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纲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浏览次数:1407 来自:城市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06-10-17(待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07B-060725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一)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正确指导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自治区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涉及到抗震、防洪、消防等内容,参照相关的规范执行。
1.5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均须执行本规定。
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计入公共绿地,其余部分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或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
2.2.4 表二-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要求及相关规定,确定其适建性。
2.2.5 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二-1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按规定对规划进行调整,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
乌鲁木齐城镇规划

于130平方米;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500平方公里以内, 人均建设用地不大于125平方米。 第二节 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用地发展方向 城市用地实行“南控、北扩、先两延、后东进"的控制原则。城市南部进行
4、新型工业化战略 利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加快向西转移的契机,依托本地能源资源 优势和商贸服务条件,加快发展出几加工业和先进制造业,增强工业 对经济的带动作用,使乌鲁木齐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新型工业基地。
5、建设“西域名城”战略 注重城市自然环境、城市文化和城市建设的紧密结合,突出乌鲁木齐 首府城市、天山绿洲城市和多民族聚居城市特点,建设西域名城。构 建与绿洲生态环境相适宜的城市景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优秀 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繁荣现代文化,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
2、远期发展目标(2016-2020年)
继续提升乌鲁木齐在国际国内的旅游地位,重点加强面对欧洲、中西亚和港澳台等地的旅 游接待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使旅游业发展为城市优势支柱产业,将乌鲁木齐建设成 为最佳民俗风情的国际旅游名城、最具吸引力的旅游目的地城市,国际旅游名城。
旅游空间布局
依托中心城市和重点旅游城镇,以交通干线为主轴,形成“一心、二轴、八区”的旅游空 间布局。
三、市重点城镇发展规划
中心城区
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全疆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中心。依托其区位、交通、科研、市场 与产业优势,重点建设成为面向中西亚的国际商贸中心、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跨国区 域联络中心、国际能源资源合作基地和外贸出口加工基地。
乌鲁木齐县(驻板房沟乡)
按县驻地不断完善板房沟乡配套设施,适时撤乡设镇,发展旅游服务、行政办公、农产 品加工等功能。
非常好非常实用值得拥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

非常好非常实用值得拥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了科学编制都市规划,加强都市规划治理,实现都市规划设计和规划治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爱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方法》),以及国家与都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方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畴为设市都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1.0.3 都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 编制都市规划,进行都市规划治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涉及到都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2 术语2.0.1 建筑基地依照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简称“基地”)2.0.2 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运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运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0.4 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畴的地块面积。
2.0.5 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2.0.6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7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m以上(含10m)、小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0.8 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24m以上(含24m)、小于50m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0.9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疆维吾尔⾃治区⼯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疆维吾尔⾃治区⼯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第⼀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维吾尔⾃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正确指导本页为著作的封⾯,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可⾃由编辑!!】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治区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件,其适⽤范围同《⾃治区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本规定。
1.4 涉及到抗震、防洪、消防等内容,参照相关的规范执⾏。
1.5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均须执⾏本规定。
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
第⼆章城市⼟地使⽤管理2.1 城市⽤地分类2.1.1 城市⽤地,根据其使⽤的主要性质进⾏分类,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执⾏。
2.1.2 与城市⽤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定游憩设施的⽤地,包括⽤地范围内的⽔域,可计⼊公共绿地,其余部分概不作为城市建设⽤地。
2.2 建设⽤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地的划分和使⽤性质应遵循⼟地使⽤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或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地,应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城市)的规定进⾏建设⽤地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地的适建规定见表⼆-1。
2.2.4 表⼆-1中未列⼊的建设项⽬,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要求及相关规定,确定其适建性。
2.2.5 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地性质或超出表⼆-1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按规定对规划进⾏调整,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可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序 言国土空间①是宝贵资源,也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
新疆国土面积广阔,占全国陆地面积1/6,土地资源总量非常丰富,但适宜开发和建设用地较少,因而对国土空间的科学开发与集约利用是必要和迫切的。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明确国土空间中,哪些区域应该优化或重点推进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从而形成若干以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集聚人口和经济为主体功能的城市化地区;哪些区域应该限制或禁止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从而形成若干以提供农产品、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为主体功能的农产品主产区,或以提供生态产品、保障生态安全为主体功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按照以上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和完善区域政策及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格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推进形成新疆主体功能区,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有利于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有利于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制定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区域政策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推进形成新疆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科学开发国土空间的行动纲领和远景蓝图,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②、基础性和约束性的规划。
本规划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规划范围为新疆①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
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1.0.3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12 术语2.0.1 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简称“基地”)2.0.2 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0.4 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2.0.5 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2.0.6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7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m以上(含10m)、小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0.8 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24m以上(含24m)、小于50m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0.9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新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0.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1.0.3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0 / 840 / 842 术语2.0.1 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简称“基地”)2.0.2 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0.4 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2.0.5 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2.0.6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7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m以上(含10m)、小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0.8 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24m以上(含24m)、小于50m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0.9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2.0.10 条式建筑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0m(含30m)的各类建筑。
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