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初至汉武帝期间的法律指导思想
两汉的法律制度

4. 自首减免 自首在汉律中称自告。汉律规定,犯罪后能向 官府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但规定了二种限制: 一是共犯或集团犯罪中的主谋和首犯不得援引此 例;二是一人犯有数罪,自首一罪,只减免一罪, 没有自首的罪,仍要给以处罚。 上述几项原则,或秦律所无,或虽有但两汉时 发展变化较大,而“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始人 律条。其他如故意与过失,汉律在故意中又区分 出“造意”和“非造意”,在犯罪情节上比秦律 的区分更为微细。
3. 亲亲得相首匿 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负刑 事责任。按汉律的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祖父母,属于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 任,反之,尊长首匿卑幼者,死罪以下也不负刑 事责任,即使所匿为死罪,也可通过上请程序来 减免刑事责任。 汉律的这一规定,是儒家经义的直接法律化, 对后代的封建 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本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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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变与发展。比在最初只是律条的一种补充形式,
刑,所以“比”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萧规曹随
萧何制定的法律曹参遵循不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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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刘邦攻入咸阳后,与秦地百 姓相约,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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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律》
刘邦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 萧何在“秦六律”(盗律、贼律、囚 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 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称“九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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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汉初的统治者总结了秦朝暴政虐民, 严刑竣罚而导致速亡的历史教训,在法 制指导思想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 化可分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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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法省刑,无为而治。自汉高祖至汉武帝期间,黄老 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黄老思想的核 心是”清静无为”,落实到汉初的法制原则上,即表现为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不用繁重的徭赋来扰民, 不以严苛的刑罚来残民,通过“与民休息”,发展封建经 济,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2. 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 了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董仲舒的儒学思想,乃是一种吸收了各家学派思想,特别 是法家思想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是“德主刑 辅”,要求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应以礼义教化为主,而以 刑事处罚为辅。所谓“王霸道杂之”。汉初确立的这种法 制指导思想,对后代的封建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7第七讲 两汉的法律制度

殊死 韦昭注“殊死,斩刑也”;颜师左曰: “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 也”。是斩刑的总称。 枭首 腰斩 弃市
(2)肉刑 分为两个阶段,以文帝废肉刑为限。 废肉刑之前沿续前代肉刑之制,废肉刑之 后只有宫刑和斩右趾,但已不是主刑。
文帝十三年(前167)齐太仓令淳 于意有罪当刑,其少女缇萦上书愿没入 为官奴婢,“以赎父刑罪”。文帝有感 于此,下令废除了肉刑。这在秦汉立法 活动中,是最有意义的一件事。此后肉 刑已不是法定的常刑。
(四 )比 《后汉书 · 桓谭传》“ 比谓类例”,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 “决事比”。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 之”。 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 来“比”的数量也很多。汉武帝时,仅 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事。
“ 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因此被 广泛使用。“比”对统治阶级镇压劳动 人民来说是既方便又灵活的工具,所谓 “所欲生,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 比”。
(二)德主刑辅 这是汉武帝以后的立法思想,是以儒家 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思想。 为加强中央集权,董仲舒认为首先要有 统一的思想。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 术”。他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 认为德为阳,刑为阴,“刑者,德之辅;阴 者,阳之助也”。他又说“圣人多其爱而少 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也就是说“德主 刑辅”,或说“大其德而小其刑”。
(4)罚金 多半适用于对封建统治者危害不严重 的杂犯轻罪,秦代称赀赎,汉代始称罚金。 《说文解字》:“赀,小罚以财自赎 也”。
秦律赀刑包括“赀甲”、“赀盾”、 “赀布”等,多用实物偿付。 汉代罚金用金属货币偿付。如“三人 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5)徙边 明帝永平八年(65年)“诏三公募郡 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 度辽将军营,屯朔言、五原之边县”。章 帝建初七年(82年),“诏天下系囚减死 一等,勿笞,诣边戌,妻子随,占著所 在”。
汉代立法思想的变迁

•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 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 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 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黄老之学的弊端
• 但黄老之学讲清静无为,导致封建等级权威制被削弱,使 诸侯王的势力急剧膨胀,对西汉中央政权构成极大威胁。
• ⑵儒家学说经过自我调整和改造,整合出一套为 中央集权服务的新的理论体系(主要原因)。
• 儒家的集大成者
董仲舒(前179~前104)把诸子百家中道家、法家和阴阳五 行家的一些思想糅合到儒家思想中,把神权、君权、父权、 夫权贯穿起来,形成了新的儒学体系(由先秦儒学批判时政 转为维护现实统治)。
• ①思想:
• 这时的立法思想可以概括为: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 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文帝开始 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 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 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老”指老子的学说,包括“治身”和“治国”两个方面, 强调“无为而无不为”,“因时制宜”,既要尊重自然规 律,又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一种“积极的无为”。 (黄老学说的内容,一是养生,二是治国。)
• ⑴从汉初到武帝即位约70年的时间,黄老之学一直是政治 上的指导思想,对恢复经济和巩固西汉政权起来积极作用, 为汉武帝时期国家的强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每当大的 政治动乱之后,统治阶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往往采用黄 老之学,与民休息。除汉初以外,唐、宋初年也有相似的 做法。)
