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收费【2009】168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含大学、学院、高等专科高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等。

第三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

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凡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授权高校自主确定的,由高校按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合理补偿成本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校务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

1.补办证卡费。高校为学生补办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证卡实际成本顺加10%的费用收取补办证卡费。

2.图书馆专业服务费。高校图书馆应学生及本校教职工要求,为其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并出具有效书面报告的,提供复印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费用。为校外人员及单位提供以上图书馆专业服务的,可以按市场价或者双方协商收费。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高校为非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1份最高不超过5元。证明材料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可以由高校根据翻译工作量,按照低于市场价的原则收取翻译服务费。

4.上机、上网服务费。高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之外,按照

自愿原则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以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收费标准按低于市场的价格收取,允许在此基础上实行包月、包季或包学期等收费方式。高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费。

5.高校医院收费。高校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按照《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6.停车费。在高校教学、办公区停放机动车并提供看管服务的,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执行。对设有非机动车保管场所并提供看管服务的,其停车费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按不高于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收取。

7.各类培训收费。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以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高校受国家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承办的培训班,由委托部门按照国家或省级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培训人员收费,高校不得直接向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

8.开水费。高校为学生提供开水服务,在保证免费提供一定用量的开水后,超出部分可以按成本收取开水费。

9.其它服务性收费。高校公共浴室、实验室、教室对外使用,体育场馆等设施课外开放,在保证校内师生使用的前提下,对校内人员按使用成本收费,对非本校人员或者单位,可以按市场价或双方协商收费;高校向社会提供科研咨询、技术服务的收费,由高校自主确定或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高校在提供以下服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1.高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校徽、学生证、毕业证、借书证、就餐卡(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

2.高校图书馆为在校学生提供本馆资料检索和查询;3.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4.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所必须的服务。

第六条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1.教材费。高校统一为学生征订的教材必须符合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合理选择用书,推行以招标方式采购教材,教材实际购买价格低于标价的,应按实际购书价格与学生结算,高校不得从中提成。

2.学生体检费。学生入学体检或其他体检的项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体检费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3.疫苗费。卫生防疫部门为学生提供甲、乙肝疫苗等预防接种服务的,高校应提供方便,费用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直接收取或由高校代收并出具收费凭证。

4.服装费。高校按国家规定统一组织的学生军训,确需统一着装的,可以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成本价收取军训服装费;公安及医学等专业需统一制作服装的,高校可代办并按成本价收取服装费,原则上在校期间不得超过2套。

5.军训伙食费和住宿费。学生军训期间发生的基本伙食费,以及到军训基地或部队训练的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军训结束后,要公开结清。

6.学生公寓(宿舍)用品代收费。高校或由高校联系的单位为学生提供公寓(宿舍)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和高校管理,高校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应注明可以为新生提供的公寓(宿舍)用品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行选择,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7.考试费。国家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委托高校统一组织的在校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高校应持有书面委托书,

并根据国家机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国家或省级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8.保险费。高校受职能部门委托可以按规定的标准统一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学生自愿缴纳,高校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代办;商业保险必须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公司购买,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购买保险,高校不得强行统一代办。

9.其它代收费。高校受职能部门委托或确需为在校学生统一代办与其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卡、户口迁移等证(卡)和事项涉及收费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定代收代付其费用。

10.学生公寓水电费。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根据户表计量数认定,定额内部分(每生每月3吨水、5度电)从收取的住宿费中支付,超出定额用量部分,可以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第七条高校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民办高校除外),收费收入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

