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法律中的适用与限制
涉外案件民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管辖权、证据规则等方面,对我国涉外案件民事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3)国际惯例原则。
国际惯例是我国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2. 法律适用范围我国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涉外合同纠纷。
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
(2)涉外侵权责任纠纷。
包括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3)涉外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4)涉外劳动争议。
三、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1. 管辖权原则我国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遵循以下原则:(1)被告住所地原则。
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原则。
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3)侵权行为地原则。
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4)原告住所地原则。
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2. 管辖权例外(1)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我国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
我国法律规定的某些涉外民事案件,如不动产物权纠纷,只能由我国法院管辖。
四、涉外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1. 证据种类我国涉外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包括:(1)书证。
包括合同、协议、信函、电报、传真等。
(2)物证。
包括物品、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意见。
2. 证据规则(1)证据收集。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作者:涂小雨熊欣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0期摘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涉外合同领域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能有效的遏制以及解决交易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在国际私法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适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比较研究了中外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情况,并提出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适用的建议,以期促进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得到更好的适用。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领域法律适用作者简介:涂小雨,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讲师;熊欣叶,中南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422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适用的渊源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其中,《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司法解释》则在其第6条,第7条和第8条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这就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适用的全部框架。
总体而言,涉外合同领域的意思自治适用如下:第一,承认当事人以明示的方式(包括书面与口头方式)选择法律;第二,当事人自涉外合同订立时起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选择或变更所适用的法律;第三,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内容无实际联系的法律;第四,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有损我国的公共利益,则排除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适用中存在的缺陷任何原则在适用的过程中总会存在一定的缺陷,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不例外。
我们将从五个方面探讨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适用中存在的缺陷。
(一)没有规范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认可当事人以明示的方式选择法律,但没有明确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方式的效力。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意思⾃治原则(⼀)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41条: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的法律。
(⼆)意思⾃治原则的例外《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2007年⼈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若⼲问题的规定》第8条:(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政法规规定应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41条: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的法律。
当事⼈没有选择的,适⽤履⾏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07年⼈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若⼲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的法律的,适⽤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当事⼈履⾏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顺序(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贸易和投资日益增多,涉外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顺序,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概述涉外侵权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人的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外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法院行使。
在确定法律适用时,我国法律遵循以下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优先适用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2. 确定性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优先适用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法律。
3. 法律关系性质原则: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
4. 最密切联系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涉及的各种因素,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顺序1. 国际惯例在涉外侵权案件中,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规范。
我国在涉外侵权案件中,通常优先适用以下国际惯例:(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2)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纠纷。
(3)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适用于船舶碰撞、油污损害等海事侵权纠纷。
2. 国内法在适用国际惯例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应当考虑适用国内法。
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是涉外侵权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适用国内法时,以下顺序应当遵循:(1)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法是最直接、最贴近案件的法律。
(2)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在侵权行为地法无法适用或适用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院地法。
(3)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在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②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③不违背我国的外交政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及完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及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用来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法律的法律。
