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中华女子学院教务处
大学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各专业教育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各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成绩优良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考试作弊者,或考试违纪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二)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休闲体育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表演、艺术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四)优秀运动员和院常设代表队运动员按专门的教学计划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审批。
教研办负责审核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步骤: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年级递交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年级须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申请逐一进行初审,并明确提出是否授予学位初审意见,经科部主任签署意
见后,报送教研办;
(三)教研办对各年级申请学士学位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概不补发。
第八条凡与本细则有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校教【2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恪守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根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的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1-25人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
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会成员从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
分委会成员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一般应具有讲师或相应职称以上),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拥护改开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在学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3、英语成绩达到学校划定的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四级(CET-4)考试分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须达到学校划定的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六级(CET-6)考试分数;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英语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八级(TEM-8)考试,成绩须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4、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计算机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三级考试。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的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重修课程在5门以上(含5门),且该5门以上(含5门)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者。
5、在校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者。
6、在校学习期间英语成绩未达学校划定分数者。
7、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三级考试者。
8、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的程序:l、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院(系)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本校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向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学院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士学位、学士学位(荣誉)两个等级。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由学士学位授予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经学院领导组织审核后生效。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事务,由学院相关领导、专家教授和有关行业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对象为已获得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如下:(一)学士学位要求获得学学分不低于规定学分的80%。
(二)主修课程要获得平均绩点不低于3.0的成绩。
(三)毕业论文要获得85分以上的成绩。
(四)修习时间不得少于4年。
(五)具备其他学院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学士学位(荣誉)的授予要求如下:(一)学士学位要求获得学学分不低于规定学分的90%。
(二)主修课程要获得平均绩点不低于3.5的成绩。
(三)毕业论文要获得90分以上的成绩。
(四)修习时间不得少于4年。
(五)具备其他学院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如下:(一)申请:学生在提前申请学位授予后,由学籍管理处审核学生的相关资料,并确定是否具备学位授予的条件。
(二)评议:学位授予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请资料进行评议,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三)公示:授予学位的名单公示在学院公告栏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和反馈。
(四)授予: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在学院成果展示大会上进行,由学院领导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申诉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应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结果如有争议,学生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学士学位授予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授予委员会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中华女子学院教务处

验 交流推 广 、教 学管理规 章制度 制 定和 实施 等 。 教 务 处秉 承 “ 生为 本 、服务 教 学”的 管理 理念 ,开展 教 学 改革 与 建设 、规 范教 学 师 管理 工作 ,在 转 制 、学 士 学位授 予权 的评 估 、本 科教 学工 作 水平评 估 等 关 系学校 发展 的
业建设 点 、1 国家级 优 秀教 学 团队 、3 个 个北 京 市级 特 色专 业建设 点 、3 门北京 市级精 品课
程 、3 北京 市级精 品教 材 建设项 目、1 北京 市精 品教 材 、3 个 部 部教 育部 “ 十一 五 ”规 划教
材、1 个北京市级 实验教 学示范中心、1 个北京市校 外人 才培养基地、9 项北京 市级教 育教
( 下转封 三 )
学改革 立 项 、1 项 北京 市 大 学 生科 0
学研 究与创 业 行 动计 划 项 目,以及
1 个北 京 市级优 秀教 学成 果 、3 , g 北 京 市级 教 学 名 师 、 1 北 京 市级 优 个
秀教 学 团 队 、 1 北 京 市 级优 秀教 名
学 管理人 员的优 良成 果 。
据 女子 高校 的特 色 ,实施 了专 业建 设 工程 、课 程 建设 与教 育教 学改 革 工程 、实践教 学与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程、师资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工程和教 学质量保障工程等五大工程,
进行 了包括 特 色专业 建设 、新 专业 建设 、精 品课 程 建设 、 大学英 语 改革 、教 育教 学 改革
和 管理 水平 ,使 教 学 管理人 员队伍 不 断 适 应 学校 教 学改 革 与 建设 之 需 ,以便 更 好 地服 务 于 学生的 学 习和发展 。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正、公开和规范,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学位的含金量和认可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学位论文、学业成绩单等。
2. 学位论文评审:学校成立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根据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进行评定。
3. 学位论文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的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教师和外部专家组成,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4. 综合评定: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和答辩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
5.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论文的要求: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能够体现学生对所学专业的深入理解和研究能力。
论文应具备清晰的结构、逻辑严谨的论证和科学的研究方法。
2. 学术成绩的要求:学生在学业期间应取得一定的学术成绩,包括课程成绩和考试成绩。
学术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3. 答辩成绩的要求:学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中应能够清晰地阐述自己的研究内容和成果,并能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答辩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4. 综合评定的要求:学校对学位授予的综合评定应综合考虑学术成绩、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和答辩成绩。
学生的综合评定结果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五、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委员会:学校设立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学位授予流程的管理:学校应建立学位授予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
某某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1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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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字[2009]32号
中华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我校专业设置情况,我校有法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经济学、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授予学位的专业,由全国妇联审批,报请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完成各项教学实践环节并达到相关要求,且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1.8;
3.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
2.在修业期间有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修业期间出现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者;
4.在学生毕业时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仅因出现第四条第2、3款情况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在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的,审议通过,可以依照本细则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前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占专业前10%者;
2.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者;
3.在校期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著作者;
4.受到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表彰、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荣誉称号者;
5.获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奖或者获国际学科竞赛奖励者或者获行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励者;
6.获得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科学技术发明专利者。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评定及授予工作。
委员会由15人组成,任期3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在各专业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学校有关负责人中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教务处),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任期3年。
设正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分委员会成员由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在各专业教授、副教授中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备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秘书,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因任期期满、退休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自动离职;休学术假或出国离职的成员,在其离职期间,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时,失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资格,不计入应出席成员总数。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有四分之三或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投赞成票,才算表决通过。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核批准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
5.检查与评估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定各专业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名单和答辩教师名单;
2. 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 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5.根据校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条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实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
其工作程序如下:1.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各专业提交的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审核;
2. 教务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后,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09年8月27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女子学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