第4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法 汉朝的都市中有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区域,称之为“市”。在市
中设有专门的官吏,他们负责市的开关,维持市内秩序,征收市租。 固定在市中经商的人,需要取得市籍,由市吏划给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市籍者需定期向市吏缴纳市租。无市籍者不得在市中经营。
❖货币管理法
汉初对货币管理时松时紧。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汉武帝 颁布法令,实行币制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将铸币权 收归中央,禁止各郡国铸钱,由中央水衡都尉所属的三官(钟官、 辨铜令、技巧令)统一铸造钱币,“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二 是确定五铢钱为铜钱的法定重量,并与面值一致。改变过去币值不 一、实际重量与币值不符的状况。
4.2 汉朝的立法概况
1、立法活动 (1)《九章律》与西汉初期的立法 ❖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 《九章律》: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成。其前六篇的篇名与《法经》
相同,另增户、兴、厩三篇,共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 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被认为是 汉律的核心部分。 ❖ 《傍章律》:叔孙通制《傍章律》十八篇,集中规定各种官廷礼制。
(3)东汉时期的修律活动 东汉时期基本上沿用了西汉立法,其间也进行过几次修律活动,
但整体上没有大的变革。
总结:
汉朝的立法活动是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逐渐进行 的,延续的时间很长。其立法没有一个的统一的纲目体系,甚至也 没有贯彻一致的原则为指导,导致汉律规模庞大,体系杂乱。《晋 书·刑法志》称其“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 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这说明汉朝在立 法技术上尚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
第六章汉代的法制

汉代的法律制度
(前206-25-220)
第一节两汉的立法 第二节法制内容
第三节司法制度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第一节 两汉的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一、立法指导思想
❖ 1、汉初70年间总结秦亡教训,认识到治国必须轻徭薄 赋、省减刑罚。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无为而治。 表现:①德刑并用,重德轻刑,约法省刑②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二、主要立法活动
1、西汉早期的立法
2、汉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 3、东汉时期的立法 附:汉简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1、西汉早期的立法
❖ ①刘邦在攻进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罪罚相当)
❖ ②西汉建立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丞相
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
亲属的行为
❖ 答案:B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不得参与土地交易、农民多为佃客。
❖ ②责任能力:汉初限于15岁以上的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汉高祖四年开征算赋(人头税)“民年15
以上至56岁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后增至20岁,还曾男子二十三 傅之畴官。
❖ 女子15—30岁不嫁五算。(百二十为一算)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汉代法律制度⽴法概况⽴法指导思想1、汉初以黄⽼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法指导思想汉⾼祖刘邦登基后,⼀⽅⾯他亲眼⽬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威⼒,以及秦王朝⼆世⽽亡的悲惨结局,另⼀⽅⾯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了以黄⽼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法指导思想。
实⾏⽆为⽽治的⽅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法指导思想经过汉初⼏⼗年的休养⽣息,社会经济得到长⾜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为⽽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的⽴法指导思想,即先⽤德礼进⾏教化,教化⽆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这⼀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法状况1、汉律六⼗篇的制定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篇、《越宫律》⼆⼗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法的重要变化⼀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
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法的重要变化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
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上繁刑峻法的⽼路。
法律形式1、律:刑律⼀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法的作⽤。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有效能。
3、科:是⼀种单⾏的刑事条例。
4、⽐: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明⽂规定的案件时,须⽐照最接近的律令条⽂,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政法律⾏政管理体制1、中央⾏政管理体制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权。
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成帝、哀帝时,被⼤司徒、⼤司马、⼤司空所替代。
2、地⽅⾏政管理体制郡为汉朝地⽅最⾼⼀级⾏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
县是郡下⼀层⾏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
论汉初至汉武帝期间的法律指导思想
这 也决定了统 治阶 级特别是 最高统治者 足不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能真正接受 并实践
黄老思想 的。
以仁义为本 、 使贤任 能, 反对迷信法律 : 主张 “ 君制义” 禁君” 反对 “ ,
() 2 黄老思想 与君 主专制、 等级等思想相悖 , 因此与时代脱节 。 们 他
要求: 立法要本于义、 合于人 心” “ 而不 能使君擅断, 必须要集中民智, 当然要轻刑 : 执法不分高低 贵贱“ 中程 者赏、 缺绳者诛” 君 主执法 不 , 要事必躬亲而要充分 发挥 贤能的作用: 君要“ 自为检 式仪表” 先 。显
的 方 面 。 ( ) 老 思 想 的 方 法 论 是 其 所 短 黄 老 学者 们 描 绘 了 一 幅 1黄
主要源于 战国时齐国的稷下道家学派 。《 史记》记载 , 到、田 慎
无为而治的人类 美好蓝 图, 但他们没有提供相应 的独立的有效的方
骈、 接予 、 环渊等人“ 皆学黄老道德 之术, 因发明序其指意” 。慎 到主 法 论。他们 的前辈老子和庄 子为此走 向了愚 民和毁弃人类 文明 的
( ) 二 以 淮 南子 为代表 的黄老思想核心 内容 《 南子》被公认为黄老思想 的集 大成 者。1 淮 .注 嚣学思想 。较 客观地看待 民与 国、 国与君 以及君 与民、 君与臣等关系 , 出“ 提 民者 , 国之本也 ; 翻者 , 之本也” 君 。提 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法哲学思想 :法 “
材 主 擅 断 , 进 一 步解 释 “ 孝 于 亲 , 还 入 出忠 于 君 ” 义 。对 于 一 般 人 , 为 “ 于父母 , 孝 弟于 兄 嫂 , 予 朋 友 , 得 上 令 而 可得 为 也” 3 坚 持 先 信 不 . 秦 法 家 所 提 出 的执 法 严 明 、 无 等 级 等 主 张 。强 调 “ 定 之 后 , 刑 法 中程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刑法原则旳进一步发展
