程度测算中,仅对影响地方较大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收入进行测算。
3.建立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
为了既贯彻公正、规范的原则,同时又能将有限的财力首先用于解决最紧迫的问题,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除了对全国30个地区按统一因素、统一公式计算转移支付外,还针对民族地区的财力状况,建立了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以解决民族地区存在的突出的财政矛盾。
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经过1995年试运行后,在吸收有关方面合理建议的基础上,1996、1997年和1998年又作了三次改进和完善。
1996年的改进措施主要是:(1)改进了客观性转移支付的计算办法,以“标准收入”替代“财力”因素。
标准收入测算范围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2)改进了标准收入的测算方法。
尽可能向“经济税基×平均有效税率”的规范做法靠近;无法取得相关经济税基数据的,采用多元回归方法;既无税基数据又难以建立回归方程的,按照一定的客观标准,将全国该项目实际收入分解到各省区;其余部分以实际数视同标准数。
(3)完善了激励机制。
一是建立收入增长激励机制。
凡地方收入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适当扣减转移支付补助数,而对收入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另加一定奖励。
二是调整财政供养人员奖惩力度,对财政供养人员未超标的地区,给予更多的奖励,对超标的地区,则给予一定处罚。
1997年对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作了以下改进:(1)标准支出方面,增加了高寒因素,按照各地(省会城市)当年10月至次年4月期间日平均气温。
并参照取暖支出的实际情况,划分出五类地区,根据各地行政单位取暖费决算数,分别核定每类地区的年人均取暖费标准。
(2)增值税标准收入估算方面。
鉴于增值税测算中没有考虑征税成本、规模、经济结构等因素,对计算结果进行了适当调整。
(3)关于政策性转移支付,以标准财政支出为基础,在客观性转移支付基础上,增加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具体办法是,根据民族地区有增长弹性的收入(包括地方收入和税收返还)满足标准支出的程度,分档核定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
(4)再次调整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力度,对财政供应人员实际数低于标准数的地区,差额部分的奖励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80%。
1998年,在保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总体框架的情况下,标准化收支的测算面进一步扩大,并针对财政数据口径的变化,对部分项目的测算方法进行了改进。
标准收支测算结果更趋合理,一是扩大了标准收入测算面,按照“税基×标准税率”的方法测算屠宰税、车船使用税。
二是标准支出测算改动较多:(1)适当调整了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测算口径。
将离退休人员从财政供养人数中分离出来,据实计算。
为了提高标准财政支出测算的准确性,将财政供养人员按省、地、县三级分别测算。
(2)彻底改革了公用经费的测算办法,采用全国统一的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各地区财政供养人数为公用经费的两个因数,辅之以适当的成本差异系数计算确定。
(3)用因素法计算确定车辆燃修费。
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人车比例,计算确定各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车辆数;同时根据各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车辆数和单车年耗油量、价格以及单车修理费定额,计算确定车辆燃修费应支数;按照海拔高度修正系数和路况情况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4)用病床数和医技人员因素计算确定卫生事业费。
(5)考虑城市人口、城区面积等因素,测算城市维护建设费。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评价——问题分析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客观因素的选择和具体计算方法的确定方面,现实性、政策性较明显,可操作性较强,比较科学、规范,首次采用现代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又一次突破,标志着我国财政工作决策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
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国各地社会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与国外规范、稳定、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比较差距更大。
其主要问题是:(一)中央对各地税收返还额的确定方法缺乏科学依据税收返还是我国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为了保护各地区的既得利益,分税制改革方案中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按基数法确定,原体制的补助和上缴办法仍然保留(以过去某一年的收入和支出作为基数)。
形成了一省(地)一率、一省(地)一额的非常不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按“基数法”确定税收返还既不考虑各地区的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差异,也缺乏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
鼓励了地方讨价还价行为,不能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各地区间财力的不均问题。
(二)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在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中,除了少量的按均等化公式计算的转移支付外,绝大部分财政资金是采用税收返还、增量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形式分配的,基本上起不到均等化作用。
各种转移支付形式的政策指向不明确,错综复杂,极不规范。
(三)转移支付随意性大在分税制国家里,有条件拨款(专项补助)的范围一般都限定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摊其成本费用的某些基础性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内,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一般都有基础设施建设法规或单项事业发展法规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