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贯彻落实《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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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全省排水防涝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城市内涝积水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得到全面改善。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

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先规划后建设,在城市各层级、各相关专业规划中设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结合岭南地区气象、水文、地质等特点,因地制宜选择雨水控制和利用技术。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为原则,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政府牵头,担当作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过去分散登记的弊端集中爆发,在分散登记过渡至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政策性难题,涉及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平稳有序实施乃至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针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各地应于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妥善处理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三、统筹兼顾,分类处理(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下列情形处理:1.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有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四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1日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加快推动汕头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末,实现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到2025年末,实现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地区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进一步健全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良好工作局面。

(一)近期示范目标(至2020年末)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以商品住宅建设为重点、以财政投资项目为切入点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试点,2020年末,各区县政府遴选合适的项目,建设1个以上装配式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点项目,重点推广较高装配率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程度高的成套部品和技术。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号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6月25日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东府办〔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6日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逐步使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不断增强我市防涝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更新、环境提升等改造类建设项目,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第五条东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水务局承担。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林业、气象等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黑建城〔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城〔2014〕6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应急防灾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明晰责任、强化监督。

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地下管线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

要确定城市地下管线工作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为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推进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动协调。

加强配合,建立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确保按时完成国家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地要在2015年1月20日前确定牵头部门,准确填写附表1,盖牵头部门公章后报送省住建厅,同时将电子版发电子邮箱。

二、加快各项工作的启动,限时完成任务各地要立即启动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要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和成果验收归档移交工作,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县城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事故发生;2024年底前,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

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行_

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行_
《处分办法》共21条,3500字。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第2条规定了 适用范围,第3条~第14条规定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设定,第17条规定了不 服处分的申诉,第18条、第19条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第20条规定了规章的解释, 第21条规定了实施日期。下面简要介绍下有关内容:
适用范围: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法》将适 用范围确定为四类人员,即“(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 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 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未依法编制、修改规划违法行为】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滥用职权的规划违法行为】 第五条【委托不具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规划违法行为】 第六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行为】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不作为】 第八条【违规调整规划条件违法行为】 第九条【未依法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违法行为】 第十条【规划渎职行为】 第十一条【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规划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违法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规划违法违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为数较多,对这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 分,要区别对待。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 用《处分办法》。对非参公管理的事业人员,适用2012年 9月1日颁布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对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设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城乡 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办法》依照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城乡规 划管理的基本程序,在第3条至第16条细化规定了14类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 处分种类和幅度。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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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治工发〔20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广东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已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广东省贯彻落实《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粤治工发„2009‟2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通过全面开展排查、完善法规制度、查处违法行为等多种途径,重点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重点治理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

1.对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同一建设项目(含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2.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对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商业、住宅用地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逐一清理检查。主要检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缴清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4.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复查房地产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整改自查自纠不深不细、整改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力等问题,补充完善有关统计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二)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1.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督促各地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对本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抓紧完善容积率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3.加快开展珠三角城乡规划督察巡察工作,推动建立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三)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 1.开展《城乡规划法》配套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工作,抓紧出台《广东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开展完善《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制定工作。2010年6月底前,印发《广东省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一书三证”核发工作规程》。(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加强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实行“阳光规划”,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研究制定《广东省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手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五)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各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定程序、在规划环评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规划审批等问题进行检查。(环境保护厅)

三、自查标准 (一)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重点检查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及调整管理工作情况。具体包括: 1.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是否存在未经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否存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调整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同一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 2.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的规划管理。是否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是否重点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缴清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严格依法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政策规定相悖内容;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修订。 (二)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 重点检查城乡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方面。编制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 2.城乡规划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法定程序进行规划审批的问题;是否存在有关规划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未向社会公开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问题;是否存在未及时公布审批结果的情况。 3.城乡规划修改方面。是否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问题;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调整容积率环节腐败问题。 4.城乡规划实施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广东省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 四、进度安排 (一)专项治理“回头看”阶段(2009年11月至2009年12月)

各市、县对房地产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的成果进行校核,重点复查整改自查自纠不深不细、整改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力等问题,补充完善有关统计数据。2010年1月15日前,请各市将“回头看”工作情况和补充完善后的各类汇总表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专项治理补充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

1.结合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阶段工作要求,各市对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 2、治理办派出调研督导组,对各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根据各地自查情况,选择部分地方进行重点检查。 3、2010年2月底前,请各市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和清理检查统计表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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