是人力资源服务产品供应链末端的基础性服务产品

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分支,全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发展用“飞速”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2007年,全球人力资源服务市场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美元,人力资源外包已经占全球外包市场总量的30%;而中国人力资源外包的总收入也达到600亿至800亿元,其中北京120亿元、上海超过220 亿元、 广州50亿元、深圳40亿元。尽管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均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作为全球人力资源最丰富的市场——中国,其人力资源基础服务产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从基础服务到专业服务的距离有几多?未来的发展又路向何方呢? 追根溯源看概念 与其说今天中国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还处在起步阶段,不如说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产品仅局限在人力资源基础 图/C F P 务,是人力资源服务产品供应链末端的基础性服务产品。 人力资源基础服务是将原来由企业内部人事管理部门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低端工作内容,通过“产品交易”,策略地利用外部资源,将相关工作与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由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它包括:代办员工的录用、调档、退工手续,代办企业的社保开户、变更、年检手续,代办外来人员的综合保险;代办用人单位所用外地人才的引进、居住证、就业证等手续;代理户口挂靠及档案委托管理相关人事手续;提供各类商业保险和福利方案;调解劳动争议等方面。 人力资源基础服务的起因与价值 在中国,人力资源基础服务几近垄断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特点并非“中国产物”,它符合中国人力资源服务的发展历程。 首先,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从事务性管理中解放出来的现实需求,成为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服务热的主要动 力。因此,一项由200家知名企业的高级经理参加的,对人力资源外包行为评价的调查显示,改进成本效益、降低企 业日常管理费用成为82%的调查对象决定将人力资源职能外包的决定因素。 其次,人力资源基础服务外包有利于促进企业人事管理事务的社会化。例如,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各方面体制改革的推进,档案管理、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离退休管理等人事管理事务必须社会化,通过规模效应减少企业的负担。可见,处于起步阶段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必然无法跳出基础性服务的范畴。 另外,基础性人力资源服务不仅有助于企业减少人力 资源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还有利于促进人事管理事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有利于促使企业形成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盘点回顾找问题 回顾历史,喜忧参半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人力资源基础服务源于人事代理业务。从本质上看,人事代理服务是伴随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转轨性社会政策;是就业于非国有经济范畴内劳动者的职业档案和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事务代理与管理活动的延续。之所以“喜”,是因为中国人力资源基础服务是对传统行政性人事管理方式的一种市场化创新和社会化延续,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化、成熟化的标志,是推动中国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外部环境变革。 服务领域。当我们聚焦、回顾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时,还需从人力资源基础服务产业入手,揭开整个行业的“面纱”。 何为人力资源基础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是指生产和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的众多经济单位的集合。当企业所需的人力资源管理内容日益细化、技能更加专业、职能越发复杂、成本不断攀升时,对很多企业来说,往往是缺乏相应的管理方法和技术的。在保持低成本的前提下,选择能够帮助企业做出正确判断、战略规划和科学决策的外部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已经成为企业未来人力资源管理的大势所趋。 人力资源基础服务,作为人力资源服务的基础平台和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人力资源市场所提供的中介性服务。它有别于围绕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所提供的咨询类服 长期以来,由劳动人事部门附属的事业型人才交流机构和国有的外事服务单位垄断了中国的人力资源基础服务行业。但随着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人事代理服务需求的增长,更多民营、外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涌入这个行业。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诸如华信惠悦、翰威特等国外一些著名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也纷纷进入中国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但由于受到国内政策限制,到21世纪初,外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仍然局限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中低端领域。 随着2001年10月《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出台,国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正式入驻中国市场, 此时中国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已早于金融、电信等服务行业,较早地受到国外资本的冲击,中国本土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洗牌格局。对于中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说面临的是市场竞争的巨大挑战,当然这也是一个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升级自身服务产品的良机。 两大需求下的三类服务 简单来说,中国人力资源基础服务主要需满足两种需求:一是“策略性”服务需求,即企业有选择地、部分或全部购买人力资源基础性的管理服务,这包括各类人才“用”、“留”手续和服务等。二是“项目性”服务需求,即有针对性地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项目或服务,它更多地涉及体系化、流程化的人事基础服务,如以雇员为基础,追溯其从应聘、体检、入职、管理、离职到档案、户口、社保、福利和企业活动的管理。 基于以上两种企业需求,中国人力资源基础服务主要涉及三类服务: 一是人力资源事务性服务,这是最主要的HR 基础服务。即购进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服务来满足企业自身对人 尽管人力资源基础服务行业已成为最有潜力的“朝阳”行业之一,但我们却不能不深思: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双重压力下,人力资源基础服务产业将面临怎样的挑战?今天的“朝阳”如何才能成为明天的“辉煌”? 文 / 邓婷 从基础到专业,我们还要走多远 —— 中国人力资源基础服务产业回顾与展望 中国人力资源基础服务是对传统行政性人事管理方式的一种市场化创新和社会化延续,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化、成熟化的标志,是推动中国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外部环境变革。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

当前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当前,企业和群众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缴纳的费用,除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有偿服务的收费,这些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体现政府 职能,其收费通常称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作为服务价格管理。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行政机关收费比较规范,但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垄断行业组织借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借用行政权力乱收费 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为提高行政效率,一些行政机关将行政管理的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相关事业单位、协会办理,这些单位直接或间接利用行政权力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乱收费。主要表现在:一是违规自立项目乱收费。如某市土地信息中心借办理土地证之机,自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土地信息服务费;某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擅自向高校毕业生收