在这部法律中,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法权益。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适用的选择范围不够清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形,如合同选择适用法律、侵权选择适用法律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和条件。
目前法律对于这些情形的规定相对较少,导致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缺乏明确的指引,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对于选择适用法律的效力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一些选择适用法律的特定标准,如合同中有效选择适用法律的条件等。
然而在具体案例中,当事人的选择意愿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变化,此时法律对于这种变化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
这就容易导致在具体案例中,法律适用的效力认定出现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
对于国际私法中的特殊问题缺乏相应规定。
在国际私法中,涉外民事关系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对于这些特殊的问题,目前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一些困难和不确定性。
针对以上存在的缺陷,需要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完善。
可以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选择范围和条件,对于更为复杂的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形进行细化规定,为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提供明确的指引和依据。
应该建立统一的选择适用法律的效力认定标准,处理当事人选择意愿的变化情况,从而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还需要针对国际私法中的特殊问题进行更加全面和细致的规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中的特殊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框架。
我国涉外代理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涉外代理活动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涉外代理活动中,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涉外代理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涉外代理法律适用概述1. 涉外代理法律适用原则我国涉外代理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代理行为与某一国家法律关系的密切程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在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且最密切联系原则无法确定适用法律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处理。
2. 涉外代理法律适用范围我国涉外代理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
代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代理行为法律适用。
在代理行为涉及多个国家法律时,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3)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三、我国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现状及问题1. 现状(1)我国涉外代理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涉外代理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涉外代理法律适用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2)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涉外代理案件审理中,积极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问题(1)涉外代理法律适用规则尚不完善。
我国现行涉外代理法律制度在部分领域仍存在不足,如代理合同解除条件、代理关系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2)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导致同类型案件适用法律不一致。
(3)国际惯例在涉外代理法律适用中的地位尚不明确。
在部分情况下,法官在适用国际惯例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简述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成为法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物权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适用规则等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二、涉外物权的概念涉外物权,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关系的物权。
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中,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物权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如当事人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物权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如不动产位于国外;三是物权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如权利义务涉及多个国家法律。
三、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遵循的国际私法原则。
主要包括: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对等原则等。
2.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事物享有最高的权力。
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必须尊重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
3. 法律稳定性原则法律稳定性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变动。
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尽量选择稳定的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四、涉外物权的具体适用规则1. 物权主体(1)自然人: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根据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地的法律确定其法律地位。
2. 物权客体(1)不动产: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动产: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律或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
3. 物权内容(1)物权取得: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适用物权取得地的法律。
(2)物权变动: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适用物权变动地的法律。
(3)物权保护: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适用物权保护地的法律。
五、结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
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遵循国际私法原则,尊重国家主权,维护法律稳定性,选择合适的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张某到美国工作并定居。两人因离婚涉及财 产分割产生纠纷,张某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双方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解决争议,最终双方选择适用美国法解决纠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具有 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是合同、婚姻家庭还是其他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都可以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尊重彼此的意思表示和权 利义务的约定,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选择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 意思自治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 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或者补充其他法律规定。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目录
0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和内涵
02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03
案例一:某涉外合同 纠纷案