• ⒉ “亲亲得相首匿” •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 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旳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 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这一原则为今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旳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旳 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也要受法律制裁。
危害封建统治旳犯罪
• ⒈ 大逆不道 • 汉统治者把对抗封建统治旳农民诬为“盗贼”、“群盗”,
以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 • ⒉ 群饮酒罪 • 为预防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要求:“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 • ⒊ 首匿罪 • 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 ⒋ 通行饮食 •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 ⒌ 见知故纵 • 不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尤其是“盗贼”,必
须举告,不然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行为能力旳拟定
• 汉代还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旳要求,只能从当 初法律要求旳人们承担徭役旳年龄来推定。
• 汉初,法律要求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男子从二十 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未二十三 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把开始服徭役年龄由二十三岁改 为二十岁。
劓、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变化了原来旳“五刑” 制度。 • 但是又出现了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 死刑范围;第二,以笞替代劓刑、斩左趾,成果受刑者 “率多死”。 •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曾两次下诏降低笞数,而且还要求了刑具规格、受刑 部位以及施行时半途不得换人。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 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 东汉初,明帝诏中有提到斩右趾,阐明又以此刑替代弃市, 把文帝时由轻入重旳一项又改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 和斩右趾。 • 刑制旳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由横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 段旳转折点。这一改革,愈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需要, 同步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旳过渡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汉代知识点
汉代一、法律指导思想•“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自刘邦起,直至文帝、景帝,一直奉行“无为而治”的道家黄老思想(兼综道家与法学学说),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汉初经过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西汉武帝时期,国家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
儒学大师董仲舒适应统治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阐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指导思想。
这种思想得到统治者肯定,遂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
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荀子思想,吸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丰富了儒家思想体系,对两汉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和过程“无为而治”的统治方式带来弊端:放松农民控制,农民为逃脱赋税而脱离户籍;地方势力扩张;匈奴步步紧逼,外患日重。
放弃“无为而治”的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但实际上汉武帝治国更倚重法学,“阳儒阴法”。
至汉元帝才儒家真正完成独尊的地位。
三、“儒家化”及影响儒家化即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代。
从“令”(皇帝的诏令)可得证实。
曾下诏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如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的诏令规定,80岁以上,7岁以下,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
尊老爱幼,抚恤鳏寡、残疾之人,是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
“尊尊”思想的影响也可从尊敬和保护“王杖主”的规定中可以看到。
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事实上,汉代儒家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也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
“引经决狱”导致了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律学的产生,律学实际上是经学的一个分支。
随着《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告完成了。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无为而治”思想二、“独尊儒术”三、汉朝法律的儒家化第二节汉朝立法概况及其法律形式“汉承秦制”即汉朝在秦律基础上进行了立法活动。
汉朝立法最集中的两个时期分别是汉高祖刘邦时期和汉武帝刘彻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形成了著名的汉律六十篇,并完善了汉朝的法律形式。
一、汉朝立法概况1.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之前,公元前206年,刘邦在率领军队占领咸阳之后,召集关中父老、豪杰,与之“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苛法,使得刘邦争取到了关中的民心,并且起到了重要的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是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九章律》是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基础上,直接在其后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篇,共九篇而成,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在篇章体例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将总则篇《具律》放在中间的位置,具有明显的拼凑的痕迹,起不到其在《法经》中总结的作用。
但在内容方面,相较秦律而言,还是做了一定的变更。
(2)《傍章律》(3)《越宫律》(4)《朝律》3.其它立法(1)《酎金律》(2)《左官律》(3)《沈命法》二、汉朝法律形式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在秦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以律、令、比、故事等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2.令3.比4.“故事”5.《春秋》等儒家经典《春秋》等儒家经典,具体来说包括《春秋》、《诗经》、《书经》、《易经》、《仪礼》等儒家经典。
《春秋》等儒家经典之所以能成为汉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与汉朝时儒家推行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有直接关系。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为了将儒家思想贯彻到法律领域,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在司法领域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