服务业的概念界定和基本分类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自1985年以来实施的三次产业分类标准,第三产业内部又被划分为两大部门和四个层次。两大部门是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四个层次: 一、第三产业与服务业 三次产业是从经济体系的供给角度进行的分类。即三次产业分类的逻辑过程是,下游产业的发展单向地依赖于上游产业,第二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第一产业提供的原料,第三产业的发展又依赖于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的产品供应。根据 2003年5月我国新颁布的产业分类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又称为广义服务业。从概念上讲,第三产业是指对消费者提供最终服务和对生产者(包括三个产业的生产者)提供中间服务的部门。具体来讲,根据新标准,第三产业包括: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服务业是与农业、工业相对应的概念。服务业同农业、制造业的划分,是以经济体系的需求分类为基础的,它同农业、制造业之间是相互依赖关系,而不仅仅是单向依赖关系。 长期以来, 我国同时使用“第三产业”和“服务业”两个概念,两者内涵基本相同。在我国,“服务业”是同与国际通用概念一致的称谓,近年来,中央正式文件和政府主管部门也主要使用“服务业”这个概念。

二、市场型服务业与非市场型服务业 市场型服务业指市场机制决定资源配置和价格水平的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体育、娱乐业等。 非市场服务业指政府较大程度地利用行政手段和直接调控措施干预价格水平、市场准入、提供的规模和竞争行为的服务业。非市场型服务业包括垄断性服务行业、事业性服务行业、公共服务行业等。 三、公共服务业与私人服务 公共服务是依托社会公共设施或公共部门、公共资源为居民提供公共物品的服务业。包括基本公共服务、非基本公共服务业。 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或者机构提供的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 非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或机构提供的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主要包括非义务教育,新闻出版、科研、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 私人服务是受竞争型市场机制约束并由市场参与者提供的产业化服务。主要包括零售和批发,运输,租赁和商务服务,文化休闲,房地产,商业银行,餐饮和旅馆等。 四、公共服务的分类 公共服务从功能方面可以分为三大类: 维护性公共服务,如国家安全、行政管理和国防外交等;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公共服务,如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进行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社会性公共服务,如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科技、环保等。 公共服务也可以从性质方面分成三大类:

广东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

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一、综合医疗本类说明: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①由医生指定在医院内换号诊断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 4. 住院床位费按日计算的,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日按一日计算收费,出院当 5. 患者结算时,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不得另外收费 6. 门诊拆线不得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11(一)一般医疗服务11011.挂号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A110100001挂号费收费收据.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11022.诊查费评估、营养咨询、优生咨询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C1102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诊疗服务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技C110200002专家门诊诊查费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指:①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C110200002—1名专家②省级名老、名中医C110200002—2主任医师C110200002—3副主任医师指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C110200003急诊诊查费、急症的诊疗服务C110200004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含诊查、护理

E110200005住院诊查费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E11033.急诊监护费 E110300001急诊监护费含监护、床位、诊查、护理11044.院前急救费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院前急救费D110400001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5.体检费1105含内、外(含皮肤)、五官、妇体检费科(含宫颈刮片)的常规检查,D110500001写总检报告。110500001-1一般健康体检学龄前儿童、高校及中110500001-2小学学生体检11066.救护车费I110600001救护车费指急救范围地段内11077.取暖费110700001病房取暖费I110700001-1单人房I110700001-2双人房I110700001-3三人以上I11088.空调降温费110800001病房空调降温费I110800001-1单人房I110800001-2双人房I110800001-3三人以上I11099.床位费1.病房应基本配置的(病床、床头柜110900001普通病房床位费BB110900001—1A级房间110900001—单人房B1a110900001—双人房B1b110900001—三人以上B1c110900001—2B级房间B 110900001—B单人房2a110900001—B双人房2b110900001—B三人房2c110900001—B四人以上2dB110900001—3C级房间110900001—B单人房