04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 纠纷案
05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和弥补
06 参考内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私法领 域的热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 原则的体现、概念和内涵,分析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并探讨意思自 治原则的限制和弥补措施。
3、增加公平性判断。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该选择可能导 致不公平结果,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性判断,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 果。
参考内容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先, 本次演示将概述该原则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内涵;其次,将介绍意思自治原则在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和争议点;再次,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具体适用情况;最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和适用方向进行展望。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涉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涉外合同纠纷,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冲突规范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我国《民法典》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定合同适用法律时,应当考虑合同与哪个国家的法律联系最为密切。
我国《民法典》第42条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合同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时,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我国《民法典》第43条规定:“合同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涉外合同法律冲突规范1. 准据法的选择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准据法的选择是关键。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的本国法、合同签订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等。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2. 准据法的解释在适用准据法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对准据法进行解释。
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维护合同效力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
3. 法律冲突的解决当涉外合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解决法律冲突:(1)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适用与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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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 目]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科 学基金课题( I编号 : j8 ) 项f l v o m5 。
[ 作者简介]张朝 霞( 9 9 , , 17 -)女 山西临汾人 , 山西师范大学政 法学院讲师 , 国际法学硕 士。
后选 择 或变 更 选择 的权 利 进行 一 定 范 围 的 限制 , 既
提 出来的,现已成为世界各 国确定合 同准据法 的首 要 原则 。 随着 国际 民商事交 往 的发展 及 国家干 预经
济力 度 的增强 ,这 一原则 在 涉外合 同法 律适 用 中有
法解释》 4 第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 “ 应适用的法律 , 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 未提 出法律适 用异议 的 , 当视 为 当事 人 已经就 合 同 应
将导致不公平的后果 ,会使意思 自治成为倚强凌弱 的工具。因此 , 国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大都规定 , 各 适
用 意思 自治 原则 确定 这些特 殊 合 同准据 法 时 ,应 受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 自治是指, 合同当事 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 选择支配双方当事 人 权矛义 务关 系的法 律 , 旦产生 纠 纷 , 理案 件 的 U 一 受 法院就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 同的准据法, 确定 他们 之间 的权利 义务 , 判断案件 的是非 曲直 。
[ 收稿 日期 ] 0 0 0 - 0 2 1 - 1 1
在合同订立之后选择 ,甚至允许变更原来所作的选 择 。例如 , 我国 20 年《 0 7 最高法司法解释》 4 第 条第 l 款规定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 “
一
致, 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 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但为了保护当事人正当期望和 ” 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应对当事人在合 同订立之
一
限地承认默示选择方式方面迈出可喜的一步。 ( 当事人选择 法律的时间 二) 对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各国立法往往进行
放 宽 的规定 。 许 当事 人在 订立合 同时选择 , 允 也可 以
、
发展
涉外 合 同中对 意思 自治原 则 的限制 立法 表 现 出
两种趋势 : 放松对普通合同的约束 , 加强对特殊合 同 的管制 ,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 ) 一 当事人选择 法律的方式 合 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默示选择和明示
律规 范对 意思 自治 的 限制是 立法 趋势 之一 。 ( ) 六 特殊 合 同法律 适 用 中意思 自治 的限制
不能使合同归于无效 ,又不能使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遭 到损 害 。
( ) 三 当事人 选择 法律 的 范 围
在一些合 方当事人经济实力有差异 , 他们在合 同关
一
当事人能否选择与合 同没有客观联系的法律 ,
这 是长期 以来 就有 争议 的 问题 。欧洲 大 陆 的学者 多 主 张 , 了避 免 当事 人规 避法 律 , 为 只能选 择 与合 同有
系中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 一方处于强势地位 , 而另 方处 于弱 势地 位 。 果允 许 当事人 自由选择法 律 , 如
第 3 卷 第2 3 期
意 思 自治原 则在
涉外合 同法律 中的适用与限制
张朝 霞
( 山西师范大学, 山西 临汾 0 10 ) 400
( 摘要 ] 意思 自治原 则已成为世界各 国确 定涉外合 同准据法的首要 原则。 随着 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发展 , 这一
原则在 涉外合 同法律适用 中有 了新的发展 。一方面 , 3事人选择 法律 的方式 、 对" - 时间、 空间范围等规 定得越 来越
意思 自治 原则 是 在 1 纪 由法 国学 者 杜 摩 兰 6世
选择两种 。 明示选择方式因其透明度强 , 具有稳定性 和可预见性, 而为各国普遍肯定。 对于默示选择方式 , 因其可 能 出现法 官 自由裁量权 的滥用 , 响法律适用 影
的公正合理 , 之前 , 各国对默示选择方式采取审慎的 态度。但从晚近各 国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 , 默 示的选择方式已被广泛认可。 我国 2 0 年《 07 最高法司
21 0 0年 4月
中共 山西 省委党 校学 报
Ac d mi o r a f h n i rvn il o a e cJu n l a x o ica mmie at c o l f .. oS P C t eP ryS h o P C t oC
Ap . 01 r2 0 V0 I3 No2 l 3 .
宽松 ; 另一方面 , 强调 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不 能排除强制性规则 , 限制意思 自治在 特殊合 同中的适用 , 其终极价值在
于 实现 社 会 的 实质 正 义 与 公 平 。 ’
[ 关键词] 涉外合 同; 意思 自治原则 ; 法律适用 [ 中图分 类号 3 F 7 [ D9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30 9 1 0 (0 0 0 — 0 6 0 1o — 2 3 2 1 )2 0 6 - 3
客观联系的法律。而以英 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则 不要求选择 的法律与合同有客观的联系, 这是因为 , 调整合 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为任意性法律 ,在任意 性 法律 调整 的范 围 内 ,当事人 的法 律选 择是 不应 受 限制 的。立 法者采 用 意思 自治 原则 的 目的就 在 于赋
予 当事人 选 择法律 的 自由权 ,具 体参 与 实 际交易 的
争议 应适用 的法律作 出选择 。” 这表 明我 国已经 在有
了新的发展 。我 国最高人 民法 院在 20 07年 6 1 月 1 日 通过了 《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 同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 《 ( 最高法司法 解释》 , )其对意思 自治的限制也有了新的规定 。 意思 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中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