[资料]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资料]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 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可由医疗机构在不高于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管理、监督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组织实施。州、市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为有利于病人的合理分流和医疗机构整体效率的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三级分类定价。执行各类价格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 承受能力及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医疗设施、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应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省、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一区域或城市执行同类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财政补助、药品收入、医疗损害风险成本等情况,按照既有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又有利于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一般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耗品,其费用应计入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单列计费;少数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供体可以单列计费。 第九条按规定可以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和规定的加价率顺加作价,另行收费。具体加价率为:购进价在100元及以下的5%;购进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及以下的4%;购进价在1000元以上的3%,但单项材料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组织器官移植供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十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耗品的使用管理,逐步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努力降低医疗服务,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对主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在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调价方案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用于临床的医疗服务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定价。 凡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如其治疗目的与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治疗方法的改进、增加,或仅是材料、试剂有差异,均不作为新增项目。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皖价费[2002]30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11.08 【实施日期】2002.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 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皖价费[2002]308号2002年11月8日) 各市物价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实施收费的合法有效凭证,也是物价部门实施收费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贯彻《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收费许可证管理,规范办证程序,提高办证质量,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全面使用新版《收费许可证》。2001年1月1日,我省开始启用由国家统一制定

样式的新版《收费许可证》。目前,全省各地新、旧证的衔接和过渡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加强管理,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在办理和更换《收费许可证》时,一律使用新的版本。新版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各地一律不得翻印。 二、严格《收费许可证》的办理范围。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申领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只能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本证只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登记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其他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严格收费许可证办理条件。各级物价部门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前,应要求申领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一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 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1号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页脚内容1

(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页脚内容2

关于印发滁州市经营性服务

关于印发滁州市经营性服务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服务收费,市物价部门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市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印发,并就下列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领取《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凡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涉企收费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报物价部门登记备案。经营服务单位未领取《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或未到物价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得收费。经营服务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格式公布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收费范围、规定收费标准、实际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 二、政府部门必须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彻底脱钩,严禁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收费。禁止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将经营性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实行搭车收费。 三、凡属于经营性服务范畴的检验、鉴定、认证等收费,要与政府同类服务项目的行政管理收费分开实施,分别管理,不

得将经营性服务收费与行政管理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制企业和个人接受。 四、评估、公证收费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实施评估、公证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经营性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更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人重复接受评估、公证并收费。 五、检测、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规定,认真履行经营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 六、本通知未列入的收费项目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 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1号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市场\商人\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

市场\商人\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 在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市场、商人和交易这三个基础性概念一直是被忽视的概念。市场是交易的场所,同时也是交易关系的综合。现代商法中的商人,更加强调商人的知识素质。商法中的交易则是以市场为依托、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自愿性权利转移。商法中的“商”就是市场中的交易,“交易”一词贯穿于市场、商人和商法之中,是商法的核心概念。 标签:市场;商人;交易;商法 在市场交易法律方面,我们对商法的基础性概念缺乏研究。市场、商人和交易这三个概念,是商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性概念。其中,“交易”一词最为重要,正是因为存在交易,才会存在市场和商人,正是因为存在交易,才会存在规范交易的法律,也就是商法。 一、市场 社会分工和交换是市场产生的基础,“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物品,人们开始利用剩余物品进行交换。“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人们只是直接为了自身的消费而生产,间或发生的交换行为也是个别的,只限于偶然的剩余物”。在这种偶然的交换中,市场逐渐产生了。交换首先是家庭或氏族之间的交换,交换的地点,或者在氏族部落的居住地进行,或者在自然形成的区域的中间地带进行。[2]这可能是萌芽状态的市场。随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个人开始参与交换,不仅不同部落的个人之间存在交换关系,而且本部落的个人之间也有了交换关系。个人之间的交换需要一定的场所,原始人将这种交换场地选在自己的集会场地,渐渐形成了“集会集市”。后来,进行交换的“集市”与进行其他活动的“集会”开始分离,形成所谓的“集场”,这种“集场”就是一种初级市场,现代意义的市场,正是从这样的初级市场发展而来的。 市场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历史性质。市场的本质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有学者根据历史发展的自然线索,将市场形态划分为:“(一)发生在原始社会时期的、处于萌芽之中的、偶然的产品交换,我们把这一市场称为原始市场;(二)以物物交换为主要特征的简单商品交换,我们把这一时期的市场称之为简单商品市场;(三)以一般等价物和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商品交换,其市场形态表现为一般商品市场;(四)以广泛的信用为基础、以发达的商品流通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市场”。 [3]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市场早期交换的是产品或商品,后来扩大到劳务和服务,再后来,技术、信息和资本成为了交易对象,市场的范围随历史和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发展。 想要给市场下一个定义非常困难,因为市场有许多层面。在物质技术层面,市场是人类交换商品、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从历史横断面作静态考察,市场是整个商品生产和实现的一个环节和结点;从动态角度看,市场是一个功能逐渐放大的社会资源配置机制和方式;而在社会内容方面,市场是人类交往和利益实现的一种文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 1、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 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 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 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 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 2、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 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超过10元;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5元;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超过20元; 100万元以上,不超过0.002%,最高收费200元 3、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 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 4、支票手续费 每笔不超过1元 5、支票挂失费 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 6、支票工本费

每份0.4元 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银监会 否 否 否 政府定价 (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1、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 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贷记卡:不高于0.45% 2、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 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发改价格〔2016〕557号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 是 否 否 政府指导价

二、征信服务收费 (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是 否 否 政府指导价 (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是 否 否 政府定价 (三)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 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云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行为,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应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受诊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如全科医师为居家的签约患者或医疗机构为签约养老院的患者等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州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省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工作适

用本办法。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应统筹考虑远程医疗服务建设工作,将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作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手段,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远程医疗服务的发展提供支持保障。 第五条远程医疗服务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远程医疗服务统筹发展,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农村、面向社区、面向医(护)养、服务基层、方便群众就医的远程医疗服务,促进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向本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照《云南省远程医疗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远程医疗服务的实施 第七条远程医疗服务参与方包括邀请方医疗机构、受邀方医疗机构、受诊患者以及远程医疗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 - 2 -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单位《收费 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费[2011]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2.21 【实施日期】201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苏价费[2011]52号) 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决定从2011年3月25日起开展2010年度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时间 凡在省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参加收费年审。年审时间为3月25日-4月30日,各单位具体年审时间由网上申请预约。 二、年审重点 1、依据收费政策规定,规范发放<<收费许可证>>。根据近年来收费管理规范要

求,年审重点为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止、合并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各项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以证代文实施收费等问题。 2、梳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根据国家及省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收费种类、标准、范围和依据等。 3、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对照收费政策规定,收费单位有无自立项目收费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收费方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4、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收费票据填写是否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票据,是否按规定纳税。 5、上一年度年审发现的收费问题和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三、年审方法和要求 年审以送审为主、上门年审为辅,收费单位按照年审规定备齐有关资料送审。此次年审实行网上申请,收费单位登陆江苏省物价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010794067.html,)“收费许可证年检”栏目中提交申请并预约送审,送审时需提交或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1、《收费许可证》副本。 2、财、税部门发放的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及2010年度使用的收费票据(发票)存根。票据(发票)存根较多,无法全部备齐的,需带2010年11月份的票据(发票)存根;在宁省属各类学校需带2010年9月份的票据存根;在宁省级医院需选择2010年连续两天所有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按《收费许可证》副本项目填报《省级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表》(一式三份,表式请登录到江苏省物价局网站“电子政务大厅-在线办理-收费许可证年检-服务表格”中下载)。

服务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服务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服务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1、无形性。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2、差异性。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不可分离性。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可贮存性。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起来,以备未来销售。 什么是企业竞争环境 企业的竞争环境,是指企业所在行业及其竞争者的参与、竞争程度,它代表了企业市场成本及进入壁垒的高低。 竞争环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外部环境,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竞争环境的变化不断产生威胁,也不断产生机会。对企业来说,如何检测竞争环境的变化,规避威胁,抓住机会就成为休戚相关的重大问题。目前,在中国加快融入国际经济的背景下,中国企业的竞争环境出现了急剧的变化,行业结构、竞争格局、消费者需求、技术发展等都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不确定性增强。任何企业都必须时刻关注环境的变化,才能趋利避害。任何对环境变化的迟钝与疏忽都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甚至是决定性的打击。这是催生企业对营销信息管理需求的外部原因。 在任何市场上销售产品,企业都面临着竞争。 市场上从事同类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其竞争者包括现实的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 同一市场,同类企业数量的多少,构成了竞争强度的不同。 企业调查竞争环境,目的是认识市场状况和市场竞争强度,根据本企业的优势,制订正确的竞争策略。通过竞争环境调查。 了解竞争对手优势,取长补短,扬长避短,与竞争者在目标市场选择,产品档次,价格,服务策略上有所差别,与竞争对手形成良好的互补经营结构。 竞争环境调查,重在认识本企业的市场地位,制订扬长避短的有效策略,取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竞争环境分析 在制定竞争战略,评估外部环境时,需要回答一个基本问题:企业在选择竞争市场时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本文力图提供解答这一根本问题的途径。 在回答这个问题的同时可能会提出某些其他的有关问题。首先是:企业参与竞争的是什么市场:为了给市场定位,企业必须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且使他们明白企业的竞争对象是谁。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目战百胜。 企业参与竞争的是什么市场? 也许没有必要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其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在这个问题上,一旦出错,将会导致战略上的失误。所以,检查一下企业对市场是否真正了解还是很有价值的。 为了探索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以一家出售珠宝的小小连锁店为例来分析一下。这家商号从事珠宝零售业,因此,它的竞争对手是其他的珠宝零售商,通常它的市场在商业区的珠宝行。然而,如果我们继续对影响珠宝市场的宏观的大环境的趋势进行评估,就会发现竞争来

云南省医疗费用增长情况与特点分析.

394 第20卷第4期卫生软科学 V ol.20 No.4 2006年8月 Soft Science of Health Aug.,2006 云南省医疗费用增长情况与特点分析 刘文君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昆明 650200 摘 要 近年来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疾病谱的改变先进技术在卫生领域的应用以及人们 对卫生服务需求水平和对健康要求的不断增加 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的问题 医疗

费用的快速上涨已经成为卫生领域面临的重大难题 云南也与全国一样 十多年的持续高涨使得病 人医疗费用上升到较高水平 贫困患者无力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 看病贵 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 响群众的健康需求 通过对云南省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及特点的分析提出了构建具有云南特点的城 市两级医疗服务网络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落实双向转诊制度

健全财政补偿制度 规范 财政补助范围 内容 补助方式和标准 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规范医院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办 法建议关键词 云南 医疗费用

增长 特点 中图分类号R 197.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003-2800 200604-0394-06 医疗费用指城乡居民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 由个人和保险机构支付给医疗机构的费用 在我国包括医疗服务费用药品费用医用材料和器械的消耗等直接费用 它反映居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 从医院的角度来看医疗费用是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 中的劳动消耗

它既包括房屋建筑 交通工具设备 器材的磨损与折旧 药品卫生材料消耗等物化劳动 的消耗也包括医护管理工勤人员的工资 奖金 津贴等劳动报酬支出的活劳动消耗 1 云南省医疗费用增长情况 * 收稿日期2006-01-10 作者简介刘文君1971 - 女武汉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主要从事卫生财务管理及医院经济研究等工作 求

怎样办理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

怎样办理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 ICP: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就是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受理单位:电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ICP备案和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的区别 ICP备案是属于网站的,每个网站均需备案。备案是免费的.而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是属于公司的,是证明本公司利用网站经营,取得合法性收入的证件,和网站没有必然的关系。 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壹100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须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3)办理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属于全内资企业(注册资金不能有外资)

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 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办理需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 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办理需有公司法人身份证 3. 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办理需有公司股东身份证 4. 股东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 5. 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办理需有公司股权结构图 6. 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 7. 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明原件上传 8. 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社保证明 9. 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应章程 10. 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办理需有公司域名注册证书 11. 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办理需有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怎样辨别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 《ICP经营许可证》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这个证决定网站的合法性。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核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核发 《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监审证》每五年换发一次,我省从一九九七年发证至今已有六年多,超过使用期限。经研究,决定从二○○三年三月十日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核发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核发的证照,其名称统一改为《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简称《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主要是考虑:一是要与国家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吻合;二是与上报修改的省政府第108号令提法一致;三是参照邻省的作法。对经营单位核发《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都应发放此证。 二、《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发放,按照:“谁管理,谁发证”的原则办理。 三、本次核发的《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在式样、内容等方面都有较大改进,特别是正本内芯,采用封皮插入式,改变了过去使用镜框的作法。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2002)206号文件规定,其工本费标准,全省统一为每套50元(含正本封皮、正本芯、付本封皮、付本内芯等),各地在发证时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四、根据证照印制成本和省、市、县发证所需费用情况,省、市、县三级工本费结算标准为:市、州级物价局按每套20元与省物价局结算,县(市)级物价局按每套23元与市、州物价局结算。各地在省局领证时,应一次性结清财务手续,对个别确有困难地方,最迟应在二个月内结清。 五、按照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核发。严禁各地自行印制证照,一经发现,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新的《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将从二○○三年三月十日起至六月三十日结束。原《监审证》自换证之日起作废。《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数量各地已按要求上报省局,考虑到各地所报数量有限,请各地于三月十日后陆续到省局领购。 七、核发《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是项严肃的工作,各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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